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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互相监督

发布时间: 2020-12-14 05:52:21

『壹』 党代会人大会问题

党代会、人代来会、政源协会属于“外三会”,党代会起主导作用,人代会对党代会的重要决定予以程序性的通过,政协会起着讨论建议批评的作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自1977年中共十一大后是按五年一次召开的,之前各届召开时间不定,而由于各地建立党组织的时间不同,加上地方建制变动,以及某些历史原因,各地的党代会届次不尽相同。总体来说,现地方各级党代会运作整体也是正常的,都是在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前召开。

『贰』 三权分立是落后的政治制度

三权分立制度确实是一种相对进步的制度,也确是一个成功的制度,对于整个人类的民主、法制和宪政的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但三权分立制度同样也不是像某些人吹嘘的那样,是最合理的制度,因为它连自己所确立的目标都实现不了。
由于历史的局限性,他们看不到日后的三权分立制度将陷入一个两难的尴尬境地——如果要存在,就必须依靠私有制,而私有制又会产生出私有制价值观阻碍其根本目标的实现,但如果连根本目标都不能实现,那存在还有多大意义,然而三权分立制度确实又有分工合作和制衡权力的作用,因而在资本主义社会还不能不存在······而这并非三权分立制度的设立者的初衷,就三权分立制度本身来说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吧。所以我想称之为带有悲剧色彩,因为它使我想起了金庸笔下的萧峰以及莎士比亚等作家笔下的一系列悲剧英雄,他们之中的不少人最终覆灭的原因恰恰就是他们最初之所以成为英雄的的资本,三权分立制度就像这些悲剧英雄一样为了完成防止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权利的目标而奋斗着,但到最后竟然发现阻碍其完成目标的最大障碍居然源自于自己赖以存在的基础,岂不是可悲、岂不是可叹。因此,将三权分立制度称为带有悲剧色彩的制度一点都没错。
任何事物都有退出历史舞台的一天,私有制终将成为过去,三权分立制度也因为自身的弊病,总有一天会像封建中央集权专制主义制度那样消亡。而到了公有制时期,人类的利益会由于公有,而站在同一条线上,不会出现利益的分歧,即使在极少数的情况下以个案的形式出现了,也会由于公有制的价值观而极好调节,既然没有了利益的分歧,那么制衡也就没有了必要,在这时就只需要由一个能代表公民权利的机构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就行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这样一种制度,它将代替三权分立制度成为国家权力的运作方式,并且比三权分立制度更为民主,更符合法治乃至宪政的需要,更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叁』 公民享有监督权的法律及条文

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益。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
1 、平等权
2 、人身自由
3 、政治权利和自由
4 、宗教信仰自由
5 、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6 、社会经济权利
7 、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8 、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
下面分别来看:
1 、平等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其基本精神是:凡我国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公民的合法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违法犯罪行为也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 、人身自由权
( 1 )公民人身自由的含义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有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包括生存权和自由权。
( 2 )公民人身自由的主要内容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一,人身自由权
即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二、人格尊严
即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第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即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国家安全部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侵犯公民的上述人身自由权利构成犯罪的,应当受到刑事制裁。
下面我们分析一个案例,看看在这个案例中女大学生杨某及其父亲的哪项宪法权利受到了侵害。
不坐我车打你头破血流
女大学生杨某因和父亲拒乘一辆满员中巴车,自己被打一耳光,父亲被打得头破血流,额部缝了 5 针。据证人说,他当时看到 3 名男子将杨某打倒在地,并在其头上连踹十几脚后离开。然后打人者中年纪较大者又返回,在杨某头上狠踢几下。旁边的年轻女孩上前拦阻,也遭此人毒打。打人者随后跳上中巴车离去。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杨某与其父的人身权受到严重伤害,应对加害人绳之以法。
3 、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自由和权利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政治权利,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政治自由,含言论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
(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这是公民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体现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主人翁地位。我国法律规定,凡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 2 )政治自由
这是公民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进行正常社会活动,参加国家管理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公民的这些政治权利和自由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否则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反而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4 、宗教信仰自由
请看一段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视频,通过这段视频,希望大家能搞清楚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含义。
5 、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 1 )监督权
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 2 )取得赔偿权
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 、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 1 )劳动权
即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和途径,创造劳动就业的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保障劳动权利的实现。
( 2 )休息权
即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而休养生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实现。
( 3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并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 4 )物质帮助权
即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建立待业保险、养老保险、社会救济、医疗卫生等社会保障制度,以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这一权利。
7 、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少年和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并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和自由。
8 、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
我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的政策。同时宪法还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实行计划生育是男女双方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儿童和老人;对虐待儿童和老人,以及拐卖妇女和儿童的犯罪,依法严厉惩处。
(三)行使权利的原则

