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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拘留三聯

發布時間: 2020-12-09 23:35:53

Ⅰ 拘留證會給被拘留的人嗎

當然,會讓你看一遍然後簽字。想留作紀念是不可能了。

Ⅱ 因賭博在派出所關了十幾小時,交了罰款才放出來,在派出所簽了一張沒寫字的白紙,可不可能他們後面寫一...

現在公安機關都實行執法規范化建設,對執法在程序、實體上都要求非常嚴格;你們回賭博的行為是違反治答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按照法律規定,對於賭博情節較輕的處拘留或者罰款;情節較重的給予行政拘留,可以並處罰款,你們既然已經交了罰款並簽了字最好是不要再找了,記住以後不要在賭博了就好了;你們真要是認為派出所執法不公的話,可以到派出所的上一級公安機關反映,祝你好運!

治安拘留以什麼方式通知家裡

治安拘留的機關通過什麼方式通知被拘留人家屬,法律沒有具體規定,版只要通知到即權可。
《拘留所條例》第十條規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遵守的規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後,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

Ⅳ 郵政三聯寶起訴被抓了,拘留一個月嗎

首先,所謂的三戶聯保,是指三到六名農戶組成一個聯保小組,不再需要其他擔保,就可以向銀行申請貸款的一種擔保形式。那麼,如果女方是擔保人,就要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其次,如當事人或者擔保人逾期未履行義務的,應該承擔法律責任。但是,法院是否會直接「抓人」還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來判斷。但是,如果當事人履行法院的判決,或者沒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法院不會採取強制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Ⅳ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適合調解的案件都有哪些呢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適合調解的案件前提條件是,引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原因必須是民間糾紛。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因家庭、鄰里、婚姻、繼承、扶養、禮儀、財產等民間關系引起的權益爭執。對於非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適用調解。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作了明確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製造雜訊、發送信息、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動物恐嚇他人、侮辱、誹謗、誣告陷害、侵犯隱私、偷開機動車等治安案件也可以調解處理。

(5)治安拘留三聯擴展閱讀: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調解的治安案件必須屬於法定范圍。即屬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公安機關對其他治安案件不得調解處理。

Ⅵ 公安網上有擾亂公共秩序記錄多長時間能清除嗎

以下幾種,請根據你們的需要來整理吧。
第一種: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管理,教育員工遵守國家法規和政令,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以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維護正常工作程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的制訂原則是:
1.有章可依,有章必依,違章必分,有獎有懲,獎懲嚴明,賞罰有度;
2.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教育與懲罰相結合。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本部及下屬各公司。
第四條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負責貫徹並督察實施情況。
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的獎勵分為「獎金」、「記大功」、「記功」、「嘉獎。
(一)員工有下情況之一者,可用於「獎金」或「記大功」
1.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實行確有成效者。
2.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成績者。
3.適時消滅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使公司免遭嚴重損害者。
4.在惡劣環境下,冒著生命危險盡力職守者。
5.對於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權益的事情,能事先揭發、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產設備,有特殊功效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於「記功」
1.對於主辦業務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實效者。
2.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者。
3.協且(一)項1至3款人員完成任務確有貢獻者。
4.利有廢料有較大成果者。
(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嘉獎」
1.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恪盡職守者。
2.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3.預防機械發生故障或搶修工程命名生產不致中斷者。
4.品行端正,遵守規章、指導,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5.節省物料,有顯著成績者。
(四)其他對本公司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亦予以獎勵。
第六條 員工獎勵,以嘉獎3次等於記功1次,記功3次等於記大功1次。
第七條 本公司員工的懲處分為「免職或解僱」、「降級」、「記大過」、「記過」、「警告」。
(一)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免職或解僱」處分 1.假借職權,營私舞弊者。
2.盜竊公司財物,或挪用公款,或故意毀損公物者。
3.攜帶違禁品進人工作場所者。
4.在工作場所聚賭或斗毆者。
5.不服從主管的指揮調遣,且有威脅行為者。
6.利用工作時間,擅自在外兼職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泄漏公司機密,捏造謠言或釀成意外災害,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9.品行不端,嚴重損及公司信譽者。
10.仿效上級主管人簽字,盜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義者。
11.連續曠工3天或全年曠工達7日以上者
12.記大過達2次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降級」、「記大過」處分
1. 直屬主管對所屬人員明知舞弊有據,而予以隱瞞庇護或不為舉報者。
2. 故意浪費公司財物或辦事疏忽使公司受損者。
3.違抗命令,或有威脅侮辱主管的行為情節較輕者。
4.泄漏機密或虛報事實者。
5.品行不端有損公司信譽者。
6.在物料倉庫或危險場所違背禁令,或吸煙引火者。
7.在工作場所男女嬉戲,有妨害風化行為者。
8.全年曠工達對日以上者。
(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以予「記過」處分
1.疏忽過失致公物損壞者。
2.未經准許,擅自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3.工作不力,屢勸不改者。
4.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影響秩序者。
5.在工作場所製造私人物件者。
6.頂替簽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頂替者)。
(四)員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處分
1.遇非常事變,故意規避者。
2.在工作場所內喧嘩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辦事不力,於工作時間內偷閑怠眠者。
4.浪費物料者。
5.辦公時間,私自外出者。
6.科長級以上人員,月份內遲到、早退次數累計7次(含7次) 以上者。
(五)其他違反本公司各規章,應於懲戒事項頂者,應分別予以懲處
第八條 員工之懲處,警告3次等於記過二次,記過3次等於記大過1次,累計記大過2次,應予免職或解僱。
第九條 員工的獎懲,應敘明事實以書面通知本人並摘錄事由公布眾知。
第十條 本章所稱嘉獎與警告、記功與記過、記大功與記大過可以相互抵消。
第十一條 本公司為求對員工考核、調遷、獎懲公平起見,可設置員工考評審議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
第二種:
第一條為嚴明紀律,獎懲分明,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率,特製訂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全體員工。

第三條對員工的獎懲實行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四條 獎勵辦法

第五條本公司設立如下獎勵方法,酌情使用:

1. 通告表揚;

2. 獎金獎勵;

