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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裝監理職責

發布時間: 2020-12-11 06:59:43

1. 工程監理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近年來,我國已逐步取消強制監理,並著手試點全過程工程咨詢和建築師負責制、探索「監理+保險」的多元質量安全管理模式。在接軌國際、創新發展的同時,工程監理也應加快革新步伐。此次蘇州即將實施的新政,一方面多措並舉強化了監理的工作地位,傳遞了積極的行業信號,另一方面也啟示監理行業:只有順應變革,才能迎來機遇;只有創新求變,才不會被替代。

2. 工程監理的職責有哪些

項目總監理工程師
組織和領導駐地監理部人員,盡職盡責的完成監理任務;
審定批准承包單位制訂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工程進度計劃和用款計劃;
主持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及監理組織的工地例會;
對單位工程進行開工審批和發布開工令;
對分包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查;
解釋合同中的歧義,進行合同管理;
發布暫停施工令和復工令;
對承包單位的違約行為發布通知和指令;
發布工程變更令和核定額外工程的價格;
審核工程延期和索賠費用;
處理重大質量事故;
簽發監理月報;
審定承包單位完成的工程量,簽發月付款證書;
簽發竣工移交證書;
簽發竣工結算證;
簽發保修期證書;
簽署最終支付證書;
簽署監理竣工資料;
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必須定期巡視施工現場,並做好巡視記錄,發現和解決施工中存在的問題。
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或副總監理工程師
在項目總監理工程師領導下及授權范圍內,組織主管部門的監理人員具體實施監理任務;
審核承包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工程進度計劃和用款計劃;
主持召開經常性工地會議、各類專業技術會議以及各種協調會議,發布會議紀要;
當各合同文件之間出現矛盾時,有權澄清不一致的地方;
協助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做好發布開工令的審核工作;
研究索賠要求並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建議;
核實並掌握工地各種情況,依據合同處理工程延期和工程索賠問題,減少索賠損失;
為了保證工程與施工人員的安全,有權下令暫時停止施工;
審核施工測量方案;
審核計量結果,審核中期各種付款證書;
組織見證試驗,確定監理抽驗和檢查;
對承包單位的違約行為進行檢查、糾正;
對不符合規范、規程、合同要求的工程材料、設備和工程質量發布指令;
批准分部工程開工和對分部、分項工程質量進行驗收;
核簽一般性工程變更和簽發工程變更通知單;
協調施工現場的管理,處理好質量、進度、投資之間的關系;
參與工程安全事故的檢查及處理;
審核竣工資料及竣工圖紙;
協助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好竣工初驗,參與甲方的竣工驗收與質量監督站的核驗;
參與審核工程竣工結算;
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總監理工程師及建設單位提交反映工程動態的有關報告;
做好項目監理工作總結;
參加公司工程部組織的保修期的巡視檢查,督促施工單位進行維修工作。
專業監理工程師
按合同、設計圖紙、技術規范要求,審核施工組織設計或方案並監督其實施;
巡視檢查並監督各工序的施工工藝和工程質量,發現和解決施工中存在的問題;
搞好隱蔽工程、重要工序、重要操作、關鍵部位的旁站監理及分部分項工程質量驗收,簽發工程檢驗認可書;
按工程計劃進度檢查工程進展,提出分析建議;
核簽工程計量;
初審設計變更,提出審查意見後,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終審;
按職能分工進行監理組報表和監理記錄的收集和整理;
按計劃進行有見證的取樣,並審核試驗結果;
向總監理工程師匯報重大事項,並提出相關的意見或解決辦法;
負責組織和做好竣工資料、竣工圖紙的審核工作;
協助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做好工程竣工初驗和核驗工作。
監理員
完成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交辦的任務,做好其助手;
深入研究圖紙、合同、技術規范,督促承包單位執行承包合同,嚴格按照工藝操作規程、規范、質量標准施工;
對監理工程進行巡視、抽檢、驗收,對重點工序、重要操作、關鍵部位進行旁站監理;
把好施工過程中質量、進度、計量第一關,完整、如實地填報各類書面報表資料;
參與竣工資料及竣工圖紙的審核;
參與竣工初驗、竣工核驗;
做好監理資料的整理、存檔工作。