『肆』 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及包括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知民内权利的原则。容权力制约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具体说来,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的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分权原则又称为分权制衡原则,是指资本主义国家把国家权力分成几个不同的道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这些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相互牵制和相互平衡的关系。由巴黎公社首创、经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阐述与强调的监督原则,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专得到了明确体现,并成为权力制约原则在社会主义宪法中的具体形式。首先,在人民与代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属系方面,一般都规定人民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可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其次,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一般都规定了有关监督方面的内容。

『伍』 美国三权分立如何实现相互监督的例如,如果行驶权利的部门,也就是我们的行政部门,如果有人渎职

美国的是分得最彻底的。立法权管决策和财政。行政权受另外2权的监督,它内也可以否决国会容的决议,但只能否一次;它也提名法官人选,但是不能撤换法官。司法权监督另外两权,法官终身任职,除非渎职和健康原因。
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渎职,由司法机关处理。不同州的法律不同,而且有各种判例,要看具体情况。

『陆』 如何理解纪委书记人选一般应当交流任职

一、中办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

三个提名考察办法紧扣提名考察作出规定,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副书记、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中管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1、在提名条件上,突出强调纪委书记、副书记人选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注重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中选拔;

2、在干部来源上,明确要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内和系统外提名,

3、纪委书记人选一般应当交流任职。

二、纪委书记交流任职,主要目的是为了打破各级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顾忌太多的问题。

在纪检干部队伍的建设上,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体制机制上不适应、不协调问题,特别是各级纪检机关查办腐败案件时受到的牵制还比较多。有的地方担心查办案件会损害形象、影响发展,存在压案不办、瞒案不报的情况。各级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顾忌太多,无论是地方纪委、派驻机构还是企业纪检机构,很少有发现和报告同级党委问题的。有的地方出现系统性、塌方式腐败,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严重缺失。有的地方纪委领导对反映同级党委领导干部问题的同志说:“你不要讲了,我什么也没有听见。”还有的纪检干部与腐败分子搞利益共同体,搞猫鼠一气。

这些现象很不正常,必须改变。2013年底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其中,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是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纪委官员通过中央“空降”或异地交流任职产生,这是落实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折射出反腐逐渐迈向制度化。有助于打破一些地方官场长期以来形成的官官相护、互相充当保 护伞的“关系网”和“权力网”,破除监督障碍。

