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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人員職責分工

發布時間: 2020-12-09 07:51:28

㈠ 您好,有沒有種植專業合作社的財務制度辦稅務登記證需要本公司的財力制度

譙城區眾幫種植農民專業合作社
財務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和規范合作社財務,維護合作社和社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財務機構及職責
合作社設立財務室,分別設會計、出納。其職責是:
(一)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二)核算經營業務的發生、記錄和反映生產經營活動。
(三)編制會計報表,正確反映合作社經營成果。
(四)堅守財經紀律,抵制侵犯、平調、挪用合作社財產。
二、貨幣資金的管理。
(一)現金管理實行備用金制度。為了確保合作社組織正常開展工作,按照現金管理制度的規定核定1000元以下的備用金,用作合作社日常零星開支。
(二)銀行存款實行備查制度。每月核定與銀行對帳一次,合作社不準出租、出借銀行賬戶;不準簽發空頭或遠期支票;不準套用銀行信用;票據的保管、審批、簽發、領用要完全分開,各負專責。
三、固定資產的管理。
(一)專人專賬管理。固定資產要指定專人負責,做到賬實相符。
(二)清理管理。應當對固定資產每年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
(三)變賣管理。變賣或處理固定資產,應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變賣方案,報縣農經站評估確認,再提交社員(或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方可變賣固定資產。
四、對外投資的管理。
對外投資用現金、實物無形資產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投資、必須經理事會研究同意方可投資。投資時應辦理書面協議。
五、收入與支出的管理。
(一)收入管理。合作社對收入管理范圍:
1、社員會費;
2、社員股金;
3、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風險基金等;
4、興辦經濟實體的利潤收入;
5、接受的捐贈款物;
6、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7、其他。
(二)支出管理。合作社在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的費用開支范圍,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1、合作社日常辦公費;
2、本社經營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3、科研、咨詢、培訓、推介和宣傳教育等開支;
4、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用;
5、本社福利事業支出和對特別困難社員的補助;
6、社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
7、其他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支出。
(三)本社接受內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收時的現值入賬,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並折股量化到社員,社員退社屬自動放棄共有資產。
(四)本社稅後利潤按一定比例提取公積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風險基金。
六、本制度從2012年5月1日起執行。

㈡ 土雞養殖合作社雞病技術人員職責

疾病診療,養殖管理。預防方案,制定科學合理的養殖模式。

㈢ 農村合作社總經理負責什麼工作

一般稱總經理的崗位,應該是企業的高管,負責企業的運營及行政管理職責,有的是從企業的員工選拔,也有的是職業經理人。

㈣ 農民專業合作社監事會有哪些職權

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監督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設執行監事的,不再設回監事會。

執行監答事或者監事會,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對成員大會負責。執行監事或監事會的職權由合作社章程具體規定,通常包括:監督、檢查合作社的財務狀況,對理事長或者理事會、經理等管理人員的職務行為進行監督,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是為加強合作社的內部監督,防止合作社的有關負責人濫用職權。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設置一名執行監事,也可以由多人組成監事會,還可以不設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而由成員大會直接進行監督,以體現民主管理中成員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合作社是否設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應根據需要而定,在章程中加以規定,並在章程中規定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的任期和議事規則。

㈤ 農牧專業合作社成員職責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本社由【註:全部發起人姓名或名稱】等人發起,於年月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註:理事長姓名】。

本社住所:,郵政編碼:。

(一)組織采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二)組織收購、銷售成員生產的產品;

(三)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

(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咨詢服務;……等。

上述內容應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中規定的主要業務內容相符。】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二章成員

【註: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還可以規定入社成員的其他條件,如: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等。具體可表述為:養殖規模達到以上或者種植規模達到以上,……等。】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餘;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註: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 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 以上的成員,在本社等事項【註:如,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票的附加表決權【註: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准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消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消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註: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後個月內【註:不應超過三個月】,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餘,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註:也可以依照退社時與本社的約定確定】。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註: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組織機構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註:如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准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准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註: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註:成員總數達到一百五十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成員代表大會。如不設立,此條可刪除】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註: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項可刪除】

(三)理事會提議;

(四)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註: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理事長【註:或者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在日內召集並主持臨時成員大會。【註: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款可刪除】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准,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並、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託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註: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理事會【註:或者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註:如不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註: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註: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理事會。如不設立理事會,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中的相關內容可刪除。】

監事會【註:或者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註: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卸任理事須待卸任年後【註:填寫本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理事長任期】方能當選監事。

【註: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執行監事和監事會。如不設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相關內容可刪除。】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註: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

(一)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財務管理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經理事長【註:或者理事會】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註: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積金。】

【註: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註:依法不低於百分之六十,具體比例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後的剩餘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並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餘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五章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於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並後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六)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註: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餘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後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附則

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

㈥ 合作社輔導員有哪些工作職責

《規程》第八條規定了合作社輔導員應當遵循「引導不強迫、支持不包辦、服務不幹預」的工作原則,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1)宣傳合作社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2)指導合作社發起籌備和設立工作,協助指導合作社明確業務范圍,編寫合作社成員名冊;