3. 晉升提級;

第六條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通告表揚:

1. 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3.一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

4.有其他功績,足為其他員工楷模。

第七條有以下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金獎勵

1.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跡突出;

2.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

3.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設,為公司採納;

4.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

5.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跡突出;

6.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7.其他對公司作出貢獻,董事局或總經理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八條有以上表現,公司認為符合晉級條件的予以晉級獎勵。

第九條 獎勵程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單位提名;

2.監察委員會或監察部會同勞動人事部審核;

3.董事局或總經理批准。其中,屬董事局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委員會審核,董事局批准;屬總經理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部審核,總經理批准。

第十條 處罰辦法

第十一條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以以下處罰:

1. 警告;

2. 記過;

3. 降級;

4. 辭退;

第十二條員工有以下行為給以警告處分

1.在工作時間聊天、嬉戲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2.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或無故遲到、早退、曠工;

3.因過失以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4.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5.無故不參加公司安排的培訓課程;

6.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員指揮;

7. 浪費公物情節輕微;

8.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

9.遺失員工證或員工守則者及未按要求穿戴整潔工作服和佩戴廠牌;

10.出入廠區不遵守規定或攜帶物品出入廠區而拒絕警衛或管理人員查詢;

11. 破壞環境衛生。

第十三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記過處分:

1.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

2.因疏忽導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傷害或傷及他人;

3.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

4.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廠參觀;

5. 攜帶危險物品入廠;

6. 在禁煙區吸煙者;

7.投機取巧,隱瞞蒙蔽,謀取非分利益;

8.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告、偽證而製造事端;

9.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躺卧、睡覺者。

10.塗改考勤卡,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

第十四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降級處分:

1.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3.擅離職守,導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4.泄漏生產或業務上機密;

5.違反公司規定帶進出物品;

6.遺失經管之重要文件、機件、物件或工具;

7. 撕毀公文或公共文件;

8.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9.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

10.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

11.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製造私人物件;

12.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

第十五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辭退處分:

1. 偷竊同事或公有財物;

2.於受聘時虛報資料,使本公司誤信而遭受損害;

3.對上級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4.違反勞動合同或工作規則情節嚴重;

5.蓄意損壞公司或他人財物;

6.故意泄漏技術、營業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損害;

7.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8.拒不執行董事局決議及總經理、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干擾工作的;

9.工作不負責任,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10.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11.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才,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12.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13.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斗毆,尚未達到刑事處罰的;

14.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5.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戶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6.散布謠言,損害公司聲譽或影響股價穩定的;

17.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8.無正當理由累計曠工三日,在外從事同類產品職業或在假期在外另謀職業;

19.組織、煽動怠工,或採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嚴懲擾亂公司秩序;

20. 在廠區范圍內賭博;

21.在廠內有傷風化行為;

22.在禁煙區內吸煙或引火,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產秩序;

23.經常違反公司規定屢教不改;

24.依合同約定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受;

25.因行為不當,公司無法再對其信任;

26.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後果;

第十六條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員工有上述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以下規定賠償公司損失;

1.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責任人賠償10%一50%;

2.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總經理或董事局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第十八條企業領導發現本企業員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告;員工也可向上述部門檢舉、揭發任何人的違紀違章行為,要求處理。

第十九條監察部監察委員會接到報告、檢舉、揭發,立即報經總經理或董事局批准後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完畢,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總經理或董事局批准,交有關部門執行並通知受處分人。

第二十條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二十一條調查、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2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1個月。

