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工作職責
① 審判長的法庭工作人員的職責
(一)擔任案件承辦人,或指定合議庭其他成員擔任案件承辦人;
(二)組織合議庭成員和有關人員做好庭審准備及相關工作;
(三)主持庭審活動;
(四)主持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作出裁判;
(五)對重大疑難案件和合議庭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規定程序報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六)依照規定許可權審核、簽發訴訟文書;
(七)依法完成其他審判工作。 (一)辦理庭前准備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
(二)檢查開庭時訴訟參與人的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
(三)擔任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記錄工作;
(四)整理、裝訂、歸檔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事務性工作。 (一)審閱所陪審案件的材料; 參加案件調查;
(二)參加合議庭開庭審理案件或案件的調解; 參加案件評議。
(三)人民陪審員遇有下列情形,有權向院長或審判委員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1,審判活動違反法定程序的;2,認為案件的事實認定或處理確有錯誤或者顯失公正而在合議庭未能解決的;
3,審判人員未能依法履行職責的,4,審判人員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一)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二)法庭辯論階段,辯護意見應針對控訴方的指控,從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准確無誤、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進行分析論證,並提出關於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見和理由。
② 法庭上審判員是干什麼的
審判員的主要來職責是負責各源類案件的審判工作。除簡單案件依法可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外,一般應由審判員或審判員和陪審員依法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
《法官法》第二條給出法官的定義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審判員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所組成的合議庭中,負責組織審判活動的審判人員。但審判員不是固定的職稱,是為審理某一具體案件而臨時設定的。
(2)法庭工作職責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的任務是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並且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以保衛無產階級專政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十九條基層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和審判員若幹人組成。
第二十四條 中級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幹人組成。
第二十七條高級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幹人組成。
③ 法庭書記員的工作是什麼,法庭上書記員的工作職責
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
為了建立一支專業化的人民法院書記員隊伍,實現對書記員的科學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書記員是審判工作的事務性輔助人員,在法官指導下工作。
書記員實行單獨序列管理。
第二條書記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辦理庭前准備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
(二)檢查開庭時訴訟參與人的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
(三)擔任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記錄工作;
(四)整理、裝訂、歸檔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事務性工作。
④ 審判員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審判員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各類案件的審判工作。除簡單案件依法可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外,一般應由審判員或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依法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
設立審判員的根本目的就是完成人民法院的工作職責,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和審判員若幹人組成。中級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幹人組成。 高級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幹人組成。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4)法庭工作職責擴展閱讀:
法庭工作人員:
1、審判長(法官)
2、審判員(法官)
3、書記員
4、陪審員
5、辯護律師
6、檢方控訴官
⑤ 法院書記員的工作職責是什麼
人民抄法院襲以及基層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能是:(1)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2)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3)保衛無產階級專政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4)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5)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6)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⑥ 法庭上的工作人員有哪些分別負責什麼
審判員即法官----法庭審理的組織者、指揮者。
書記員------負責法庭記錄工作。
法警--------負責維護法庭秩序、傳遞證據及法庭安全。
原告------起訴要求法院解決問題的人員,在法庭上要就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被告-------被起訴人,在法庭上想方設法說明自己是無過錯無責任的;
