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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館的職責

發布時間: 2020-12-10 05:06:04

㈠ 大使館和領事館的區別

一、駐地不同

1、大使館是一國在建交國首都派駐的常設外交代表機關

2、領事內館是一國政府容派駐對方國家某個城市並在一定區域執行領事職務的政府代表機關。

二、數量不同

1、大使館只有一個。

2、領事館可能有多個。

三、許可權不同

1、大使館許可權高於領事館,大使館職責范圍遍及駐在國所有地區。

2、領事館只負責所轄地區。

四、職責不同

1、大使館

代表派遣國,促進兩國的政治關系。

2、領事館

管理當地本國僑民和其它領事事務。

五、代表機關不同

1、大使館

大使館是一國在建交國首都派駐的常設外交代表機關。

2、領事館

領事館是一國駐在他國某個城市的領事代表機關的總稱,根據《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領館分為總領事館,領事館,副領事館和領事代理處。

㈡ 領事館是干什麼的

領事館來是一國駐在他國某個城源市的領事代表機關的總稱,根據《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領館分為總領事館,領事館,副領事館和領事代理處 ,負責管理當地本國僑民和其它領事事務。

兩個國家斷交,一定會撤銷大使館,但不一定撤銷領事館。大使館的職責范圍遍及駐在國各個地區,領事館只負責所轄地區。大使館通常受政府和外交部門的直接領導,而領事館通常接受外交部門和所在國大使館的雙重領導。

(2)大使館的職責擴展閱讀

促進兩國關系和人民間的往來是領事館的重要職責,但其最主要的職責是領事工作,比如:維護本國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向本國公民頒發或延期護照、向外國公民頒發簽證。

大使館代表整個國家的利益,全面負責兩國關系,館長是大使,由國家元首任命並作為國家元首的代表履行職責。大使館的首要職責是代表派遣國,促進兩國的政治關系,其次是促進經濟、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的關系,使館同時具有領事職能。

㈢ 駐外大使的職責

大使是外交使節的最高級別,分別為臨時外交使節的大使和作為常駐外交使節的大專使。前屬者以作為國家代表出席在外國舉行的儀式或監時會議為目的,後者又稱特命全權大使,常駐國外。
權利:(1)人身不可侵犯權。
(2)寓所、財產和文書信件不可侵犯權。
(3)管轄的豁免
①刑事管轄豁免。
外交人員享有完全的對接受國刑事管轄的豁免。
②民事和行政管轄豁免。
外交代表一般不受駐在國民事訴訟管轄和民事強制措施的約束,但有三種情況例外:外交人員在接受國境內私有不動產之物權訴訟,但其代表派遣國為使館用途置有的不動產不在此列;外交人員以私人身份並不代表派遣國而作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或受贈人之繼承事項的訴訟;外交人員在接受國內在公務以外從事的專業或商務活動的訴訟。另外外交人員主動起訴而引起的與該訴訟直接有關的反訴不享受此處的管轄豁免。
③作證義務的免除。
外交人員的特權和管轄豁免可以由其派遣國明示表示放棄,但是外交人員在民事或者行政訴訟程序上管轄豁免的放棄,不得視為對判決執行豁免的當然放棄。
(4)免納捐稅。
(5)免除關稅和查驗。
(6)其他優遇。

㈣ 中國駐外國的大使館是做什麼的

大使館全面負責兩國關系,館長由國家元首任命並作為國家元首的代表履行版職責。大使權館的首要職責是代表派遣國,促進兩國的政治關系,其次是促進經濟、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的關系,使館同時具有領事職能,比如:維護本國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向本國公民頒發或延期護照、向外國公民頒發簽證。

