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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方式代码表

发布时间: 2020-12-14 06:13:23

A. 为什么海关税则书上没有“其他出口免费”监管方式

代码3339 其他 进出口 免费,没有3300这个代码。
进口和出口的免费提供,都是3339.

B. 跨境电商1239模式下通关单是哪个环节出

保税进口海关监管码1210和1239的区别2016年12月6日,海关公布 《海关总署公告2016第75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当时代码的公告)》,对比下1210和1239监管代码的问题:

首先先把两个通知原文对比一下。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5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施海关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39”,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 “保税电商A”。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天津、上海、杭州、宁波、福州、平潭、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等10个城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暂不适用“1239”监管方式。上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2)海关监管方式代码表扩展阅读: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日前印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7日举行介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后有关政策吹风会。

商务部部长助理李成钢在会上介绍,《通知》明确了过渡期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安排,《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监管的总体原则。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不同于一般贸易,主要是满足国内居民品质化多元化消费需求,必须是直接面对消费者且仅限于个人自用。

基于这一前提,明确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二、是统筹考虑促进行业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要求,明确各参与主体责任。

例如,跨境电商企业承担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跨境电商平台须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境内服务商受托承担如实申报责任,消费者承担纳税义务,政府部门需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

三、是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扩大政策适用范围。《通知》在现行15个试点城市基础上,将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至北京等22个新批跨境电商综试区城市,进一步完善区域布局,促进行业发展,也更好满足居民消费需求。

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在税收和商品清单方面的情况,财政部关税司司长冯晋平表示,税收政策调整主要包括3个方面:

一、是将年度交易限值由每人每年2万元调整至2.6万元,今后随着居民收入的提高,相机调增;同时,将单次交易限值由每人每次2000元调整至5000元。

二、是明确完税价格超过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通过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

三、是明确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商品清单调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将部分近年来消费需求比较旺盛的商品纳入到清单商品范围,增加了葡萄汽酒、麦芽酿造的啤酒、健身器材等63个税目商品。第二,根据税则税目调整情况,对前两批清单进行了技术性调整和更新,调整以后的清单目前一共是1321个税目。

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司长王炜介绍,目前海关经过多年实践已研究制定了一系列完整的监管制度,尤其是这次新政出来以后,对电商企业、电商平台、物流企业、支付企业都有明确的规定,质量安全保障等制度是比较完善的,可以保证通过跨境零售进口商品的品质。

C. 在中国海关网站中,我想知道何种管制方式和需要何种证件怎么查询

海关总署网站的”商品信息查询系统“提供了两种查询方式:
1、商品的中版文名称模糊查询。只权要输入商品的中文名字就可以查询到相对应商品税号。但是只能是模糊查询,因为一个中文名有可能对应好几个税号。比如输入”芹菜“,会出现鲜芹菜、冻芹菜、干芹菜、芹菜种等6个税号。某些商品没有专业知识很难确定,这个只能起到辅助作用,需要查询者具备归类的基本功。

2、商品的10位税号精确查询。这个可以直接查询到你想知道的商品的基本情况。但有个前提是你必须知道该商品的10位精确税号。
懂得了如何查找到具体商品税号后,就可以查看详细信息了。贸易管制在海关是通过监管证件来体现的。在商品词条的”监管条件“一栏可以看到相应的证件代码,如为空则表示不需要。证件代码是用数字或英文大写字母表示的。如”A“表示进口商检、”B“表示出口商检等。具体的代码可以网络”监管证件代码表“来对应查询需要何种证件。

