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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治安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0-12-10 14:32:37

❶ 請問關於辦理居住證的事宜

日前中央綜治委在會議上傳出消息,公安部正在抓緊研究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擬取消農業、非農業戶口的界限,探索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昨天公安部有關人士介紹說,目前全國已有山東、遼寧、福建等11個省的公安機關開展了城鄉統一戶口登記工作,擬取消農業、非農業戶口界限,北京暫不在其列
中央綜治委流動人口治安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公安部副部長劉金國25日在中央綜治委2005年第二次全體會議上透露,公安部正在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擬取消農業、非農業戶口界限,探索建立城鄉統一戶口登記管理制度,同時,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作為落戶的基本條件,逐步放寬大中城市戶口遷移限制。

針對建立城鄉統一戶口登記制度,昨天公安部有關人士說,目前這一規劃還沒有明確的實施時間,但這項規劃是中國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之一,公安機關正在積極、穩妥地推進這項工作。

目前有的省市已經逐步啟動戶籍管理制度的改革。2003年,湖北省選定在武漢、襄樊和黃石三市為試點,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性質,統一登記為「湖北居民」戶口。2004年,山東實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不再收取城市增容費。(北京晚報/王薔)

中國擬取消戶口界限 建立城鄉統一戶口登記制

中央綜治委流動人口治安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公安部副部長劉金國透露,公安部正在抓緊研究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擬取消農業、非農業戶口的界限,探索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同時,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作為落戶的基本條件,逐步放寬大中城市戶口遷移限制。

廣東擬調整改革戶籍政策 外地人買房建房可入戶

在廣東購買或自建合法住宅的外來事主有望同時遷入戶口!日前,針對外地人來廣東購了房但戶口遷移卻困難重重的情況,省公安廳表示,目前正爭取重新啟動戶籍制度的調整改革,購房入戶擬統一政策,屆時,凡在廣東購買或自建合法住宅達到一定面積的事主可同時遷入戶口。

全國登記暫住人口8673萬 城鄉戶籍管理擬統一

下一步對流動人口的管理服務工作,要按照以人為本的理念,由過去的防範控制型管理轉變為管理和服務並重的服務型管理,建立社會化的管理模式,實現工作時單位管、暫住地社區管、黨團員組織管、系統問題部門管、治安問題公安管的工作格局

中央綜治辦:要嚴格依法管理流動人口

中央綜治委流動人口治安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前召開了部分省市流動人口管理服務調研工作匯報會。

據悉,根據中央綜治委流動人口治安管理工作領導小組2005第一次全體會議要求和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安排,8月中下旬,辦公室各成員單位派員組成6個工作組,分赴江蘇、福建、山東、河南、廣東、貴州6省就各省開展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工作情況進行了調研。同時,今年以來,北京市公安局也根據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的要求,組織各區縣局開展了流動人口管理調研工作。

公安部門為了方便居民辦理戶口手續,公布了《辦理戶口須知》,具體內容如下:

辦理戶口須知

居民、職工家屬城鎮戶口申報落戶:
由本人持(1)落戶申請書;(2)被投靠人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3)投靠人原籍戶籍證明;(4)結婚證原件、復印件;(5)雙方身份證復印件;(6)投靠人原籍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無業證明;(7)投靠人戶口是兵團的,由兵團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無業證明,到所在派出所申報,由戶籍警核實後填寫「申請入戶審批表」的簽署意見,並由戶籍警給申報人填寫《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責任書》交申報人,申報材料經所長審核後,上報分(縣)公安局審批並列印准遷證下發各派出所,申報人憑《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責任書》回執領取准遷證。
居民、職工家屬申報「農轉非」落戶須知:
由本人持(1)落戶申請書;(2)被投靠人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3)投靠人原籍戶籍證明:(4)結婚證原件、復印件;(5)雙方身份證復印件;(6)投靠人戶口是兵團的,由兵團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無業證明,到所在派出所申報,由戶籍警核實後填寫「申請入戶審批表」的簽署意見,並由戶籍警給申報人填寫《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責任書》交申報人,申報材料經所長審核後,上報分(縣)公安局審批並列印准遷證下發各派出所,申報人憑《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責任書》回執領取准遷證。
成建制單位搬遷落戶:
由申請單位向人民政府寫出報告,市公安局根據政府批准文件和落戶花名冊審核提出意見,報政府批准,由市公安局會同有關單位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
徵用土地落戶:
由單位持(1)人民政府批文、人民政府的征地公告;(2)征地協議;(3)安置協議;(4)落戶人員花名冊,由市公安局根據人民政府的批文,計委下過的計劃,由市公安局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
復員轉業軍人異地落戶:
由本人持退伍軍人落戶介紹信、退伍證、接受單位證明、配偶戶口薄、結婚證上述證明到市公安局審批,由市公安局戶口接待室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
兵團系統調動及家屬、子女的落戶:
在自治區人事勞動部門下達的控制指標數內,由本人憑兵團人事、勞動部門出具落戶證明、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接受單位證明到公安局審批,市局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
有固定住所、穩定收入人員落戶:
由本人持(1)本人申請;(2)住宅產權證、購房合同及發票、購房公證書或自建房手續;(3)工商營業執照。經公證的勞動合同書或單位證明及工作證(退休證);(4)戶口所在地的戶籍證明,到現住地派出所申報,由戶籍警核實填寫「申請入戶審批表」簽署意見,經主管所長審批後,報分(縣)局主管局長審核簽署意見後,報市公安局審批。
入學前非本市常住戶口的高校畢業生分配落戶:
1、指分配到黨政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由本人持(1)報到證;(2)戶口遷移證;(3)接受單位證明;(4)分到兵團駐烏單位,由兵團分辦出具證明,到市公安局戶口接待室審核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
2、分配到民營科技企業大中專畢業生:由本人持(1)就業合同書(公證書);(2)報到證;(3)科委民營科技辦出具的證明(兵團分配的,由兵團工商聯出具證明);(4)接受單位證明;(5)戶口遷移證;(6)分配到市屬非國有企業單位的憑市分辦及就業指導報務中心出具的落戶證明。到市公安局戶口接待室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
大學畢業來我市工作,根據本人意願可申請在烏市落戶:
來烏市工作滿二年,交納了二年社會養老金的大學本科畢業生;來我市工作滿五年,交納了五年社會養老保險金的大學專科畢業生,可免交城市增容費辦理落戶。憑本人申請、大學畢業證、戶口遷移證(或戶籍證明,和各級人民政府人事、勞動、工商、稅務等職能部門或用人單位的相關證明及交納社會養老保險金憑證),到市公安局戶口接待室核准登記後,再到派出所辦理居民身份證手續.
技校畢業生落戶:
由單位持 (1) 計委、勞動部門下達的計劃或勞動部門調分計劃、花名冊; (2) 報到證、戶口遷移證、勞動合同; (3) 接受單位勞動人事部門證明, 到市公安局戶口接待室審批, 市局批准後,到派出所落集體戶口。
投資、興辦實業及西部開發建設所需人才落戶:
1、凡在我市投資、興辦實業的人員、憑本人申請、各區縣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出具的投資、興辦實業證明、戶籍證明到市公安局戶口接待室核准登記後,再到派出所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手續。按規定減免城市增容費。
2、凡是我市引進的各類人才申請在烏市落戶的,憑本人申請、戶籍證明、市人事局的證明到市公安局戶口接待室核准登記後,再到派出所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手續。按規定減免城市增容費。
離休幹部安置和隨遷家屬落戶:
由本人或單位持(1)各級黨委老乾局批准文件;(2)離休幹部安置單位證明、本人離休證;(3)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4)隨離休幹部當地安置的配偶及待業子女、未成年子女證明,到安置單位所在地分局審批,由分(縣)局主管局長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
各地駐烏辦事處工作人員落戶:
由申請落戶單位持自治區、市政府的批文和落戶人員花名冊到現住地分局審批,由分局主管局長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
科技人員家屬落戶:
由本人或單位持(1)從事廳(局)證明;(2)被投靠人單位證明;(3)結婚證;(4)投靠人原籍戶籍證明,到現住地(縣)局審批,由分(縣)局主管局長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
部隊隨軍家屬落戶:
由本人或所在部隊持(1)師以上政治部門批准隨軍證明;(2)幹部家屬隨軍審批報告表兩份;(3)本人任職命令原件、入伍登記表復印件、軍官證、結婚證;(4)投靠人原籍證明,到現住宅區地派出所申報,審核後報分(縣)局審批,由分(縣)局主管局長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
部隊幹部調動家屬隨遷落戶:
由本人或單位持(1)軍隊幹部調動行政介紹信;(2)調入部隊證明及任職命令;(3)軍官證、結婚證;(4)隨遷人員原籍戶籍證明;(5)原隨軍「幹部家屬隨軍審批報告表」復印件,到分(縣)局審批,分局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
落實政策人員落戶
由單位或本人持(1)縣級以上政府部門的平反決定;(2)接受單位或街道辦事處的證明,由分(縣)局主管局長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
轉業幹部及隨遷家屬落戶:
由本人持(1)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出具的「軍隊轉業幹部戶介紹信」;(2)本人「轉業證」、接受單位證明;(3)結婚證、戶口遷移證;(4)安置部門出具軍隊轉業幹部家屬隨遷落戶證明到分(縣)局審批,分(縣)局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
幹部、工人調動人員落戶:
由本人或單位持(1)人事、勞動部門的調令;(2)《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3)接受單位證明到分(縣)局審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
招工、招幹人員落戶:
由本人或單位持(1)錄用通知書(5聯單);(2)勞動、人事部門招干、招工文件;(3)接受單位證明;(4)招工、招干登記表;(5)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到分(縣)局審批,分(縣)局審批後,到派出所落單位集體戶。
收養小孩落戶:
由收養人持(1)收養證原件及復印件;(2)收養人申請,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派出所審核後,報分(縣)局審批,由分(縣)局主管局長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
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異地落戶:
由本人持(1)釋放證、解除勞教或少管證明書;(2)在烏市直系親屬的戶口簿;(3)在烏市直系親屬的單位或街道辦事處證明,到現住地派出所申報審核後報分(縣)局審批,經分(縣)局主管局長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
華僑港澳台胞落戶:
(1)憑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華僑回國定居證》並加蓋全國統一使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印章,憑此證辦理落戶手續;(2)港澳台胞回內地定居憑《回鄉證》由本人持上述證明到現住地派出所申請,經審核報分(縣)局審批,由分(縣)局主管局長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
出國、留學、探親返回人員:
由本人或單位持(1)本人護照、出境卡、單位證明;(2)因公出國、出境工作的,憑縣以上政府外事辦恢復戶口證明;(3)因私出國出境、留學、進修的憑市公安局外事處出具恢復戶口三聯單,到現住地派出所申請,經審核後報分(縣)局審批,由分(縣)局主管局長批准後,到派出所恢復戶口。
補錄:
憑(1)本人申請;(2)本人戶口簿或遷移證;(3)戶籍調查報告(包括戶口檔案資料和原居地調查)由戶籍警調查核實後,填《補漏登記表》,經所長審核簽字,到分(縣)局審批,由分(縣)局主管局長批准後,到派出所補錄。
出生日期、族別變更、更正:
由本人持(1)本人申請;(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出生醫學證明、區、縣兩勞動部門職工出生年月認定表或區、市民委族別認定證明,到現住地派出所申報,由戶籍警查戶籍檔案,確屬工作失誤填錯的,填寫變更審批表,經派出所審核後報分(縣)局審批,由分(縣)局主管局長批准後,到派出所變更、更正。
本市入伍的復員軍人(包括退回、開除)人員落戶:
由本人持1、本人退伍證;2、戶口簿到入伍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戶口內勤查核注銷記錄,列印戶籍證明報所長,由派出所主管所長批准後,恢復戶口。
入學前系本市常住戶口的高校畢業生落戶:
1、畢業證;2、戶口遷移證;3、戶口簿到派出所申報,戶口內勤民警查核確有遷移登記,列印戶籍證明報所長審批後,應當場恢復戶口。住址跨所變動的,先落戶口後遷出。
大中專院校、技校招生落戶:
1、入學時選擇戶口遷入烏市的,由學校派專人(1)大中專院校招生計劃或技校招生計劃;(2)遷移證;(3)花名冊;(4)錄取通知書到派出所辦理集體戶口,戶口內勤直接辦理落戶。
2、入學時不願意將戶口遷入烏市的外地生源學生,憑居民身份證、招生花名冊由學校派專人持上述材料到學校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暫住登記。
大、中專學生轉學、退學落戶:
自治區范圍內辦理轉學的憑自治區教委主管部門批准文件,跨區辦理轉學的憑轉出地和轉入地省級高教部門批准文件辦理,學生因故退學的,憑學校批准文件,到當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由當地派出所民警審核後,所長批准辦理落戶。
勞改、勞教注銷:
自2003年8月7日起,取消被判處徒刑、被決定勞動教養人員注銷戶口的規定,以往已注銷戶口的被判處徒刑、被決定勞動教養人員、需要恢復戶口的,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參軍注銷:
1、入伍通知書;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持上述證明到派出所由戶口內勤直接辦理戶口注銷手續,收繳居民身份證。
出國、(境)人員戶口:
取消出國、出境一年以上人員(在國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戶口的規定。
自2003年8月7日起,取消出國、出境一年以上人員(對於以往已注銷在國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注銷的規定。對於以往已注銷戶口的人員,若要恢復戶口的,仍按原有政策。對於已在國外,境外定居的人員,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注銷其戶口。
死亡注銷:
由家屬持1、死亡醫學證明書;2、戶口簿、身份證,到派出所由戶口內勤直接辦理戶口注銷手續。
高校錄取學生遷出:
由本人持1、戶口簿;2、入學錄取通知書到派出所由戶口內勤直接辦理戶口遷出手續。
刑滿釋放、解除勞教、解除勞教本市人員落戶:
由本人持1、釋放證、解除勞教或少管證明書;2、戶口簿到原注銷戶口派出所申報,經戶口內勤查核注銷記錄,由主管所長批准後,恢復戶口。

