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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中

發布時間: 2020-12-12 18:23:39

① 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妨害社會管理行為的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節 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

第五十條 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第五十一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

第五十二條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第五十三條 船舶擅自進入、停靠國家禁止、限制進入的水域或者島嶼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後仍進行活動的;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仍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

第五十五條 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

第五十六條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第五十七條 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五十九條 典當業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違反國家規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

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條 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暫予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 協助組織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

第六十二條 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偷越國(邊)境的。

第六十三條 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違反國家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進行爆破、挖掘等活動,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條 偷開他人機動車的;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

第六十五條 故意破壞、污損他人墳墓或者毀壞、丟棄他人屍骨、骨灰的;在公共場所停放屍體或者因停放屍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聽勸阻的。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

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

第六十八條 製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

第六十九條 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為其提供條件的。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

第七十一條 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第七十二條 非法持有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吸食、注射毒品的;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

第七十三條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七十四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

第七十五條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

(1)治安管理中擴展閱讀

《養犬必須守規矩》

最近在基層調研社會治理,走訪到一個城市社區,隨機敲開了一戶人家的門,跟主人聊了起來。

「政府得管管這里的『狗霸』!」這家主人一說起這事就來氣。原來這是個老舊小區,生活著不少退休在家的老人。可不知道從什麼時候起,有人在一樓養起了大型犬,恰巧堵住了出入小區必經之道,從此常有老人經過時被大狗一通狂吠驚嚇。可不管怎麼勸狗主人,對方都是無動於衷。

在我們的身邊,恐怕都見過一兩個這樣任性的養犬者。事實上,今天的城市生活中,對大量不文明甚至是違法的養犬行為缺乏有效約束,這已經成為一個普遍性的問題。隨著「寵物熱」不斷升溫,在小區、公園等公共場所,「狗滿為患」的情形已經司空見慣。

讓人感到憂心的是,這其中無證養犬、吠聲擾民、隨地便溺的現象屢見不鮮,甚至還有一些大型犬、烈性犬的主人在遛犬時不束犬鏈、不給犬戴嘴套,無視老人、小孩在場就隨意攜犬進入電梯等封閉空間,無疑大幅提高寵物犬傷人的風險。更為嚴重的流浪犬問題,大多也緣於原主人不負責任的遺棄。

人與犬的矛盾,說到底還是人與人的矛盾。這從今年以來熱點新聞也可以得到佐證:一邊是媽媽保護孩子而驅趕不拴繩的寵物狗,反遭狗主人拳打腳踢;另一邊是有人為報復不文明養狗者,導致多地出現疑似投葯毒狗的事件。

從表面上看,養不養狗、怎麼養狗好像是市民自己的私事,而一旦寵物狗走出家門、進入公共場所,養犬問題也就因涉及公共利益而成為社會公共問題。

近年來圍繞養狗產生的矛盾,背後折射出城市化進程中,城市文明習慣的養成遠未跟上的難題。每一種生活方式都必然對應著一整套與之相適應的行為規范,如果「硬體」升級了,但「軟體」不配套,城市生活就容易「卡殼」。

過去在農村,養條狗是為了看家護院,獨門獨院、地廣人稀的環境下,犬只放養並不會產生突出的矛盾。而今不斷拓展的城市生活里,樓上樓下相互影響,公園廣場人群密集,新出現的公共空間向人們提出了對交往方式的新規范。

遛狗要拴繩、及時打疫苗、糞便隨手清理……這些看上去不起眼的文明「小節」,其實是城市生活的基本規矩,大家共同遵守,既降低了城市運行的管理成本,也協調了群體之間的社會關系。

當然,文明習慣不會憑空出現,它的養成既靠個體涵養,也需要外界監督。

一方面需要城市養犬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執法管理的規范到位;另一方面,社會輿論的持續關注形成的「壓力」也不可或缺。就像近段時間圍繞城市養狗的熱點新聞不斷,實際上每一次的「曝光」或「熱議」,都是對市民文明意識的生動教育。

文明說到底是規則的內化,「習慣成自然」的過程里只有依靠各界持之以恆的努力,才能推動我們的社會向著更加有序、美好的方向前行。

②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適合調解的案件都有哪些呢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適合調解的案件前提條件是,引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原因必須是民間糾紛。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因家庭、鄰里、婚姻、繼承、扶養、禮儀、財產等民間關系引起的權益爭執。對於非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適用調解。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作了明確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製造雜訊、發送信息、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動物恐嚇他人、侮辱、誹謗、誣告陷害、侵犯隱私、偷開機動車等治安案件也可以調解處理。