『柒』 如何加强人大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

依法任免、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在《监督法》出台的新形势下,人大常委会如何进一步扩大任后监督内容,拓宽监督渠道,强化对干部的任后监督,是当前人大工作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加强对任命干部监督的重要性
人大常委会对任命干部行使监督权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是一致的,目的都是为了促进任命干部廉洁从政、依法履职。我们认为,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主要有四方面需要:
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是落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需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法理基础,是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根本体现。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命、罢免、免职和撤职,是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权力。对任命干部进行任后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题中应有之义。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干部后,如果不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就很难行使罢免、免职撤职权力。
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是深化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需要。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实质上是一个知情、处理和制裁的过程,与领导干部的各方面表现密切相关,与干部任后监督工作密切相关。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将有力促进行政问责制的落实,进一步明确行政问责的主体和客体,完善行政问责的程序和步骤,更好地促进“一府两院”工作。因此,加强对任命干部监督是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的一个延伸和具体形式。
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是反腐倡廉的需要。开展反腐败斗争,坚决惩处腐败分子,是党的自身建设的需要,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反腐倡廉工作尽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形势依然严峻。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是代表。代表大都工作在第一线,生活在最基层。他们对各级干部的了解最直接、最广泛,监督也比较有力。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充分调动代表的监督积极性,就能更好地选人、用人,督促任命干部用好手中的权力,保持廉洁自律,使自己真正成为人民的公仆。
加强对任命干部监督是适应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有批评权和建议权。对于国家机关违法失职行为,公民有申诉权、控告权或者检举权。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扩大人民群众在干部选拔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人大的监督是代表最广泛的人民群众的监督。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就能完善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和激励监督制度,通过机制创新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向前发展。
二、人大任命干部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当前多数地方从拟任干部的提名、考察到决定,都由党委承办,最后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常委会组成人员往往只能在很短时间内,从考察材料和简历中去了解,在某种程度上造成“形式主义”和“走过场”现象。人大常委会对任命干部也是“一任了之”,任命后没有对其进行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思想认识没有真正到位。有的认为干部是党管的,人大任免权是虚的。党委的组织、纪检部门对干部进行了监督和管理,人大对任命干部的监督也就没有必要了。有的认为人大已经有了人事任免权,对任后的监督可有可无。如果人大常委会加强了对任命干部的监督,就是在跟党委争权。
二是“重任轻免”现象比较普遍。人大常委会对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比较薄弱,任命文件发了以后就无事了。只要党委不提出免职、罢免或撤职,人大常委会通常不会主动提出。从目前各地做法看,一般都是违法违纪或离职了,人大常委会才会被动地使用免职、罢免或撤职等手段。这在放松任命干部监督的同时,也无形中削弱了人事任免权的权威。
三是监督任命干部的方式较少。对任命干部的监督方面,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汇报多,听取任命干部的个人汇报少。没有建立必要的干部任职情况档案,对任命干部的工作情况、思想政治情况掌握不多、不全、不准。人大常委会普遍没有专门负责监督的工作机构。对任命干部的监督方式刚性不足,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措施。
四是任后监督制度不健全。各地人大常委会在人事任命上研究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好制度,如任前法律考试、任前公示、颁发任命证书和表态发言等。但是对任后监督工作没有一系列的制度来保障,任后监督的内容、方式和手段不明确,任后监督工作的随意性大,缺乏规范。
三、加强对人大任命干部监督的措施
(一)党委要积极支持人大加强对干部的任后监督。各级党委要增强宪法意识,从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高度,支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加强对干部任后监督工作,维护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的权威,切实发挥人大在政治生活和地方事务中的重要作用。要进一步提高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在同级党委中的地位,避免任免工作中的不协调。对应递交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的重要人事安排,党委有关领导要与人大常委会领导沟通,听取意见。要推广党委组织部门与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联合考核干部的方式。组织人事部门对人大任命干部的考核,应同时通知人大机构并请人大常委会委派有关人员参加,考核结果应同时送人大机构。同时,要督促任命干部自觉增强人大意识和法律意识,时刻牢记自己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的干部,虚心接受人大监督,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如从2004年开始,北京市朝阳区区委组织部门对干部进行考核时,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也会派人参加,组织部和人大办公室分别提出对被考核人的考核意见,有问题互相协商,效果比较好。

(二)人大要强化完善干部任后的监督机制。要制定出台与任后监督相配套的专门法律法规,明确并完善任后监督的处置性程序,使干部任后监督工作做到有法可循、有规可依。要扩展现有的行之有效的任后监督形式,充分运用定期审议工作报告、开展工作评议、进行离任审计、组织代表视察、加强信访工作等方式,重点围绕干部任期目标、工作实绩、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接受监督以及廉政情况等对任命干部进行监督。比如,2007年4月,乐清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在一年中以召开三次常委会专题会议的方式,听取市政府7位副市长关于全年工作思路、年中工作进展情况和年末工作成果的汇报,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其进行审议和监督。要加强刚性监督方法的应用,善于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手段,加强任后监督工作。人大常委会要建立《任命干部任职档案》,相应工作机构应建立任命干部的有关情况档案。任命干部每年要向人大常委会递交书面述职报告,必要时可以听取任命干部的述职。人大常委会把述职报告装订成册,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使常委会组成人员了解任命干部的情况。
(三)要善于形成监督合力。人大常委会要创新监督方法,善于借助“外力”来加强对干部的任后监督,包括纪委、组织部、监察局、新闻媒体和群众的力量,形成监督合力,还要善于借助审计部门,对任命干部执行国家财经政策、会计制度等情况进行审计,对其政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要善于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检举和控告,加强对干部的任后日常监督。要推行任命干部民意测评、工作绩效评估、定期约谈制等新举措,积极探索人事监督工作的新途径。对政绩突出、清正廉洁的优秀干部,可由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授予荣誉称号等,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不断增强人大监督实效。

