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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員職責

發布時間: 2020-12-08 10:13:35

A. 國家決定進入緊急狀態戰爭狀態或者實施國防動員後履行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職責

《國家安全法》第六十五條國家決定進入緊急狀態、戰爭狀態或者實施國版防動員後,履行國家安全危權機管控職責的有關機關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有權採取限制公民和組織權利、增加公民和組織義務的特別措施。

第六十六條履行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職責的有關機關依法採取處置國家安全危機的管控措施,應當與國家安全危機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質、程度和范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保護公民、組織權益的措施。



(1)機動員職責擴展閱讀:

國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健全社會主義法治,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各項權利。

國家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或者煽動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行為;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竊取、泄露國家秘密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境外勢力的滲透、破壞、顛覆、分裂活動。

B. 江蘇軍委國防動員部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國防動員部,即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是軍版改後設立的新部門。
主要職責權為在精簡常備軍的同時,加強國防動員建設,是增強國防實力、保衛國家安全的需要
在精簡常備軍的同時,加強國防動員建設,是增強國防實力、保衛國家安全的需要[3]。
此次組建的國防動員部極其重要的一項職責是「領導管理省軍區」,這也是一項重大體制改革。從建國至今,各省軍區一直由大軍區領導。本次軍改,大軍區撤銷,重劃戰區,只負責聯訓聯戰,省軍區改由國防動員部接手。

組建軍委國防動員部,履行組織指導國防動員和後備力量建設職能,領導管理省軍區,有利於從戰略層面加強對國防動員和後備力量建設的組織領導,是構建中國特色國防動員體系的一個重要舉措。

C. 國防動員部是干什麼的

中國共抄產黨中央軍事委員襲會國防動員部主要職責是在精簡常備軍的同時,加強國防動員建設,是增強國防實力、保衛國家安全的需要。

另外,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國防動員部還要領導管理省軍區,有利於從戰略層面加強對國防動員和後備力量建設的組織領導,是構建中國特色國防動員體系的一個重要舉措。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國防動員部,即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是軍改後設立的新部門。主要職責為在精簡常備軍的同時,加強國防動員建設,是增強國防實力、保衛國家安全的需要。

(3)機動員職責擴展閱讀

國防動員部上級部門——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最高軍事領導機構,簡稱(中共)中央軍委。其主要職能是直接領導全國武裝力量。其組成人員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決定。

黨的中央軍委由主席、副主席、委員組成,實行主席負責制。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黨組織,根據中央委員會的指示進行工作。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政治工作機關是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政治工作部負責管理軍隊中黨的工作和政治工作。軍隊中黨的組織體制和機構,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作出規定。

D. 國防動員基本要求

一、是強化動員職能。依法將國防動員納入政府職能體系,落實政府主體責任,充分發揮各級政府抓國防動員建設任務落實的職能作用。

二、是健全動員機構。調整優化國動委成員單位,健全上下貫通的國防動員組織體系,適應支援保障信息化局部戰爭要求的國防動員需要。

三、是完善動員機制。研究戰時動員指揮問題,明確戰時動員的內容、程序和方法;研究戰時動員需求提報、匯總、審核的具體辦法,使「軍隊提需求、國動委搞協調、政府抓落實」真正落地;

搞好國防動員機制和政府應急管理機制的銜接,建立健全規劃、預案、隊伍、信息和物資裝備等方面共享制度,實現組織指揮、力量編組、信息平台互動互聯;加快制定動員准備檢驗評估規定,以強有力的督導機制倒逼相關單位抓好任務落實。

(4)機動員職責擴展閱讀

《重慶市國防動員條例》

第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國防動員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國防動員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防動員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國防動員工作相關制度;

(二)編制並組織實施國防動員計劃和實施預案;

(三)檢查評估國防動員計劃和實施預案的執行情況;

(四)組織協調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工作;

(五)組織、指導、協調人民武裝動員、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動員、交通戰備動員、政治動員、信息動員、裝備動員等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規和上級國防動員委員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國防動員委員會的辦事機構由綜合辦公室和人民武裝動員、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等專業辦公室組成,承擔本級國防動員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有關的國防動員職責,配備必要的專(兼)職工作人員。

