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卫生监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起草卫生、中医药、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政策,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基本药物的遴选、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六)制定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八)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九)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工作的管理。
(十)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一)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二)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四)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对外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省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担省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省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和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七)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贰』 江苏省卫生监督所的内设机构及职能
1、协助所领导组织、协调全所各项行政工作,负责收集、归纳、整理、拟订全所工作(行政)计划、组织实施考核及总结,起草和处理行政性往来文书,审核各处室起草的文稿。
2、负责全所往来文书的收发、处理、保管与催办工作,管理印信,负责机要保密、各类文件和档案管理工作。
3、协助所领导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所长办公会议和所务会议,对会议议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4、处理、接待有关来信、来访、来电工作,安排节日行政值班。
5、编发卫生监督工作简报;统一管理对外宣传报道。
6、负责信息化建设管理和网站维护、更新等管理工作;收集有关卫生监督信息。
7、负责各类图书资料(图书室、阅览室)的管理工作。
8、负责工会日常工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所“职工之家”(活动室、健身房)管理工作。
9、负责所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对职工开展法制、消防及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做好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组织全所环境卫生、所容所貌等工作。
10、负责全所后勤(维修)保障工作,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登记、核对;负责车辆调度和管理。
11、负责大宗物件和全所公用物件的采购工作;承担办公文印任务。
12、承担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拟定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2、负责人事管理和劳动用工;负责工资和津贴的管理工作;负责单位人才流动的管理和人员的调配工作。
3、负责工作人员的考核、政审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和职称评聘工作;掌握了解干部的德、能、勤、绩情况,提出使用和培训干部的意见。
4、归口管理外事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管理。
5、组织协调来所学生带教、实习活动。
6、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7、负责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总支会议、中心组学习的组织承办。
8、拟定总支工作计划,制定中心组、党员和职工思想政治学习计划,并组织检查考核。
9、负责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检查考核支部工作制度、组织生活情况。
10、承担党费收缴、组织关系转接、党务统计等事务性工作。
11、负责廉政行风建设、纪检、监察工作,对党员和职工中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12、负责群团、统战工作;负责文明单位、文明科室、文明职工创建评比工作,承担文明单位申报、复审等事务性工作。
13、承担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按照《会计法》及国家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要求,拟订各项财务制度并予以实施。
2、根据卫生事业计划,正确及时编制、上报经费预算和财务决算。
3、办理各项会计业务,做好会计核算,并对执行情况负责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
4、负责单位收入、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收费、开支范围及标准。负责单位内部的审计和有关合同、合约审定工作。
5、负责单位的专项资金管理和基建财务管理。
6、负责日常增收节支情况的考核检查。
7、会同所办公室,做好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工作。
8、按照公安部门“安全会计室”的要求,认真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9、负责对所属公司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管理。
10、承担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负责本所卫生监督工作及全省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员行为的稽查、考核工作,组织协调全省重大案件查处,开展专题稽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纠正或处理建议。
2、组织开展对管理相对人的信函调查和实地回访工作。
3、负责本所法律事务的归口管理,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宣传,承办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应诉等事务性工作。
4、负责本所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合议,听取陈述申辩,组织听证,办理处罚建议上报审批等具体事宜。
5、对全省卫生执法文书的规范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指导。
6、归口管理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等工作,对本所制定的有关执法规程等工作规范进行会审;建立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等资料库。
7、组织开展本所卫生监督员及全省师资培训、考核,参与管理相对人的培训工作;负责本所继续教育归口管理工作。
8、协助开展卫生监督专项检查工作。
9、承担卫生稽查、法制、培训等相关的资料汇总和统计报告工作。
10、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对基层相关工作给予指导。
11、承担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负责受理需经部、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许可(认可)的管理相对人提出的申请,及时做好受理登记,告知、回答、解释申请人的咨询。
2、对管理相对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承担卫生许可证(认可书)、卫生许可批件、登记证报批、发放等事务性工作。
4、归口管理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统一安排许可前现场审核。
5、承担预防性卫生监督相关资料的汇总、归档及统计报告工作。
6、协助进行重大健康相关事件调查处理。
7、协助进行投诉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和卫生监督专项整治工作。
8、承担与本处室职能相关的管理相对人培训工作,协助、参与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
9、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对基层相关工作给予指导。
10、承担所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1、协助所领导组织、协调本单位的各项业务工作;拟定全所及全省业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收集卫生监督情报。
2、负责业务工作的管理、督办、考核;制定各类业务工作质量控制方案,并按要求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综合性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活动。
4、组织协调相关处室对重大健康相关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对调查处理结果登记备案。
5、受理全省有关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投诉举报并组织查处、督办和反馈;安排投诉举报24小时值班工作。
6、组织协调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7、承担综合性或跨专业的卫生监督专项行动的资料汇总、统计上报工作;组织协调卫生监督统计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
