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是職責
① 監護人應承擔哪些職責
監護人的抄職責包括:
.保護被監護人的身心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但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對被監護人造成的他人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② 精神病人的監護職責有哪些
精神病人的監護職責,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專身、財產及其他屬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另外,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八條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③ 監護的概念與特徵有哪些,監護人的職責是什麼
一、監護的概念
監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民事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履行監護職責的人稱為監護人,受到監督和保護的人是被監護人。
二、監護具有以下特徵:
1、被監護人須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監護人的職責是由法律規定的,而不能由當事人約定。
三、監護人的職責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
1、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
2、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並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至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為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為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系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
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沖突時保護後者的權益,並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
(3)監護是職責擴展閱讀
法律規定的監護人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④ 動火作業時監護人職責是什麼樣
動火監護人的職責:
1.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應急知識的人擔當
2.監火人所在位置應便於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必要時可增設監火人
3.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採取措施
4.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他工作
5.在動火作業完成後,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