新出生嬰兒落戶須知

凡2003年8月7日以後出生的嬰兒:
1、隨父母自願選擇。
2、出生證、准生證各復印件一份(落戶時必須帶上原件)兩證章子必須蓋全。
出生證(蓋章處指婦幼保健站)准生證(蓋章處指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
3、三個月內新出生的嬰兒直接落戶,超過三個月經所長審批方可落戶。
4、結婚證復印件。

父母投靠子女條件及申請落戶材料

1、投靠人女性滿55歲,男性60歲。
2、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出具身邊無子女照顧證明。
3、個人落戶申請。
4、投靠人原籍出具戶籍證明。
5、被投靠人單位證明或辦事處證明。
6、被投靠人身份證復印件。
7、離退休證原件及復印件。

子女投靠父母條件及申請落戶材料

1、子女不得超過十八周歲。
2、個人落戶申請。
3、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出具戶籍證明。
4、被投靠人單位證明及辦事處證明。
5、被投靠人當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證明。
6、父母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

夫妻投靠條件及申請落戶材料

1、結婚滿四年。
2、個人落戶申請。
3、投靠人原籍出具戶籍證明。
4、非農業戶口(派出所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無業證明,兵團戶口出具兵團社會保障局無業證明)。
5、被投靠人單位證明或辦事處證明。
6、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7、雙方身份證復印件。
現在制度正在改革,以後就沒有什麼非農業戶口了,實行統一管理。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至於上海戶口的專門信息請看:
http://gaj.sh.gov.cn/policeinfo/infocatalog.asp?ChannelID=216
我想這是你所需要的最好資料,還有地址和電話,希望能夠對你有幫助。好運

❷ 辦理暫住證需要什麼手續

暫住證已經改為居住證。離開戶口所在地到另外的城市居住,需要到當地派出所版辦理居住證。手續如下:

1、持身權份證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2、所在城市租住房屋的合同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3、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兩張;

4、持以上證件材料到你租住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戶籍科辦理暫住手續,大概一周左右就能領證。

(2)居住證治安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居住證辦理要求

居住證是本市對外地來京人員實行暫住登記和《居住證》制度。《居住證》是外地來京人員在本市臨時居住的合法身份證明;外地來京人員到達本市後,應在三日內到其暫住地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