第二十二條員工對所受懲罰存異議者,應於處分決定後七日內,陳訴理由申覆之,並以申覆後之核定作為公司最後之決定,當事者不得再存異議。

第二十三條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公司宣布辭退、開除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由人事課制定,經呈總經理、董事長核准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四種:員 工 獎 懲 制 度
1 總 則
1.1 為明確獎懲的考核標准、依據和程序,使獎懲公開、公平、公正,更好地規范員工的行為,鼓勵和鞭策廣大員工奮發向上,防止和糾正員工的違法失職行為,保證順利的實現企業和員工的發展目標,特製訂本制度。.版權所有
1.2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2 獎懲的原則
2.1 獎懲的原則。
2.1.1 獎懲有據的原則:獎懲的依據是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的崗位描述及工作目標等。
2.1.2 獎懲及時的原則:為及時的鼓勵員工對公司的貢獻和正確行為以及糾正員工的錯誤行為,使獎懲機制發揮應有的作用,獎懲必須及時。
2.1.3 獎懲公開的原則:為了使獎懲公正、公平,並達到應有的效果,獎懲結果必須公開。
2.1.4 有功必獎,有過必懲的原則:嚴防公司員工特權的產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員工應人人平等,一視同仁。
2.2 員工的表現只有較大地超過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夠給予獎勵,達到或稍稍超出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應視為員工應盡的責任,不應得到正常待遇之外的獎勵。
2.3 員工的表現應達到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當員工的表現達不到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應給予相應懲戒。處罰的原則是從輕不從重,目的是:防微杜漸、懲前毖後。
2.4 為處理員工因違紀過失或責任過失行為而填寫的表單為過失單。處罰和懲戒通知單必須知達本人,對於不合理、不公平的懲罰,員工有申訴的權利。
2.5 對員工獎懲採取拖延、推諉或不辦等方式的管理人員,人力資源部應及時提出處罰建議,下達《責任過失單》。
3 獎 勵
3.1 獎勵的目的在於既要使員工得到心理及物質上的滿足,又要達到激勵員工勤懇工作,奮發向上,爭取更好業績的目的。
3.2 獎勵的方式分經濟獎勵、行政獎勵和工作本身的獎勵三種。
3.2.1 經濟獎勵包括加薪、獎金、獎品。
3.2.2 行政獎勵包括通令嘉獎、記功、記大功。
3.2.3 工作本身的獎勵:授予先進員工、先進職員等稱號、職務晉升、調整合適的工作崗位、加重工作任務和擴大工作職權(特別述職)、參與某層級別的決策等。
3.2.4 按程度不同依次為通令嘉獎、獎金(獎品)、加薪、記功、記大功、職務晉升。
3.3 以上三種獎勵可分別施行,也可合並執行。
3.4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嘉獎,並頒發獎金200元,直接予以發放獎金。嘉獎通報全公司。
3.4.1 工作努力、業務純熟,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3.4.2 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3.4.3 預防事故或搶修工程使正常經營不致受到較大影響者。
3.4.4 增收節支1萬元(含)以上,5萬元(不含)以下者。
3.4.5 品行端正,恪盡職守,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3.4.6 其他對公司或社會有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
3.4.7 全年滿勤,無遲到、早退、病、事假者。
3.4.8 經「員工合理化建議審議委員會」評審等級為c級的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效果者。
3.5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功,並頒發獎金500元,直接予以發放獎金。記功通報全公司。
3.5.1 全年能超額(10%—30%)完成上級下達的工作任務者。
3.5.2 策劃、承辦、執行重要事務成績顯著者。
3.5.3 對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被採納者。
3.5.4 積極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減低成本確有成效者。
3.5.5 遇有災變或意外事故,能夠奮不顧身,不避危難,極力搶救並減少公司損失者。
3.5.6 增收節支5萬元(含)以上,10萬元(不含)以下者。
3.5.7 檢舉揭發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為公司挽回形象或財產損失者。
3.5.8 維護公司安全,積極採取措施排除險情,確有實效者。
3.5.9 通過自身努力,避免了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設備設施事故者。
3.5.10 全年累計獲嘉獎三次者。
3.5.11 連續三年,完成本職工作,無任何劣跡者。
3.5.12 對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的,因個人行為受到社會贊同和輿論表揚者。
3.5.13 經「員工合理化建議審議委員會」評審等級為b級的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較好效果者。
3.6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大功,並頒發獎金1000元,直接予以發放獎金。記大功在全體員工大會上宣布。
3.6.1 全年累計獲記功三次以上且未受到懲戒處理者。
3.6.2 在工作或技術上大膽創新,並取得顯著經濟效應。
3.6.3 全年能超額(≥30%)完成上級下達的工作任務者。
3.6.4 增收節支10萬元(含)以上者。
3.6.5 承擔巨大風險,挽救公司財產,較3.5.5款表現更為突出者。
3.6.6 連續三年,年終考核列為優等者。
3.6.7 對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重大貢獻者。
3.6.8 通過自身的努力,避免了重大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設備設施事故者。
3.6.9 經「員工建議審議委員會」評審等級為a級的合理化建議,在實際應用中取得重大效果和創造重大經濟效益者。
3.7 對為公司建設與發展作出巨大貢獻者,經公司董事會研究另行給予「公司特別貢獻獎「。
獎勵內容和獎金額度由董事會一事一人一議,公開通報獎勵。
3.8 任用與提升員工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受過獎勵的員工,對德、才兼備者還可破格提升。
3.9 獎勵事項如為多人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其獎金按參加人數以一定的比例分配。
3.10 凡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獎勵,由其直接上級提出,凡與本職工作無關的,由見證人提出,均需填寫嘉獎單。獎勵的核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批准人為總經理。獎勵實施的辦理見員工獎勵程序。
4 懲 戒
4.1 懲戒的目的在於促使員工必須和應該達到並保持應有的工作水準,懲前毖後,從而保障公司和員工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
4.2 按照規定的標准(規章制度、崗位描述、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等)檢查員工的表現,對達不到標準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4.2.1 檢查員工遵守公司的各項工作紀律、規章制度的情況,一切違反有關紀律、規章制度的行為構成違紀過失,填《違紀過失單》。
4.2.2 考查員工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凡對本人負有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的工作造成損失的情節視為責任過失,填《責任過失單》。
4.3 懲戒的方式有經濟處罰與行政處分兩種。
4.3.1 經濟處罰分為罰款、扣發工資(獎金)、減薪。
4.3.2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辭退、開除。
4.4 以上兩種懲戒可分別施行,也可合並施行。
4.5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為違紀,罰款10元。
4.5.1 遲到、早退在半小時之內者。
4.5.2 不按規定穿著服裝或佩掛廠牌者。
4.5.3 在辦公場所、修理場所吸煙者。
4.5.4 在車間吃東西者。
4.5.5 上班時間閑聊說笑者。
4.5.6 在上班時間離開辦公場所20分鍾以上,未在記事板上標明去向者。
4.5.7 不遵守考勤規定,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兩次者。
4.5.8 同事間互相說臟話、粗話者。
4.5.9 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衣冠不整、奇裝異服影響公司形象者。
4.5.10 各人工作機台及工作環境欠整潔,經指正後而不知整理者。
4.5.11 在工作場所赤足,赤膊,穿拖鞋者。
4.5.12 參會人員遲到者。
4.5.13 未按公司指定位置,隨意堆放雜物者。
4.5.14 破環車間,廠區,住宿區域的環境衛生者。
4.6 各部室第一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為違紀,並罰款20元。
4.6.1 未能及時傳達、執行公司下發的文件者。.版權所有
4.6.2 在所管轄區域內,有長明燈、長流水者。
4.6.3 下班後所轄區域或窗戶未關,所用電器(空調等)電源未切斷者。
4.6.4 本部室及所轄區域環境衛生臟亂差者。
4.6.5 部室內發生重大事情,如物品丟失等,未能及時上報有關主管領導者。
4.6.6 對本部室員工進行行政檢查不力者。
4.6.7 本部室員工,一周內有五人次(含)違反4.5條規定者。
4.7 對具有4.5條、4.6條所列行為(4.6.7除外)的當事人,由檢查人員當場填寫員工過失單(對具有4.6.7款規定的當事人,由人事部開具懲戒通知單),當事人簽字後,檢查人員將過失單送交人事部,由人事部填寫《懲戒通知單》。《懲戒通知單》一式三聯,人事部留一聯,轉會計室一聯,轉當事人直接上級一聯,由當事人直接上級負責落實,知達當事人。
4.8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以警告處分,並給予100元經濟處罰,如造成損失並負賠償責任。警告通報全公司。
4.8.1 因疏忽造成工作錯誤或儀器、設備損壞,情節輕微者。
4.8.2 一個月內兩次未完成工作任務,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
4.8.3 檢查或督導人員不認真執行任務者。
4.8.4 故意拖延或借口搪塞上級指派的工作者。
4.8.5 妨害現場工作秩序、妨礙他人工作者。
4.8.6 工作時間,非招待客戶或業務關系酗酒者。
4.8.7 同事之間相互謾罵吵架者。
4.8.8 下班後在廠內大聲喧嘩者。
4.8.9 培訓曠課,或培訓補考不合格者。
4.8.10 上班時間私自接聽私人電話者。
4.8.11 私自留客在員工宿舍留宿者。
4.8.12 替代他人刷考勤卡或唆使他人代刷考勤卡者。
4.8.13 浪費材料或不愛護公物,屬情節尚輕者。
4.8.14 不按規定填寫報表或工作記錄者。
4.8.15 不按規定報不良或廢料者。
4.8.16 塗寫牆壁、機器設備或任意張貼文件影響觀瞻者。
4.8.17 私自移動消防設施者
4.8.18 違4.5條、4.6條規定達五次(含)者。
4.8.19 違反其它規定,情節尚屬輕微者。
4.9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同時給予200元經濟處罰,如造成損失並負賠償責任。記過通報全公司。
4.9.1 對上級交待的任務,執行不力或處理不當者。.版權所有
4.9.2 不服從上級領導工作安排及合理指導者。
4.9.3 辦事拖拉、積壓文件、影響工作處理不當者。
4.9.4 未經許可擅自帶人入廠者。
4.9.5 在禁煙區內吸煙者。
4.9.6 擅自利用公司電話打私人電話者。
4.9.7 在工作時間睡覺,閱讀書報或處理其它私人事務。
4.9.8 因玩忽職守造成公司損失但不大者。
4.9.9 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製造事端者。
4.9.10 培訓無故曠考者。
4.9.10 培訓考試作弊者及為作弊提供方便者。
4.9.12 連續曠工二天(含)以上,或一季度內累計曠工四天(含)以上者。
4.9.13 被指派加班,加點,借故推脫不辦理請假手續者。
4.9.14 連續3次不參加公司重要活動。
4.9.15 非機械故障或原料不足因素,故意降低產量標准者。
4.9.16 言行失檢、態度傲慢、經勸導仍不服從者。
4.9.17 在工作場所喧嘩、嘻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情節嚴重者。
4.9.18 對能夠預防的事故不與和不積極採取措施,致使公司利益受到2000元以內經濟損失者。
4.9.19 虛報業績、瞞報事故者。
4.9.20 年度內累計警告三次者。
4.9.21 屬警告事項,但拒絕認錯者。
4.10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同時給予500元經濟處罰,如造成損失並負賠償責任。記大過通報全公司。
4.10.1 上班時間擅離崗位,影響本職工作者。
4.10.2 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屬實但情節輕微者。
4.10.3 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超過六次(含)以上者。
4.10.4 偽造病假單證明或無病謊開病假證明者。
4.10.5 因個人原因致工作失誤造成2萬元(含)以上,5萬元(不含)以下損失者。
4.10.6 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嚴重影響生產或產品質量,使公司蒙受經濟損失者。
4.10.7 工作精神散漫又是故意不按規定時間完成生產或工作任務者,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者。
4.10.8 故意撕毀或刪除公司公告、重要文件或損壞公司財物者。
4.10.9 遺失重要公文者(物品)者或故意泄漏商業秘密者。
4.10.10 造謠生事,散播流言,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4.10.11 故意造成同事失和或造成領導失察責任或致使他人工作受阻,公司利益直接或間接接受受到損害者。
4.10.12 攜帶公安管制刀具或危險、違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者。
4.10.13 毆打同事或相互毆打者。
4.10.14 在職期間受治安拘留,經查確有違法行為者。
4.10.15 未經許可擅自進入管制區域者。
4.10.16 職務下所保險的公司財物短少、損壞.版權所有 私用或擅送他人使用,造成損失較小者。
4.10.17 虛報業績、瞞報事故者而蓄意妄取成績、榮譽和個人私利者。
4.10.18 對能夠預防的事故不與和不積極採取措施,致使公司受到2千~1萬元的經濟損失者。
4.10.19 年度內累計記過三次者。
4.10.20 有記過行為之一,經記過處分仍不知悔改且重犯錯誤者。
4.10.21 有本條款行為一,如情節較輕,且事後知道悔改的可減為記過處分。
4.11 員工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予以辭退或開除並扣除當月工資,同時通報全公司,並視情節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11.1 無正當理由拒不聽從主管指揮監督,與主管發生沖突者。
4.11.2 故意破壞設備、工具原材料、產品或其它公物者。
4.11.3 連續曠工三天(含)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十天(含)以上者。
4.11.4 玩忽職守,致公司蒙受1萬元(含)以上經濟損失者,並負賠償責任。
4.11.5 偽造工作證或借用他人的工作證或將工作證借給他人矇混入廠者。
4.11.6 在公司內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4.11.7 造謠惑眾詆毀公司形象者。
4.11.8 在公司內酗酒滋事造成惡劣影響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11.9 在公司內聚賭或重大傷風敗俗之行為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Ⅶ 什麼叫取保候審

