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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怎樣履行職責

發布時間: 2020-12-12 20:55:38

⑴ 你作為一名人大代表,應怎樣履行好自己的職責 10分的題!

1、要廣泛聯系人民群眾,認真聽取群眾的意見,進行深入地調查研究。對群眾反映的問版題在充分論證的權基礎上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充分行使代表的職責。
2、需要加強法律、法規的學習,學習開展人大工作的經驗,不斷提高代表的素質。只有這樣才能切實為老百姓解決實際問題。
3、積極參加代表視察,認真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提好代表議案及建議、批評和意見。
4、要積極協助政府進行政宣傳推行工作。

⑵ 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是怎樣履行職責的

人大代表履職、發揮作用問題,在人大系統是個老生常談的問題,也是群眾較為關注的問題。前不久,市人大理論與工作研究會邀請十名來自不同階層的代表進行專題座談研討。圍繞人大代表如何更好履行職務、發揮作用的主題作了深入探討,筆者以為,新形勢下,人大代表必須進一步明確人大代表履職的重大意義,增強履職的責任意識和能力水平。
人大代表須履行職務、發揮作用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的主體,人大代表由廣大選民選舉產生,人大代表履行職務責無旁貸。這是因為:一是《代表法》賦予的責任。《代表法》第三條指出:「代表必須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第四條還明確:「代表應當與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換言之,人大代表就要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履行代表職務,聽取和反映選民意見,努力為人民服務。二是選民的期望。選你當人大代表,是選民對你的信任和重託。人們常說的「人大代表人民選,選好代表為人民」也就是這個意思。若你當了人大代表不辜負選民期望,關注民生,認真聽取和反映群眾的意見、建議,切實幫助解決實際問題,真正體現為人民服務,人民就擁護你、信任你,就會主動選你當人大代表。反之,你當了人大代表,只享受代表榮譽,當「掛牌代表」、「無言代表」,不關心選民痛癢,就得不到擁護,下次就不再會有人選你。三是行使監督機制的要求。人大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人大代表通過參加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行使代表職務,實施對「一府兩院」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在黨和政府不斷重視擴大民主、在反腐倡廉進一步深入的今天,人大代表參與對「一府兩院」的監督顯得更加不可或缺,更加重要和必要。
人大代表履職、發揮作用的主要環節
能當上人大代表,這是選民對你的認可,應當感到光榮。同時也應感到這是選民對你的期望,責任重大。必須以強烈的責任感,認真履行人大代表的職務,特別在幾個重要環節必須切實履好職、發揮好作用:第一,認真參加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每年一次,是人大代錶行使權力的重要機構。人大代表必須本著嚴肅認真、高度負責的態度積極參加。對人大、「一府兩院」的工作報告,不僅要集中心思認真聽,而且要動腦子認真審議,有意見、建議應當勇於發表,直言不諱,言無不盡;提議案、意見、建議,要堅持科學發展觀,注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投票選舉出於公心,態度端正。第二,認真參加人大常委會、人大代表小組開展的執法檢查、專題視察以及各項審議活動。建言獻策要情真意切,真誠中肯。看問題要客觀辨正,提問題要實事求是。第三,充分發揮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作用。人大代表履行職務,不光只停留在代表大會上,在閉會期間,也應當認真體現。在平時重點要做好聯系選民的工作,選民在想什麼,有什麼困難,要求政府解決什麼實際問題,人大代表應該認真聽取,胸中有數。一些特困弱勢群體反映的一些危急問題,應該從速向黨組織和行政部門反映,協調幫助排憂解難。人大代表要與選民心連心,切實當好選民的代言人,代表廣大選民的利益和意志。第四,要在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當地黨和人大的各項決議、決定中起帶頭作用。人大代表具有神聖又崇高的法律地位。《代表法》既賦予人大代表的權利,同時又明確了應該履行的義務。《代表法》特別提出人大代表必須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和群眾保持密切聯系,努力為人民服務。況且不少市人大代表是中共黨員,具有雙重身份。還有不少人大代表是各級領導班子成員,有的還是「一把手」。這就要求每一個人大代表必須嚴格要求自己,嚴以律己,率先垂範。要堅定理想信念,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要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思想路線;要繼承和發揚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的優良作風;要經得起各種考驗和誘惑,清清白白做人,乾乾凈凈做事。人大代表不僅在執行黨的大政方針上要起帶頭作用,在執行黨委政府的各項決議和工作部署上,也應當做領頭羊,為群眾做出榜樣。
人大代表如何更好履職、發揮作用
應當說,我市人大代表的總體素質是好的,履職能力在不斷提高,代表作用的發揮也越來越好。但與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的要求,與代表履職肩負的崇高使命對照,尚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現在:一是代表的責任意識不強。有的代表除參加代表大會外,很少參加其他活動,很少發言,不提議案和建議。二是履職能力欠缺。有的基層代表文化低,加之平時學習不夠,工作繁忙,大會分組審議和小組活動都不大發言,生怕講錯、出「洋相」。三是有的代表小組組織視察或審議活動,主題選得不大准,准備不充分,代表事先沒有調查了解,發表意見講不到點子上,起不到應有作用。如何提高代表素質,讓代表更好履職、發揮作用?第一,要加強學習。要加強「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鄧小平理論和科學發展觀的學習,還要學習憲法、代表法、組織法、選舉法等,增強代表履職和發揮作用的責任意識。尤其要充分認識,人大代表是一種政治職務、一種公職,不履職、不發揮作用,當人大代表就失去實際意義。第二,要組織培訓。可分批、分類進行,主要培訓履職業務。了解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有關知識,明確人大代表的權利和義務,熟悉代表履職的方法和程序,有效履行代表職務。第三,要重視調研。人大代表在平時要多與選民聯系,知群眾冷暖,集民智民意,才能准確客觀反映社情民意。第四,要引入激勵機制。年底,人大代表應當向選民述職,還要進行量化考核,可有計劃地召開人大代表履職經驗交流會,取長補短,共同提高履職能力。各代表小組要搞好年度總結,表彰優秀代表,激發代表履職熱情。第五,要有效開展代表小組活勸。活動主題要選准,要打有準備之仗,保證活動效果。可在保留原代表小組基礎上,探索打破小組界限,以「條」或相同行業組織臨時專業小組進行某個專題視察調研,這樣代表情況熟悉,發表意見更有針對性和可行性。第六,要給人大代表履職創造良好條件。要保障代表的合法權益,對侵犯代表權益的違法行為,必須堅決制止,嚴肅處理,營造人大代表履職的良好社會氛圍。同時,作為人大代表自身也要過硬,既要對選民負責,又要自覺接受選民的監督。

