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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六部的職責

發布時間: 2020-12-13 18:08:30

⑴ 隋唐三省六部制的職能,運行程序及作用是什麼

職能和程序包含在下面:

三省:從唐朝開始正式設立的中央政權體系,分別為:
尚書省——最高行政機構,負責執行國家的重要政令;
門下省——審議機構,負責審核政令;
中書省——決策機構,負責草擬和頒發皇帝的詔令。
中書省主要負責與皇帝討論法案的起草,草擬皇帝詔令。門下省負責審查詔令內容,並根據情況退回給中書省。這兩個部門是決策機構,通過審查的法令交由尚書省執行。
尚書省下設有六部,分別為:
吏部:負責考核、任免四品以下官員
戶部:負責財政、國庫
禮部:負責貢舉、祭祀、典禮
兵部:負責軍事
刑部:負責司法、審計事務。具體審判另有大理寺負責。重大案件組織刑部、御史台、大理寺會審。謂三司審。
工部:負責工程建設

作用:

第一,使封建官僚機構形成完整嚴密的體系,提高了行政效率,加強了中央的統治力量。
第二,使宰相的權力——分為三,三省長官的品級又較低,這就削弱了相權,加強廠皇權。在秦漢,丞相協助皇帝處理全國政事,處於「一人之下,萬人之上」的地位。每當皇帝無能,丞相就可能專權。三省六部制的設立,三分相權,有利解決皇權與相權的矛盾,加強了皇權;同時擴大了議政人員的名額,收到了集思廣益的效果;
第三,各部職責有明確的分工,有利於皇帝的集權與政令的貫徹執行,提高了行政效率,充分發揮了國家機構的效能。
三省六部制是中國官制史的重大變革,它標志著封建政治制度的成熟。此後,歷朝基本上沿用這種制度。

