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堅守職責 » 治安副廠長

治安副廠長

發布時間: 2020-12-10 01:44:44

❶ 看 精武門 後的一些問題

1928年6月4日,張作霖被日軍炸死在沈陽皇姑屯車站附近。

張作霖,字雨亭。1875年生,遼寧海城人。1902年被清政府收編,曾任新民府馬隊管帶、東北巡防隊前路統領。袁世凱任臨時大總統後任師長。
1916年任奉天督軍兼省長。1918年任東三省巡閱使,成為奉系軍閥首領。1920年聯合直系軍閥,推翻段祺瑞的皖系政府。次年兼任蒙疆經略使,節制熱、察、綏三特區都統,1922年第一次直奉戰爭失敗後退回關外。自任東三省自治保安司令。宣布東三省獨立。

1924年聯合段祺瑞、馮玉祥在第二次直奉戰爭中打敗直系,控制北京政府。4月蔣介石率軍北伐,張作霖節節失利。為了保持實力,5月30日,張作霖召集張作相、孫傳芳、楊宇霆,張學良舉行會議,決定下達退卻令,6月1日下午,張作霖在懷仁堂與外交團告別。2日,張作霖發表了「出關通電」,宣告「退出京師」。張作霖退出北京之前,日本軍部特別是日本關東軍,堅決主張「為伸張日本的在滿權益,必須使用武力」。河本大作認為:「一定要殺死頭目,看透了除此以外,沒有解決滿蒙畏題的辦法。」關東軍司令官村崗長太郎中將決定:「幹掉張作霖。」

張作霖為防意外,先宣布6月1日啟程,後改為2日,最後在3日離京。張離京前,日本駐北京公使芳澤謙吉到中南海逼張作霖在《日張密約》上簽字。張作霖拒不接見,高聲大罵:「日本人不夠朋友,竟在人家危急時候,掐脖子要好處,我張作霖最討厭這種辦法;我是東北人,東北是我的家鄉,祖父母的墳地所在地,我不能出賣東北,以免後代罵我張作霖是賣國賊,我什麼也不怕,我這個臭皮囊早就不打算要了!」芳澤在會客廳里坐立不安。

3日晚6時,張作霖乘坐由奉天迫擊炮廠廠長沙頓駕駛的在英國定製的黃色大型厚鋼板防彈汽車,開往火車站。隨行的人員有靳雲鵬、潘復、何豐林、劉哲、莫德惠、於國翰、閻澤溥、楊毓殉、張作霖的六姨太太和三兒子張學增、日籍顧問町野和儀我等人。張作霖專車共22節,張作霖乘坐的80號包車在中間,包車廂後是餐車,前邊是兩節藍鋼車、潘復、劉哲、莫德惠、於國翰等在兩節藍鋼車中。專車前面還有一列壓道車。晚8時,專車從北京車站開出。4日清晨,日本駐奉天總領事林久治郎很早就起床,站在自己住的房屋頂上,用望遠鏡觀察三洞橋。

5點23分,當張作霖乘坐的專車鑽進京奉鐵路和南滿鐵路交叉處的三洞橋時,日本關東軍東船鐵男大尉按下電鈕,一聲巨響,三洞橋中間的一座花崗岩石的橋墩被炸開,橋上的鋼軌、橋梁被炸得彎彎曲曲,拋上天空、張作霖的專車被炸得只剩一個底盤。吳俊升被炸得血肉模糊,頭頂穿入一個大鐵釘,腦漿外溢,當即死亡;張作霖被炸出三丈多遠,咽喉破裂;日籍顧問儀我滿面是血,抱頭大叫;校尉處長溫守善被埋在碎木下面;周大文炸破了手;六姨太太炸掉了腳趾頭;莫德惠受了傷。奉天省長劉尚清聞訊趕到現場。張作霖被救至沈陽「大帥府」時已奄奄一息。死前張對盧夫人說:「告訴小六子(張學良的乳名),以國家為重,好好地干吧!我這個臭皮囊不算什麼,叫小六子快回沈陽。」