綜合辦公室在本級國防動員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國防動員的綜合計劃、組織協調等日常工作。專業辦公室在本級國防動員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相應的國防動員工作

E. 國防動員委員會的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全國國防動員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在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領導下進行工作。根據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決定於1994年11月成立。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主任由國務院總理兼任,副主任由國務院和中央軍委領導兼任,其成員包括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公安部、財政部、建設部、交通部、鐵道部、郵電部、內貿部、衛生部、民航總局等國家機關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有關負責人。各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均設立相應的國防動員委員會,負責主管本區域的動員工作。貫徹積極防禦軍事戰略方針,組織實施國防動員工作;協調國防動員工作中經濟與軍事、軍隊與政府、人力與物力之間的關系,以增強國防實力,提高平戰轉換能力。它對加強國防動員工作的領導,做好國防動員的各項准備工作,保證國家長治久安,具有重要的作用①貫徹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國防動員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指示。
②組織擬訂國防動員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措施。
③組織編制國防動員規劃、計劃。
④檢查監督國防動員法律法規的實施和國防動員計劃的執行。
⑤協調軍事、經濟、社會等方面的重大國防動員工作。
⑥組織領導全國的人民武裝動員、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和交通戰備工作。
⑦行使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賦予的其他職權。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的秘書組設在總參謀部動員部,主要負責有關秘書工作。

F. 醫療衛生動員應該怎樣行駛職責

您好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職責有所不一 但主要職責差不多的,就是宏觀和微觀之區分,因為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所設置的職能科室不同,職能也有所差異,但作為行政序列基本上都是上有腦袋指揮,下有兩腿跑路,給你個省級衛生廳的職責看看: 編輯本段主要職責 (一)推進醫葯衛生體制改革。貫徹黨和國家關於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實施國家衛生標准和技術規范,擬訂有關地方性衛生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衛生標准和技術規范;制定全省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戰略目標並組織實施。 (二)貫徹執行國家基本葯物制度,制定全省基本葯物的采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方面制定全省基本葯物目錄內葯品生產的政策措施,提出全省基本葯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三)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組織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標准,負責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工作,統一發布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牽頭建立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 (四)擬訂全省區域衛生規劃,統籌規劃協調全省衛生資源配置。 (五)貫徹預防為主方針,開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全省疾病防治規劃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傳染病、地方病和其他常見病、多發病的防治工作。 (六)負責衛生應急工作,制定衛生應急預案和政策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七)負責全省醫療行政管理,指導全省醫療機構運行機制和分配製度的改革;組織實施國家關於醫療質量標准、技術標准、服務規范和衛生人員職業道德規范。 (八)依法監督管理血站、單采血漿站的采供血及臨床用血質量,協調組織全省無償獻血。 (九)組織制定並實施全省農村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全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十)制定全省社區衛生、婦幼衛生工作規劃和政策措施,規劃並指導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婦幼保健的綜合管理和監督。 (十一)指導規范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全省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工作,負責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 (十二)擬訂全省重點醫學科技規劃,參與制定全省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開展全省醫學繼續教育工作;組織實施全省重點醫葯衛生科研攻關項目,指導醫學科技成果的普及應用工作。 (十三)指導全省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擬訂全省衛生人才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資格標准。 (十四)貫徹中西醫並重方針,制定促進中醫葯發展的政策和中醫葯中長期發展規劃,推進中醫葯的繼承與創新。 (十五)組織指導全省醫學衛生方面的政府與民間的多邊、雙邊合作交流;參與國際組織在醫學衛生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承擔全省衛生援外工作和國際衛生貸款項目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省委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鎮居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工作。 (十七)承擔省血吸蟲病防治領導小組、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省公費醫療管理委員會、省國防動員委員會和省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八)為大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九)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G. 你作為醫學技術專門人才,在國家發生緊急狀態的時刻,如果你被動員,你將怎樣來行駛你的職責