參考資料:網路-居住證

❸ 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的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
(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2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建立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制度,加強非深圳市戶籍人員(以下簡稱非深戶籍人員)服務管理,保障其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特區內非深戶籍人員居住登記和《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申領、使用及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非深戶籍人員居住登記和居住證服務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保障權益、優化服務、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應當將非深戶籍人員居住登記和居住證服務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列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目標管理體系,建立考核評價機制,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五條 市、區公安機關負責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申請受理、審核、發放等相關工作。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居住證服務管理的政策制定和綜合協調工作。
市經貿信息化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居住登記和居住證服務管理相關信息系統建設及相關信息的整合、共享和應用工作。
市、區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和計劃生育、教育、民政、住房和建設、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居住證的相關服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 出租屋管理機構、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根據公安機關的委託,可以從事居住登記、居住證申請受理及發放等具體工作。所需經費由財政保障。 第七條 居住登記實行申報義務人主動申報制度。非深戶籍人員在特區居住的,申報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委託的機構主動申報非深戶籍人員居住登記信息。
第八條 非深戶籍人員居所為租賃房屋的,出租人為申報義務人。
非深戶籍人員居所為用人單位、學校宿舍的,用人單位、學校為申報義務人。
非深戶籍人員居所為旅館業或者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經營服務場所的,經營者為申報義務人。
非深戶籍人員居所為自購(建)房屋的,本人為申報義務人。
非深戶籍人員居所為前款所列情形以外房屋的,居所提供者為申報義務人。
受他人委託實際管理房屋的,實際管理人為申報義務人。
第九條 申報義務人應當申報非深戶籍人員的下列居住登記信息:
(一)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
(二)戶籍地址、現居住地址;
(三)婚姻狀況、文化程度、職業和服務處所、同住非深戶籍人員之間的身份關系;
(四)入住、搬離現居住地的時間;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申報的其他信息。
第十條 申報義務人可以通過網路申報居住登記信息,也可以到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委託的機構申報居住登記信息。
第十一條 下列申報義務人應當即時申報居住登記信息:
(一)以小時、天數為租期租賃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實際管理人;
(二)旅館業單位;
(三)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經營服務場所的經營者。
第十二條 下列申報義務人應當在非深戶籍人員入住、搬離之日起七日內申報居住登記信息:
(一)不以小時、天數為租期租賃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實際管理人;
(二)為員工提供宿舍的用人單位。
房屋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為非深戶籍人員提供居所的,非深戶籍人員應當向房屋承租人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居住登記信息,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房屋承租人應當在非深戶籍人員入住、搬離之日起三日內,向房屋出租人或者實際管理人如實提供非深戶籍人員的居住登記信息。
第十三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以外的申報義務人應當在非深戶籍人員入住之日起十五日內、搬離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居住登記信息。對居住時間不滿十五日的非深戶籍人員,可以不申報其居住登記信息。
第十四條 非深戶籍人員應當向申報義務人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居住登記信息,出示有效身份證件。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以及受公安機關委託的出租屋管理機構應當對非深戶籍人員的居住情況進行抽查;發現非深戶籍人員的居住登記信息未申報或者申報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應當予以採集或者補正。
公安機關以及受公安機關委託的出租屋管理機構抽查非深戶籍人員居住情況或者採集非深戶籍人員居住登記信息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申報義務人發現其申報居住登記信息人員及其同住人利用居所從事下列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一)非法從事道路運輸、網吧、休閑娛樂、食品加工、旅館業、餐飲、培訓、職業介紹、婚姻介紹、房地產中介等經營活動的;
(二)賭博、吸毒、販毒、賣淫、嫖娼、製作或者販賣淫穢物品、偽造證件、承印非法出版物、生產或者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窩藏犯罪人員、窩藏或者銷售贓物的;
(三)傳銷或者變相傳銷、非法行醫、非法回收再生資源的;
(四)非法製造、儲存或者經營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及管制器械的;
(五)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房屋出租人或者實際管理人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員。 第十八條 居住證是非深戶籍人員在特區享受相應權益、參與社會事務管理的法定憑證。
第十九條 非深戶籍人員申領居住證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特區有合法穩定居所。非深戶籍人員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連續居住滿十二個月的,視為有合法穩定居所;
(二)在特區有合法穩定職業。非深戶籍人員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在特區參加社會保險連續滿十二個月或者申領居住證之日前二年內累計滿十八個月的,視為有合法穩定職業。
符合特區人才引進規定和正在特區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學歷(職業)教育的非深戶籍人員,依照本條例規定在特區辦理居住登記的,可以直接申領居住證。
第二十條 申領居住證的非深戶籍人員(以下簡稱申領人),可以到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委託的機構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網路等方式提出申請。申領人應當提供本人相關身份信息和近期照片。
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核實申領人的居住登記、社會保險等記錄。符合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申領人說明理由,申領人要求書面答復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二十一條 居住證的式樣由市公安機關制定並統一製作、簽發。
初次申領居住證的,免收工本費;補領、換領、再次申領居住證的,工本費由申領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居住證損壞或者證面記載信息發生變更的,居住證持有人(以下簡稱持證人)可以申請換領新證。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居住證損毀或者丟失的,可以申請補領新證。
第二十三條 居住證實行簽注制度,每年簽注一次。持證人可以自居住證簽發之日起每滿一年前六十日內申辦居住證簽注。逾期不簽注或者簽注有效期屆滿的,使用功能中止。
第二十四條 持證人申辦居住證簽注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繼續有合法穩定居所。持證人在申請簽注之日前一年內在特區辦理居住登記記錄的居住時間累計滿八個月的,視為繼續有合法穩定居所;
(二)繼續有合法穩定職業。持證人在申請簽注之日前一年內在特區參加社會保險累計滿八個月的,視為繼續有合法穩定職業。
符合特區人才引進規定和正在特區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學歷(職業)教育的非深戶籍人員,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居住登記的,可以直接辦理居住證簽注。
第二十五條 持證人可以到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委託的機構申辦簽注,也可以通過網路等方式申辦簽注。
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核實持證人的居住登記、社會保險等記錄。符合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即時簽注;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即時向持證人說明理由。
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二年內申請補辦簽注,符合條件的,自簽注之日起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可以為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非深戶籍人員代為申辦居住證及簽注,學校可以為在校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學歷(職業)教育的非深戶籍學生代為申辦居住證及簽注。代為申辦不得收取費用。