張作霖專列被炸後,東北政局立呈險兆。6月5日深夜,奉軍兵車在錦州、榆關之間脫軌傾覆,京奉路一度中斷。10日、12日,奉天城內接連發生投擲炸彈事件。政治流言四起,日本在東北復辟清廷之說甚囂塵上。同時,關東軍雲集奉天。舉行軍事演習,高唱「南滿是我們的家鄉」。

報刊評論說:「觀其耀武揚威之情,似有躍躍欲試之心。」

為防止日軍乘機舉動,奉天當局決定對張作霖之死秘不發喪,發表通電稱:主座「身受微傷,精神尚好」,「省城亦安謐如常」。大帥府邸依然燈火通明,「煙霞」陣陣。杜醫官每日仍按時到府上班,填寫病案。給房每日三餐仍按時送飯進去,家人一律不啼哭,不穿孝服。日方天天派人「慰問求見」,均被「婉言謝絕」。主持家政的五夫人濃妝艷抹,與前來窺探虛實的日本太太們從容周旋。同時,奉天當局下令全城戒嚴以穩定局勢,並要求日方嚴格管束浪人,以免擾亂社會治安,6月11日,奉天省長劉尚清致電南京國民政府,表示願服從南京政府,懸掛青天白日旗,希望勿對東三省用兵。由於日軍不知張作霖是否斃命,未敢冒然行動。直至張學良潛回東北,就任奉天軍務督辦之後,才於21日公布張作霖死訊。關東軍武裝侵略東北的陰謀未能得逞。6日,奉軍奉命向東北退卻。

❷ 株洲塑料五廠廠長闖進別人家裡打人屬於什麼性質

打人就應該屬於擾亂社會治安罪的處置,

特別是私闖民宅進去打人情情惡劣,

應該加以民事責任或者是刑事責任來追究,這樣子可能會更加處罰,嚴重一些。

❸ 企業治安管理條例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財產安全,維護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貫徹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應當突出保護單位內人員的人身安全,單位不得以經濟效益、財產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視人身安全。

第三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指導、監督全國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對行業、系統有監管職責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導、檢查本行業、本系統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對行業、系統有監管職責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指導、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本行業、本系統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及時解決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領導,督促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並及時協調解決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負責。
第六條單位應當根據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需要,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治安保衛人員。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設置與治安保衛任務相適應的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並將治安保衛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的配備情況報主管公安機關備案。

第七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要求是:
(一)有適應單位具體情況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範設施;
(二)單位范圍內的治安保衛情況有人檢查,重要部位得到重點保護,治安隱患及時得到排查;
(三)單位范圍內的治安隱患和問題及時得到處理,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時得到處置。
第八條單位制定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門衛、值班、巡查制度;
(二)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場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現金、票據、印鑒、有價證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儲存、運輸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單位內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治安防範教育培訓制度;
(六)單位內部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報告制度;
(七)治安保衛工作檢查、考核及獎懲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傳染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和傳染性菌種、毒種以及武器彈葯的單位,還應當有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有關的治安保衛制度。
單位制定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相抵觸。
第九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人員應當接受有關法律知識和治安保衛業務、技能以及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考核。
第十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人員應當依法、文明履行職責,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治安保衛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十一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機構、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治安防範宣傳教育,並落實本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
(二)根據需要,檢查進入本單位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物品和車輛;
三)在單位范圍內進行治安防範巡邏和檢查,建立巡邏、檢查和治安隱患整改記錄;
四)維護單位內部的治安秩序,制止發生在本單位的違法行為,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以及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即報警,並採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處置工作;
(五)督促落實單位內部治安防範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十二條在單位管理范圍內的人員,應當遵守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