㈤ 中國駐各國大使館武官的主要職責有哪些

駐外武官是由中央軍委責成總參外事局在全軍優秀現役軍官中選拔的,一般是上校至專少將,選拔武屬官官關鍵在於政治可靠、業務熟練、言行得體 。駐外武官是一類比較特殊的外交官,是國家武裝力量的外交代表,是使館館長(一般就是駐各國大使)的軍事助手,常駐各國駐外使館中。駐外武官的具體職能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以本國武裝力量代表的身份與駐在國軍方保持外交聯系,辦理兩國軍隊間的交往和交涉事宜;(2)開展與駐在國軍政官員、社會人士以及外交使團(主要是外國武官)的外交和社交活動;(3)根據兩國協議和上級指示,承辦或者是協辦軍事援助、軍事訓練、軍品貿易、軍工合作和軍事技術轉讓等事宜;(4)以一切合法的手段調查與軍事有關的情況,直接或者間接通過使館將情況報告給派遣國一些相關的軍事部門。

㈥ 大使館的工作人員的責任是什麼

根據1961年的《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外交代表分為以下幾類:
(一)使館館長 (二)其他外交人員
1、大使 1、參贊
2、公使 2、一、二、三等秘書
3、臨時代辦 3、陸、海、空軍武官
大使是最高一級的,通常都授有「特命全權大使」銜,是一國元首向另一國元首派遣的。公使次之。代辦又次之,它是一國外交部長向另一國外交部長派遣的外交代表。代辦與臨時代辦不同。當大使(公使)不在任時,由使館人員臨時代理職務,稱為臨時代辦。
另外,參贊、秘書、武官、商務代表等,都是一國派往外國的外交人員。

大使:全稱為「特命全權大使」,是最高一級的外交使節。由一國元首向另一國元首派遣,享有比其他兩個等級(公使、代辦)的外交使節更高的禮遇,有權請求駐在國元首接見,與駐在國高級官員談判。其主要職責為:負責外交代表機關職能的實施和遵照本國政府指令全權處理外交代表機關的事務。駐一國大使可以兼任駐另一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使節,但兼任必須得到接受國的同意,並正式向接受國國家元首遞交國書,定期或不定期前往接受國履行大使職責。
公使:全稱為「特命全權公使」或「全權公使」。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規定,公使為外交使節的第二等級,由國家元首派遣,其所受禮遇僅次於大使,但實質地位、職務以及所享受的外交特權與豁免同大使相同。其任命需事先得到接受國的同意。此外有些國家在大使館中設有公使,此類公使與特命全權公使不同,不是使館館長,不由派遣國元首向接受國元首派遣,而是使館中僅次於大使一級的外交官,其任命不需事先取得接受國同意。
參贊:外交官的一種職銜。其外交地位僅次於大使、公使。有些國家參贊還分為公使銜參贊、參贊,或一等參贊、二等參贊等。參贊的主要任務是協助使館館長進行工作,使館館長因故缺位時,通常由作為首席館員的政務參贊擔任臨時代辦,代為主持館務。有些使館除政務參贊外,還設有商務參贊、經濟參贊、農業參贊、科技參贊、教育參贊、文化參贊,分別由派遣國有關部門派出,協助使館館長分管有關業務。
武官由派遣國委任並徵得接受國同意後派出。武官的使命是從事軍事外交工作,並得以合法手段調查與軍事有關的情況。武官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應遵守公認的國際法准則,尊重駐在國的法律。
武官的辦公機構為武官處。武官處是使館的組成部分。武官處由武官、副武官、武官助理、武官秘書和有關工作人員組成。武官處在行政上受雙重領導,即受使館館長的領導和國內派出部門的領導。
武官、副武官以及武官處人員與駐在國軍方的公務交往和私人聯系,一般都應當通過該國武裝力量主管外國武官的外事部門進行安排。武官希望會見軍方人員,參觀訪問軍事單位或設施,向軍方詢問有關情況,要求在駐在國旅行,一般均應事先向指定的軍隊外事部門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獲准後方可進行。武官舉行招待會、宴請或其他活動,如請軍方人士參加,一般也要將請帖送軍方外事主管部門轉交。