作為醫學技術的專門人才,如果在國家發生緊急狀態的時刻,比如嚴重疫情或者嚴重災害的時候,被動員,我們都要積極響應國家的號召,努力的投入工作及快速的趕赴災區。

H. 國防醫療衛生動員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目錄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組織領導機構及其職權 第三章國防動員計劃、實施預案與潛力統計調查 第四章與國防密切相關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 第五章預備役人員的儲備與徵召 第六章戰略物資儲備與調用 第七章軍品科研、生產與維修保障 第八章戰爭災害的預防與救助 第九章國防勤務 第十章民用資源徵用與補償 第十一章宣傳教育 第十二章特別措施 第十三章法律責任 第十四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第八條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脅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發布動員令。 第二十三條列入目錄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貫徹國防要求的技術規范和標准進行設計、生產、施工、監理和驗收,保證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的質量。 第二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投資或者參與投資列入目錄的建設項目建設或者重要產品研究、開發、製造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補貼或者其他政策優惠。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列入目錄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貫徹國防要求工作給予指導和政策扶持,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有關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預備役人員的儲備與徵召第二十六條國家實行預備役人員儲備制度。國家根據國防動員的需要,按照規模適度、結構科學、布局合理的原則,儲備所需的預備役人員。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國防動員的需要,決定預備役人員儲備的規模、種類和方式。 第二十七條預備役人員按照專業對口、便於動員的原則,採取預編到現役部隊、編入預備役部隊、編入民兵組織或者其他形式進行儲備。國家根據國防動員的需要,建立預備役專業技術兵員儲備區。國家為預備役人員訓練、儲備提供條件和保障。預備役人員應當依法參加訓練。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預備役人員的儲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預備役人員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協助兵役機關做好預備役人員儲備的有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預編到現役部隊和編入預備役部隊的預備役人員、預定徵召的其他預備役人員,離開預備役登記地一個月以上的,應當向其預備役登記的兵役機關報告。 第三十條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根據上級的命令,迅速向被徵召的預備役人員下達徵召通知。接到徵召通知的預備役人員應當按照通知要求,到指定地點報到。 第三十一條被徵召的預備役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協助兵役機關做好預備役人員的徵召工作。從事交通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優先運送被徵召的預備役人員。 第三十二條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預定徵召的預備役人員,未經其預備役登記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批准,不得離開預備役登記地;已經離開預備役登記地的,接到兵役機關通知後,應當立即返回或者到指定地點報到。 第六章戰略物資儲備與調用第三十三條國家實行適應國防動員需要的戰略物資儲備和調用制度。戰略物資儲備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承擔戰略物資儲備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對儲備物資進行保管和維護,定期調整更換,保證儲備物資的使用效能和安全。國家按照有關規定對承擔戰略物資儲備任務的單位給予補貼。第三十五條戰略物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調用。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戰略物資的調用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第三十六條國防動員所需的其他物資的儲備和調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軍品科研、生產與維修保障 第三十七條國家建立軍品科研、生產和維修保障動員體系,根據戰時軍隊訂貨和裝備保障的需要,儲備軍品科研、生產和維修保障能力。 本法所稱軍品,是指用於軍事目的的裝備、物資以及專用生產設備、器材等。 第三十八條軍品科研、生產和維修保障能力儲備的種類、布局和規模,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三十九條承擔轉產、擴大生產軍品和維修保障任務的單位,應當根據所擔負的國防動員任務,儲備所需的設備、材料、配套產品、技術,建立所需的專業技術隊伍,制定和完善預案與措施。 第四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幫助承擔轉產、擴大生產軍品任務的單位開發和應用先進的軍民兩用技術,推廣軍民通用的技術標准,提高轉產、擴大生產軍品的綜合保障能力。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重大的跨地區、跨行業的轉產、擴大生產軍品任務的實施進行協調,並給予支持。 第四十一條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承擔轉產、擴大生產軍品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軍事訂貨合同和轉產、擴大生產的要求,組織軍品科研、生產,保證軍品質量,按時交付訂貨,協助軍隊完成維修保障任務。