❹ 集體企業解散員工待遇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
(1991年9月9月國務院令第88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的鞏固和發展,明確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其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城鎮的各種行業、各種組織形式的集體所有制企業,但鄉村農民集體舉辦的企業除外。
第三條 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是我國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一個基本組成部分,國家鼓勵和扶持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的發展。
第四條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集體企業)是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前款所稱勞動群眾集體所有,應當符合下列中任一項的規定:
(一)本集體企業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二)集體企業的聯合經濟組織范圍內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三)投資主體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集體企業,其中前(一)、(二)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應當佔主導地位。本項所稱主導地位,是指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占企業全部財產的比例,一般情況下應不低於51%,特殊情況經過原審批部門批准,可以適當降低。
第五條 集體企業應當遵循的原則是:自願組合、自籌資金、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民主管理,集體積累、自主支配,按勞分配、入股分紅。
集體企業應當發揚艱苦奮斗、勤儉建國的精神,走互助合作、共同富裕的道路。
第六條 集體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集體企業的財產及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七條 集體企業的任務是:根據市場和社會需求,在國家計劃指導下,發展商品生產,擴大商品經營,開展社會服務,創造財富,增加積累,不斷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繁榮社會主義經濟。
第八條 集體企業的職工是企業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規和集體企業章程行使管理企業的權力。集體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 集體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民主管理。職工(代表)大會是集體企業的權力機構,由其選舉和罷免企業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集體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
集體企業職工的民主管理權和廠長(經理)依法行使職權,均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 中國共產黨在集體企業的基層組織是集體企業的政治領導核心,領導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企業的貫徹執行。
第十一條 集體企業的工會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編輯本段]第二章 集體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十二條 集體企業的設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名稱、組織機構和企業章程;
(二)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必要的設施並符合規定的安全衛生條件;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並與其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數額和從業人員;
(四)有明確的經營范圍;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集體企業章程必須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名稱和住所;
(二)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三)注冊資金;
(四)資金來源和投資方式;
(五)收入分配方式;
(六)組織機構及其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職工加入和退出企業的條件和程序;
(八)職工的權利和義務;
(九)法定代表人的產生程序及其職權范圍;
(十)企業終止的條件和程序;
(十一)章程的修訂程序;
(十二)章程訂立日期;
(十三)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設立集體企業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批部門批准,並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後,方得開始生產經營活動。
設立集體企業的審批部門,法律、法規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集體企業應當在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集體企業的合並、分立、停業、遷移或者主要登記事項的變更,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由企業提出申請,報經原審批部門批准,依法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集體企業的合並和分立,應當遵照自願平等的原則,由有關各方依法簽訂協議,處理好債權債務、其他財產關系和遺留問題,妥善安置企業人員。
合並、分立前的集體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由合並、分立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第十七條 集體企業有下列原因之一的,應當予以終止:
(一)企業無法繼續經營而申請解散,經原審批部門批准;
(二)依法被撤銷;
(三)依法宣告破產;
(四)其他原因。
第十八條 集體企業終止,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清算企業財產。企業財產按下列程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
(一)清算工作所需各項費用;
(二)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銀行和信用合作社貸款以及其他債務。
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十九條 集體企業財產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有國家、本企業外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本企業職工個人投資入股的,應當依照其投資入股金額占企業總資產的比例,從企業剩餘財產中按相同的比例償還;
(二)其餘財產,由企業上級管理機構作為該企業職工待業和養老救濟、就業安置和職業培訓等費用,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 集體企業終止,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並公告。
[編輯本段]第三章 集體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集體企業在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范圍內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其全部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拒絕任何形式的平調;
(二)自主安排生產、經營、服務活動;
(三)除國家規定由物價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控制價格的以外,企業有權自行確定產品價格、勞務價格;
(四)企業有權依照國家規定與外商談判並簽訂合同,提取和使用分成的外匯收入;
(五)依照國家信貸政策的規定向有關專業銀行申請貸款;
(六)依照國家規定確定適合本企業情況的經濟責任制形式、工資形式和獎金、分紅辦法;
(七)享受國家政策規定的各種優惠待遇;
(八)吸收職工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個人集資入股,與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聯營,向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投資,持有其他企業的股份;
(九)按照國家規定決定本企業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勞動組織形式和用工辦法,錄用和辭退職工;
(十)獎懲職工。
第二十二條 集體企業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接受國家計劃指導;
(二)依法繳納稅金和交納費用;
(三)依法履行合同;
(四)改善經營管理,推進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
(五)保證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對用戶和消費者負責;
(六)貫徹安全生產制度,蘿實勞動保護和環境保護措施;
(七)做好企業內部的安全保衛工作;
(八)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尊重職工的民主管理權利,改善勞動條件,做好計劃生育工作,提高職工物質文化生活水平;
(九)加強對職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國防教育、科學文化教育和技術業務培訓,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第二十三條 集體企業有權按照國家規定自願組建、參加和退出集體企業的聯合經營組織,並依照該聯合經濟組織的章程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編輯本段]第四章 職工和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四條 凡本人提出申請,承認並遵守集體企業章程,被企業招收,即可成為該集體企業的職工。
第二十五條 職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集體企業內享有下列權利:
(一)企業各級管理職務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企業民主管理,監督企業各項活動和管理人員的工作;
(三)參加勞動並享受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保險、醫療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權利;
(四)接受職工技術教育和培訓,按照國家規定評定業務技術職稱;
(五)辭職;
(六)享受退休養老待遇;
(七)其他權利。
第二十六條 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集體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以企業主人的態度從事勞動,做好本職工作;
(二)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任務;
(三)維護企業的集體利益;
(四)努力學習政治、文化和科技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素質;
(五)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七條 集體企業必須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一)一百人以下的集體企業,建立職工大會制度;
(二)三百人以上的集體企業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三)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集體企業,建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由企業自定。
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職工選舉產生。代表應當是思想進步、工作積極、聯系群眾、有參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職工。
第二十八條 集體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在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范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集體企業章程;
(二)按照國家規定選舉、罷免、聘用、解聘廠長(經理)、副廠長(副經理);