(2)治安管理中擴展閱讀: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調解的治安案件必須屬於法定范圍。即屬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公安機關對其他治安案件不得調解處理。

③ 公安機關中的治安管理是指什麼具體是做什麼工作的

以口頭或書面形式侮辱、辱罵、詆毀他人名譽等都屬於「公然侮辱他人」。

④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有哪些保障人權的條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基本原則應當包括:處罰法定原則,含有實施處罰的主體決專定,處罰種屬類法定,處罰程序法定三方面內容;保障當事人權利原則,要求限制警察權力以及賦予相對人聽證、申辯、申請復議、提起訴訟、請求賠償的權利;處罰公開,公正原則;處罰和教育相結合原則,以完善調整制度和強制性教育措施為保障。

⑤ 中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裡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第一百零一條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人民警察應當向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並填寫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有被侵害人的,並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規定的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姓名、違法行為、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公安機關名稱,並由經辦的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 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經辦的人民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

(5)治安管理中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六條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五)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⑥ 治安管理處罰種類中警告適用條件

治安警告是對違犯治安管理行為的一種行政處罰,不同於行政處分,實施警告制度體現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立法宗旨——教育為主!有利於加強治安管理。

⑦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款和項怎麼分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款和項的分別:
一、款。
1.「款」是「條」的組成部分。在一般情況下,每一款都是一個獨立的內容或是對其前一款內容的補充表述。款前均無數字。有數字排列的不稱為款。
因此,就《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其款的劃分就是:
第一款:「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2.關於款的數目的書寫。款的數目的書寫一般應當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數字。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不寫作《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2款。
3.款的適用。款一般可以獨立適用,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一個法條有兩款或者兩款以上的,應當適用到款。一個法條只有一款的,應當直接適用該法條,不應稱作該條第一款,如: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在引用時,就應該寫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而不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條、款、項,目順序的通知》,如果某一條下面沒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幾項的,就不要加「第一款」。
二、項。
1.項的概念。「項」是以列舉的形式對前段文字的說明。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該條的三個項是對前段文字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的列舉式說明。
2.項的表現形式。含有項的法條,其前段文字中一般都有「下列」二字或相應的文字表述。「項」前冠以數字以對列舉的內容進行排列。
3.項的數目的書寫。項的數目的書寫一般應當使用中文加括弧,不用阿拉伯數字。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不寫作《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3項。
4.項的適用。對含有項的法條,適用時應當適用到項;適用到項,是對具體違法行為性質和情節的一種界定。如果不適用到項,就無法確定是多項違法行為之中的哪一種,有適用法律不準確之嫌。

⑧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定的尋釁滋事行為的有哪些

尋釁滋事行為是指行為人結伙斗毆的、追逐、攔截他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等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8)治安管理中擴展閱讀
案例
溫珂惡勢力團伙:實施故意殺人、尋釁滋事等稱霸一方
踢死警察的累犯溫珂故意殺人罪死刑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該案為黑龍江省公安廳掛牌督辦、全省通報的典型黑惡犯罪案件。
2010年1月31日20時許,溫珂夥同黃立明、王松園等人在哈市平房區新疆大街28號金寶利KTV因與被害人馬某(哈市平房公安分局民警)發生口角,將馬某毆打致死。
同時,查明溫珂等人均為刑釋解教人員或無業人員,自2008年2月開始糾集在一起,為達到非法斂財、稱霸一方的目的,非法購置管制刀具、鎬把等作案凶器,在平房區先後實施了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涉嫌故意殺人、尋釁滋事、妨礙公務、故意傷害4項罪名。
2013年10月18日,法院依法改判溫珂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尋釁滋事
參考資料來源: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⑨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情節較嚴重是什麼意思

不同的罪行由司法解釋作出不同的規定。總得概括就是:

1.屢教不改,多次觸犯。

2.造成人身損傷、財產損毀等後果(故意傷人等另說)。

3.足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4.危害後果較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9)治安管理中擴展閱讀:

一、擾亂單位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多次擾亂單位秩序的;

(二)擾亂單位秩序過程中故意損毀辦公用具、設施,或者損毀重要文件、檔案材料,無法彌補的;