公安機關以及公安機關委託的機構應當為用人單位和學校集中代為申辦居住證及簽注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注銷居住證:
(一)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連續滿二年的;
(二)持證人已轉為深圳市戶籍居民的;
(三)弄虛作假取得居住證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居住證被注銷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條件,再次申領居住證。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居住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
第二十九條 除公安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押居住證。
第三十條 市、區政府和公安機關應當採取措施,聯合其他公共服務機構和商業機構為居住證的使用提供便利,擴大居住證使用功能。 第三十一條 持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特區有關規定,享受下列權益:
(一)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和檢驗手續;
(二)申辦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證;
(三)申請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四)申請基本公共醫療衛生服務;
(五)申請計劃生育基本服務;
(六)申請免費婚前健康檢查;
(七)申請基本殯葬服務補貼;
(八)申請開具居住證明及與身份相關的證明;
(九)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權益。
持證人符合市政府規定的居住年限、就業年限、社會保險參保年限等條件的,除享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權益外,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享受公共文化、就業扶持、基本公共教育、社會救助、住房保障等方面相應的權益。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持證人為殘疾人或者同住直系親屬為殘疾人的,可以按照國家和特區有關規定享受特區殘疾人社會團體提供的殘疾人康復治療、教育培訓、就業幫助等權益。
第三十三條 持證人符合市政府規定的居住年限、就業年限、社會保險參保年限等入戶條件的,可以申請轉為深圳市戶籍居民。
第三十四條 持證人按照國家和特區有關規定,可以參加居住地社區組織,參與管理居住地經濟文化事業和社會事務。
第三十五條 持證人可以到有關部門或者通過網路等方式申請相應的權益。申請時應當出示居住證或者提供居住證信息。
有關部門查驗居住證或者核實居住證信息後,應當按照國家和特區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權益。 第三十六條 居住登記、居住證服務管理等信息,納入全市統一的公共信息資源庫和政務服務事項系統進行管理和應用。
第三十七條 有關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採集的非深戶籍人員信息錄入市公共信息資源庫和政務服務事項系統。有關信息應當一次錄入、多方共用、信息互通、資源共享。
非深戶籍人員信息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數碼相片、戶籍地址、現居住地址、婚姻狀況、文化程度、計劃生育、職業和服務處所、同住非深戶籍人員之間的身份關系、社會保險、誠信記錄等信息。
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受理居住證相關申請和提供相應的權益時,市公共信息資源庫和政務服務事項系統已有相關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
第三十八條 非深戶籍人員可以免費查詢本人的居住登記信息或者居住證信息;申報義務人可以免費查詢其提供居所內的非深戶籍人員居住登記信息。有關部門應當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有關部門、受委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非深戶籍人員信息,應當依法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買賣、違法使用非深戶籍人員信息。 第四十條 申報義務人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申報或者虛假申報非深戶籍人員提供的居住登記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按照未申報或者虛假申報居住登記信息人數每人五百元處以罰款。
申報義務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申報或者虛假申報非深戶籍人員提供的居住登記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按照未申報或者虛假申報居住登記信息人數每人二百元處以罰款。
第四十一條 非深戶籍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四條規定,拒絕向申報義務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提供居住登記信息或者提供虛假居住登記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五百元罰款。
房屋承租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向房屋出租人或者實際管理人提供非深戶籍人員居住登記信息或者提供虛假居住登記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按照未提供或者虛假提供居住登記信息人數每人五百元處以罰款。
第四十二條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拒不配合公安機關以及受公安機關委託的出租屋管理機構抽查或者採集非深戶籍人員居住登記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一千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 房屋出租人或者實際管理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發現其申報居住登記信息人員及其同住人利用居所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未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罰款,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情形的,並處五日以下拘留。房屋出租人或者實際管理人以外的申報義務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發現其申報居住登記信息人員及其同住人利用居所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未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利用居所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除對違法行為人依法處罰外,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發出限制使用令,限制該居所出租、經營等使用功能,或者依法查封、責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四條 房屋出租人或者實際管理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人員居住的,由公安機關按照租住人數每人一千元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偽造、變造居住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處三千元罰款,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一千元罰款,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收繳並銷毀。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辦理的其他證件,由發證機關宣告作廢或者收回注銷;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取得的行政許可,由行政許可機關依法撤銷;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申請享受的相應權益,有關部門應當停止提供,並追回已發放的財物。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非法扣押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退還,按照扣押居住證數量每證五百元處以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泄露、買賣、違法使用非深戶籍人員信息的,由公安機關按照被泄露、買賣、違法使用信息人數每人一千元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有關單位或者人員的違法行為信息通知信用徵信機構錄入企業或者個人信用徵信系統,供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查詢。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侵害非深戶籍人員合法權益或者為非深戶籍人員謀求不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涉及居住登記或者居住證服務管理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關於居住登記的有關規定適用於在特區居住的外國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條例關於居住證的有關規定不適用於在特區居住的外國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
第五十二條 根據《深圳市居住證暫行辦法》、《深圳市居住證試行辦法》辦理的《深圳市居住證》、《深圳市臨時居住證》,在本條例施行之日仍然有效,且持證人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可以在本條例施行後十二個月內免費申請換領新證。換領新證前,《深圳市居住證》、《深圳市臨時居住證》繼續有效;換領新證後,持證時間連續計算;不申請換領或者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申請條件的,本條例施行十二個月後,《深圳市居住證》、《深圳市臨時居住證》失效。
第五十三條 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制定,與本條例同時施行。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區政府,包括新區管理機構。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❹ 暫住證和居住證有什麼不一樣