8、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对基层相关工作给予指导。
9、组织协调科研工作及学术委员会活动,统计上报科技统计类报表;组织开展科学技术协作。
10、承担所里安排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及现场审核工作。
11、承担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负责组织和协调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化建设管理;网站维护、更新等管理工作。
2、负责定期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并发布卫生监督信息。
3、负责卫生宣传(摄影、摄像、影视制作、采编、发布网上信息等)工作。
4、负责计算机图书资料和光盘软件的管理。
5、负责全所的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保证全所的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
6、承担所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 1、负责对部、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直管单位的食品卫生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负责学校卫生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2、承担卫生部、省卫生行政部门和本所下达的食品卫生、学校卫生抽检任务。
3、组织实施全省食品卫生、学校卫生监督专项检查行动。
4、负责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和实施良好生产规范管理工作。
5、建立食品、学校卫生监督的本底资料,定期进行分析,实行动态管理。
6、承担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的卫生保障、督导等工作。
7、对重大食品、学校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开展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患的预防工作。
8、对相关投诉举报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9、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或提出行政处罚(处理)建议。
10、承担与本处室职能相关的管理相对人培训工作,协助、参与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
11、承担食品、学校卫生相关的资料汇总、统计报告工作。
12、派员参加所里统一安排的相关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
13、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对基层相关工作给予指导。
14、承担所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九、监督二处(化妆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1、负责对部、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许可的化妆品、涉水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
2、建立化妆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的本底资料,定期进行分析,实行动态管理。
3、承担卫生部、省卫生行政部门和本所下达的化妆品、生活饮用水卫生抽检任务。
4、组织实施全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专项检查行动。
5、对重大化妆品、生活饮用水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6、对相关投诉举报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7、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或提出行政处罚(处理)建议。
8、承担与本处室职能相关的管理相对人培训工作,协助、参与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
9、承担化妆品、生活饮用水卫生相关的资料汇总、统计报告工作。
10、派员参加所里统一安排的相关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
11、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对基层相关工作给予指导。
12、承担所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1、负责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医疗卫生(采供血、预防保健)机构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
2、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疫情报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规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组织实施全省消毒产品、传染病防治监督专项检查行动。
4、承担卫生部、省卫生行政部门和本所下达的消毒产品、传染病防治抽检任务。
5、收集、整理、反馈全省预防保健、采供血、托幼等机构的消毒效果监督监测资料。
6、建立消毒产品、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的本底资料,定期进行分析,实行动态管理。
7、对重大传染病、消毒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8、对相关投诉举报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9、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或提出行政处罚(处理)建议。
10、承担与本处室职能相关的管理相对人培训工作,协助、参与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
11、承担消毒产品、传染病防治相关的资料汇总、统计报告工作。
12、派员参加所里统一安排的相关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
13、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对基层相关工作给予指导。
14、承担所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十一、监督四处(职业、放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1、组织开展有害作业单位健康监护、射线装置工作单位(人员)、3家直管单位的公共场所经常性卫生监督。
2、承担存在职业危害建设项目卫生监督审核审查任务;参与省卫生厅牵头组织的射线装置工作单位预防性卫生监督。
3、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和监督检查工作。
4、承担卫生部、省卫生行政部门和本所下达的职业、放射、公共场所卫生抽检任务。
5、建立职业、放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本底资料,定期进行分析,实行动态管理。
6、组织实施全省职业、放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专项检查。
7、对重大职业、放射、公共场所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8、对相关投诉举报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9、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或提出行政处罚(处理)建议。
10、承担与本处室职能相关的管理相对人培训工作,协助、参与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
11、承担职业、放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相关的资料汇总、统计报告工作。
12、派员参加所里统一安排的相关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
13、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对基层相关工作给予指导。
14、承担所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1、承担卫生部、省卫生行政部门和本所下达的相关卫生抽检任务。
2、建立相关卫生监督的本底资料,定期进行分析,实行动态管理。
3、组织实施全省妇幼和医疗机构卫生监督专项检查,开展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
4、对重大相关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5、对相关投诉举报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6、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或提出行政处罚(处理)建议。
7、承担与本处室职能相关的管理相对人培训工作,协助、参与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
8、承担相关卫生监督资料的汇总、统计报告工作。
9、派员参加所里统一安排的现场审核工作。
10、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对基层相关工作给予指导。
11、承担所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叁』 公务员考试报名,社保中心和卫生监督所报哪一个好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江苏公务员考试时间是每年的2月份左右,3月下旬考试.4月份中旬查询成绩.5月中旬面试.