『捌』 政协选举的需要通过的两个决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重要机构。人民政协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代表以及特别邀请人士组成。团结和民主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两大主题。
政协委员产生的具体运作步骤一般为:

一、提名推荐。推荐全国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各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个界别等协商提出。在地方的全国委员会委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推荐。

二、协商确定建议名单。对各方面提出的推荐名单由中共党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反复同各推荐方面协商形成建议名单。

三、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将委员建议名单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协商和表决,经全体常务委员过半数同意予以通过。

四、公布。

(一)人民政协的组成原则

1、按党派、团体和界别组织。人民政协由各政党、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及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组成。按党派、团体和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构成的一大特色。政协委员不是以地区代表的身份进入政协,而是以党派、团体、界别代表的身份进入政协,以党派、团体、界别代表的身份进行活动。按党派和界别组成,既是人民政协构成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人民政协得以存在的一个重要根据。

2、协商产生。人民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由协商的办法产生。由上届全国(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在每届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时,由该届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3、赞成政协章程。赞成政协章程,是人民政协组成的基本原则之一。各党派和团体,都享有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成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都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各自内部事务的权利。但是,一旦参加人民政协,就必须遵守和履行人民政协章程。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要根据情节经重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资格。在赞成章程所提出的政治纲领、政治准则和其它规定的基础上,党派和团体经人民政协的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个人经政协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可参加人民政协。

(二)政协全国委员会

1、全国委员会的组成结构

(1)全国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包括中共和8个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工商联、共青团、工会、妇联、青联、科协、台联、文化艺术界、科技界、社科界、经济界、农林界、教育界、体育界、新闻出版界、医药卫生界、对外友好团体、社会救济福利团体、少数民族、侨联、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宗教界、特别邀请人士等。当然,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和政协的任务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

(2)常务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和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常务委员会的候选人由参加全国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协商提名”和“选举产生”是政协常委会产生的一个特点。它既有政协特有的协商民主的一面,也有一般民主选举的一面。在选举的具体操作环节上,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分别由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当选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

(3)主席会议。政协全国委员会的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在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2、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是专门委员会和办公厅。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成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设主任1人,副主席若干人,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国;设委员若干人,由主席会议决定。目前,政协全国委员会共有9个专门委员会,即: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科教文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港澳台侨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办公厅是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主要任务是承办全国委员会各项具体日常事务,基本职责是搞好服务,当好参谋。办公厅下设若干办事机构。

(三)人民政协的地方委员会

1、地方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人民政协的地方委员会大致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区、地级市委员会,县、县级市、市辖区委员会三级。地方委员会的组成除县级委员会外,政协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和省辖市委员会的组成大体与全国委员会相同。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根据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各级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政协地方委员会的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在常务委员会休会期间,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2、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按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自治州、设区的市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设置,由各自的常务委员会按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

(四)人民政协各级组织的关系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上一级地方委员会对下一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不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上下级政协之间,就组织关系而言,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不存在垂直领导。“上一级政协组织”和“下一级政协组织”的称谓,上下级政协之间,系指它们是上一级行政区域的政协组织和下一级行政区域的政协组织。各级地方政协的人事安排由各地方自行决定,不由上一级政协决定,上一级政协对下一级政协没有人事处置权。就工作关系而言,地方各级政协的工作由地方各自自行安排。上一级政协对下一级政协的工作安排没有决定权。

上下级政协之间的指导关系主要体现在:政协全国委员会对政协全国性的问题作出决议,地方委员会对政协地区性的问题作出决议,以指导和规范全国或地方政协的工作。地方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下级地方委员会对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除此之外,还包括上级政协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加强同下级政协的工作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探讨人民政协带共性的问题,互相协作,推进工作等。
(一)人民政协主要职能的确定

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活动与它组织上的建立是同时开始的。但将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规定为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则经历了一个逐步明确和充分的发展进程。