D. 2020年6月份海关总署发布的9810跨境出口海外仓监管方式是否能落地实施

2020年6月发布的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增加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9710、9810监管方式,
(1)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
(2)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9810行业内称为“海外仓”模式,国内公司把货物报关出口至海外仓,并没有实际销售,从财务的角度来看,风险报酬并没有转移,财务不能确认收入;从税务的角度来看,主要的风险报酬没有转移,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没有发生,就不能确认增值税收入及所得税收入,更不能申报出口退税了;要等卖家将货物实际销售后才能确认收入并申报退税;
这里面有三个问题:
(1)需要按照实际平台销售收入来确认增值税收入,增值税收入能否做到“无票免税”,还需等待政策出台,从财税〔2018〕103号指的是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享受无票免税,即9610监管模式出口的才适合;
(2)目前来看,跨境电商的利润率还是比较高的,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暂时还没有落地,很多企业担心所得税税负成本,你懂得了;
(3)即使有进项专票企业申报退税,也要等到货物实际出口后才可以申报,一旦销售周期较长的时候,企业的资金压力可想,跨境电商企业好像没有不缺钱的;
所以9810监管方式估计会流产;

E. 能否通过“9710”的海关监管方式报关出口销售给自己的香港公司,这样外汇和财务是否能合规化

从政策层面来看是可以的,2020年6月发布的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增加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9710、9810监管方式,
(1)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
(2)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海关:9710的监管模式确实可以销售给自己的海外公司,并且报关收就承认了这类业务就是跨境电子商务的业务了;
外汇:根据2020年4月发布的汇发〔2020〕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第六条优化银行跨境电商外汇结算。支持更多的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从政策来看,只要是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报关出口的取得报关单,可以凭平台的交易信息进行收汇,并且根据2020年5月发布的汇发〔2020〕11号可以差额收汇结汇,解决了收付汇不平衡的问题;
税务:从财税〔2018〕103号指的是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享受无票免税,即9610监管模式出口的才适合;还有就是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估计税局会重视起来,希望尽快落地增值税无票免税及所得税核定征收。

