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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調解

發布時間: 2020-12-12 12:22:36

A. 治安管理處罰法如果雙方不同意和解公安分局怎麼處理

《治安管理處來罰法》第九條對於自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
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B.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調節書是什麼性質

治安調解是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之規定,對符合治安調解條件的治安案件,組織當事人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治安糾紛的活動。可見治安調解是行政法授權公安機關處理治安案件一種職能,屬於行政調解。

首先應當認定治安調解結案是公安機關依法履行法定職權的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明確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56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處罰。…」顯然,經治安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的,也是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結案的一種法定方式,具有法律效力。
治安調解既然是國家行政法授權的,所以,公安機關履行治安調解職能應屬於具體行政行為范疇,在法律救濟途徑不明確的情況下,其救濟的途徑應當適用現行行政法來調整。治安調解結案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調解條件、調解程序(《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十章治安調解)及協議內容是否違法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其調解的合法性應當同樣受到法律的監督;當事人對治安調解達成協議履行後的法定救濟途徑也不應被剝奪。
現行《行政復議法》有明確規定:《行政復議法》第二章第六條第(十一)項:「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屬於行政復議的范圍。治安調解可以認為是公安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可適用行政復議程序。如果通過行政復議程序的,可作不屬於信訪受理范圍處理。
有待立法上進一步完善治安調解的法律救濟途徑。《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行政訴訟受理范圍第二款規定:「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如《人民調解法》就明確規定了人民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強制履行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等司法救濟途徑。如果《治安管理處罰法》也從立法上明確規定:對治安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後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僅從法律上保證了公安機關查處治案件的效率和權威性,而且解決了治安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後又上訪案件導入法律程序的困惑。

C. 治安管理處罰法打架調解成功以後會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嗎

一般情況下不會,但這只針對輕微傷害或造成社會影響較小的治案件。通常調解成功後,就意味著雙方私下達成和解協議,一方(受害方)不再通過法律的手段追究另一方(肇事方)的法律責仼。

D.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沒有支付的,就是不履行調解協議,對有過錯方,實行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措施

E. 甲乙兩人互毆,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調解處理。雙方就醫療費賠付

來甲乙兩人互毆,公安機關依據源《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調解處理。雙方就醫療費賠付達成調解協事後,甲履行了協議而乙沒有履行。甲依法可以選擇的救濟途徑是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乙賠償損失。
依行政復議法第8條規定,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F. 打架斗毆的處罰規定和警方的處理流程

打架斗毆違反專案管理處罰法,軟組織挫傷屬於輕微傷,派出所一般會先調解,調解不成,都可能拘留,至於誰先後誰過錯大,這只是處罰裁量一個因素!因此,建議雙方協商私了解決,否則,對雙方都不利。

1、《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2、處理流程

1、如果情節輕微的,可對雙方進行批評教育。

2、如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可對當事人予以治安處罰。

3、如果構成犯罪的,則應予以刑事立案,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6)治安管理處罰法調解擴展閱讀

公安派出所處理一般治安案件是這樣的:

1、初步調查,派出所接到群眾報案,或者110派過來的警情,先進行調查,包括對嫌疑人(就是打人的人),被害人(就是被打的人或者被盜的人等)就案件發生,發展,結果,原因,手段,時間,地點等進行調查,做詢問筆錄,固定證據,這個時間一般為三個工作日左右。

2、進一步調查,這期間對證人,及其他可以證明案件情況,了解案件事實的人進行調查進一步查清案件全部事實,這期間一般為8天。涉及到傷情的可以對傷情進行鑒定(就是平時說的傷害鑒定),或者損失物品(價格鑒定)。精神鑒定時間不計入辦案時限。

3、審批,辦案人員根據案情,對照法律條文,拿出處理意見,逐層審批。

4、處理,對嫌疑人進行處罰。雙方對處罰不服的可以復議。

5、不管這種行為起因何由、什麼目的都是一種不理智不文明的行為,打架嚴重者甚至會觸犯刑律,因此,在處理打架事件時要區分情況採取不同方式和辦法。打架自從人類誕生之日起就已經存在了,一直延續至今。