暫住證是居住證的前身,以前的暫住證就是現在的居住證。暫住證是特定時期的人口管理方式,目前中國已取消暫住證,由居住證代替。

暫住證制度,作為中國計劃經濟的產物,它一出生就帶有歧視性色彩,限制了農民工等流動人口在諸如就業、教育、醫療等方面的權利,暫住證管理的不良後果日益顯現。

長期以來,取消、廢止暫住證的呼聲一直不斷。中國一些地方開始先行先試,把居住證取代暫住證作為新一輪戶籍制度改革的過渡性手段,暫住證開始在中國一些城市退出歷史舞台,開始步入「居住證時代」。

(4)居住證治安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從「暫住證」到「居住證」,一字之差體現出城市管理的重大進步。

首先暫住證制度暗含著對外來人口的某種排斥。「暫住」者,顧名思義「暫時居住」也,這就在時間上作出了一定限制。此外,「暫住」需要證件,換言之,無暫住證者不得隨意「暫住」,這就在空間上作出了一定限制。凡此種種,顯然不合於統一市場的客觀要求。將暫住證制度改為居住證制度,有利於城鄉、城際藩籬的破除。

其次將流動人口納入實有人口屬地管理後,將增加居住證社會服務與社會保障兩大功能,從而使流動人口在勞動就業、醫療保險、子女教育、租賃房屋、購車購房等方面享有必要的待遇,從中折射出的,是政府角色由重管理向重服務的轉變。

同時「居住證」一定意義上是對「暫住證」替代,深圳的「居住證」分為兩個內容:一為「臨時居住證」,二為「居住證」。他們分別對應的是一定的經濟政治層級的外來人口,所以「居住證」內含一定的當地的政策導引作用。

攜帶要求

《暫住證》由外地來京人員隨身攜帶,以備公安人員查驗。

《暫住證》有效期最長為一年,逾期作廢。有效期將滿的,應當在期滿前十日內到暫住地派出所重新辦理《暫住證》。

外地來京人員在《暫住證》有效期內變更暫住地址的,應當持《暫住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遷出登記,並向新暫住地派出所辦理遷入登記。