F. 进境备案清单的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监管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监管操作规程
(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的管理,统一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以下简称跨境运输),系指国内贸易货物由我国关境内一口岸启运,通过境外运至我国关境内另一口岸的业务。
第三条 跨境运输业务的进出境口岸、所经境外口岸、运输方式等由海关总署批准。
第四条 承运跨境运输货物的船舶,限定使用中国籍船舶。
第五条
跨境运输货物仅限于除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及许可证管理货物外的货物,并限定使用集装箱装载,集装箱箱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0号)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跨境运输的内贸货物应自运输工具离开出境口岸起3个月内运抵进境口岸。逾期未运抵进境口岸的,除不可抗力外,视同出口货物统计,纳税义务人需向海关补办相关的申报出口、纳税手续。有关经营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海关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直属海关对跨境运输业务实行备案管理。
第八条 承运跨境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境时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装卸作业,内贸货物与运输工具应接受海关监管。
第九条 直属海关通关监管部门为跨境运输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十条 开展跨境运输业务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应当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到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跨境运输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认可文件;
(二)《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申请表》(见附件1);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四)符合海关规定的银行总担保等;
(五)海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应在完成备案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企业名单通知相关进、出境地海关。
第十二条 开展跨境运输业务的港口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港口属于国家对外开放口岸;
(二)港口实施封闭式卡口管理,港口企业与海关实现计算机联网传输,港口堆场设立内贸货物专用区域和明显标识。
第三章 出境监管
第十三条 跨境运输货物出境前,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出境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出境备案清单》,见附件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见附件3)向出境地海关申报。
第十四条 出境地海关在接受申报时,应收取以下纸质单证:
(一)《出境备案清单》;
(二)《联系单》;
(三)货物提(运)单;
(四)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第十五条 出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办理跨境运输货物的相关手续:
(一)审核《出境备案清单》、《联系单》的电子数据和纸质单证;
(二)验核集装箱号无误后,施加关锁;
(三)在《联系单》电子数据中录入关锁号;
(四)办理《出境备案清单》电子放行手续,在货物提(运)单上加盖海关放行章;
(五)核注《联系单》电子数据,并发送至进境地海关。
第十六条 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如需修改或撤销《出境备案清单》,出境地海关凭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的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办理。
第四章 进境监管
第十七条 装载跨境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进境口岸时,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申报跨境运输舱单,并发送舱单电子数据。
第十八条 装载跨境运输货物的船舶抵达进境地海关时,海关应收取相应的理货报告。
第十九条 跨境运输货物进境后,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进境备案清单》(以下简称《进境备案清单》,见附件4)向进境地海关申报。
第二十条 进境地海关接受申报时,应收取以下单证:
(一)《进境备案清单》;
(二)货物提(运)单;
(三)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第二十一条 进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办理跨境运输货物的相关手续:
(一)根据《进境备案清单》“随附单据”栏中联系单预录入号,调阅《联系单》和《出境备案清单》的电子数据,并审核其内容是否一致;
(二)验核集装箱号、关锁号;
(三)办理《进境备案清单》电子放行手续,核销进境舱单;
(四)在提(运)单上加盖海关放行章;
(五)核销《联系单》电子数据,并向出境地海关发送电子回执。
第二十二条 跨境运输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处理。进境地海关对《联系单》进行异常核销。修改相关单证数据时,不得修改监管方式,有关货物不能列入进口统计。
第二十三条 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如需修改或撤销《进境备案清单》,进境地海关应凭企业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予以办理。
第五章 联系配合与应急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经营企业所在地海关、出境地海关、进境地海关之间应加强联系配合。进、出境地海关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立即向相关海关反馈。
第二十五条 出境地海关每月对《联系单》核销情况进行核查,并在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将上月核查情况告知相关海关。
第二十六条 发生电子数据传输异常、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海关应及时转为人工处理,事后及时补录相关电子数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海关增设跨境运输监管方式代码(9600),对跨境运输货物进出境申报,实行单项统计。
第二十八条 跨境运输的内贸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应当加强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单票《出境备案清单》项下的货物,应当由同一运输工具、同航(车)次、同提(运)单运抵同一口岸。
第三十条 《进境备案清单》、《出境备案清单》和《联系单》单证保存期限为3年。其中:《进境备案清单》和《出境备案清单》比照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程有关情事的,海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操作规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出境备案清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联系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进境备案清单
附件1 经营单位名称 经营单位地址 经营单位代码 法定代表人
及电话 预计年货运量 预计年货运值 境外中转港口 目的港 担保方式 担保金额 其




项 本公司承诺内贸货物在跨境运输过程中不拆、换集装箱,保证单货相符和运输安全,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出境备案清单
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 出境口岸 出境日期 备案日期 经营单位 运输方式 运输工具名称 提运单号 发货单位 贸易方式 运抵国(地区) 境内货源地 成交方式 运费 保费 杂费 合同协议号 毛重(公斤) 净重(公斤) 随附单据 备注: 项号商品编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最终目的国(地区)单价总价币制 录入员录入单位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
申报人
单位地址申报单位(签章)
邮编电话填制日期 海关备案审核
审核日期 附件3 预录入号: 编号: 出境运输工具名称: 航次(航班)号: 监管方式: 境内运输方式: 提(运)单总数: 货物总件数: 货物总重量: 集装箱总数: 运输工具: 境内运输工具名称 提(运)单号 集装箱号 货名 件数 重量 关锁号 个数 以上申报属实,并承担法律责任,保证在日内将上述货物完整运抵海关。
申报人:
年月日 启运地海关批注:
经办关员:
(签章)
年月日 运抵地海关批注:
经办关员:
(签章)
年月日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进境备案清单
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 进境口岸 进境日期 备案日期 经营单位 运输方式 运输工具名称 提运单号 收货单位 贸易方式 启运国(地区) 境内目的地 成交方式 运费 保费 杂费 合同协议号 毛重(公斤) 净重(公斤) 随附单据 备注: 项号商品编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原产国(地区)单价总价币制 录入员录入单位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
申报人
单位地址申报单位(签章)
邮编电话填制日期 海关备案审核
审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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