3. 設備安裝監理職責是什麼

監理施工單位按照施工規范和施工圖紙施工

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項目設備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設備工程監理專業技術人員素質,保證設備工程監理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國務院頒布的《質量振興綱要》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建設項目中對重要設備形成過程中的質量、進度等環節工作進行控制、見證、檢驗和審核的設備監理中介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
本規定所稱重要設備,是指國家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等所需的用於滿足工業生產工藝流程、形成生產能力的成套設備、重要單元設備,以及國家重點信息系統的重要硬體及支持其運行的配套軟體。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設備監理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注冊後,根據設備監理合同獨立執行設備工程監理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四條 國家對設備監理行業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統一規劃。
第五條 人事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共同負責全國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對注冊設備監理師的執業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考試
第六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國家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國家質檢總局組織成立「注冊設備監師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會」,負責擬定考試科目、編寫考試大綱、組織考試命題,研究建立考試題庫;國家質檢總局對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進行初審,統籌規劃培訓工作。
培訓工作按照與考試分開、考生自願參加的原則進行。
第八條 人事部組織專家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會同國家質檢總局對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准。
第九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按照《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評聘為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工程技術專業中專學歷,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滿20年。
(二)取得工程技術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滿15年。
(三)取得工程技術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滿10年。
(四)取得工程技術專業碩士以上學位,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滿5年。
第十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和國家質檢總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范圍有效。
第三章 注冊
第十一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實行注冊登記制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登記才能以注冊設備監理師名義執業。
第十二條 國家質檢總局或其授權機構為注冊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監督部門或其授權機構為注冊登記機構。
第十三條 人事總和各級人事行政部門對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注冊和使用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十四條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需要辦理注冊登記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後,報所在地省級注冊登記機構辦理注冊手續。
第十五條 申請注冊者,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注冊設備監理師崗位工作。
(四)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第十六條 經審核合格准予注冊後,由注冊登記機構核發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印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設備監理師注冊證》,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注冊情況欄內加蓋注冊專用章。
第十七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注冊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應到所在省級注冊登記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在注冊有效期限內,變更執業單位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再次注冊者,除符合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外,還須提供接受繼續教育的證明。
第十八條 經注冊的注冊設備監理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冊登記機構注銷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因過錯造成設備工程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嚴重違反職業道德。
(五)脫離注冊設備監理師崗位連續滿2年的。
(六)同時在2個以上設備監理機構進行監理活動的。
第十九條 注冊登記機構對注冊設備監理師所受處分情況,應及時記錄在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備注欄內。
第二十條 各省級注冊登記機構應定期將注冊登記及管理情況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國家質檢總局應定期公布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的注冊和注銷情況。
第四章 職責
第二十一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應根據所在設備監理機構規定的專業范圍,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准,根據監理合同的要求執行相應專業設備工程的監理任務。
第二十二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的執業范圍:對重要工程設備的設計、加工、製造、儲運、材料采購、組裝、測試等重要形成過程、關鍵部件的質量控制,進行見證、檢驗、審核,對項目進度、投資款項撥付情況進行監督和參與項目實施過程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在受聘的設備監理機構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代表設備監理機構獨立執行本專業設備工程監理任務,參與重要設備形成各階段管理。
(二)對選擇設備工程設計、采購、製造、儲運、組裝、測試、檢驗等過程提出合理化建議。
(三)對項目承包合同、技術方案、法規與標准、重要和關鍵的工藝規程、組裝與測試規程等技術文件與資料進行審核並提出修改意見。
(四)對設備形成的重要過程、關鍵部件等質量控制進行見證、檢驗和審核。
(五)對項目執行中費用撥付、追加、扣減提出建議,並對項目的進度情況進行監督。
(六)對項目執行中,在違反承包合同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行為提出勸告,並向有關方面和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在合同期內公正、客觀地履行職責,根據所在設備監理機構賦予的職責,對其負責的監理任務承擔相應責任。
(二)為委託方提供合同約定的監理服務,維護委託方的合法權益。
(三)不得參與對設備監理項目有影響的經濟技術活動。
(四)嚴格保守有關方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五)只在一個設備監理單位執業。
第二十五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覺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更新知識,保持較高專業技術水平。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取得注冊設備監理師資格,是設立設備工程監理機構、擔任設備工程監理機構技術負責人或代表設備監理中介機構獨立執行監理業務人員的必備條件。
第二十七條 在實施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之前,對長期從事設備工程領域業務工作,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受聘擔任工程技術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通過考核認定辦法,取得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由人事部、國家質檢總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執行設備工程監理業務的中介機構,其注冊設備監理師專業分類和數量配備,由國家質檢總局會同各有關專業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九條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台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規定要求的,也可報名參加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並申請注冊。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03年12月1日後施行。

