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壹』 上海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的新要求和时间
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贰』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怎么样
简介: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作为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直属行政执法机构,执法总队由原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3支执法力量整合组建。
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
『叁』 上海药监局的举报号码是多少
上海药监局没有公布举报号码,可以拨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举报投诉联系方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西金大厦七层,邮编100036
投诉举报事项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诉举报电话:12331
上海药监局的联系信息: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
邮编:200003
咨询电话:021-23111111。
(3)上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扩展阅读:
上海药监局的部分职责:
(一)贯彻执行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三)负责本市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含餐饮业、食堂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市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制定本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受理、处理涉及食品安全的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
(四)负责本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化妆品生产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审查,负责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交易的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监督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参与制定地方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肆』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怎么更改质量监督人
上海市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更改质量监督人,嗯。你是有一定的条规的。
『伍』 在药监局备案需要哪些手续
以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备案为例,办事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省局政务受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省局政务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将材料移交审评认证中心;
(二)审评认证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后出具审核意见,将材料移交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处;
(三)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制作补充申请备案件电子版或《审批意见通知件》,移交省局政务受理部门;
(四)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处在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总局数据库上传补充申请备案件电子版;省局政务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审批意见通知件》;
(五)须报国家局审批的,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六)个别品种因特殊情况如设备技术等原因,其内标签印制通用名称、规格、生产批号和有效期确有困难的,由省局受理,报国家局审批,同意后可减少标注内容。
(5)上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扩展阅读:
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将药品生产行政许可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3.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4.取消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职责,工作由中国执业药师协会承担。
5.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将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将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将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陆』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三)负责本市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含餐饮业、食堂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市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制定本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受理、处理涉及食品安全的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
(四)负责本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化妆品生产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审查,负责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交易的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监督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参与制定地方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五)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风险监测工作。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总体质量状况的评价性抽验和监督性抽验计划,组织实施并发布质量(抽检)公告。建立药品和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开展上市后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和处置、再评价和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负责监督实施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
(六)负责制定本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本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八)负责制定本市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九)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相关诚信体系建设。
(十)承担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承担食品安全监督考评和协调指导职责,协调本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督促检查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十一)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柒』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松江分局的机构设置
1、办公室
(1)、负责机关日常政务的计划、组织、协调和督办;
(2)、负责人事、档案、文秘、信息、保密、统计、公文处理工作;
(3)、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预算、财务、资金管理等工作;
(4)、负责会议组织、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机关日常事务工作;
(5)、负责处理来信、来访、政务公开、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
(6)、在分局党组的领导下,做好组织、纪检监、宣传、精神文明工作;
(7)、负责组织分局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工作;
(8)、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人:汤金发
2、稽查科
(1)、组织、协调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执行上级下达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抽样检测工作;
(2)、负责对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
(3)、负责制定分局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年度抽样计划并依法组织实施;
(4)、负责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及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5)、负责受理、查处涉及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质量的投诉、举报,负责协调处理涉及食品卫生安全质量的投诉、举报;
(6)、负责社会药品食品监督网络的编织,功能的开发与建设;
(7)、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人:陈龙
3、药品监管科
(1)、负责本区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制剂的现场核查和日常监管;
(2)、负责本区药品经营零售企业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许可、变更、年检、换证工作;
(3)、负责药品和医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培训和咨询工作;
(4)、负责本区特殊药品的监督管理和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上报工作;
(5)、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管;
(6)、协助负责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注册申报工作;
(7)、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人:沈芬
4、食品监察科
(1)、负责本区食品安全领导组织的日常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本区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工作。定期收集有关部门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向有关部门及领导汇报;
(3)、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依法行使本区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
(5)、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管理的综合监督办法、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6)、负责协调处理涉及食品卫生安全质量的投诉、举报;
(7)、依法组织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事故的查处;
(8)、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人:徐宏兵
『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审评中心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上海市医疗器械检测所
上海市食品药品包装材料测试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情报研究所
上海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研究中心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
上海市浦东食品药品检验所
上海市徐汇食品药品检验所
上海市松江食品药品检验所
上海市金山食品药品检验所
上海市闸北食品药品检验所
上海市青浦食品药品检验所
上海市崇明食品药品检验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审评中心自贸区分中心
『玖』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松江分局的部门领导
局长:王 琳 全面负责分局行政工作;分管财务、组织人事工作;分管松江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
副局长:宋巧林 负责食品监管工作;分管区食品药品监督所工作;分管机关党总支工作。
副局长:沈芬
『拾』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转变
1.将药品生产行政许可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3.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4.取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的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职责,工作由上海市执业药师协会承担。 1.将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职责下放到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2.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经营范围为“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医疗器械零售连锁”、“各类医疗器械”的除外)职责下放到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将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职责下放到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将原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新组建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原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新组建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新组建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强制检验职责,医疗器械强制性认证职责,划入新组建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将原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职责,划入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增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放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
2.增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放的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职责。
3.增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放的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职责。
4.增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放的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职责。
5.增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放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社会共治格局。
2.强化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完善药品标准体系、质量管理规范,优化药品注册和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实现资源共享,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加强食品药品执法能力建设,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