解釋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我國,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1]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後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人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保證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金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核實保證金已經交納到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後,將有關法律文書、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收到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後,應當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執行。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核實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的身份以及相關材料,並報告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後,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
2特點
與國外的保釋制度相比,中國的取保候審制度有其自身的特點。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是指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依法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擔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偵查和審判,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這種強制措施既可以不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照顧家庭或者從事原來的工作和勞動,為社會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又可以使他們感到國家和社會對他們的關懷,還可以減少國家用於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費用等項開支,從而減輕羈押場所的工作壓力。
3適用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五十二條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第五十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五十四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五十五條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2]
這是司法機關辦理取保候審的最主要法律依據。上述第一種情形中所謂的「可能判處」某種刑罰,就是指根據司法機關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承辦案件的司法人員所認定的對其可能判處的刑罰,絕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所觸犯的刑法條文某一條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該條文規定的某種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第二種情形中所謂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是指根據司法機關已經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盡管可以認定其所犯罪行比較嚴重,且根據其對應的刑法條款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是,如果對其適用取保候審也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4禁止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八條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根據《高檢規則》第三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5主體
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對於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即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問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明文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這是一項授權性規定,也是一項排他性規定,這一規定即將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授予給了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辯護人。「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從事某種行為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則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賦予了辯護人在刑事案件的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都可以以辯護人的名義提起取保候審的申請,並要求取保候審決定機關在三日內做出決定,如果不同意變更,應該告知申請人不同意的理由。
6變更撤銷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這一規定即意味著,法