4. 建設工程監理職責是什麼

1、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含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2、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3、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5. 監理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1、認真學習和貫徹有關建設監理的政策、法規以及國家和省、市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政策、標准和規范,在工作中做到以理服人。

2、熟悉所監理項目的合同條款、規范、設計圖紙,在專業監理工程師領導下,有效開展現場監理工作,及時報告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3、認真學習設計圖紙及設計文件,正確理解設計意圖,嚴格按照監理程序、監理依據,在專業監理工程師的指導、授權下進行檢查、驗收;掌握工程全面進展的信息,及時報告專業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

4、檢查承包單位投入工程項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設備及其使用、運行狀況,並做好檢查記錄;督促、檢查施工單位安全措施的投入。

5、復核或從施工現場直接獲取工程計量的有關數據並簽署原始憑證;

6、按設計圖及有關標准,對承包單位的工藝過程或施工工序進行檢查和記錄,對加工製作及工序施工質量檢查結果進行記錄;

7、擔任旁站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指出並向專業監理工程師報告;

8、記錄工程進度、質量檢測、施工安全、合同糾紛、施工干擾、監管部門和業主意見、問題處理結果等情況,做好有關的監理記錄;協助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監理資料的收集、匯總及整理,並交內業人員統一歸檔。

9、完成專業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交辦的其它任務。

10、現場發現問題就地解決,同時向監理工程師匯報。


6. 國家規定工程監理的職責是什麼

自從我國實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以來,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已成為項目監理機構的核心和支柱。工程質量的優劣,監理成效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總監理工程師的素質和水平。在項目監理機構,總監理工程師對外是代表監理單位,對內則是監理機構日常工作的負責人。由此可見,在項目監理機構中,總監理工程師扮演著承上啟下、統攬全局的重要角色。《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明確規定:「建設工程監理應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就更加明確了總監理工程師的地位和責任。
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全面履行監理合同,其主要任務包括投資控制、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組織協調,即「三控制、二管理、一協調」。總監理工程師怎樣才能較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這就要求總監理工程師不僅要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術水平,還要具有較高的組織協調能力,應該是一專多能的復合型人才。總監理工程師應具備一下幾個方面的基本素質。
一、 總監理工程師的職業道德
由於總監理工程師在工程建設中的特殊地位,同時擁有一定的權利,必然成為建設、施工、監理三方的中心人物,所以,總監理工程師必須廉潔自律,恪守職業道德,在執業過程中不能損害工程建設任何一方的利益,客觀公正地處理事情,以理服人,這樣才能真正贏得各方的信任,以利於監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同時,總監理工程師還應該有親和力,嚴己寬人 ,善於調動全體監理人員的工作熱情。
二、總監理工程師的協調能力
在建設工程監理中,要保證項目的參與各方圍繞建設工程開展工作,使項目目標順利實現,
組織協調工作最為重要,也最為困難。總監理工程師在處理問題時,既要充分堅持原則,又要充分體現出解決問題方式的靈活性,採用多種多樣的方式方法,堅持多溝通、多協商,與不同層次的人交換意見達成共識。總監理工程師應做好的協調工作有:一是對內協調,總監理工程師應做好項目監理機構個專業人員分工,處理好各種矛盾,充分調動監理人員的積極性;二是對外協調,主要是協調工程項目建設中各方的關系,這些關系主要包括與業主、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政府各級職能部門的關系。
三、總監理工程師的領導能力
總監理工程師應有一定的領導能力。作為總監理工程師,要博學多識、通情達理、有合作精神,能正確處理好人際關系;要善於應變、善於預測、處事果斷,能對事實進行決策;要尊賢愛才、寬容大度,善於組織,充分發揮每個人的才能;要勇於負責,敢於創新,敢於承擔風險。
項目監理機構由若干個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組成,總監理工程師要能夠知人善任,妥善安排每個人員的工作,有效地調動全體監理人員的工作熱情,使項目監理機構在工程建設中起到紐帶作用。總監理工程師通過主持工地例會,協調工程建設中的質量、進度、造價及施工安全等方面的問題,與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合作關系。
四、總監理工程師的業務素質
監理工作是為業主提供監理技術服務的,既有技術、又有管理的一項綜合性的技術工作,是一項「高智能」的工作,作為這項工作的「領導」,總監理工程師不僅要具備專業技術知識,還必須具備一定的經營知識、管理知識、造價知識和法律知識等。只有具備了廣泛的知識結構,才能具有較強的決策能力、組織能力、指揮能力和應變能力。因此,總監理工程師要不斷地掌握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等的基本知識,不斷地充實、完善自我。
總監理工程師不僅要有扎實的理論基礎知識,而且還要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實踐經驗來源於實踐鍛煉。在實踐工作中,如果不善於自我總結和提高,也很難取得豐富的實踐經驗,因此,只有具備較豐富實踐經驗的總監理工程師,才能帶領監理機構的全體成員,共同去順利完成監理任務。
五、總監理工程師的身體素質
監理工作的地點是施工實施現場,一般情況下條件簡陋,比較艱苦,較多的工作施工狀況是無晝夜之分的,既有地下作業又有高空作業,既有在烈日下施工又有在寒風中施工,因此,只有具備了健康的身體、充沛的精力、旺盛的意志,才能擔此重任。
綜上所述,要想成為一名高素質、高水平的總監理工程師,就必須不斷地學習、實踐、總結和提高,才能適應新時期的監理事業發展的要求。