(3)協助指導合作社起草章程,設立組織機構,召開設立大會;

(4)為合作社申請工商登記提供咨詢服務;

(5)指導合作社根據生產發展需要確定經營服務內容,設立必要的工作機構,選配工作人員,制訂工作計劃;

(6)指導合作社開展規范化建設,幫助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收益分配製度、崗位責任等內部管理制度;

(7)輔導合作社財務會計工作、成員賬戶設置和年度會計報表匯總上報工作;

(8)指導合作社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實行標准化生產,規范生產檔案記錄,推行農產品產地編碼制度,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檢驗檢測制度,幫助農民專業合作社申報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和地理標志等認證認定;

(9)指導合作社開拓產品市場,提高市場談判和營銷能力,開展品牌化經營,注冊商標,組織合作社參加名牌產品和著名商標評比認定,推薦合作社參加宣傳推介活動,指導合作社運用互聯網進行產品展示及發布供求信息;

(10)協助指導合作社申報承擔國家有關涉農項目,制定項目實施方案,根據有關授權加強對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督;

(11)做好對合作社日常運行情況的監測分析工作,及時上報統計信息;

(12)總結上報合作社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經驗;

(13)參加主管部門舉辦的業務培訓;

(14)完成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合作社輔導員應當採取組織培訓和上門指導相結合的工作方式為合作社提供服務。輔導員應當根據農業生產經營活動規律合理安排培訓時間,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合作社理事長或成員培訓,形成培訓工作筆記。每季度為合作社上門指導服務不得少於3次。

㈦ 現在的蔬菜種植合作社的主要職責是獨立的公司還是眾多種植戶集中在一起的組織

合作社運營的方式有多種形式,有個人,有村幹部,也有超市采購集團,好處內是所生產的容 蔬菜有定向性,不怕賣不了,至於資金,就看運作方法了,比如你自己操作的話,和菜戶+超市商量好,和超市商量好或者自己投入一些資金運作,你為大家做了好事,也賺一些辛苦錢。

㈧ 農民專業合作社監事會有哪些職權

執行監事或者監抄事會是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監督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設執行監事的,不再設監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對成員大會負責。執行監事或監事會的職權由合作社章程具體規定,通常包括:監督、檢查合作社的財務狀況,對理事長或者理事會、經理等管理人員的職務行為進行監督,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是為加強合作社的內部監督,防止合作社的有關負責人濫用職權。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設置一名執行監事,也可以由多人組成監事會,還可以不設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而由成員大會直接進行監督,以體現民主管理中成員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合作社是否設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應根據需要而定,在章程中加以規定,並在章程中規定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的任期和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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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養豬合作社的規章制度,利益風險是如何分配

一、社員(代表)大會制度
一、為了保護合作社社員的合法權益,體現民主管理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業部《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農業部令第4號),特製定本制度。
二、社員(代表)大會由全體社員(代表)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三、社員大會職責:
1、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3、決定社員出資標准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4、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5、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7、審議批准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8、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9、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做出決議;
10、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11、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社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12、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
四、社員代表從全體社員中選舉產生,每10名社員選舉產生一名社員代表,組成社員代表大會。社員代表大會履行社員大會的全部職權,社員代表任期2年,可以連選連任。
五、社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二次。
六、合作社召開社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社員(代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七、社員(代表)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應當由本社社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並、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社員表決權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八、遇下列情況,可以臨時召開社員(代表)大會:
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社員提議;
2、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3、理事會提議;
4、社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九、社員(代表)大會對有關議案進行表決時,實行「一人一票」制。社員(代表)因故不能參加時,可書面委託社員代理,一個社員最多隻能代理兩個社員。
十、社員(代表)大會所議事項要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社員、理事、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二、理事會工作制度
一、為了規范理事會的行為,促進合作社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業部《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農業部令第4號),特製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是合作社的執行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
三、理事會由3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成員由社員(代表)大會從本社社員中選舉產生,任期2年,理事長任期1年,可連選連任。
四、理事會職責:
1、組織召開社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社員(代表)大會決議;
2、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社員(代表)大會審議;
3、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社員(代表)大會審議;
4、組織開展社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5、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6、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7、決定社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8、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9、履行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五、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
六、社員(代表)大會從本社社員中選舉產生1名理事長,依照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七、理事長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職責:
1、主持社員(代表)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2、簽署本社社員出資證明;
3、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4、組織實施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5、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6、履行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八、理事會接到監事會質詢或建議的書面通知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
九、理事會所議事項要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三、監事會工作制度
一、為了規范監事會行為,促進合作社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業部《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農業部令第4號),特製定本制度。
二、監事會是合作社的監督機構,代表全體社員監督合作社的財務和業務執行情況。
三、監事會由5人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會成員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合作社理事、監事不得互相兼任。
四、監事會職責:
1、監督理事會對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2、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3、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4、向社員(代表)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5、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6、提議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7、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8、履行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五、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可以委託其他監事召集。
六、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
七、監事會所議事項要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也要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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