為轉產、擴大生產軍品提供能源、材料、設備和配套產品的單位,應當優先滿足轉產、擴大生產軍品的需要。 國家對因承擔轉產、擴大生產軍品任務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單位給予補償。 第八章戰爭災害的預防與救助 第四十二條國家實行戰爭災害的預防與救助制度,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國防動員潛力和持續動員能力。 第四十三條國家建立軍事、經濟、社會目標和首腦機關分級防護制度。分級防護標准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軍事、經濟、社會目標和首腦機關的防護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會同有關軍事機關共同組織實施。 第四十四條承擔軍事、經濟、社會目標和首腦機關防護任務的單位,應當制定防護計劃和搶險搶修預案,組織防護演練,落實防護措施,提高綜合防護效能。 第四十五條國家建立平戰結合的醫療衛生救護體系。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動員醫療衛生人員、調用葯品器材和設備設施,保障戰時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 第四十六條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人員、物資的疏散和隱蔽,在本行政區域進行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組織實施;跨行政區域進行的,由相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並組織實施。 承擔人員、物資疏散和隱蔽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疏散和隱蔽任務。 第四十七條戰爭災害發生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迅速啟動應急救助機制,組織力量搶救傷員、安置災民、保護財產,盡快消除戰爭災害後果,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遭受戰爭災害的人員和組織應當及時採取自救、互救措施,減少戰爭災害造成的損失。 第九章國防勤務 第四十八條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防動員實施的需要,可以動員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公民和組織擔負國防勤務。 本法所稱國防勤務,是指支援保障軍隊作戰、承擔預防與救助戰爭災害以及協助維護社會秩序的任務。 第四十九條十八周歲至六十周歲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女性公民,應當擔負國防勤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擔負國防勤務: (一)在托兒所、幼兒園和孤兒院、養老院、殘疾人康復機構、救助站等社會福利機構從事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公民; (二)從事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學、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公民; (三)懷孕和在哺乳期內的女性公民; (四)患病無法擔負國防勤務的公民; (五)喪失勞動能力的公民; (六)在聯合國等政府間國際組織任職的公民; (七)其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免予擔負國防勤務的公民。 有特殊專長的專業技術人員擔負特定的國防勤務,不受前款規定的年齡限制。 第五十條被確定擔負國防勤務的人員,應當服從指揮、履行職責、遵守紀律、保守秘密。擔負國防勤務的人員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五十一條交通運輸、郵政、電信、醫葯衛生、食品和糧食供應、工程建築、能源化工、大型水利設施、民用核設施、新聞媒體、國防科研生產和市政設施保障等單位,應當依法擔負國防勤務。 前款規定的單位平時應當按照專業對口、人員精幹、應急有效的原則組建專業保障隊伍,組織訓練、演練,提高完成國防勤務的能力。 第五十二條公民和組織擔負國防勤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 擔負預防與救助戰爭災害、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勤務的公民和專業保障隊伍,由當地人民政府指揮,並提供勤務和生活保障;跨行政區域執行勤務的,由相關行政區域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落實相關保障。 擔負支援保障軍隊作戰勤務的公民和專業保障隊伍,由軍事機關指揮,伴隨部隊行動的由所在部隊提供勤務和生活保障;其他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提供勤務和生活保障。 第五十三條擔負國防勤務的人員在執行勤務期間,繼續享有原工作單位的工資、津貼和其他福利待遇;沒有工作單位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參照民兵執行戰備勤務的補貼標准給予補貼;因執行國防勤務傷亡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 第十章民用資源徵用與補償 第五十四條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儲備物資無法及時滿足動員需要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對民用資源進行徵用。 本法所稱民用資源,是指組織和個人所有或者使用的用於社會生產、服務和生活的設施、設備、場所和其他物資。 第五十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接受依法徵用民用資源的義務。 需要使用民用資源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組織,應當提出徵用需求,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徵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徵用的民用資源予以登記,向被徵用人出具憑證。 第五十六條下列民用資源免予徵用: (一)個人和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場所; (二)托兒所、幼兒園和孤兒院、養老院、殘疾人康復機構、救助站等社會福利機構保障兒童、老人、殘疾人和救助對象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場所;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免予徵用的其他民用資源。 