(三)審議廠長(經理)提交的各項議案,決定企業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四)審議並決定企業職工工資形式、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和分紅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五)審議並決定企業的職工獎懲辦法和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職工(代表)大會依照企業章程規定定期召開,但每年不得少於兩次。
第三十條 集體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可以設立常設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工作。
常設機構的人員組成、產生方式、職權范圍及名稱,由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報上級管理機構備案。
[編輯本段]第五章 廠長(經理)
第三十一條 集體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經理)對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負責,是集體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廠長(經理)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或者招聘產生。選舉和招聘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由集體企業聯合經濟組織投資開辦的集體企業,其廠長(經理)可以由該聯合經濟組織任免。
投資主體多元化的集體企業,其中國家投資達到一定比例的,其廠長(經理)可以由上級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
第三十三條 廠長(經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懂得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堅持企業的社會主義經營方向;
(二)熟悉本行業業務,善於經營管理,有組織領導能力;
(三)熱愛集體,廉潔奉公,聯系群眾,有民主作風;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四條 廠長(經理)在法律、法規的規定范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和組織企業日常生產經營和行政工作;
(二)主持編制並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企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固定資產投資方案;
(三)主持編制並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企業機構設置的方案,決定勞動組織的調整方案;
(四)按照國家規定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業中層行政領導幹部,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提出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提出企業的經濟責任制方案、工資調整方案、勞動保護措施方案、獎懲辦法和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七)獎懲職工;
(八)遇到特殊情況時,提出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建議;
(九)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廠長(經理)有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組織職工完成企業生產經營任務和各項經濟技術指標,推進企業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增強企業發展能力;
(三)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堅持民主理財,定期向職工公布財務帳目;
(四)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和職工在企業內的正當權利;
(五)辦好職工生活福利和逐步開展職工養老、待業等保險;
(六)組織落實安全衛生措施,實現安全文明生產;
(七)定期向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並接受監督;
(八)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編輯本段]第六章 財產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六條 集體企業應當按照本章規定進行清產核資,明確其財產所有權的歸屬。
第三十七條 集體企業的公共積累,歸本企業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第三十八條 集體企業的聯合經濟組織的投資,歸該聯合經濟組織范圍內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集體企業聯合經濟組織設立的互助合作基金,應當主要用於該組織范圍內發展生產和推進共同富裕。
第三十九條 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扶持下設立的集體企業,其扶持資金可按下列辦法之一處理:
(一)作為企業向扶持單位的借用款,按雙方約定的方法和期限由企業歸還扶持單位;
(二)作為扶持單位對企業的投資,按其投資占企業總資產的比例,參與企業的利潤分配。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的扶持資金的來源,必須符合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與其扶持設立的集體企業,應當明確劃清產權和財務關系。扶持單位不得干預集體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集體企業也不得依賴扶持單位。
第四十條 職工股金,歸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十一條 集體企業外的單位和個人的投資,歸投資者所有。
第四十二條 職工股金和集體企業吸收的各種投資,投資者可以依法轉讓或者繼承。
第四十三條 集體企業必須保證財產的完整性,合理使用、有效經營企業的財產。
第四十四條 集體企業的收益分配,必須遵循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原則。
第四十五條 集體企業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接受審計監督,加強企業內部的財務管理。
第四十六條 集體企業的稅後利潤,由企業依法自主支配。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確定公積金、公益金、勞動分紅和股金分紅的比例。
第四十七條 集體企業職工的勞動報酬必須堅持按勞分配的原則。具體分配形式和辦法由企業自行確定。
第四十八條 集體企業的股金分紅要同企業盈虧相結合。企業盈利,按股分紅;企業虧損、在未彌補虧損之前,不得分紅。
第四十九條 集體企業必須依照國家規定提取職工養老、待業等保險基金。職工養老、待業等保險基金按國家規定在徵收所得稅前提取,專項儲存,專款專用。
[編輯本段]第七章 集體企業和政府的關系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城鎮集體經濟納入各級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從各方面給予扶持和指導,保障城鎮集體經濟的健康發展。
第五十一條 國務院城鎮集體經濟的主管機構,負責全國城鎮集體經濟的宏觀指導和管理,其主要職責是:擬訂城鎮集體經濟的發展政策和法律法規,協調全國城鎮集體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有關方面監督、檢查集體企業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
第五十二條 市(含縣級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集體經濟發展的需要,確定城鎮集體企業的指導部門,加強對集體企業的政策指導,協調當地城鎮集體經濟發展中的問題,組織有關方面監督、檢查集體企業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
第五十三條 政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業集體企業的行業指導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集體企業進行監督和提供服務。
第五十五條 國家保護集體企業的合法權益。
任何政府部門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集體企業的集體所有制性質和損害集體企業的財產所有權,不得向集體企業攤派人力、物力、財力,不得干預集體企業的生產經營和民主管理。
[編輯本段]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集體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經審批和核准登記,以集體企業名義進行活動的;
(二)登記時弄虛作假或者不按規定申請變更登記的;
(三)違反核准登記事項或者超越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
(四)利用分立、合並、終止和清算等行為抽逃資金、隱匿和私分財產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十七條 集體企業因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給用戶和消費者造成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集體企業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向集體企業推派或者侵吞、挪用集體企業財產的,必須賠償。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主管機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集體企業領導人員濫用職權,侵犯職工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由上級管理機構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職工進行報復陷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集體企業的領導人員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過失給企業造成損失的,由企業的上級管理機構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幹部的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
集體企業的領導人員和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集體企業財產、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集體企業違反本條例有關集體企業領導人員的產生、罷免條件和程序規定的,上級管理機構應當予以糾正,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集體企業上級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有關集體企業領導人員產生、罷免條件和程序規定的,其上一級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六十二條 阻礙集體企業領導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擾亂集體企業的秩序,致使生產、營業、工作不能正常進行或者無法進行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本段]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集體企業聯合經濟組織的組建和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條 集體所有制的各類公司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公司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十六條 城鎮中的文教、衛生、科研等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參照本條例執行。
供銷合作社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七條 勞動就業服務性集體企業應當遵循本條例規定的原則,具體管理辦法按國務院發布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執行。
集中安置殘疾人員的福利性集體企業的管理辦法,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條 軍隊扶持開辦的集體企業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根據本條例規定的原則另行制定。
第六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並結合本地區、本行業的具體情況,制定本條例的實施細則。
第七十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❺ 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機構怎麼寫