⑵ 三省六部制中的三省的職能各是什麼

隋唐時期的中樞制度。三省指中書省(隋稱內史省)、門下省、尚書省;六部指尚書省下屬的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三省六部制是西漢以後長期發展形成,至隋朝正式確立,唐朝進一步完善。 三省為中央最高中樞政務機構,一般為中書決策,門下審核,尚書執行。 三省長官:中書令(隋為內史令)、門下侍中(隋為納言)、尚書令共行宰相之職。六部為尚書省屬下的中央行政機構,分掌各方面的政務及政令的貫徹執行,並對中央擔任具體事務的九寺五監及地方上的府、州、縣有領導、監督之權。其後,三省長官成為榮譽之職,其決策權逐漸被剝奪,宰相一職為他官參加議政所替代。唐中葉以後,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成為真宰相,其後,地位尊崇的翰林學士,因擁有起草詔敕權,被稱為「內相」.尚書省六部及下屬各司的職權,在安史亂後,由於使職的趨重與普遍化,逐漸被分割,故三省六部制在唐中葉以後,趨向名存實亡。 簡述唐代三省六部制。答:唐代的三省為尚書省、門下省和中書省。中書省是決策機構,負責草擬、頒發皇帝的詔令,其長官為中書令。門下省是審議機構,負責審核政令,駁正違失,其長官為侍中。尚書省是執行機構,負責貫徹執行重要政令,其長官為左右僕射。三省為中央最高統治機構,三省長官同為宰相,共同負責中樞政務。六部即尚書省下屬的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分別掌管官吏的考核任免、戶口和賦稅、禮儀制度、軍政、法律、刑獄、水陸工程等。各部長官為尚書。三省分權削弱了相權,加強了皇權。三省六部職司劃分明確,提高了行政效能,加強了中央統治力量。 三省六部制是我國古代封建社會一套組織嚴密的中央官制。它確立於隋朝,此後一直到清末,六部制基本沿襲未改,對於三省制,各不同時期的統治者作過一些有利於加強中央集權的調整和補充。 隋朝以前,自西漢至南北朝,基本沿襲秦朝官制,隋文帝即位後,為加強中央集權,綜合前代各種制度,確立了三省六部制。 隋文帝時期的三省六部制,在中央設置尚書、門下、內史三省。內史省是決策機構,長官叫內史令;門下省是審議機構,長官叫納言;尚書省是執行機構,處理全國行政事務,長官叫尚書令,副長官叫左、右僕射。尚書省下設史、禮、兵、都官(後改為刑)、度支(後改為民)、工六部,各部長官為尚書,副長官為傳郎。三省的長官等於秦漢的宰相。把宰相之職一分為三,避免了權臣專權,中央集權進一步加強。 唐朝在隋朝的基礎上加以調整和補充。三省為中書、門下和尚書省。 中書省即隋朝的內史省,是決策機構,就軍國大事、重要官員的任免等事項,替皇帝起草詔旨,長官叫中書令。 門下省負責審核中書省起草的詔旨,有認為不當者,可以駁回,長官叫侍中。 尚書省是最高執行機構,長官有尚書令、左右僕射、左右丞等。尚書省下設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六部長官為尚書,副職稱侍郎。吏部,掌管全國官吏的任免、考察、升降、調動等事務;戶部,掌天下土地、戶籍、賦稅、財政收支等;禮部,掌管國家典章法度、祭祀學校、科舉、接待外賓等事務;兵部,掌武將選用、兵籍、軍械、軍令等;刑部,掌管法律、刑獄事務;工部,掌管山澤、屯田、工匠、水利、交通、各項工程等等。六部與地方諸州聯系,必須通過尚書省各級長官。 唐初,以尚書省長官尚書令、中書省長官中書令、門下省長官侍中共議國政,行使宰相的職務。因李世民即位前曾任尚書令,以後此職雖設而不任人,左、右僕射遂為實際的長官,與中書令、侍中同為宰相。後因三省長官品位崇高,不輕易授人,中書令、侍中也不再常設。官雖不設,宰相卻不可缺員,唐太宗特置參議得失、參知政事、參預朝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同中書門下三品等名號,高宗以後這些名號逐漸統一、固定為「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凡以本官加帶此類頭銜的官員,即為宰相。但這些作宰相的人本官品位都不高,因而進退較易,在使用上顯得便利。這既有利於發揮臣下才智,又削弱了相權,加強了皇帝的權力。 唐朝宰相平時討論軍國大事的場所是政事堂,即宰相的總辦公處。政事堂開始設在門下省,後來遷到中書省,唐玄宗時改稱「中書門下」。政事堂會議協助皇帝決策國家大事。參加政事堂會議的人開始為三省長官,後來由皇帝指定參加政事堂會議行使宰相職權的人,以本官加「參知政事」「參預朝政」等銜,後統一為「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銜。 宰相權力分於三省,宰相又由品位較低的官員充任,並且協同議事;各省分工合作、互相監督,提高了辦事效率,封建統治機構日益完善。三省六部制加強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在中國政治制度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⑶ 唐朝三省六部制中的三省的職能各是什麼三省六部制度具有什麼特點

三省: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
六部: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

三省六部制是西漢以後長期發展形成,至隋朝正式確立,唐朝進一步完善。
唐朝的三省為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中書省負責定旨出命,長官中書令二人,門下省掌封駁審議,長官侍中二人,中書、門下通過的詔敕,經皇帝裁定交尚書省貫徹。尚書省職責為執行,長官尚書令一人,副長官左、右僕射各一人。
尚書省下轄吏、戶、禮、兵、刑、工六部,長官尚書,六部分理各種征政事務,每部又領四司,計24司。
三省長官共議國政,執宰相之職,他們議政的場所叫政事堂。尚書令位高權大,自隋以來,基本不設(煬帝曾封楊素為尚書令),加之唐太宗曾任此職,故此後,唐朝不再授人以尚書令之職。左、右僕射代領尚書省事,亦職為宰相。
唐太宗在貞觀年間常以品位較低的官員同三省長官共議國政,加以「參知政事」、「參預朝政」、「參議得失」等名號,執行相職。以後又出現「同中書門下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等宰相名號。
從唐太宗開始的這些做法,表明皇帝任用宰相的范圍擴大了,已不限於三省長官;宰相成員增多,既便於集思廣議,又使之互相牽制,從而避免出現權臣專權的局面。這樣,大大加強了中央集權,防止了皇帝大權旁.