政治协商作为人民政协的职能,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诞生即在人民政协组织中得以确定的。这一职能一度曾用过民主协商的提法,意在强调政治协商的民主性。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源于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互相监督,以及接受和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1979年6月,邓小平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的开幕词中指出:“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继续需要政协就有关国家的大政方针、政治生活和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各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实行互相监督,发挥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作用。”1982年制定的政协章程规定:人民政协“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刘澜涛同志在关于章程修改案的说明中指出,这就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从此,民主监督作为人民政协职能之一被明确下来,并在以后的文件中正式使用。

参政议政作为对新时期政协工作内容的一种表述,作为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拓展和延伸,是从80年代中期开始采用,并逐渐被党政领导机关认同和倡导。1994年3月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修订后的章程明确规定: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这是迄今为止对政协主要职能的最完整、最明确的表述。此后,参政议政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并列为政协的三大主要职能。

(二)政协三大职能的内容和形式

1、政治协商。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其主要内容包括:(1)国家(地方)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2)政府工作报告;(3)国家(地方)财政预算;(4)国家(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5)国家(地方)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6)国家(地方)的重要法律草案;(7)重要人事变动;(8)行政区划的变动;(9)群众重大问题;(10)各党派之间的共同事务;(11)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12)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它主要问题等。

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是政协举行的各种协商会议,其中包括: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根据需要召开的各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等。此外,还可以通过举办或应邀参加各种情况通报会、听政会等进行协商活动。

政治协商通常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会议组织。主席会议根据中共党委、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党政有关部门的提议,安排协商活动并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参加范围,主席会议认为需要协商的问题,也可以向上述有关方面建议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政协协商。政协进行协商可视情况邀请中共党委、人民政府及党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并请有关负责人就提交协商的问题作出说明。协商的议题与会期确定之后,政协有关机构至少提前一周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文件送达参加会议的人员,以便与会人员事先做好准备,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见。政协的协商会议和重要活动,一般应作新闻报道。

2、民主监督。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民主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1)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2)中央和国家领导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5)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等。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1)各级政协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向各级党委、政府提出建议案;(2)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3)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或以其他形式提出的批评和建议;(4)参加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等。

民主监督既可以由各级政协委员、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和专门委员会来也可以由政协或有关部门组织、邀请委员进行调查、视察,以及委员个人或联名提出提案、举报等办法来进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建议和委员的重要提案,可由有关专委会通过后提交常委会或主席会议讨论。经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通过后,以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建议案的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以人民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或以各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均由全国政协办公厅以正式文件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地方政协对于上述意见、建议和批评,一般以当地政协委员会或办公厅(室)名义报送。

对以政协组织名义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有关方面或部门应积极负责地进行处理,将将结果尽快以正式文件形式作出答复。对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个人的提案和举报,有关部门同样应认真负责地对待,及时予以处理答复。

3、参政议政。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就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同时,参政议政又不是简单地等同于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而是它的拓展和延伸。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除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内容之外,还包括:选择人民群众关注、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组织调查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意见;通过多种方式,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专长和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广泛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对一些共同关心的事项开展评议等。

参政议政的主要形式,除包括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形式外,各级政协在组织各民主党派、团体和各界人士参政议政的实践中,总结和坚持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活动形式,如:通过新闻媒介表达委员参政议政的意见;举办委员活动日,增加参政议政的内容;举办各种形式的座谈、学习、纪念、联谊等活动,沟通情况,加深友谊,调动政协委员知情出力、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自觉主动地反映情况和意见;开展引进项目、技术、资金和提供信息,扶贫支边等出实招、献良策、办实事活动等。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建立于1949年9月。它的诞生,揭开了新中国的第一页,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50多年以来,人民政协在这个历史进程中,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

(一)人民政协的诞生

1、新政治协商会议的筹备。1948年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解放战争即将进入解放全中国的决战阶段。随着军事战线上的节节胜利,政治战线上的斗争也进入了新的高潮,革命统一战线迅速扩大。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纪念“五一”国际劳动节的口号,号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这一号召,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积极响应。经过一系列的准备工作,1949年6月15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在北平开幕。会议通过了《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组织条例》,并选举毛泽东等21人组成新政协筹备常务委员会。筹备会还决定设立6个小组,分别负责下列工作:拟定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的单位和各单位代表名单;起草新政协组织条例;起草新政协共同纲领;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起草大会宣言;拟定国旗、国徽及国歌方案等。筹备会还经过充分酝酿、讨论和反复协商,决定新政治协商会议定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并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会徽。