為了保證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機關以及外交人員進行正常外交活動,各國根據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原則,按照國際慣例和有關協議相互給予駐在本國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機關和外交人員一種特殊權利和優遇。這種特殊權利和優遇,在外交上統稱外交特權和豁免。
外交特權主要有:人身、辦公所、住所、公文檔案、財產不可侵犯;免受駐在國的司法裁判和行政管轄;使用密碼通訊和派遣外交信使;免納關稅和其他一些捐稅。但是—切外交代表,都有尊重駐在國法令和不幹涉駐在國內政的義務。
我國古代就有「兩國交兵,不斬來使」之說。在歐洲,從十三世紀起,即開始出現常駐使節,他們被認為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受到特別的保護。當然,當時他們所享有的特權尚無成文的國際法為依據。到十七世紀後半期,互派常駐使節成為一種普遍的制度後,使節享有的特權和豁免逐漸形成為一種慣例。以後,隨著國際交往日益頻繁,有些國家對使節享有的特權與豁免訂立了專門的協定,以條約的形式確定下來,從而成為國際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並為各國所公認。

㈦ 駐外大使館裡面的官員設置和職能

這個網路不到嗎?
網路就有吧……
那外交代表機關職能就是指外交代表的職能。外交代表就是第一類人員。
三、外交代表機關的主要職能
外交代表機關的主要職能有:1. 在接受國中代表派遣國;2. 代表本國政府同接受國政府進行聯系和辦理各種交涉,商談兩國關心的國際問題和交涉兩國關繫上存在的問題等等;3. 在國際法許可的范圍內,保護本國及其僑民和企業在接受國中的利益;4. 通過一切合法手段,即通過接受國公開的報刊、出版物、廣播以及同接受國官方機關接觸等途徑了解和調查接受國的政治、經濟、軍事等各方面的情況和事態,並向本國政府做出報告;5. 促進本國和接受國之間的友好關系和發展兩國間經濟、文化和科學關系等。
此外,外交代表機關除執行外交職務外也可行使領事事務的職能。

武官職能見網路,我復制粘貼下:
武官的具體職能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以本國武裝力量代表的身份與駐在國軍方保持外交聯系,辦理兩國軍隊間的交往和交涉事宜;(2)開展與駐在國軍政官員、社會人士以及外交使團(主要是外國武官)的外交和社交活動;(3)根據兩國協議和上級指示,承辦或者是協辦軍事援助、軍事訓練、軍品貿易、軍工合作和軍事技術轉讓等事宜;(4)以一切合法的手段調查與軍事有關的情況,直接或者間接通過使館將情況報告給派遣國一些相關的軍事部門
由此可見,武官職能不過以上外交代表職能的具體化。

關於參贊職能我沒網路到,「文化參贊是使館中負責同駐在國文化部門進行聯系和交涉的外交人員,一般由駐在國文化主管部門派出。其職責是協助館長進行文化方面的工作,包括向本國文化主管部門報告駐在國文化方面的情況,發展兩國文化關系,安排兩國文化界人士的相互交流等。一般是使館文化處的負責人,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這是網路知道里的一個答案。
參贊和武官都要協助使館館長進行工作,秘書職能顧名思義吧。

以下是某司法考試國際法歸納表格里的內容。
使館館長:
大使:元首向元首派遣的最高一級使節,享有最高禮遇
公使:元首向元首派遣的第二級使節,禮遇稍遜於大使
代辦:外交部長向外交部長派遣的使節,與「臨時代辦」不同
以上三個都是使館館長,區別就是本國與外國外交關系了,正常外交關系就大使和公使,關系不正常就代辦。現在公使很少見了。

一般外交人員:
參贊:協助館長處理外交事務的高級別外交官
武官:作為武裝力量代表,處理軍事合作事務的外交官
外交秘書:分一、二、三等,按指示辦理外交事務和文書
隨員:最低一級的外交官