⑶ 你作為一名人大代表,應怎樣履行好自己的職責

作為一名人大代表,履行好自己的職責就要做到:帶頭依法辦事、密切聯系專群眾、認真出席人大屬會議。

人大代表通過廣泛聯系群眾,傾聽群眾呼聲,體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下情上達,上情下達,成為黨和國家聯系人民群眾的橋梁紐帶。

特別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之前,就將要審議的議題開展視察或調查,走訪選舉單位和選民,聽取和收集群眾的意見,為向大會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及意見作準備。在平時也要及時溝通人民群眾與本級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系,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3)人大代表怎樣履行職責擴展閱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各項職權,參加行使國家權力。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與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並接受人民監督。

⑷ 高一政治:人大代表應該怎樣履行自己的職務

1、要廣泛聯系人民群眾,認真聽取群眾的意見,進行深入地調查研究。對群眾反映內的問題在充分論證的基礎容上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充分行使代表的職責

2、需要加強法律、法規的學習,學習開展人大工作的經驗,不斷提高代表的素質。只有這樣才能切實為老百姓解決實際問題。

3、積極參加代表視察,認真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提好代表議案及建議、批評和意見

4、要積極協助政府推行工作

⑸ 人大代表怎樣履行職責

泛泛而復談,關注社情民制生、傾聽輿論民聲、代言民情民意。
現實的狀況是,每年1-2次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參與討論、審議、表決;閉會期間,在常委會所領導下的各個專委的組織下,參與各類重大社會活動、代表活動等。

⑹ 人大代表應該履行什麼職責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根本政治制度。

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二)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四)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五)選舉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

(六)選舉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八)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九)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十)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一)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二)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三)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四)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五)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

(三)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責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表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根據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免,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決定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十三)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四)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⑺ 如何履行好人大代表職責的幾點看法