7. 裝修監理的工作職責有哪些

1、裝飾裝修專業監理工程師是在項目總監理領導下的專業監理責任人,也是項目總監的助理。在監理周例會上,提出現場施工進度、質量、安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及解決辦法,並向總監理提供周報材料。

2、裝飾裝修專業監理工程師對相應施工承包人進行工程進度的控制,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施工安全進行監督。發現違規行為,應先口頭提出,對未變更的,給予書面警告(監理通知)。

對可能發生的質量事故、人身安全等問題,應檢查施工單位的預控方案和措施,並及時通知總檢查員向施工單位發出整改通知或停工令。整改完成,檢查符合要求後,方可下達繼續施工或復工令。

3、裝飾專業監理工程師參加圖紙會審,檢查本專業施工圖與相關專業(特別是安裝專業)圖紙是否有矛盾,並與圖紙會審意見形成會審意見施工單位提交總監理工程師、設計單位和甲方,組織圖紙會審,經各方確認後與圖紙一起使用。

4、審核專業承包人的施工資質證件,各工種人員的上崗證件、施工組織設計或方案、開工報告。

5、對裝飾裝修材料檢查驗收、取樣、見證,並提交部分材料進行檢驗。對顏色、材質有嚴格要求的材料,必要時應留有小樣備查驗證。



(7)安裝監理職責擴展閱讀:

裝修監理的施工准備:

1、讀圖和材料明細,起草施工圖和材料選定審核意見,書面報告項目總監;

2、詳讀施工合同和附件中各種管理規定,將施工方義務和責任條款抄寫入《監理日記》;

3、初審施工組織方案設計和節點進度計劃、流水段劃分計劃、勞動力安排計劃、材料進場計劃、成品保護計劃、安全文明施工計劃,簽署書面審核意見報項目總監;

4、初審施工資質材料,簽署審核意見報項目總監;

