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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人大代表職責

發布時間: 2020-12-10 16:11:46

『壹』 人大代表的職責

人大代表職責抄,密切聯系人民群眾,深入了解社情民意,了解當前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徵集全國和省兩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議案、建議案,向國家機關部門反映人民呼聲,提出意見和建議。同時,宣傳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相關知識和法律法規政策

『貳』 人大代表具有哪些法定權利和職責

1、言論免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我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各種會議包括全體會議、小組會議、代表團會議、專門委員會會議、主席團會議、常委會全體會議和分組會議。當然,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閉會期間的言論,不在此范圍。「不受法律追究」意味著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引用任何法律、法規、規章來處理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上的發言和表決;任何旨在追究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上言行責任的規范性文件都是違憲的。而且實際上,對此還應作寬泛的理解,即代表的發言和表決,不僅不受法律的追究,也不能受黨紀和政紀的處分
2、人身自由的特別保護。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縣以上地方各級人大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審判;代表如因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對代表採取除逮捕和刑事審判以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
3、給予代表履行職責所需的時間、經濟保障、交通、通訊便利。

『叄』 人大代表的職責

人大代表的基本職責:人大代表應當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代表職權,積極履行代表義務,充分發揮代表作用。
人大代表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努力實踐「三個代表」,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人大代表要按時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自覺遵守大會紀律,依法認真行使大會期間的各項職權,審議各項工作報告並發表意見,積極提出議案及建議、批評和意見,努力做好大會期間的工作。
人大代表應當積極參加閉會期間人大常委會組織的會議、視察、執法檢查、調研、評議等活動,參加代表小組組織的活動,提出議案及建議、批評和意見,協助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閉會期間代表參加活動的時間,省、市兩級人大代表每年20天,縣(市區)鄉兩級人大代表每年15天。 人大代表應當參加人大常委會和代表小組組織的學習培訓、法制講座等,努力提高自身素質。
人大代表要密切聯系人民群眾,經常走訪聯系選民,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人大代表要密切與選舉單位的聯系,積極參加原選舉單位組織的各項代表活動,經常回原選舉單位聽取意見、報告執行代表職務的情況,自覺接受監督
人大代表應當努力做好本職工作,取得優異成績,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發揮模範帶頭作用。

『肆』 人大代表具有哪些職責

附件1:人大代表職責 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是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代表通過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閉會期間的代表活動,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法律和法規賦予的職權,行使管理國家權力。 二、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一切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壓制、打擊報復。 三、代表個人或者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四、代表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安排進行視察,參加執法檢查和評議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及其他代表活動。 代表可以持代表證在本行政(區)域內進行視察。被視察單位應當如實匯報情況,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改進工作。 五、代表可以按照便於組織和開展活動的原則,組成代表小組。代表小組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開展代表活動,其工要內容: (一)學習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進行調查研究; (三)開展視察和其它形式的代表活動,協助當地國家機關推行工作; (四)聯系人民群眾,聽取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 (五)交流代表活動經驗。 六、代表必須模範地遵守憲法、法律、法規,保守國家秘密。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法律、法規的實施;要密切聯系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接受其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不在原選(區)或者原選舉單位所轄范圍內工作、居住的代表,在任期內,至少到原選(區)或者原選舉單位參加一次代表活動。 六、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無特殊情況,每年離開其所在工作、生產崗位執行代表職務的時間市代表不少於十日,鎮代表不少於七日。 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時,其所在單位必須給予時間保證和提供便利條件;其工資、獎金、補貼等福利待遇,均按在本單位正常出勤對待。無固定工資收入的代表,由本級財政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確定的標准,給予補貼。 八、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代表的權利,支持代表執行代表職務。阻礙、拒絕協助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或者對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代表打擊報復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理。九、對縣級以上的各級代表,實施逮捕、刑事審判以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執行機關必須報經該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才能執行。縣級以上的各級代表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鄉鎮的代表被實施逮捕、刑事審判以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執行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該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 代表被執行機關限制人身自由時,應當主動表明代表身份,並有權向本級或者上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申訴,執行機關應當立即轉交,不得壓制。 十、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請假。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代表資格終止。
附件2:人大代表小組活動制度 一、為規范市、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小組(以下簡稱代表小組)的活動,更好地發揮代表小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市、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代表小組活動。 三、代表按照便於組織和開展活動的原則組成代表小組,每個代表小組設組長1名,副組長1名,聯絡員1名,負責代表小組活動的組織和聯絡。代表小組開展活動相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或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工作機構的指導。 四、代表小組的活動內容。 (一)學習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 (二)圍繞憲法和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情況;政府及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市委重大工作部署情況;承辦單位辦理落實代表的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情況;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市人大常委會的審議議題;重點民生工程建設情況開展視察調研活動。 (三)根據市人大常委會或鎮人大主席團統一安排的會前視察、執法檢查和評議工作,開展調查研究活動。 (四)加強代表與選民的聯系,定期深入到原選舉單位和選民中間,主動徵求選民的意見和建議,採取多種方式經常聽取和廣泛收集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為參加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做好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的准備工作。 (五)組織代表總結交流活動情況。組織代表交流向原選舉單位述職的活動。 五、代表小組的活動方式。 (一)學習的方式。可採取代表小組或聯組學習交流等形式,以提高代表法治意識和依法履職能力和水平。 (二)視察的方式。視察活動可採取會前視察、專題視察、聯組視察和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等形式進行。 (三)調查研究和聯系群眾的方式。通過走訪、座談、調查等形式廣泛了解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並協助政府推行工作。 (四)其他有利於履行職務的方式。 六、代表小組的活動制度。 (一)代表小組活動每季度不少於1次,每次活動的時間和方式可根據活動的內容確定。 (二)代表小組應當制定年度活動計劃。制訂活動計劃要從實際出發,選准題目,注重實效。活動計劃應經小組全體代表討論確定,並相應送交市、鎮人大代表工作機構備案。代表小組的活動一般應按計劃進行,若遇情況變化和另行需要也可作適當調整。調整後應及時告知市、鎮人大代表工作機構。 (三)代表小組應當建立代表參加小組活動登記制度、代表履職活動情況記錄制度和年度總結交流制度。 (四)代表小組長或聯絡員應將活動的時間、地點和內容等事項提前一周通知每位代表和代表所在單位,以便活動順利開展。 (五)代表小組開展視察或調研活動,可以聽取被視察單位的工作匯報,可以實地察看情況,可以向被視察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視察結束後,小組長或聯絡員應及時綜合代表的意見,形成視察或調研報告,相應送交市、鎮人大代表工作機構。 七、代表小組的活動總結。(一)代表小組每半年對活動情況進行小結,並將總結材料相應送交市、鎮人大代表工作機構。(二)代表小組應於年末組織代表填寫《人大代表履職登記表》,匯總後相應送交市、鎮人大代表工作機構。 (三)市人大代表小組要積極開展爭創先進代表小組和代表履職先進個人的活動,及時報送代表活動情況和先進事跡材料,市人大常委會每年遴選部分小組和代表履職的先進事跡進行宣傳。
附件4: 人大代表活動計劃安排表 鎮(區) 年 月 日時間活動內容參加人員備注
附件5:代表學習登記表時間主持人參加人員名單 學 習 內 容 附件6:市(鎮) 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履行職登記表( 年)代表姓名 現任職務 提出議案或建議(件) 撰寫調研報告(篇) 參加代表活動(次) 聯系走訪選民(人次) 年度代表工作小結