作為依法履行國家職務的各級人大代表,應該在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中發揮重要作用。這種作用既代表人民當家作主又關心人民根本利益,既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又監督協助法律實施、監督協助「一府兩院」推進工作。人大代表從如下六個方面依法履行代表職務:
第一、帶頭依法辦事。憲法和法律是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遵守的。人大代表應該模範地帶頭學習宣傳憲法和法律,帶頭促進憲法和法律、法規以及人大決議、決定的貫徹落實,帶頭依法辦事。特別是在日常工作和社會活動中,監督協助憲法和法律在實際中得到貫徹落實,監督協助本級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法院、檢察院公正司法。
第二、密切聯系群眾。人大代表通過廣泛聯系群眾,傾聽群眾呼聲,體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下情上達,上情下達,成為黨和國家聯系人民群眾的橋梁紐帶。特別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之前,就將要審議的議題開展視察或調查,走訪選舉單位和選民,聽取和收集群眾的意見,為向大會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及意見作準備。在平時也要及時溝通人民群眾與本級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系,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第三、認真出席人大會議。人大代表必須依法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無特殊情況都不得缺席。出席大會是人大代表履行職責的主要形式,享有提案權、審議權、發言權、表決權、提名權、選舉權、建議和批評權、詢問權、質詢權、罷免權。在會議期間,人大代表應積極參與和投入,充分發揮代表議政履職的作用。
第四、積極參與代表活動。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是執行代表職務的另一種重要形式,也是一種公務行為。人大代表要自覺地服從組織安排,積極參加代表活動。一是參加代表小組活動。圍繞宣傳貫徹法律和人大決議決定的實施,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圍繞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積極參加小組的學習、視察、交流經驗活動。二是參加視察、執法檢查活動。人大代表可參加集中視察、分散的小型視察、代表持證視察,以及受邀請參加本級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活動,監督「一府兩院」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三是參加調研活動。由本級人大常委會組織代表開展專題調研活動。四是參加協助政府工作活動。本級人大常委會針對社會熱點問題,組織代表參加有關座談會、對話會、接待日,協助政府開展工作。五是參加代表培訓活動。不定期或定期地參加各種培訓,提高代表履職能力。六是參加走訪選民活動。聽取選民對代表工作,對人大工作和對「一府兩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嚴格保守國家秘密。人大代表參與國家和地方重大事項的討論和決定,有些會議秘密涉及到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每個代表應該提高警惕,嚴守秘密,不能說的不說,不能寫的不寫,不能做的不做。
第六、自覺接受選民監督。人大代表來源於人民,受人民委託參與管理國家事務,自然要接受選民的監督。人大代表要採取多種方式經常聽取選民意見,特別是選民對自己的意見和要求,回答原選舉單位對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的詢問。有條件的要逐步建立代表向選民述職制度,直接接受選民評議和監督,促進代表自覺規范行為,依法履職。

⑻ 作為人大代表必須履行哪些職責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權利有:(1)出席代表大會會議權,人大代表有權參加大會全體會議、代表團會議、小組會議及其它有關會議;(2)審議權,審議列入大會議程的各項議案和報告;(3)提議案權,可以提出屬於本級代表大會職權范圍的議案;(4)選舉權,包括決定任免權。參加列入大會的選舉事項,並可對提交大會討論的候選人名單提出意見或提出新的候選人;(5)詢問權,在審議議案和報告時,可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6)質詢權,可向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質詢案;(7)罷免權,可以提出對本級國家機關組成人員的罷免案;(8)提議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權;(9)表決權,可以對大會交付表決的議案、報告及有關事項或人事任免案表示願意和選擇;(10)提建議、批評和意見權。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權利有:(1)組建代表小組開展代表活動權;(2)視察權;(3)持證視察權;(4)依法約見本級和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權;(5)提議臨時召集代表大會會議權;(6)列席會議權;(7)參加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權;(8)提建議、批評和意見權。此外,人大代表被罷免時有申訴的權利,在執行代表職務時,享有人身特別保護權和言論免責權,並在時間、經濟和物質上受到保障。

問:人大代表有哪些義務?

答:代表法中沒有專章規定人大代表的義務,但對代表提出了要求,也就是代表應盡的義務,主要有五項:

一、要積極參加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依法行使代表職權;二、要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的機密,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三、要同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四、接受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的監督,並回答他們對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提出的問題;五、要協助本級人民政府推進工作。

⑼ 假如你是人大代表,應如何履行職責

說 真話嗎? 就怕不給說!

說 假話嗎? 我不願意說!!

五一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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