代理人-----受原告或被告之託幫忙原告或被告講話的人。
證人------知道案件情況,由一方當事人申請出庭,在法庭上陳述案件事實的人。
⑦ 法院部門的組成及其職能
(1)辦公室
其主要職能是: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日常工作;負責文秘、文電、檔案、保密、保衛及綜合性會議組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武器彈葯的管理;負責本院的裝備和法庭的基本建設工作;負責本院車輛、房屋、設備設施的管理及維修,負責環境衛生和接待等工作。
(2)政工科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助院黨組抓好隊伍建設;負責本院法官等級的評定與晉升的呈報工作,辦理法官考評委員會會議決定事項;負責對本院司法警察的警銜的評定與晉升呈報工作。負責本院的組織人事、勞動工資管理;負責本院的教育培訓工作,制定並實施法官培訓計劃;負責全院立功創模活動和表彰工作,貫徹實施人民法院獎勵條例;負責全院離退休人員、離崗待退人員的服務和管理工作;負責處理機關黨委日常工作。
(3)研究室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組織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典型經驗;承辦適用法律政策問題的請示或解答;負責本院法制宣傳;負責編寫《法院簡報》、信息報道,起草綜合性文件、講話、報告;負責司法統計與分析及文印工作;指導法庭的信息、調研工作。審判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辦理審判委員會會務等工作。
(4)立案庭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對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進行登記、立案、排期、送達和審判流程管理及案件督辦工作;依法審理管轄爭議案件和公示催告案件;對不服本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各類申訴以及再審申請進行審查;負責司法救助工作;負責信訪工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和證據保全措施。
(5)刑事審判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審理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受理或其他同級人民法院移送管轄的刑事案件。
(6)民事審判第一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一審婚姻和家庭、繼承案件,損害賠償案件,人身權案件,債權、債務案件,房地產案件,財產權屬及相關合同等糾紛案件,勞動爭議等民事糾紛案件;監督、指導法庭的相關民事審判工作。
(7)民事審判第二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一審買賣、保管、承包等合同糾紛案件,金融糾紛案件,企業破產等商事糾紛案件;監督、指導法庭的相關民事審判工作。
(8)行政審判庭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行政訴訟案件的審查立案,依法審判一審行政案件;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
賠償辦公室與行政審判庭合署。賠償辦公室負責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審查處理賠償告訴、申訴案件。
(9)審判監督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各類再審案件;審判檢察機關的抗訴案件。督察各類審判案件的裁判質量和卷宗質量。
(10)執行局
其主要職能是:執行市人民法院第一審生效判決、裁定及調解協議中關於財產的決定;執行法律規定的由本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局內設執行一庭、執行二庭。
(11)技術室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市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鑒定工作;負責涉案財物的評估、審計、鑒定工作。
(12)法警大隊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警衛法庭、押解人犯、執行死刑,配合有關審判庭和執行局執行有關事項,維護機關秩序。
(13)財務科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對財務收支、財務收發和增減使用、債權債務、費用、財務成果依法進行核算;負責涉案財物的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年度預算和決算;負責定期進行審計、清產核資,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⑧ 法院書記員的工作職責是什麼
書記員擔負辦理案件的記錄工作和有關事項,並協助辦理一系列司法輔助工作。
在中回國,各答級人民法院的書記員由本院院長任免,主要擔任審判庭的記錄工作、並辦理有關審判的輔助性事項,如開庭的准備工作,保管證據、整理卷宗、處理文書工作,司法統計工作,接待來訪、處理來信工作,協助審判人員進行調查以及對政策、法規的宣傳工作等。
書記員也是人民檢察院的輔助人員之一,由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任免,其職責與法院書記員相似。
(8)法庭工作職責擴展閱讀:
書記員分類
委任制書記員
也稱書記員或書記官,是審判員(法官)的必經階段,為政法專編的行政編制,一般在司法機構從事內務和司法輔助工作,納入公務員考試;
聘任制書記員
納入公務員考試,但會特別標注「聘任制」,在合同期內享有公務員身份,在我國大部分地區通過司法考試後可以轉任助理審判員;
聘用制書記員
不納入公務員考試,由用人單位自行招聘,不佔用任何編制。
速錄員
嚴格來說不是書記員的一種,與聘用制書記員相似,但僅從事司法庭審等的速錄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書記員
⑨ 法庭中有什麼職位急
庭長(主任、隊長)職責:
主持本部門全面工作,對本部門工作負全責。
1、堅持一崗雙責,對本部門政治、業務負責:
2、審判業務部門及人民法庭的負責人對本部門的收案、結案、案件審限質量的審查監督工作負全責;
3、依法負責審核、簽發本部門的各項法律文書及本庭卷宗歸檔前的審核工作;
4、每年撰寫論文或調研文章不低於1篇。
審判員職責:
1、執行審判委員會、會議庭的決議或主管副院長依法做出的決定;
2、承辦庭長批交的案件;
3、每年撰寫論文或調研文章不低於1篇,撰寫案例分析不低於1篇。
書記員職責:
1、清晰、准確地做好審判活動中的記錄工作;
2、配合審判員進行調查、回訪和執行;
3、核對、印刷、抄寫、發送有關法律文書,對法律文書質量負責,做到及時、合法、准確、無誤;
4、依照《人民法院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負責卷宗的整理裝訂和上級結案工作,做到材料齊全、順序規范、裝訂牢固、卷面整潔、按時歸檔;
5、每年撰寫案例評析1篇或司法統計分析1篇;
6、負責與審判工作有關的其它事項;
7、記錄、歸檔指標與本庭審判員結案數相同。
法警隊職責:
1、負責全院各類案件開庭審理的值庭工作;
2、負責刑事案件對被告人的提解和押送工作;
3、協助各類案件的執行工作;
4、負責本院安全保衛工作;
5、完成院長、主管副院長及上級人民法院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6、組織落實司法警察工作的條例、規定、辦法;
7、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