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審職責追究
發布時間: 2020-12-09 00:50:09
① 董事會應對以下哪些情節的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追究責任
審計法律復責任有:
1、注冊會計制師對自身的審計行為及其結果負責,承擔的是審計責任;一般而言,負責審計活動的項目負責人(注冊會計師)應對其審計行為和結果負責,即審計過程應符合《獨立審計准則》的規定,並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否則,應承擔相應的審計責任(包括法律責任和職業責任);
2、在審計報告中簽名的注冊會計師應對審計活動的結果負責,並對外承擔全部或主要的審計責任;
3、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報告中加蓋公章,需以法人身份對注冊會計師審計活動的行為及其結果負直接責任;同時,在審計報告中加蓋事務所公章是主任會計師的職權行為或者授權行為,並且主任會計師承擔三級復核中的最後一級復核,因此應對事務所的全部審計活動承擔相應的審計責任;
4、主任會計師對其簽名的審計報告結論負直接責任;受聘參與審計活動的專家及助理人員應就其相應的工作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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