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簡易條件
1. 治安案件的處罰程序
1.治安案件裁決程序:分為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1)簡單程序:對案情簡單、因果關系清楚、行為人承認違法事實,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罰款,或者罰款超過50元而對處罰人沒有異議的現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可以適用當場處罰。(2)普通程序:①立案:受理治安案件要先立案。②傳喚。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對於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③訊問。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應當如實回答公安機關的訊問。訊問應當作出筆錄;被訊問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後,應當筆錄上簽名或蓋章,訊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④取證。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時,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予以支持和協助。詢問證人時,證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詢問應當作出筆錄。證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後,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⑤裁決。經訊問查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條款裁決。 裁決應當填寫裁決書,並應立即向本人宣布。裁決書一式三份。一份交給被裁決人,一份交給被裁決人的所在單位,一份交給裁決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單位和常住地派出所應當協助執行裁決。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訊部查證。對情況復雜,依照本條例規定適用拘留處罰,訊問查證的時間不行超過二十四小時。(3).治安調解:對因民間引起的糾紛打架斗毆或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2. 治安案件當場處罰應當具備什麼條件應當如何處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條規定,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第一百零一條 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人民警察應當向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並填寫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有被侵害人的,並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規定的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姓名、違法行為、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公安機關名稱,並由經辦的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
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經辦的人民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
3. 治安案件條件時間的問題
根據治安法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4. 適用治安案件處罰決定的簡易程序應符合哪些條件
除了賭博案件,賣淫嫖娼案件,其他都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有些地方有些地方性規定,如違反消防法的案件等。
5. 治安案件的立案標準是如何的
按相關法律規定,立為治安案件也屬於立案,公安機關會按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七條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6. 治安案件調解的條件是什麼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回反治安管答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7. 公安工作中「作民事糾紛處理」與「簡易治安案件調解」應該如何取分!
治安調解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調解處理
治安調解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必須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各種民事權益爭執;
二、必須是《條例》規定的調解范圍;
三、必須是已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應當受到治安處罰的行為;
四、必須當事人各方由自願接受調解的意願;
五、治安調解必須是公安機關認為可以適用調解的
治安調解的「四宜四不宜」:
一、宜解不宜結;
二、宜和不宜激;
三、宜緩不宜急;
四、宜寬不宜嚴. 但民事調解一般不涉及到治安處罰。
8. 治安案件立案標準是什麼
1、治安案件不存在立案,只有受案,就是說無論什麼案件都要受理,只要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無論多輕微都可以進行處罰
2、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3、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機關和基層保衛組織依法對需要予以治安行政處罰的違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做法和不夠立為刑事案件的輕微違法犯罪做法,通過立案確認、進行查處的案件。
根據有關限定,社會上發生的治安案件通常由當地公安派出所負責查破;發生在機關、團體、公司、事業單位內部的治安案件,由本單位保衛組織查破,無保衛組織的單位,由所在地公安機關負責查破。
另外,在鄉村無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對違背治安管理的做法中需要予以警告、50元以下罰金的,能夠由公安機關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
(8)治安案件簡易條件擴展閱讀:
(一)除具有下列情形的外,治安案件要公開處理:
1、涉及警務秘密的;
2、涉及個人隱私的;
3、當事人未滿18周歲的;
4、辦案單位認為不宜公開處理的其他情形。
(二)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投案以及其它行政主管機關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進行登記,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對屬於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2、對屬於其它公安機關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並告知當事人;
3、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告知當事人向其它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三)情節比較簡單,事實清楚的案件7個工作日內辦結,案情比較復雜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上述所限不包括聽證,當事人傷情鑒定以及涉案物品估價時間;因特殊原因不能辦結的向當事人作出解釋。
(四)將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案件的查辦、復議、訴訟程序,以及裁決治安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當事人。
(五)設立案件查處結果公開專欄,每周將所辦治安案件的查處結果向社會公布。
(六)治安調解由辦案民警主持,召集雙方當事人參加,調解應製作調解筆錄和《治安調解書》;公開調解的案件,允許群眾旁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