我沒有網路到隨員職能

㈧ 中國駐外大使館有哪些官職

我國駐外外交人員的職務分為外交職務和領事職務。

外交職務分為特命全權大使、代表、副代表、公使、公使銜參贊、參贊、一等秘書、二等秘書、三等秘書、隨員。

領事職務:領事是政府派駐外國,維護本國利益,保護本國公民及法人合法權益的官員,駐外領事館是其工作機構。駐外大使館通常設立領事部,指派外交官員負責領事事務,或兼任領事官員。領事職務分為:總領事、副總領事、領事、副領事、領事隨員。

外交銜級設七級:大使銜、公使銜、參贊銜、一等秘書銜、二等秘書銜、三等秘書銜、隨員銜。

駐外外交人員的外交銜級,根據其在駐外外交機構中擔任的職務、公務員職務級別和外交工作需要確定。

大使本人在國內的級別最高者是副部(目前約有10來人)、司、副司級。公使及公使銜參贊一般是司、副司級;參贊是副司、正處級;一、二等秘書為處、副處級;三等秘書、隨員為正、副科級。

總領事屬司、副司級;副總領事是副司、正處級;領事多為處、副處級;副領事、領事隨員則屬科、副科級。

大使:全稱為「特命全權大使」,是最高一級的外交使節。由一國元首向另一國元首派遣,享有比其他兩個等級(公使、代辦)的外交使節更高的禮遇,有權請求駐在國元首接見,與駐在國高級官員談判。

公使:全稱為「特命全權公使」或「全權公使」。公使為外交使節的第二等級,由國家元首派遣,其所受禮遇僅次於大使,但實質地位、職務以及所享受的外交特權與豁免同大使相同。

臨時代辦:在外交代表大使或公使缺位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被委派代理其職務的外交人員,稱臨時代辦。臨時代辦由外交人員中等級最高者擔任,他以臨時代辦的名義行使使館首長的職權。

參贊:使館中職位低於大使的外交官。參贊分為公使銜參贊、政務參贊、商務參贊、經濟參贊、文化參贊、教育參贊等。各國在其使館中設置哪些參贊,根據其情況與需要而定。一般使館通常均設有商務參贊、文化參贊。大使離職或不能履行職務時,設有公使銜參贊或政務參贊的使館,首先由他們履行臨時代辦職務。

秘書:是駐外外交人員外交職務的一種,分為一等秘書,二等秘書和三等秘書。其許可權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門決定,其外交銜級派遣時由派出部門批准和授予,駐外工作期間由派出部門根據駐外外交機構的意見批准和授予。

武官:駐外武官是一類比較特殊的外交官,是國家武裝力量的外交代表,是使館館長(一般就是駐各國大使)的軍事助手,常駐各國駐外使館中。

隨員:是外交官的一種,在國際通行的外交官銜序列中為最低銜級,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其任務是受館長(大使、總領事)之命進行工作。

(8)大使館的職責擴展閱讀:

外交人員等級在19世紀以前沒有統一規則。為避免因此而發生的關於位次的爭執,1815年《外交代表等級規則》規定了大使、教廷大使,公使、教廷公使,代辦共三個等級。1818年艾克斯-拉沙佩勒會議曾決定在公使同代辦之間增設駐辦公使一級,但派駐這一級外交代表的國家極少。

《外交代表等級規則》規定的三個等級則為大多數國家所接受,成為公認的規則。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再規定:使館館長分為如下三級:大使或教廷大使,及其他同等級位的使館館長;公使及教廷公使;代辦。

參考資料:外交人員——網路

㈨ 大使館內部組織機構及職責

大使館是一國在建交國首都派駐的常設外交代表機關。大使館代表整個國家的利益,全面負責兩國關系,館長一般是大使,也可以是公使或者其他等級的由派遣國委派的外交人員,由國家元首任命並作為國家元首的代表履行職責。大使館的首要職責是代表派遣國,促進兩國的政治關系,其次是促進經濟、文化、教育、科技、軍事等方面的關系,使館同時具有領事職能。促進兩國關系和人民間的往來是領事館的重要職責,但其最主要的職責是領事工作,比如:維護本國公民合法人在外國的的合法權益,向本國公民頒發或延期護照、向外國公民頒發簽證。
使館職務