早在原始社會,打架現象就很普遍。在強調文明建設是一種十分不文明的行為,程度較大的屬於違法行為甚至造成刑事案件。

G.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是否適用調解處理

治安調解,是指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勸說、教育並促使雙方交換意見,達成協議,對治安案件做出處理的活動。而第五十條的規定如下: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這不是個人與個人的糾紛,不是侵犯個人私權利,而是侵犯了國家公權力,管理秩序,所以不適用調解處理。
望採納~

H. 治安案件調解不成功的話怎麼辦警方會怎麼處理

調解以兩次為限;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調解不成的,及時對違反治安管理人裁決治安處罰;對損害賠償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案件處理

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機關和基層保衛組織依法對需要給予治安行政處罰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和不夠立為刑事案件的輕微違法犯罪行為,通過立案確認、進行查處的案件。

根據有關規定,社會上發生的治安案件一般由當地公安派出所負責查破;發生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的治安案件,由本單位保衛組織查破,沒有保衛組織的單位,由所在地公安機關負責查破。

另外,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中需要給予警告、5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

1.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條例及釋義)

2.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不嚴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

3. 受害人有權知道處理結果。

(8)治安管理處罰法調解擴展閱讀

(一)除具有下列情形的外,治安案件要公開處理:

1、涉及警務秘密的;

2、涉及個人隱私的;

3、當事人未滿18周歲的;

4、辦案單位認為不宜公開處理的其他情形。

(二)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投案以及其它行政主管機關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進行登記,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對屬於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2、對屬於其它公安機關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並告知當事人;

3、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告知當事人向其它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三)情節比較簡單,事實清楚的案件7個工作日內辦結,案情比較復雜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上述所限不包括聽證,當事人傷情鑒定以及涉案物品估價時間;因特殊原因不能辦結的向當事人作出解釋。

(四)將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案件的查辦、復議、訴訟程序,以及裁決治安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當事人。

(五)設立案件查處結果公開專欄,每周將所辦治安案件的查處結果向社會公布。

(六)治安調解由辦案民警主持,召集雙方當事人參加,調解應製作調解筆錄和《治安調解書》;公開調解的案件,允許群眾旁聽。

1、適用治安調解的范圍

(1)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造成輕微傷害的;

(2)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故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輕微的;

(3)其他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

(4)違法行為造成傷害或損害,受害方要求賠償損失,負擔醫療費用的。

2、治安調解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依法進行,調解前必須先立案並查明案件基本事實,分清當事人責任。

3、調解以兩次為限;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調解不成的,及時對違反治安管理人裁決治安處罰;對損害賠償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賠償的損失費或者負擔的醫療費用是指由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造成的直接的經濟損失,包括:因傷害造成誤工的工資和獎金、損失的物品、治傷的醫療費、因傷害看病所乘合理的交通工具費以及公安機關認為應當賠償的其他損失、費用,醫療費用以公安機關認可的醫院所開具的收據為准(急診除外)。

被侵害人是城鎮個體經營者、農民和其他無固定工資收入的人員,需要賠償其誤工收入的,以行為人所在縣(市)區上年度人均收入為標准按時計算。

(七)查處涉黃、涉賭、涉娼案件以及辦理制售假冒、偽劣產品中涉及刑事犯罪案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公安部《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

參考資料:網路-治安案件網路-治安調解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I.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適合調解的案件都有哪些呢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適合調解的案件前提條件是,引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原因必須是民間糾紛。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因家庭、鄰里、婚姻、繼承、扶養、禮儀、財產等民間關系引起的權益爭執。對於非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適用調解。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作了明確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製造雜訊、發送信息、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動物恐嚇他人、侮辱、誹謗、誣告陷害、侵犯隱私、偷開機動車等治安案件也可以調解處理。

(9)治安管理處罰法調解擴展閱讀: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調解的治安案件必須屬於法定范圍。即屬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公安機關對其他治安案件不得調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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