第五十七條被徵用的民用資源根據軍事要求需要進行改造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會同有關軍事機關組織實施。 承擔改造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使用單位提出的軍事要求和改造方案進行改造,並保證按期交付使用。改造所需經費由國家負擔。 第五十八條被徵用的民用資源使用完畢,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返還;經過改造的,應當恢復原使用功能後返還;不能修復或者滅失的,以及因徵用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五十九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組織進行軍事演習、訓練,需要徵用民用資源或者採取臨時性管制措施的,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宣傳教育 第六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國防動員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防觀念和依法履行國防義務的意識。有關軍事機關應當協助做好國防動員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六十一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組織所屬人員學習和掌握必要的國防知識與技能。 第六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運用各種宣傳媒體和宣傳手段,對公民進行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宣傳教育,激發公民的愛國熱情,鼓勵公民踴躍參戰支前,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擁軍優屬和慰問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撫恤優待工作。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網路傳媒等單位,應當按照國防動員的要求做好宣傳教育和相關工作。 第十二章特別措施 第六十三條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在實施國防動員的區域採取下列特別措施: (一)對金融、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新聞出版、廣播影視、信息網路、能源水源供應、醫葯衛生、食品和糧食供應、商業貿易等行業實行管制; (二)對人員活動的區域、時間、方式以及物資、運載工具進出的區域進行必要的限制; (三)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實行特殊工作制度; (四)為武裝力量優先提供各種交通保障; (五)需要採取的其他特別措施。 第六十四條在全國或者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特別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並組織實施;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部分地區實行特別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由特別措施實施區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組織實施。 第六十五條組織實施特別措施的機關應當在規定的許可權、區域和時限內實施特別措施。特別措施實施區域內的公民和組織,應當服從組織實施特別措施的機關的管理。 第六十六條採取特別措施不再必要時,應當及時終止。 第六十七條因國家發布動員令,訴訟、行政復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強制其履行義務: (一)預編到現役部隊和編入預備役部隊的預備役人員、預定徵召的其他預備役人員離開預備役登記地一個月以上未向預備役登記的兵役機關報告的; (二)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預定徵召的預備役人員未經預備役登記的兵役機關批准離開預備役登記地,或者未按照兵役機關要求及時返回,或者未到指定地點報到的; (三)拒絕、逃避徵召或者拒絕、逃避擔負國防勤務的; (四)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徵用或者阻礙對被徵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的; (五)干擾、破壞國防動員工作秩序或者阻礙從事國防動員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六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強制其履行義務,並可以處以罰款: (一)在承建的貫徹國防要求的建設項目中未按照國防要求和技術規范、標准進行設計或者施工、生產的; (二)因管理不善導致戰略儲備物資丟失、損壞或者不服從戰略物資調用的; (三)未按照轉產、擴大生產軍品和維修保障任務的要求進行軍品科研、生產和維修保障能力儲備,或者未按照規定組建專業技術隊伍的; (四)拒絕、拖延執行專業保障任務的; (五)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的; (六)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徵用或者阻礙對被徵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的; (七)阻撓公民履行徵召、擔負國防勤務義務的。 第七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不執行上級下達的國防動員命令的; (二)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給國防動員工作造成嚴重損失的; (三)對徵用的民用資源,拒不登記、出具憑證,或者違反規定使用造成嚴重損壞,以及不按照規定予以返還或者補償的; (四)泄露國防動員秘密的; (五)貪污、挪用國防動員經費、物資的; (六)濫用職權,侵犯和損害公民或者組織合法權益的。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I. 簡述國民經濟動員機構的主要職能