1.消防安全委員會
1.1主任:(總經理:消防安全責任人)
副主任:(生產副廠長:負生產方面的消防安全責任)
(機電設備副廠長:負機電設備維修方面的消防安全責任)
(總工程師:負工藝技術化驗方面的消防安全責任)
1.2委員:公司所屬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負各自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安全責任)
1.3日常業務工作:由安全部負責。
2.工作職責
2.1貫徹落實上級關於消防安全工作的精神、指示和要求;並對貫徹情況實施監督。
2.2定期組織消防安全綜合性大檢查;對各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綜合評價和考核。
2.3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舉辦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滅火、應急疏散預案進行評審;並對演練工作進行指導。
2.4對危險性較大的火險隱患的整改工作進行監督。並對消防安全工作中的疑難問題,負責各方協調處理。
2.5負責消防安全先進經驗的推廣和獎懲工作。
3.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3.1公司總經理為消防安全責任人、安全部主管為消防安全管理人,主管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和監督管理與指導。
3.2各單位負責人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設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未設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4.消防安全責任
各單位應按照「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和「誰主管,誰負責」及消防安全管理實行「屬地管理」的工作原則,逐級分解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重點消防安全單位或者部位的消防安全責任要具體落實到每個人。
5.具體消防管理要求
5.1按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動火安全消防管理規定》、《葯劑庫安全防火制度》、《庫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有關規章制度執行。
5.2按《火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消防演練組織實施方案》和各類分項預案執行。
5.3按《公司級安全生產綜合考評標准》、《安全生產獎懲規定》和《安全生產獎懲規定》實施細則等有關考核制度執行。
有關各級消防責任人(消防指揮員):各單位領導,消防管理人:安全員;生產人員、維修等輔助人員,均可為義務消防隊員。根據實際情況編寫就可以了。
消防應急預案組織機構及啟動程序