三省
中國隋唐至宋的中央最高政府機構。即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尚書省形成於東漢(時稱尚書台);中書省和門下省形成於三國時,目的在於分割和限制尚書省的權力。在發展過程中,組織形式和權力各有演變。至隋,才整齊劃一為三省。隋唐中書省的長官為中書令(隋稱內史令),副長官為中書侍郎(隋稱內史侍郎),主要職官為中書舍人。門下省的長官為侍中(隋稱納言),副長官為黃門侍郎(後改稱門下侍郎),主要職官為給事中。中書、門下二省都設在宮內,所以又有諫諍之責,以匡正皇帝的過失。尚書省設在宮外,長官為尚書令,實際不任命,由副長官左、右僕射代行職權 。僕射負責都省職事,總領六部。「中書取旨,門下封駁,尚書奉而行之」,是三省分工原則,從而彼此制約,以掌管國家大政。這個原則並沒有始終貫徹。唐初以三省長官為當然宰相,合議軍國大事於政事堂;但又擇他官參加議政,號為參知機務、參議得失等,也是宰相。此時,決定政事之權已不全由三省長官,其後又有以同中書門下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名的他官參政。唐中葉以後,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成為真正的宰相,三省長官卻先後被排斥出宰相行列,成為榮譽職。玄宗以後,中書舍人起草詔敕之權又為翰林學士所分割;尚書省各部司的職權,在安史之亂後也大部分為各種使職所瓜分。故唐中葉後,三省制已名存實亡。
宋承唐制,設門下、中書、尚書三省。但主要職權都已轉移至其他機構,其長官也都只作為寄祿官銜,另派升朝官分別主判,以處理殘留細務。元豐改制,以三省取代中書門下為最高行政機構,與樞密院對掌文武大權。除正、副宰相外,左、右正言掌原諫院所領諫諍彈劾職務,起居郎、起居舍人掌原起居院所領修起居注職務,又分設門下後省、中書後省,為門下省及中書省下屬機構,分別以給事中及中書舍人主管,以給事中掌原封駁司的封駁職務,並以封還詞頭的方式行使封駁權。尚書省下領六部。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反變法派執政,改為三省共同議事,奏請取旨,分省治事行下,實際上使三省合一,後習慣上常統稱三省。南宋高宗建炎三年(1129),又實行三省合一。遼代南面官系統中也設三省(其中中書省初名政事省),設官同於宋制。金、元、明只設一省 ,金為尚書省 ; 元 、明為 中書省 。明洪武十三年(1380)罷中書省,分中書省之權歸於六部。
魏晉以後,尚書機構得到迅速發展。尚書台的總人數由秦時的七人猛增到六十多人,成為中央執行政務的總機關。以後尚書各曹逐漸變為部,到隋唐時確定為六部,唐代定名為吏、戶、禮、兵、刑、工,此後一直沿用到清代。六部是隋唐以後主要的政務部門。

⑷ 唐朝的三省六部制中三省的職責是什麼

三省: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
中書省主要負責與皇帝討論法案的起草,草擬皇帝詔令。門下省負責審查詔令內容,並根據情況退回給中書省。這兩個部門是決策機構,通過審查的法令交由尚書省執行。

⑸ 唐朝的三省六部制中三省的職責分別是什麼這樣設置的目的是什麼

唐朝三省是尚書省、中書省、門下省
中書省:負責起草政令。(長官是中書令內,正三品,後升容正二品。副長官是中書侍郎正四品,後升正三品)
門下省:負責審核政令。(長官是門下侍中,正三品,後升正二品。副長官是門下侍郎正四品,後升正三品)
尚書省:負責下發到地方執行政令,下轄吏、戶、禮、兵、刑、工六部。(長官是尚書令,正二品。副長官是尚書左右僕射從二品。因為唐太宗擔任過尚書令,所以。自李世民之後尚書令無人擔任,以左右僕射為長官。六部的長官為尚書)
三省的長官應該是宰相。但是唐朝三省副長官,六部大臣等等官員只要加參知政事與同中書門下三品或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就可以成為宰相。但是唐玄宗時尚書省正副長官都不是宰相了。以中書令為首席宰相,門下侍中為次席宰相。其他的宰相一大堆。這樣做加強了皇權。避免一個宰相掌權,威脅皇權。