一、除其他事項外,使館之職務如下:

(甲)在接受國中代表派遣國;

(乙)於國際法許可之限度內,在接受國中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之利益;

(丙)與接受國政府辦理交涉;

(丁)以一切合法手段調查接受國之狀況及發展情形,向派遣國政府具報;

(戊)促進派遣國與接受國之友好關系,及發展兩國間之經濟、文化和科學關系。

二、本公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禁止使館執行領事職務。

其中第二款表明,使館還可以執行領事職務。那麼,領事職務又是指哪些事項呢?

1963年4月23日,也是在維也納簽訂的《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對此作了明確規定。該公約第五條如下:

折疊領事職務

大使館
大使館
(一)於國際法許可之限度內,在接受國內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個人與法人——之利益;

(二)依本公約之規定,增進派遣國與接受國間之商業、經濟、文化及科學關系之發展,並在其他方面促進兩國間之友好關系;

(三)以一切合法手段調查接受國內商業、經濟、文化及科學活動之狀況及發展情形,向派遣國政府具報,並向關心人士提供資料;

(四)向派遣國國民發給護照及旅行證件,並向擬赴派遣國旅行人士發給簽證或其他適當文件;

(五)幫助及協助派遣國國民——個人與法人;

(六)擔任公證人,民事登記員及類似之職司,並辦理若干行政性質之事務,但以接受國法律規章無禁止之規定為限;

(七)依接受國法律規章在接受國境內之死亡繼承事件中,保護派遣國國民——個人與法人——之利益;

(八)在接受國法律規章所規定之限度內,保護為派遣國國民之未成年人及其他無充分行為能力人之利益,尤以須對彼等施以監護或託管之情形為然;

(九)以不抵觸接受國內施行之辦法與程序為限,遇派遣國國民因不在當地或由於其他原因不能於適當期間自行辯護其權利與利益時,在接受國法院及其他機關之前擔任其代表或為其安排適當之代表,俾依照接受國法律規章取得保全此等國民之權利與利益之臨時措施;

(十)依現行國際協定之規定或於無此種國際協定時,以符合接受國法律規章之任何其他方式,轉送司法書狀與司法以外之文件或執行囑托調查書或代派遣國法院調查證據之委託書;

(十一)對具有派遣國國籍之船舶,在該國登記之航空機以及其航行人員,行使派遣國法律規章所規定之監督及檢查權;

(十二)對本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船舶與航空機及其航行人員給予協助,聽取關於船舶航行之陳述,查驗船舶文書並加蓋印章,於不妨害接受國當局權力之情形下調查航行期間發生之任何事故及在派遣國法律規章許可范圍內調解船長船員與水手間之任何爭端;

(十三)執行派遣國責成領館辦理而不為接受國法律規章所禁止、或不為接受國所反對、或派遣國與接受國間現行國際協定所訂明之其他職務。

在有些著作中,對於領事職務有更加清楚明確的概述,如馬駿主編的《國際法知識辭典》指出:

「領事的任務主要是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之商業與經濟上的利益並處理與此有關的各種業務。例如,增進派遣國與接受國間商業、經濟關系的發展;調查接受國商業、經濟狀況,向派遣國政府具報;頒給護照及旅行證件;受理派遣國國民出生、死亡、婚姻之申報,證明遺囑,調查證據,轉送司法書狀等;保護和監督派遣國的船舶、飛機及其乘務員,查驗船舶文書,調查航行爭議,調解乘務員之間的糾紛等。」

㈩ 大使館里除了大使還有其他的什麼職位職能是什麼呢

公使銜參贊、參贊:負責各個處。政治處、文化處、新聞處、科技處、交流處專、經參處、屬經商處、教育處、辦公室
總領事、領事(相當公使銜參贊、參贊):負責領事部
武官:武官處
各處還有助理、文書、秘書等等
再就是保衛、勤務、甚至保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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