2、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召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召开。参加会议代表共662人,其中共产党约占44%,非共产党员约占56%。体现了我国统一战线空前的广泛发展和全国一切爱国民主力量的大统一、大汇合。会议一致通过了我国建国初期的根本大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共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定于北平,自即日起北平改名为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纪年采用公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未正式制定前,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为五星红旗等四项议案。9月30日,会议还选举产生了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选举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为副主席,陈毅等56人为委员,组成中央人民政府会议。随后,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宣言》,朱德致闭幕词。至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光荣地完成了建立新中国的历史使命,宣告胜利闭幕。

3、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的工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政治第一届委员会,于1949年10月9日举行第一次会议,会议选举毛泽东为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主席,周恩来、李济深、沈钧儒、郭沫若、陈叔通为副主席,李维汉为秘书长,毛泽东等28人为常务委员。1949年10月18日,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条例》。并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的规定和客观形势的需要,把政协工作归纳为三大类:一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以及政务院就一些有关国家大政方针包括重大法案,提到政协全国委员会或常委会进行协商。经过协商,取得协议,再由政府制定成法律、法令,公布实行。二是协助政府动员人民开展各项社会改革运动,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三是就统一战线内部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概括起来,主要有:(1)协商国是、审议法案、提出方案;(2)协助政府开展社会改革运动;(3)调整关系、增进团结;(4)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国际合作与交往;(5)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准备。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的人民政协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人民政协组织和职能的变化。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至此,作为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第一届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已圆满完成其历史使命。但人民政协作为最广泛的统一战线组织将继续存在并发挥作用,并且它的组织和职能也相应作了调整。1954年10月,全国政协召开了一届六十一次常委会议。会议接受了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提出的有关召开政协换届会议的建议,即:第一,第二届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组织形式,由第一届的全体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三个层次,改变为全国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两个层次,不再召开全体会议;第二,地区和军队由于已选出代表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今后不再参加人民政协;第三,不再制定新的《共同纲领》,以原组织法为基础,另行起草人民政协章程。1954年12月21日,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上,周恩来作了关于国内外形势和第二届全国委员会任务的报告。他指出: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既已召开,人民政协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有政权机关的作用就消失了,但人民政协本身的统一战线作用仍然存在,就过去五年来说,作为代表权力机关的只是第一届全体会议,而经常工作的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则是统一战线组织,今后人民政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将继续作为团结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它爱国民主人士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发挥它就有的作用。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对人民政协的性质、任务和共同遵守的准则以及基本组织原则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会议还选举周恩来为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主席。推举第一届全国委员会主席毛泽东为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名誉主席。以后第三、四届全国委员会,周恩来、毛泽东分别连任主席、名誉主席。

2、十年动乱中的人民政协。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的“文化大革命”,使党、国家和人民遭到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人民政协工作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肆决践踏统一战线政策,而被迫陷于停顿。1971年以后,全国政协在周恩来的指导下,逐渐恢复部分活动。如:1973年10月,组织部分全国政协常委参加中共中央召集的关于第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候选人名单的协商等等。同时,恢复了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全国政协无党派直属的人士的学习组,并组织部分爱国人士到各地参观等。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后,人民政协才结束了长达10年的停顿状态,开始为全面恢复工作进行准备。

(三)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人民政协

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后,政协开始恢复工作。1978年2月,召开了全国政协五届一次会议。会议通过了人民政协的第二部章程,选举邓小平为政协第五届全国委员会主席。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79年6月,政协第五届全国委员会举行第二次会议。邓小平主席在会上发表的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开幕词中指出:我们的国家进入了以实现四个现代化为中心任务的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的统一战线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统一战线已成为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广泛联盟。新时期统一和人民政协的任务,就是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同心同德,群策群力,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把我国建设成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人民政协是发扬人民民主,联系各方面群众的一个重要组织。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继续需要政协就有关国家的大政方针、政治生活和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各项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实施互相监督,发挥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作用。这次会议以后,人民政协工作沿着正确的轨道蓬勃发展,揭开了新的历史篇章。1982年12月,根据中共十一 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新变化以及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工作的新发展,对1954年通过的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了修改,对政协的性质、任务、作用以及工作总则和组织总则等问题作出了规定。这部章程,第一次明确阐述了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