法律
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對已經採取的強制措施的決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力。我們認為,這是適應案件的不同進展情況而作出的變通規定。應當說,這一規定是比較合適的。取保候審撤銷或者變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發現採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進行司法鑒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審的被保證人或者說是保證對象,既然保證對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義,當然也應當予以撤銷。
11.保證人死亡、重傷或者出現其他喪失保證能力情形的。保證人是取保候審的義務主體,保證人資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證能力為前提條件,如果沒有或者喪失了保證能力,保證義務的履行就成為事實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審也就隨之應當予以變更。
12.公安機關提請逮捕以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復議、復核的,或者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7問題
中國自1996、2012年兩次修訂刑事訴訟法以來,取保候審制度極大地發揮了其優越性,但由於該制度建立時間較短,法律規范過於粗糙,在司法實踐中便出現了一些問題。
第一, 取保候審權利的忽視。長期以來,刑事訴訟理論界對取保候審制度的研究,片面強調取保候審作為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屬性,而忽略了取保候審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重要意義——即在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情況下,取保候審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是一項重要的權利。
第二,續保問題。高法「解釋」第七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已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對於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對被告人重新辦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手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重新計算。第三,決定取保候審的程序。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但具體的執行程序沒有明確規定。
第四,宣布取保候審的機關。宣布取保候審有的認為應當是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有的則認為應當是執行取保候審的機關。
第五,保證金交納問題。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該條規定設立的保證金擔保,符合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和完善的需要,注重發揮經濟手段在社會活動中的重要作用,旨在應用經濟利益的驅動,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覺履行法定的義務,確保偵查、起訴、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六,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依據新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

保證金
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8監督考察
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對被取保候審人進行監督考察,並將取保候審的執行情況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通知決定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在執行期間,被取保候審人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負責執行的派出所應當及時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由該縣級公安機關徵得決定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同意後批准。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人擔保形式取保候審的,如果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願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保證人不願繼續擔保的申請或者發現其喪失擔保條件後的三日以內,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或者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在執行期間收到保證人不願繼續擔保的申請或者發現其喪失擔保條件的,應當在三日以內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並在執行後三日以內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通知後五日以內,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十五日前,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金擔保方式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人民檢察院解除取保候審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退還保證金。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提請批准逮捕。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審查批准逮捕。
9適用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4..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採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6..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10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在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已經超過一審法院所判處的有期徒刑的,也適用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11保證金
取保候審保證金的適用
取保候審保證金,是指公安機關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時,責令犯罪嫌疑人為保證其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而交納的一定數額的現金。取保候審保證金的適用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刑事強制措施,在刑事訴訟中,司法機關必須嚴格遵循新《刑訴法》的有關規定,做到准確限定保證金的具體適用對象,合理確定保證金收取的數額幅度,嚴格保證金的交納、收取、處理方面的管理辦法,使該項法律制度在運作過程中達到科學化、規范化的要求。
(一)具體適用對象的限定
根據新《刑訴法》第51條的規定,適用取保候審保證金的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且他們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於發生社會危害性的。
(二)保證金數額幅度的確定原則
長期以來,我國法律沒有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規定。實踐中各類案件的社會危害程度不同,加之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各異,因此,保證金數額幅度難以做到劃一。據此,筆者認為在把握保證金數額幅度時,應借鑒國外相關立法的合理規定,結合我國司法界在這方面進行探索和嘗試的成功做法,在不悖於保證金「現實的擔保性」和「可能的懲罰性」的立法本意的情況下,視保證風險的大小,按下列原則予以確定。
1、重罪高於輕罪原則
從刑法理論說,重罪的社會危害性應明顯大於輕罪。相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受到的刑罰制裁就重,由此,司法機關對重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可能承擔的風險同時加大。因此,其保證金數額幅度應明顯高於輕罪的保證金數額幅度。如:同為侵犯財產型犯罪,由於搶劫罪侵犯的是雙重客體,在決定對涉案嫌疑人或被告人適用保證金取保候審時,其金額幅度就應高於一般盜竊案件的保證金幅度。
2、高收益者高於低收益者原則
公民經濟收益的高低反映了特定社會成員的生活富裕程度。為使保證金制度在立法上的平等與司法上的公正達到盡可能的和諧與統一,在對不同富裕程度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適用取保候審時,確定一個恆等的保證金指數,顯屬極為必要。對此,依筆者拙見,凡對有固定收益者決定適用保證金的,無論其收益的多寡,其數額幅度的確定,均應以其6個月實際收益總額上限,1個月實際收益總額為下限。對沒有勞動性收益的,則可變通採用「人保」方式獲得取保候審。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時,自然亦可視其有無收益,採用該項原則處理。
3、健康者高於體弱者原則
新《刑訴法》第65條第2款規定,「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採用取保候審……的辦法」。這一規定潛在地表明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體健康狀況對刑事訴訟活動可能造成的妨害程度。由此,我們可推論得出,身體健康者在被取保候審過程中不履行新《刑訴法》第55條規定保證義務應承擔的責任可能較之重病、懷孕、哺乳者大。因此作為具有懲戒性的保證金的收取幅度,也相應較高。
(三)取保候審保證金的管理
保證金的管理活動包括保證金的交納、收取和處理。它是取保候審保證金適用的重要環節,司法機關必須嚴格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管理。
1、交納
在偵查、起訴、審判的不同刑事訴訟階段需採用保證金形式決定取保候審的,由處於該訴訟階段的案件承辦機關根據職權責令提出。案件承辦人(或合議庭)擬就的具體保證金數額應由上述機關的主管負責人簽字批准。為便於執行,在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宣布責令前,應提前向其或願代其交納的近親屬或其他人足額收取確定的保證金現金(以人民幣為法定交納貨幣)。在向其宣布《取保候審決定書》的同時,責令其本人填寫《取保候審保證書》(未成年人可由其法定監護人填寫),以保證其在候審期間履行保證義務,方可對其執行取保候審。
2、收取
對收取的保證金要設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
(1)建立保證金專用帳戶,由司法機關的財務部門單列科目。
(2)保證金的收取手續應當做到憑證齊全,單據完備。具體方式可採用三聯專用收據,其中:一聯交繳納人收執,一聯由案件承辦人附案卷,一聯存財務部門備查。
(3)收取的保證金應由主管負責人審核後 ,按金融管理規定,逐筆及時送繳開戶銀行統一存儲,以備提取。
3、處理
保證金的處理,是決定保證金財產最終歸屬的法律行為。根據新《刑訴法》的規定,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將根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的不同表現,分別作出退還全部保證金或沒收全部保證金的決定。具體為:一種系犯罪嫌疑人違反保證義務的,由司法機關製作《沒收保證金決定書》向其送達,並將其已交納的保證金作為罰金收入,依法上繳國庫,收據附案卷備查。另一種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候審期間沒有違反保證義務的,取保候審結束後,由前述機關向其退還全部保證金。
【來自網路】