一、組織機構
火場總指揮
↑↓
通訊聯絡組
↑↓
滅火行動組 疏散引導組 安全救護組 保衛警戒組
二、啟動程序
各單位一旦發生火災,發現火災人應立即呼救並撥打「8或9」調度電話,有對講機的人員可直接呼救,還可用手機形式報告有關領導;接到火警後,由指揮人員根據火災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報「119」救援。起火部位的員工應在1分鍾內形成第一滅火力量,應採取如下措施:
1.火災報警人應採用最快的方式向消防控制室(集控室)或有關領導報火警。
2.消防設施、滅火器附近的員工,使用現場消火栓、消防井、滅火器等器材滅火。
3.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附近的員工引導人員疏散。
火災確認後,各單位領導或消防控制室應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在3分鍾內形成第二滅火力量,採取如下措施:
3.1通訊聯絡組按照預案要求通知滅火組人員和有關領導趕赴火場,必要時與消防隊保持聯絡。向火場指揮員報告火災情況,將火場指揮員的指令下達給有關部門或員工。
3.2滅火行動組根據火場情況使用本單位的消防設施和器材撲救初期火災,阻止火勢蔓延。
3.3疏散引導組按分工組織引導現場人員疏散至安全地帶。
3.4安全救援組視傷情撥打「120」請求急救,並協助搶救、護送受傷人員。
3.5保衛警戒組阻止無關人員進入火場,維護火場秩序。

❻ 治安拘留影響考基層幹警嗎急!!!!

一般說治安拘留不會影響的只有刑事案件才會影響
不過最近幾年公務員競爭這么回激烈 根正苗紅的還要不過來答 還會考慮你這個有污點的人嗎

但是凡事都不是絕對的
你如果就是想消掉案底 , 那你就得花錢平事了 一般公安局長就能辦事
幾萬估計就可以了

我同學的哥們有一年銷案底就是花錢辦的

❼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由哪個部門確定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確定。

❽ 受到治安或者刑事處分的人可以擔任國有企業董事嗎

受到抄治安或者刑事處分的人不可以襲擔任國有企業董事,在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法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了5種情況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管人才,沒有涉及受過治安處罰的情況.因此,受過治安處罰的人可以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