『伍』 你作為一名人大代表,應怎樣履行好自己的職責

作為一名人大代表,履行好自己的職責就要做到:帶頭依法辦事、密切聯系專群眾、認真出席人大屬會議。

人大代表通過廣泛聯系群眾,傾聽群眾呼聲,體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下情上達,上情下達,成為黨和國家聯系人民群眾的橋梁紐帶。

特別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之前,就將要審議的議題開展視察或調查,走訪選舉單位和選民,聽取和收集群眾的意見,為向大會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及意見作準備。在平時也要及時溝通人民群眾與本級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系,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5)縣人大代表職責擴展閱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各項職權,參加行使國家權力。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與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並接受人民監督。

『陸』 作為人大代表必須履行哪些職責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權利有:(1)出席代表大會會議權,人大代表有權參加大會全體會議、代表團會議、小組會議及其它有關會議;(2)審議權,審議列入大會議程的各項議案和報告;(3)提議案權,可以提出屬於本級代表大會職權范圍的議案;(4)選舉權,包括決定任免權。參加列入大會的選舉事項,並可對提交大會討論的候選人名單提出意見或提出新的候選人;(5)詢問權,在審議議案和報告時,可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6)質詢權,可向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質詢案;(7)罷免權,可以提出對本級國家機關組成人員的罷免案;(8)提議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權;(9)表決權,可以對大會交付表決的議案、報告及有關事項或人事任免案表示願意和選擇;(10)提建議、批評和意見權。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權利有:(1)組建代表小組開展代表活動權;(2)視察權;(3)持證視察權;(4)依法約見本級和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權;(5)提議臨時召集代表大會會議權;(6)列席會議權;(7)參加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權;(8)提建議、批評和意見權。此外,人大代表被罷免時有申訴的權利,在執行代表職務時,享有人身特別保護權和言論免責權,並在時間、經濟和物質上受到保障。

問:人大代表有哪些義務?

答:代表法中沒有專章規定人大代表的義務,但對代表提出了要求,也就是代表應盡的義務,主要有五項:

一、要積極參加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依法行使代表職權;二、要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的機密,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三、要同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四、接受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的監督,並回答他們對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提出的問題;五、要協助本級人民政府推進工作。

『柒』 人大代表 職責權利

(一)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

(二)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等;

(三)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四)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

(五)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表決;

(六)獲得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所需的信息和各項保障;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條 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二)按時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做好會議期間的各項工作;

(三)積極參加統一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等履職活動;

(四)加強履職學習和調查研究,不斷提高執行代表職務的能力;

(五)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六)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勤勉盡責;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捌』 人大代表應該履行什麼職責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根本政治制度。

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二)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四)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五)選舉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

(六)選舉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八)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九)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十)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一)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二)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三)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四)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五)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

(三)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責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表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根據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免,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決定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十三)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四)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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