Ⅷ 網上在逃人員,在被家屬送去投案自首後,公安機關是否應該向其家屬出示拘留證、拘留通知書等法律文書。

嫌疑人在自抄首後,由襲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並向家屬出具刑事拘留通知書。刑事拘留書是告知犯罪嫌疑人家屬,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某項罪名被刑事拘留。
一,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八十條的規定製作。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採取拘留措施後,通知其家屬或其所在單位時使用。
二、因有礙偵查不能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經公安局長或者檢察長批准,並寫明原因附卷;無法通知的,應該報告,並寫明原因附卷。
三、本文書共三聯,第一聯統一保存備查,第二聯附卷,第三聯送達被拘留人家屬中或其所在單位。

Ⅸ 取保候審是什麼什麼情況下可以取保候審

在我國,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2]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後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人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保證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金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核實保證金已經交納到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後,將有關法律文書、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收到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後,應當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執行。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核實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的身份以及相關材料,並報告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後,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
特點編輯
與國外的保釋制度相比,中國的取保候審制度有其自身的特點。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是指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依法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擔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偵查和審判,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這種強制措施既可以不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照顧家庭或者從事原來的工作和勞動,為社會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又可以使他們感到國家和社會對他們的關懷,還可以減少國家用於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費用等項開支,從而減輕羈押場所的工作壓力。
適用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七十條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七十條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二條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第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3] 。
禁止編輯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八條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根據《高檢規則》第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主體編輯
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對於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即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問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明文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這是一項授權性規定,也是一項排他性規定,這一規定即將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授予給了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辯護人。「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從事某種行為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則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賦予了辯護人在刑事案件的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都可以以辯護人的名義提起取保候審的申請,並要求取保候審決定機關在三日內做出決定,如果不同意變更,應該告知申請人不同意的理由。
變更撤銷編輯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這一規定即意味著,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對已經採取的強制措施的決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力。我們認為,這是適應案件的不同進展情況而作出的變通規定。應當說,這一規定是比較合適的。取保候審撤銷或者變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發現採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進行司法鑒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審的被保證人或者說是保證對象,既然保證對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義,當然也應當予以撤銷。
11.保證人死亡、重傷或者出現其他喪失保證能力情形的。保證人是取保候審的義務主體,保證人資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證能力為前提條件,如果沒有或者喪失了保證能力,保證義務的履行就成為事實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審也就隨之應當予以變更。
12.公安機關提請逮捕以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復議、復核的,或者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問題編輯
中國自1996、2012年兩次修訂《刑事訴訟法》以來,取保候審制度極大地發揮了其優越性,但由於該制度建立時間較短,法律規范過於粗糙,在司法實踐中便出現了一些問題。
第一,取保候審權利的忽視。長期以來,刑事訴訟理論界對取保候審制度的研究,片面強調取保候審作為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屬性,而忽略了取保候審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重要意義——即在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情況下,取保候審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是一項重要的權利。
第二,續保問題。高法「解釋」第七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已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對於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對被告人重新辦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手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重新計算。
第三,決定取保候審的程序。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但具體的執行程序沒有明確規定。
第四,宣布取保候審的機關。宣布取保候審有的認為應當是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有的則認為應當是執行取保候審的機關。
第五,保證金交納問題。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該條規定設立的保證金擔保,符合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和完善的需要,注重發揮經濟手段在社會活動中的重要作用,旨在應用經濟利益的驅動,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覺履行法定的義務,確保偵查、起訴、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保證金
保證金(2張)
第六,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依據新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監督考察編輯
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對被取保候審人進行監督考察,並將取保候審的執行情況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通知決定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
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在執行期間,被取保候審人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負責執行的派出所應當及時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由該縣級公安機關徵得決定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同意後批准。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人擔保形式取保候審的,如果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願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保證人不願繼續擔保的申請或者發現其喪失擔保條件後的三日以內,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或者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在執行期間收到保證人不願繼續擔保的申請或者發現其喪失擔保條件的,應當在三日以內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並在執行後三日以內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通知後五日以內,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十五日前,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金擔保方式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人民檢察院解除取保候審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退還保證金。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提請批准逮捕。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審查批准逮捕。
適用編輯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4..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採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6.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期限編輯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在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已經超過一審法院所判處的有期徒刑的,也適用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保證金編輯
取保候審保證金的適用
取保候審保證金,是指公安機關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時,責令犯罪嫌疑人為保證其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而交納的一定數額的現金。取保候審保證金的適用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刑事強制措施,在刑事訴訟中,司法機關必須嚴格遵循新《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做到准確限定保證金的具體適用對象,合理確定保證金收取的數額幅度,嚴格保證金的交納、收取、處理方面的管理辦法,使該項法律制度在運作過程中達到科學化、規范化的要求。
(一)具體適用對象的限定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二)保證金數額幅度的確定原則
長期以來,我國法律沒有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規定。實踐中各類案件的社會危害程度不同,加之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各異,因此,保證金數額幅度難以做到劃一。據此,筆者認為在把握保證金數額幅度時,應借鑒國外相關立法的合理規定,結合我國司法界在這方面進行探索和嘗試的成功做法,在不悖於保證金「現實的擔保性」和「可能的懲罰性」的立法本意的情況下,視保證風險的大小,按下列原則予以確定。
1、重罪高於輕罪原則
從刑法理論說,重罪的社會危害性應明顯大於輕罪。相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受到的刑罰制裁就重,由此,司法機關對重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可能承擔的風險同時加大。因此,其保證金數額幅度應明顯高於輕罪的保證金數額幅度。如:同為侵犯財產型犯罪,由於搶劫罪侵犯的是雙重客體,在決定對涉案嫌疑人或被告人適用保證金取保候審時,其金額幅度就應高於一般盜竊案件的保證金幅度。
2、高收益者高於低收益者原則
公民經濟收益的高低反映了特定社會成員的生活富裕程度。為使保證金制度在立法上的平等與司法上的公正達到盡可能的和諧與統一,在對不同富裕程度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適用取保候審時,確定一個恆等的保證金指數,顯屬極為必要。對此,依筆者拙見,凡對有固定收益者決定適用保證金的,無論其收益的多寡,其數額幅度的確定,均應以其6個月實際收益總額上限,1個月實際收益總額為下限。對沒有勞動性收益的,則可變通採用「人保」方式獲得取保候審。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時,自然亦可視其有無收益,採用該項原則處理。
3、健康者高於體弱者原則
新《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採用取保候審……的辦法」。這一規定潛在地表明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體健康狀況對刑事訴訟活動可能造成的妨害程度。由此,我們可推論得出,身體健康者在被取保候審過程中不履行新《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保證義務應承擔的責任可能較之重病、懷孕、哺乳者大。因此作為具有懲戒性的保證金的收取幅度,也相應較高。
(三)取保候審保證金的管理
保證金的管理活動包括保證金的交納、收取和處理。它是取保候審保證金適用的重要環節,司法機關必須嚴格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管理。
1、交納
在偵查、起訴、審判的不同刑事訴訟階段需採用保證金形式決定取保候審的,由處於該訴訟階段的案件承辦機關根據職權責令提出。案件承辦人(或合議庭)擬就的具體保證金數額應由上述機關的主管負責人簽字批准。為便於執行,在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宣布責令前,應提前向其或願代其交納的近親屬或其他人足額收取確定的保證金現金(以人民幣為法定交納貨幣)。在向其宣布《取保候審決定書》的同時,責令其本人填寫《取保候審保證書》(未成年人可由其法定監護人填寫),以保證其在候審期間履行保證義務,方可對其執行取保候審。
2、收取
對收取的保證金要設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
(1)建立保證金專用賬戶,由司法機關的財務部門單列科目。
(2)保證金的收取手續應當做到憑證齊全,單據完備。具體方式可採用三聯專用收據,其中:一聯交繳納人收執,一聯由案件承辦人附案卷,一聯存財務部門備查。
(3)收取的保證金應由主管負責人審核後,按金融管理規定,逐筆及時送繳開戶銀行統一存儲,以備提取。
3、處理
保證金的處理,是決定保證金財產最終歸屬的法律行為。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將根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的不同表現,分別作出退還全部保證金或沒收全部保證金的決定。具體為:一種系犯罪嫌疑人違反保證義務的,由司法機關製作《沒收保證金決定書》向其送達,並將其已交納的保證金作為罰金收入,依法上繳國庫,收據附案卷備查。另一種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候審期間沒有違反保證義務的,取保候審結束後,由前述機關向其退還全部保證金。