外地來京人員離開本市,應當向暫住地派出所辦理注銷登記;已領取《暫住證》的,應當將《暫住證》交回派出所。

外地來京人員遺失《暫住證》的,應當及時向暫住地派出所申報重新補辦。

檢查措施

為了保護外地來京人員和容留、僱用外地來京人員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打擊混跡其中的違法犯罪,公安機關依法對以下單位和個人進行檢查:

1、容留、僱用外地來京人員的單位和個人。

2、向外地來京人員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

3、年滿16周歲,擬在京暫住一個月以上或在京從事務工經商及服務等活動的外地來京人員。

違規處罰

逾期不辦理《暫住證》或者暫住期滿未按規定辦理延期手續的;責令補辦並處以5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離京;

塗改、轉借、冒用《暫住證》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偽造、變造或者買賣《暫住證》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並視情節輕重吊銷《暫住證》;

單位或者個人容留無《暫住證》的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居住的、責令改正;並按每留住1人處以100元以下罰款;為其提供經營場所的責令改正並按每容留1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對不履行治安責任保證書規定的治安責任的處以警告並可處以月租金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房屋租賃安全合格證》;

外地來京人員拒絕、阻礙公安人員執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參考資料:網路.居住證

❺ 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保障境內來滬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人口服務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務水平,促進本市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的申辦、發放、使用以及積分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職責分工)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本辦法組織實施的綜合協調。公安部門負責居住登記及《居住證》證件等相關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居住證》積分等相關管理。教育、衛生計生、工商、稅務、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經濟信息化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本辦法相關的服務和管理工作。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在其行政區域內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設置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受公安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委託,具體承擔居住登記、《居住證》辦理工作。人才服務中心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委託,具體承擔《居住證》積分辦理工作。 第四條(居住登記)
境內來滬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居住登記;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以申請辦理《居住證》。
第五條(主要功能)
《居住證》具有下列主要功能:(一)作為《居住證》持有人(以下簡稱持證人)在本市居住的證明;(二)記錄持證人基本情況、居住地變動情況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關信息;(三)辦理和查詢個人積分,辦理衛生、計劃生育、社會保險、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個人相關事務。
第六條(載明內容)
《居住證》的載明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近期照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簽發機關和簽注有效期限等。
第七條(簽注時限)
《居住證》每年簽注一次。 第八條(受理機構)
需要申請辦理《居住證》的,申請人可以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
第九條(申辦條件和材料)
申請辦理《居住證》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二)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戶籍親屬、就讀、進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申請人應當根據申辦條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並對申辦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受理與補齊)
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申辦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補齊材料。
第十一條(材料移送)
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應當於出具受理憑證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申辦信息、申辦材料移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公安部門。
第十二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辦信息、申辦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就業管理相關規定進行核定。符合辦理條件的,通知制證;不符合辦理條件的,出具書面意見並說明理由,由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公安部門核定)
公安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辦信息、申辦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投靠、就讀管理相關規定進行核定。符合辦理條件的,通知制證;不符合辦理條件的,出具書面意見並說明理由,由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簽發、制證、領證)
《居住證》由市公安局統一簽發。對經核定符合辦理條件的,公安部門應當自收到制證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居住證》製作,由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通知申請人領證。申請人收到通知後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領證。《居住證》工本費的標准,由市財政部門、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十五條(信息變更)
持證人的居住地住址、工作單位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辦理簽注)
持證人應當在其《居住證》每屆滿1年前30日內,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簽注手續。持證人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在60日內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
第十七條(掛失和補辦)
《居住證》遺失的,持證人應當及時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掛失和補辦手續。
第十八條(轉辦常住戶口)
持證人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的,按照《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注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後,由公安部門辦理《居住證》注銷手續:(一)持證人在申辦時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居住證》的;(二)持證人情況發生變更且不符合《居住證》辦理要求的;(三)持證人超過60日未補辦簽注手續的;(四)持證人已轉辦本市常住戶口的;(五)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二十條(積分制度)
本市實行《居住證》積分制度。《居住證》積分制度是通過設置積分指標體系,對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和合法穩定就業的持證人進行積分,將其個人情況和實際貢獻轉化為相應的分值。隨著持證人在本市居住年限、工作年限、繳納社會保險年限的增加和學歷、職稱等的提升,其分值相應累積。積分達到標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待遇。
第二十一條(積分指標體系)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包括年齡、教育背景、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在本市工作及繳納社會保險年限等基礎指標,並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人口服務管理需要,設置加分指標、減分指標、一票否決指標。各指標項目中根據不同情況劃分具體積分標准。《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發展改革、教育、衛生計生、公安、工商、稅務、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經濟信息化等部門編制,並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應當通過政府網站等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標准分值)標准分值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公安等部門擬定,並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積分指標體系和標准分值的調整)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中的指標項目、積分標准以及標准分值,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人口服務管理需要進行動態調整。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發展改革、教育、衛生計生、公安、工商、稅務、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經濟信息化等部門對積分指標體系提出調整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積分材料)
持證人申請積分的,應當根據《居住證》積分指標項目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並對積分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積分申請)
持證人申請積分的,委託其單位到人才服務中心辦理。
第二十六條(積分辦理)
人才服務中心收到積分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補齊材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積分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屬實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按照《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積分,並告知申請人積分情況。
第二十七條(積分查詢)
持證人可以在網上或者持證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查詢本人積分。 第二十八條(子女教育)
持證人可以為其同住子女申請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由居住地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安排就讀。持證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參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職業學校自主招生考試、全日制高等職業學校自主招生考試。積分達到標准分值的持證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
第二十九條(社會保險)
持證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的,享受相關待遇。積分達到標准分值的持證人,其配偶和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享受相關待遇。
第三十條(證照辦理)
持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持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申請辦理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台灣通行證及各類簽注。
第三十一條(住房)
持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申請本市公共租賃住房。持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二條(基本公共衛生)
持證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享受國家免疫規劃項目的預防接種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第三十三條(計劃生育)
持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免費享受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四條(資格評定、考試和鑒定)
持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本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或者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注冊登記;參加各類非學歷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和國家職業資格鑒定。
第三十五條(參加評選)
持證人可以參加本市有關評選表彰。
第三十六條(其他待遇)
持證人可以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待遇。
第三十七條(待遇中止)
持證人積分低於標准分值的,中止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待遇。 第三十八條(政府服務)
有關行政機關以及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職責,為境內來滬人員辦理《居住證》和積分、查詢相關信息、享受相關待遇等提供服務和方便,不得刁難、推諉、拖延。
第三十九條(信息保密)
有關行政機關以及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對在《居住證》服務和管理工作中獲悉的境內來滬人員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或者違法查詢、使用持證人信息。
第四十條(行政責任)
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一)在辦理《居住證》和積分過程中,刁難申請人或者推諉、拖延的;(二)在辦理《居住證》和積分過程中或者為持證人查詢相關信息、提供相關待遇時,違法收取費用的;(三)在對申請人進行積分或者材料核定時,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四)泄露或者違法查詢、使用持證人信息的。
第四十一條(提供虛假材料的法律責任)
個人在申辦《居住證》、申請積分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證明材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申請積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單位在代辦積分申請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證明材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代辦積分申請。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法律救濟)
個人和單位認為相關行政機關在《居住證》服務和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持證人的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無法代辦積分申請的,持證人可以直接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單位改正或者直接受理。 第四十三條(過渡條款)
按照《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定》已辦理的《居住證》,在原有效期內仍然有效。本辦法實施後,原《居住證》有效期期滿需要重新申辦以及申請積分的,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境外人員規定)
對在本市居住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及台灣地區居民等的居住登記及證件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實施細則)
市公安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四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號發布的《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號發布的《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❻ 外地人辦理暫住證需要什麼手續