人民政协在五届全国委员会主席邓小平的领导下,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逐步开创人民政协的新局面。在这个基础上,人民政协在第六届、第七届全国委员会主席邓颖超、李先念的领导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两面旗帜,各项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人民政协工作的大好局面。1989年,政协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陆续制定了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简则、委员视察简则、提案工作条例等,对会议的协商、议事规则和具体工作程序予以明确和规范,使政协的各项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1993年3月召开了全国政协八届一次会议,选举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瑞环担任全国政协主席。几年来,全国政协和各级地方政协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选好角度,发挥优势,认真履行主要职能,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出现了更加生动活泼的局面。1994年3月,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会议,以中共十四大精神为指导,对1982年章程又作了部分、必要的修改。修改后的章程在一些重要提法上同宪法修正案相衔接,并把参政议政作为政协的主要职能之一。1995年1月,将《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修订为《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正式通过施行。中共中央为此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认真贯彻执行。这个规定的通过和实施,对切实推进政协履行职能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推进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玖』 中共十一届全国人大会议主要成就有哪些

两会
两会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每年3月份“两会”先后召开全体会议一次,每5年称为一届,每年会议称X届X次会议。 "两会”召开的意义在于:将”两会”代表从人民中得来的信息和要求进行收集及整理,传达给党中央,“两会”代表是代表着广大选民的一种利益的,代表着选民在召开两会期间,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选民们自己的意见和要求。 地方每年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会议也称为两会,通常召开的时间比全国“两会”时间要早。
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民代表大会简介

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

在一九七五年宪法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现行宪法则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一节)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革命斗争,在新中国成立前夕,由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人民团体、各界爱国人士共同创立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又称“新政协”,以别于1946年1月召开的“旧政协”。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在重庆谈判,决定为组诸新政府而召开政治协商会议。1946年1月10日,政治协商会议在重庆召开,参加这次会议的有中国国民党、中国共产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青年党和社会贤达五个方面。同年11月,国民党撕毁政治协商会议决议,单方面宣布召开“国民大会”,遂使政治协商会议即旧政协解体。

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纪念“五一”国际劳动节的口号,提出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号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及国外华侨积极响应,参加筹备新政治协商会议。

1949年1月30日,北平宣布和平解放。6月15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在北平开幕,参加会议的有23个单位的代表共134人。9月17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正式决定将新政治协商会议定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隆重举行,宣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正式成立。参加会议的有46个单位的代表共662人。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这三个为新中国奠基的历史性文件。会议还通过了关于国旗、国歌、国都、纪年等项决议,会议选举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的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当时还不具备召开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下,肩负起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重任,完成了建立新中国的历史使命,揭开了新中国历史的第一页。

1954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至此,作为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圆满完成其历史使命而载入史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继续存在。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以及对外友好交往活动中继续发挥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作用,为推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迄今为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举行过九届全国委员会会议。毛泽东当选为第一届全国委员会主席,周恩来当选为第二、第三、第四届全国委员会主席,邓小平当选为第五届全国委员会主席,邓颖超当选为第六届全国委员会主席,李先念当选为第七届全国委员会主席,李瑞环当选为第八届、第九届全国委员会主席,贾庆林当选为第十届全国委员会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中国共产党、8个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准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政协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政协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2238人,常务委员299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26人。主席贾庆林,副主席王忠禹、廖 晖、刘延东、阿沛•阿旺晋美、帕巴拉•格列朗杰、李贵鲜、张思卿、丁光训、霍英东、马万祺、白立忱、罗豪才、张克辉、周铁农、郝建秀、陈奎元、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徐匡迪、李兆焯、黄孟复、王选、张怀西、李 蒙、董建华、张梅颖、张榕明。

政协全国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十届全国委员会设立了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港澳台侨委员会、外事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等9个专门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地方的地方委员会。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各级地方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政协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一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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