Ⅹ 因某件事情被拘留,最好釋放的時候拘留證上所說的採取強制措施不當什麼意思

保證目前並通知被拘留人或實體的家庭計劃

第64條,當公安機關拘留人(保證現在和通知被拘留人或實體程序的家屬),必須出示手令。

拘留後,除通知有礙偵查或者案件不能在外面,是為處所的拘留和羈押的原因,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或家屬他的單位。

「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77條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應當告知調查人員,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

「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78條扣留人民檢察院決定,公安機關應送達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第79條作為犯

的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大會上「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是因為現行犯或者人民檢察院主席團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立即報告代表所屬;因其他情況需要拘留,應提交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檢察院局或代表該牌照的歸屬。

人民檢察院拘留的犯罪嫌疑水平人大直接水平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向主席團報告或提交或批准。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優越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立即報告層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屬於同一級別人民檢察院報告或提交的許可。

作為下層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

拘留屬於人民大會主席團或者代表提交常務委員會報告代表或授權,也可以委託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屬於同級人民檢察院報告或提交的許可證;拘留作為一個鄉鎮,犯罪嫌疑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縣級人民檢察院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民族鄉,鎮的報告。

拘留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嫌疑人按照本次報告要求三,四,或提交的許可。

作為關押在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單位處理省,市,縣(區)以外的其他地區犯罪嫌疑人,應委託人民檢察院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在同級別屬於報告或報告給牌照;持有人大水平高於人民的代表應當委託人民代表大會是代表屬於同一級別人民檢察院報告或提交的許可。

「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80條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引起拘留和羈押的處所內的24個賽季,通知被拘留人或者他的所在單位的家庭。

由於妨礙了調查,不能在24小時內得到通知,須以總檢察長的批准,並說明理由附卷;沒有注意到的,應當向檢察長報告,並指出其原因附卷。

「公安機關程序規定,」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第106條,應填寫「拘留上訪報告」,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發行「手令」。拘留的執行,必須出示「手令」,並下令在上的簽名(蓋章)的「權證」的被拘留者,拉指紋,從而拒絕簽字(蓋章),捺指印,並研究應注意的。

以符合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所列情形之一的第105條的規定,應當經犯罪嫌疑人立即報警和法律手續。

