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復議
Ⅰ 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是否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謝謝
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但是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二條,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1)治安管理復議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 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六條,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五)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Ⅱ 關於治安管理法和行政復議罰
個人認為,應該屬於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法律對此尚無明確的規定。
所謂基本回相同,就是對行為答的性質和情節的認定並沒有發生實質性的變化,仍然在一個處罰標准和幅度內進行處罰。對於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如果仍然依據同樣的事實和理由進行處罰的,應當降低一個處罰幅度重新作出處罰決定,也就是應該「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不應該在按照情節較重的處罰標准進行處罰。
Ⅲ 治安管理行為處罰決定書的行政復議如果放棄聽證,復議單位怎樣行政執行
雖然《行政復議法》對於行政復議過程中行政機關主動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後將如何處理沒有具體規定,但是2007年8月1日起實施的《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但是,申請人依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除外。」由此可知,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若發現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或者不合理,可以改變具體行政行為。這里的「改變」包括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或者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等。被申請人改變具體行政行為後,除了申請人依法撤回復議申請外,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即行政復議機關仍可以對原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審查。
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行為不影響復議案件的審理,復議機關仍需對原行政處罰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並作出相應的復議決定。如果行政復議機關經審理後發現該行為不合法應當撤銷,考慮到被申請人已經將該行為撤銷,則其不宜再作出撤銷決定。
在這種情況下,作出確認違法的行政復議決定更為適宜。
從法律上來講,雖然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期間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實際上就不存在了,但是該行為產生的法律後果還有可能存在,例如申請人已遭受損失,需要進行國家賠償等,此時行政復議機關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繼續審理並確認違法,將有利於對申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同時,公民具有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在申請人不撤回復議請求、堅持要求復議的情況下,行政復議機關的繼續審理是對申請人救濟權的保障。再者,行政復議機關的繼續審理有助於發現被申請人在執法中的問題,進而提出意見和建議,這樣更有助於發揮行政復議的層級監督功能。
(來自xqb1058 的網友提供)望採納!
Ⅳ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提起訴訟要經過復議前置嗎
1、《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應先提起行政復議,對行政內復議決定不服再進容行訴訟
2、2006年3月1日起實施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取消了復議前置,當事人不服既可以先行復議,也可以直接訴訟
Ⅳ 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復議期間拘留 保證金怎樣計算
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專議、行政訴訟的,可屬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由被處罰人或者近親屬提出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准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Ⅵ 對派出所做出的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效會有效果嗎
可以申請復議,復議又不要錢~
Ⅶ 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被處罰人應當在指導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之日起的多少日
這個的話應該是說7-15天左右吧,一般他有時間的,一般都是一個禮拜到兩個禮拜左右。
Ⅷ 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向哪個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向作出處罰決定來的公安機關的源上一級公安機關提起行政復議,即是說,如果作出處罰決定的是縣公安局,你就應該向該縣公安局的上一級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只能是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主管行政機關提出。
Ⅸ 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向哪個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向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提起行政復議,即是說,如果作出處內罰決定的是容縣公安局,你就應該向該縣公安局的上一級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只能是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主管行政機關提出。
Ⅹ 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條列,是不是不存在行政復議前置的問題了說已廢止什麼意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所替代,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已於2006年3月1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