(三)無理推拉、糾纏、辱罵、圍攻他人,造成一定後果或者惡劣影響,或者有毆打他人行為的;

(四)圍堵、封閉單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通道長時間堵塞的;

(五)占據工作場所,時間較長,不聽勸阻的;

(六)其他情節較重的。

二、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多次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二)擾亂政府機關和治安保衛重點單位周邊公共秩序,不聽勸阻的;

(三)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造成交通堵塞、人員受傷、財物受損、秩序混亂等後果的;

(四)其他情節較重的。

三、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多次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二)違反公共交通工具的有關管理規定,無理取鬧,不聽勸阻,嚴重影響公共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

(三)在公共交通工具內滋事打鬧,嚴重影響公共交通工具運行秩序和行車安全的;

(四)其他情節較重的。

四、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多次非法攔截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二)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列車、航空器,影響正常行駛的;

(三)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其他交通工具,時間較長或者造成交通堵塞、交通事故、人員受傷或者財產損失等後果的;

(四)在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或者城市主幹道上非法攔截交通工具的;

(五)其他情節較重的。

五、破壞選舉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組織、煽動、策劃破壞選舉秩序的;

(二)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干擾他人選舉的;

(三)損毀選舉公告、選票、票箱等物品,干擾選舉秩序的;

(四)其他故意擾亂選舉工作秩序,造成選舉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

六、強行進入大型活動場內,違規在大型活動場內燃放物品,在大型活動場內展示侮辱性物品,圍攻大型活動工作人員,向大型活動場內投擲雜物,其他擾亂大型活動秩序的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組織、策劃、煽動他人實施或者結伙實施的;

(二)造成人員受傷、財物受損、秩序混亂、活動中斷或者其他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有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等手段的;

(四)不聽制止,多次實施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

七、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投放虛假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主動糾正,社會影響較小的;

(二)採取積極措施,尚未引起社會恐慌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八、尋釁滋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結伙斗毆的積極實施者;

(二)追逐、攔截他人,造成一定後果的;

(三)強拿硬要、任意損毀或者任意佔用公私財物兩次以上,或者財物價值較大的;

(四)強拿硬要中小學生財物的;

(五)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輕微傷害或者隨意毆打兩人次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較重的。

九、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危害社會,冒用宗教、氣功名義危害社會(《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初次實施上述行為,造成後果較輕的;

(二)積極配合查處,本人有悔改表現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十、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多次實施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

(二)對政府、國防、航空、航運等無線電通信系統進行干擾的;

(三)造成一定後果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十一、拒不消除對無線電台(站)的有害干擾(《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對政府、國防、航空、航運等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的;

(二)其他情節嚴重的。

十二、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非法改變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非法改變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和應用程序,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破壞性程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多次實施並造成一定危害的;

(二)危害後果較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三)其他情節較重的。

十三、非法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危險物質(《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初次實施尚未造成後果的;

(二)危險物質數量較少,不足以造成危害後果的;

(三)公安機關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經指出後能夠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及時消除危險的;

(四)其他情節較輕的。

十四、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器具(《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以收藏為目的,購買並攜帶管制器具的;

(二)營運中的計程車、長途車司機等為防身攜帶管制器具,無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十五、盜竊、損毀、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安全標志(《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盜竊、損毀物品價值較小,危害不大的;

(二)不足以影響行車安全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十六、在鐵路線上放置障礙物,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在鐵路沿線非法挖掘坑穴、採石取沙,在鐵路沿線上私設道口、平交過道(《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五條第二、三、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及時糾正,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不足以對行車安全造成影響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十七、擅自安裝、使用電網,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多次擅自安裝、使用電網,或者多次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經勸阻或者指出後拒不改正的;

(三)造成人身損傷或者財產損毀等後果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十八、道路施工不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故意損毀、移動道路施工安全防護設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經勸阻或者指出後不及時改正的;

(二)造成人身損傷或者財產損毀等後果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十九、盜竊、損毀路面公共設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多次盜竊、損毀路面公共設施的;

(二)損毀路面公共設施,經勸阻或者指出後拒不改正的;

(三)造成人身損傷、財產損毀等後果,或者足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二十、違反規定舉辦大型活動(《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經有關部門指出,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的;

(二)安全隱患不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參考資料:

治安管理處罰法-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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