江苏公务员考试一般考三个方面:
考试科目:
A类考试为《公共基础知识》A、《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和《申论》三个科目;
B类考试为《公共基础知识》B、《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两个科目;
C类考试为《公共基础知识》C、《行政职业能力测验》C两个科目。
A类职位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和相关机构中,从事政策、法律法规、规划等的研究起草工作和政策、法律法规、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以及从事机关内部综合性管理工作的职位。
B类职位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和相关机构中,从事机关内的专业技术工作,对机关的业务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的职位;直接将各项具体规定施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职位。
C类职位是江苏省录用考试中划分的专门针对乡镇一级的职位。 选调生公共科目笔试同A类。
报考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加试法律专业科目。全部采取闭卷考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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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肆』 江苏省卫生监督系统不能装载文档控件.请在检查浏览器的选项中检查浏览器的安全色
可以看看电脑方面的设置情况,看是否某些软件阻碍。
你用金山卫士或者完美卸载等软件检查下,包括清理垃圾和注册表等。
『伍』 艾滋病卫生监督与管理可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依据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第10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二)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
第2条:各级卫生部门是对公共场所卫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健全监督网络,充实监督人员和技术装备。
第4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个体经营者的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
二、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卫生行政执法职能的依据
(一)法律
1、《食品安全法》
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传染病防治法》
第6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29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3、《执业医师法》
第4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4、《献血法》
第4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5、《母婴保健法》
第29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6、《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36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二)法规
1、《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第4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
第4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28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40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5、《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
第21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
6、《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
第3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7、《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3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8、《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5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
第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10、《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
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1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第3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12、《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13、《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
第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14、《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254号)
第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15、《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
第3条: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三)地方性法规规章
1、《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
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2、《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
第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4、《江苏省献血条例》
第3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5、《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
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并负责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6、《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4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7、《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5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8、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
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9、《江苏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
第5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碘缺乏危害的防治和碘盐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30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碘缺乏危害防治效果的监测和评估。
10、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第30条:卫生部门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建议,依法适时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指导;(二)指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调查、预防控制和执法监督;(三)组织、指挥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实施各项卫生措施;(四)组织突发事件应急的技术公关,推广先进适用的医学卫生技术。
(四)部门规章
1、《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
第19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第21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主要职责为:(一)拟定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二)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卫生监督工作,对下级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三)依法承办职责范围内的卫生行政许可、资质认定和日常卫生监督;(四)查处辖区内大案要案,参与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五)承担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任务,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卫生监督抽检;(六)开展执法稽查,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督察;(七)组织协调辖区内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分级管理,落实执法责任制;(八)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人员的资格审定工作,组织开展资格考试;(九)组织辖区内卫生监督人员培训;(十)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上报,并按照规定进行发布;(十一)组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十二)协调和指导辖区内铁路、交通、民航部门的卫生监督工作;(十三)承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2、《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
第39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第3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
第3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5、《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
第6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
第66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7、《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
第3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aware天猫
『陆』 江苏省卫生监督所怎么样
江苏省卫生监督所,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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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江苏省卫生监督所的介绍
江苏省卫生监督所是省卫生厅下属全民事业单位,行使卫生监督执法管理职能。内设办公室、综合业务处、稽查处、许可受理处、信息处、监督一处、监督二处、监督三处、监督四处、监督五处和人事科、财务科等12个处(科)室。
『捌』 如何安装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系统
启用任务
如果管理员想启用某一任务,那么在任务管理列表页面,可以先选中处于禁用状态的记录,然后点击列表上方的“启用任务”,确认后即可完成启用任务的操作。如果任务已经启用,并且在有效期内,那么学校管理员登录后就可以进行学校上报任务的管理和招生管理。
『玖』 江苏省有委托办理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的人或者单位吗想找人办一个!
纯水机/净水机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批件,可以委托办理,也可以自己申请办理,如果在江苏办理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的话,流程如下:
一、涉水产品在申请许可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提交产品配方(申报供水设备和饮水机许可的,提供产品结构图和与饮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证明)、生产工艺、说明书、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生产厂区位置图(厂区位置图应标明厂区附近的标志性建筑物)、总平面图、生产车间、检验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平面图及卫生监督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与生产有关的技术资料,申请对所申报产品的生产能力进行审核。
二、申请单位所提供的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及时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到生产现场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申请单位所提供生产能力审核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申请单位补正,接受申请日期以补正资料齐全之日为准。
三、 负责现场审核的卫生监督员应当按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的要求数量及规格,在现场存放样品中随机抽取足量的同一批号产品进行采封样,经采封样的样品由申请单位保存,并由申请单位送样到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中科检测具有涉水产品检验资质。
四、涉水产品经生产能力审核和产品检验后,由申请单位直接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卫生行政许可。省级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对涉水产品进行生产能力审核。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涉水产品检验工作。
五、申请单位应当直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许可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
(三)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四)产品材料及配方;
(五)饮水机及供水设备类的产品应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六)生产工艺流程及简述;
(七)生产设备清单;
(八)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样稿);
(九)产品样品和彩色照片;
(十)企业标准(标准中应有符合要求的卫生指标);
(十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十二)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
(十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拾』 计算机专业报考江苏省卫生监督所公务员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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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江苏公务员考试
A B C 三类的试卷内容不一样。
江苏公务员考试教材:http://tushu.offcn.com/c_2_4_____.html
2016江苏公务员考试
A类笔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A)、《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申论》三科;
B类笔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B)、《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两科;
C类笔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C)、《行政职业能力测验》(C)两科。
报名、照片上传时间:2月15日09:00~2月21日16:00;
资格初审时间:2月15日09:00~2月22日16:00;
缴费时间:2月15日09:00~2月23日16:00。
成绩查询时间:预计是考后一周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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