1、居民身份證或原籍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2、暫住在本市居(農)戶內的,需提交戶(房)主的專戶口簿或身份證原件屬(復印件),暫住在出租房內的,還應提交房屋合法出租手續或協議,證件地址與辦證人實際暫住地址不一致的,戶主應註明辦證人的實際居住詳細地址;3、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建築工地內部需集體辦證的,提交加蓋單位公章的有流動人口姓名、性別、戶籍地、暫住地詳細地址、公民身份號碼、服務處所、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的申領《暫住證》名冊;4、暫住在賓館、飯店、招待所等旅店業單位,提交暫住旅店業單位出具的在住證明;5、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張。

❼ 暫住證和居住證的區別

1、享受的待遇不同

居住證與暫住證,兩證只是一字之差,待遇卻相差甚遠,拿到居住證就意味著和同一城市市民基本上享有一樣的待遇。而目前各地正在推行的居住證制度,讓外來人口在子女就學、計劃生育、勞動保障等方面享受到同城待遇。

城市出台的相關規定中可以看到:與暫住證相比,持有居住證後,在醫療、教育、勞動保險、就業、社會保險等至少5方面,外來人口將會逐步享受到與市民同等的待遇。

2、製作周期不同

居住證採用分散採集、集中制證的方式製作證件。首次申請證件的需五個工作日的制證周期;已經領取了居住證的流動人員,改變居住證地址或證件延期的可持居住證到所在的居住證受理點現場簽注後就可以使用。

《暫住證》是外地人員在本市臨時居住的合法身份證明;應在三日內到其暫住地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其中,年滿16周歲,在本市暫住時間擬超過一個月的或者擬在本市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的外地人員,應當在辦理暫住登記的同時申領《暫住證》。

3、證件有效期限不同

居住證有效期限擬定分為臨時和長期兩種。臨時居住證有效期為半年;長期居住證有效期為二年。

《暫住證》有效期最長為一年,逾期作廢。有效期將滿的,應當在期滿前十日內到暫住地派出所重新辦理《暫住證》。 目前中國大陸不少地區已取消暫住證,由居住證代替。

❽ 派出所不給辦暫住證怎麼辦

派出所不給辦理居住證也可以到到派出所管轄民警處辦理。

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一)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二)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三)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四)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五)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8)居住證治安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三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❾ 辦理暫住證需要帶什麼

由戶主帶領或者由本人持戶主的戶口簿,向暫住地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這個目前一般是考證的時候需要比如駕照等。還是很簡單的,現在主要是跟上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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