第108條的「公安機關程序規定,」拘留後,應當24小時內作出「拘留通知書」,被拘留人的家屬送達或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能沒有注意到:

(一)共同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藏,毀滅,偽造證據;

(二)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

消除上述情況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或其單位的家庭。

由於缺乏內24小時通知須指明該通知內的拘留原因。

[相關規定]「的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人民共和國」(節選)(1982年12月10日)

第四十四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大會非許可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在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許可權非常委。

[相關規定]「中國的組裝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節選)(1995年2月28日)

35條以上代表大會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大會本地,非行貨局,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許可權的大會。

[相關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節選)(1994年6月22日)

第30條縣人民代表大會,各級上方人民的代表在人民代表舉行會議的大會大會非行貨局的層面,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許可權的大會。

代表的人民代表大會,各級縣級以上,如果採取其他措施來限製法律的人身自由,應該由的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許可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的代表。

[相關規定]「關於刑事拘留政協委員的中共中央政法委,逮捕強制措施,其中政協締約方應通知的通知」(1996年7月18日

>為了確保充分發揮政協組織的職能,維護政協委員的合法權益,各級調動他們的政治參與和積極性,進一步提高統戰工作,公安機關今後在各級國家機關,人民檢察院,根據對政協委員涉嫌犯罪被拘留,逮捕前強制措施違法犯罪活動,人民法院,該成員應被告知那裡的全國政協黨;情況同時或事後急,及時的信息,為了方便政協黨掌握情況,並採取適當的配合成功調查措施,以確保案件。

(消除)

本條規定是介紹和通知程序保證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單位。

審批機構,保證了展會

刑事拘留,公安機關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需要在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應當經處理產生的部門,「信訪拘留報告」的原因和情況,有關證據在刑事拘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經負責人批准,公安機關,被拘留的實施問題「手令」,應提交行政犯罪嫌疑人「手令」,並責令其簽署(蓋章)的「手令」,按手印;犯罪嫌疑人拒絕簽名(蓋章),捺指印,執行應當註明在

的「手令」。 >公安機關申請誰符合拘留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緊急的情況下,你不能產生一個「手令」,提請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第一次,但它應該是後立即帶到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對相關法律手續。這里的「緊急情況」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暴力犯罪活動正在實施,很可能會危及人的存在的安全,或者在實施犯罪,為犯罪而就是逃跑,自殺等。

(填寫說明)

權證充滿儀是三聯存根作為記錄的第一個關節;二是證據的共同監護的實施,應該是被拘留者聲明,並責令被拘留者表示公布具體的時間,而在上面簽字或按手印,拒絕簽字或按指紋要注意的是這家合資回卷;第三聯副頁,被送往監獄保管憑證,工資拘留愉快的一天。

(一)第卓? 。存根)

1頭

(1)標題,接著出現如下提示:

①將機構名稱製作文書,即,「公安」;

②儀器名稱(分開),或「權證」;

⑧根據標記為「(存根)」字樣儀器的名稱使用了;

(2)儀器編號,或「字)號(」儀器數量和內容序列:短

①儀器使公安機關,通常名稱在代表意義的詞短,如公安機關:天津市公安局簡稱「錦宮」;簡稱

②儀器使公安機關的具體業務部門,通常企業的代表與作為所指的含義的字的名稱;

③儀器名稱的縮寫,通常是儀器的代表詞的含義的名字已經提到作為一本紙質書可以被稱為「逮捕」;

④年,填補了這一儀器在括弧內年份,如:「(1998)」;

⑤串列數,即在儀器的序列安排發文類的年份一般是按順序從1號開始安排。

2。

身體轉填寫如下:

(1)「犯罪嫌疑人」欄:在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填寫。名字,寫在住所使用指示的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或名稱;性別,根據對「男性」,「女性」的犯罪嫌疑人的性別或劃線支票;年齡實際年齡應該寫公歷。

(2)「地址」欄:填寫嫌疑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填寫經常居住地。

(3)「單位和職業」一欄:輸入所在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在行業的具體工作從事犯罪嫌疑人的名字。

(4)「的拘留原因」一欄;填寫犯罪嫌疑人的拘留理由。

(5)「拘留」欄;填寫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具體時間(年,月,日)。拘留時間是執行拘留的時間。在正常情況下,填寫「拘留」,並在頁面存根時間(即,創建日期),現正被扣留在簽名頁的時間應該是一致的。

(6)「認可」和「執行者」,列「的人的名字」:在本儀器填寫批准,遺囑執行人,發放的名字。

(7)「補」欄:在生產這種儀器的具體時間(年,月,日)填寫。

第二關節(正頁)

L頭

(1)標題,其次是州以下(二):①名稱;

②儀器名稱(分開),或「手令」。

(2)儀器編號,或「字)號(」儀器數量和內容序列:短

①儀器使公安機關的通常名稱在代表意義的詞短,如公安機關:天津市公安局簡稱「錦宮」;簡稱

②公安機關的文書提出具體的業務部門,通常業務代表與作為所指的意義的字的名稱;

⑧儀器名稱的縮寫,通常是代表字的含義儀器的名稱已被稱為紙質書可以被稱為「逮捕」;

④年,填補了這一儀器在括弧內年份,如:「(1998)」;

⑤序列號,在儀器的序列安排發文類的年份一般是按順序從1號開始安排。

2。

文本的主要法律內容基礎的拘留和拘留事項的實施。表述為:「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各項規定,「第61條,董事會謹此通過調查確定,我住在看守所的執行。」為了填補在其中執行空間調查人員拘留的姓名,地址和被拘留人被拘留的人的名字。

該解決被拘留的人,那就是,「住在」空間被拘留人應寫在永久居留,即住所。但在處理實踐中,許多研究者填寫「審查庇護」,「酒店」,「宿舍」等。因為「生活在」住在XX月XX人被羈留的地方,被拘留人的身份所描述的情況,並不意味著地方行政拘留XX月XX人,並不意味著拘留場所實施。 「

被拘留,被描述為」當卡被XX XX年XX月XX日宣布給我。「填充權證擔任最後一次在押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被拘留者拒絕填寫或蓋章簽字,研究者應該注意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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