⑹ 唐朝三省六部制中,它們的職責各是

三省
尚書省:處理全國軍政、財文、兵刑、錢谷等一應行政事務。
中書省:掌侍進奏,參議表章、草擬詔旨制敕及璽書冊命。
門下省:負責審查詔令,簽署章奏,有封駁之權。
六部
吏部:吏部為管理文職官員的機關,掌品秩銓選之制,考課黜陟之方,封授策賞之典,定籍終制之法。
戶部:戶部掌全國疆土、田地、戶籍、賦稅、俸餉及一切財政事宜。
禮部:禮部掌典禮事務與學校、科舉之事。
兵部:兵部明職掌全國軍衛、武官選授、簡練之政令。
刑部:刑部為主管全國刑罰政令及審核刑名的機構。
工部:工部為管理全國工程事務的機關。職掌土木興建之制,器物利用之式,渠堰疏降之法,陵寢供億之典。

⑺ 隋唐時期三省六部中六部的職能

兵部 主要掌管天下兵馬,就像是現在的國防部加上軍委,不過有些軍隊兵部是不管的版,像御林權軍都是皇帝自己任命信得過的人,還有一些將軍啊,柱國啊的,也都是高級將領只歸皇帝差遣,在軍隊中有極高的聲望平時不管事。戶部掌管人口啊稅收啊什麼的,就像現在的財政部還有國稅局等,禮部就和教育局還有外交部一樣,不過有時候一些事要和鴻臚寺大理寺光祿寺一起辦,工部,就是現在的建設局,為皇帝建房子修河道,然後發展一些工具什麼的,刑部就是現在的公安部監察部還有人民法院抓人查人殺人都管,吏部就是現在的組織部還有紀檢啊什麼的官員升遷考核還有督察都管,不過還有一個御史大夫也有相同職能

⑻ 隋唐三省六部制職能

隋唐三省六部制職能分別如下:
尚書省——最高行政機構,負責執行國家的重內要政令;
門容下省——審議機構,負責審核政令;
中書省——決策機構,負責草擬和頒發皇帝的詔令。
吏部:負責考核、任免四品以下官員
戶部:負責財政、國庫
禮部:負責貢舉、祭祀、典禮
兵部:負責軍事
刑部:負責司法、審計事務。具體審判另有大理寺負責。重大案件組織刑部、御史台、大理寺會審。謂三司審。
工部:負責工程建設 。
三省六部制是西漢以後長期發展形成,至隋朝正式確立,唐朝進一步完善的一種政治制度。三省六部制是中國古代封建社會一套組織嚴密的中央官制。它確立於隋朝,此後一直到清末,六部制基本沿襲未改;對於三省制,其中尚書省形成於東漢(時稱尚書台);中書省和門下省形成於三國時,目的在於分割和限制尚書省的權力。在發展過程中,組織形式和權力各有演變,至隋,才整齊劃一為三省六部,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審核與貫徹執行。各不同時期的統治者做過一些有利於加強中央集權的調整和補充。

⑼ 三省六部制的職能及其作用是什麼

三省,分別為:
尚書省——最高行政機構,負責執行國家的重要政令;
門下版省——審權議機構,負責審核政令;
中書省——決策機構,負責草擬和頒發皇帝的詔令。
中書省主要負責與皇帝討論法案的起草,草擬皇帝詔令。門下省負責審查詔令內容,並根據情況退回給中書省。這兩個部門是決策機構,通過審查的法令交由尚書省執行。

六部,分別為:
吏部:負責考核、任免四品以下官員
戶部:負責財政、國庫
禮部:負責貢舉、祭祀、典禮
兵部:負責軍事
刑部:負責司法、審計事務。具體審判另有大理寺負責。重大案件組織刑部、御史台、大理寺會審。謂三司審。
工部:負責工程建設
三省之間既相互牽制,又互為補充,分工明確,提高了辦事效率。同時,完整的相權被分割,避免權臣獨攬大權,有利於加強皇權。尚書省下設六部,分別貫徹各種政令,處理日常事務,提高唐朝辦事效率。

⑽ 三省六部制中的「三省」的職能分別是什麼

尚書省—復—最高行政機構,負責執制行國家的重要政令;
門下省——審議機構,負責審核政令;
中書省——決策機構,負責草擬和頒發皇帝的詔令。
中書省主要負責與皇帝討論法案的起草,草擬皇帝詔令。門下省負責審查詔令內容,並根據情況退回給中書省。這兩個部門是決策機構,通過審查的法令交由尚書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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