5、檢查施工條件和施工單位施工准備情況,書面報項目總監。

8. 設備安裝監理的職責

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項目設備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設備工程監理專業技術人員素質,保證設備工程監理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國務院頒布的《質量振興綱要》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建設項目中對重要設備形成過程中的質量、進度等環節工作進行控制、見證、檢驗和審核的設備監理中介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
本規定所稱重要設備,是指國家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等所需的用於滿足工業生產工藝流程、形成生產能力的成套設備、重要單元設備,以及國家重點信息系統的重要硬體及支持其運行的配套軟體。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設備監理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注冊後,根據設備監理合同獨立執行設備工程監理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四條 國家對設備監理行業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統一規劃。
第五條 人事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共同負責全國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對注冊設備監理師的執業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考試
第六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國家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國家質檢總局組織成立「注冊設備監師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會」,負責擬定考試科目、編寫考試大綱、組織考試命題,研究建立考試題庫;國家質檢總局對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進行初審,統籌規劃培訓工作。
培訓工作按照與考試分開、考生自願參加的原則進行。
第八條 人事部組織專家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會同國家質檢總局對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准。
第九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按照《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評聘為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工程技術專業中專學歷,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滿20年。
(二)取得工程技術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滿15年。
(三)取得工程技術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滿10年。
(四)取得工程技術專業碩士以上學位,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滿5年。
第十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和國家質檢總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范圍有效。
第三章 注冊
第十一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實行注冊登記制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登記才能以注冊設備監理師名義執業。
第十二條 國家質檢總局或其授權機構為注冊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監督部門或其授權機構為注冊登記機構。
第十三條 人事總和各級人事行政部門對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注冊和使用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十四條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需要辦理注冊登記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後,報所在地省級注冊登記機構辦理注冊手續。
第十五條 申請注冊者,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注冊設備監理師崗位工作。
(四)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第十六條 經審核合格准予注冊後,由注冊登記機構核發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印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設備監理師注冊證》,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注冊情況欄內加蓋注冊專用章。
第十七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注冊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應到所在省級注冊登記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在注冊有效期限內,變更執業單位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再次注冊者,除符合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外,還須提供接受繼續教育的證明。
第十八條 經注冊的注冊設備監理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冊登記機構注銷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因過錯造成設備工程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嚴重違反職業道德。
(五)脫離注冊設備監理師崗位連續滿2年的。
(六)同時在2個以上設備監理機構進行監理活動的。
第十九條 注冊登記機構對注冊設備監理師所受處分情況,應及時記錄在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備注欄內。
第二十條 各省級注冊登記機構應定期將注冊登記及管理情況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國家質檢總局應定期公布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的注冊和注銷情況。
第四章 職責
第二十一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應根據所在設備監理機構規定的專業范圍,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准,根據監理合同的要求執行相應專業設備工程的監理任務。
第二十二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的執業范圍:對重要工程設備的設計、加工、製造、儲運、材料采購、組裝、測試等重要形成過程、關鍵部件的質量控制,進行見證、檢驗、審核,對項目進度、投資款項撥付情況進行監督和參與項目實施過程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在受聘的設備監理機構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代表設備監理機構獨立執行本專業設備工程監理任務,參與重要設備形成各階段管理。
(二)對選擇設備工程設計、采購、製造、儲運、組裝、測試、檢驗等過程提出合理化建議。
(三)對項目承包合同、技術方案、法規與標准、重要和關鍵的工藝規程、組裝與測試規程等技術文件與資料進行審核並提出修改意見。
(四)對設備形成的重要過程、關鍵部件等質量控制進行見證、檢驗和審核。
(五)對項目執行中費用撥付、追加、扣減提出建議,並對項目的進度情況進行監督。
(六)對項目執行中,在違反承包合同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行為提出勸告,並向有關方面和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在合同期內公正、客觀地履行職責,根據所在設備監理機構賦予的職責,對其負責的監理任務承擔相應責任。
(二)為委託方提供合同約定的監理服務,維護委託方的合法權益。
(三)不得參與對設備監理項目有影響的經濟技術活動。
(四)嚴格保守有關方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五)只在一個設備監理單位執業。
第二十五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覺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更新知識,保持較高專業技術水平。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取得注冊設備監理師資格,是設立設備工程監理機構、擔任設備工程監理機構技術負責人或代表設備監理中介機構獨立執行監理業務人員的必備條件。
第二十七條 在實施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之前,對長期從事設備工程領域業務工作,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受聘擔任工程技術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通過考核認定辦法,取得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由人事部、國家質檢總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執行設備工程監理業務的中介機構,其注冊設備監理師專業分類和數量配備,由國家質檢總局會同各有關專業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九條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台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規定要求的,也可報名參加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並申請注冊。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03年12月1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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