國民經濟動員,是國家行為。國家是國民經濟動員的主體。國民經濟動員的活動領域涉及國民經濟的方方面面,它關繫到國家安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也影響到未來戰爭進程節奏和結局的勝負,甚至於國家生死存亡、榮辱興衰。國民經濟動員活動的地理空間,不僅涉及國家全部范圍,還可能通過國家對外經濟往來涉及到其他國家。因而,只有國家才能擔負起組織領導國民經濟動員的各項活動重任。國民經濟動員體制,是國家為進行國民經濟動員而建立的各種組織和制度的統稱。國民經濟動員體制主要包括:國民經濟動員的決策領導、組織協調和管理執行的機構及其組織體系、法律法規制度等等。是保證國民經濟動員活動高效快速運行的組織制度要素。 國民經濟動員組織體系,主要由承擔國民經濟動員准備、實施以及復員的組織、領導、執行的機構組成。現代戰爭,國民經濟動員任務繁重,動員范圍廣泛,組織工作異常復雜,如果缺乏一個具有高度權威、運行高效快捷的組織體系將無法實施統一的領導和有效的指揮控制,也就無法在平時的動員准備和戰時的動員實施以及復員中,使全國形成一盤棋,達成高效快速的行動,甚至還會貽誤戰機,招致失敗。 國民經濟動員組織體系的基本任務是,在和平時期,進行國民經濟動員准備,厚積動員潛力和完善轉換機制;在臨戰狀態和緊急狀態以及戰時,實施動員潛力向戰爭實力的轉變,以保障作戰需要;在戰爭即將結束或戰後,組織國民經濟復員,在推進正常經濟秩序恢復的同時,籌劃未來的動員准備與實施。其主要職能有:對國民經濟動員准備、實施和復員活動實施集中、統一的領導;制定有關國民經濟動員的法律法規;根據國家最高決策機構的決策、指令,總體籌劃國民經濟動員工作;深入貫徹「平戰結合、軍民結合、寓軍於民」的方針,把國防動員建設納入國家總體發展規劃之中,促進國防動員建設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制定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的預案、發展建設規劃和計劃;向上報告本級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下級的動員工作,等等。 我國現行的國民經濟動員組織體系,主要由四個層次組成。 l、國民經濟動員的最高決策領導機構。國民經濟動員決策,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制定,都是國家國防動員最高決策領導機構職責的具體內容。世界各國的國民經濟動員的最高決策領導機構,通常是寓於國家國防動員最高決策領導機構中的,這一點,我國也不例外。我國在最高層次承擔有國民經濟動員決策和領導職能的機構和領導人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家主席、國務院、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的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的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國務院的各項職權中包括「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關於此項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具體規定了「領導和管理國民經濟動員工作和人民武裝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等方面的有關工作」的職權。「國防法」還規定「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共同領導動員准備和動員實施工作。」概括地說,國民經濟動員的最高決策和領導機構的基本職責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頒布國家有關國民經濟動員的法律、法規。國家主席頒布動員法令。國務院制定國民經濟動員工作的方針、政策;草擬有關法律、頒布有關法規、法令;審批國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預算和國民經濟動員預案;監督動員准備,批准國民經濟動員重大演練,定期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家主席報告動員准備情況;組織、監督國民經濟轉入戰時狀態;制定國家國民經濟復員計劃;行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家主席賦予的其他職權。中央軍事委員會提出國民經濟動員中的國防需求;對國民經濟建設提出國防動員的要求;審議國民經濟動員預案,督促國民經濟動員准備、實施和復員工作;行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家主席賦予的其他職權。 2、國家國民經濟動員主管機構。國家國民經濟動員主管機構,是實現最高決策和領導機構的決定,組織領導和管理全國的國民經濟動員工作的專門機關。美國在聯邦政府設立了「緊急動員與准備委員會」,作為國家動員政策的跨部門的最高協調機構。俄羅斯、哈薩克、英國等國家,通過在國家經濟部門中建立專門機構解決國民經濟動員管理問題。我國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設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是國家國民經濟動員工作的主管機構,是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之一。 3、國民經濟動員執行機關。國務院各部委和縣以上各級地方政府中,具體落實國民經濟動員任務,執行動員決策、計劃、方案的機關。國務院各部委和縣以上各級地方政府,通常設置專門工作機構,執行組織國民經濟動員職能。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上級動員決策、計劃、方案、政策、法律和法規;協助本級立法機構制訂地方性國民經濟動員法規、規章,編制技術規范;制定並組織完成本級或本系統的動員計劃、方案,定期向上級國民經濟動員機構報告工作;運用政府權力,督促下級完成動員任務。 軍區、省軍區、軍分區和縣人民武裝部領導本級軍事機關所在地的經濟動員工作,並履行的職責有:貫徹執行國家國民經濟動員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督促執行國家國民經濟動員主管機構的有關規定;對本地區國民經濟發展提出國防動員的要求,參加審核本級地區國民經濟動員有關計劃、方案;督促本地區動員准備、實施和復員工作等。 4、企業、事業法人和公民個人。企業、事業法人和公民個人,是國民經濟動員的執行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必須依法履行國民經濟動員義務;包括三資企業在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都必須依法完成並無權拒絕所擔負的國民經濟動員准備、實施和復員的任務。 企業、事業法人在國民經濟動員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有:對為完成國家規定的動員准備和實施任務創造必要的條件承擔責任;保證國家規定的動員力量和動員儲備完好無損;保障必要的生產准備,根據動員合同規定的供貨任務,為動員訂貨和提供勞務;依據動員令,按動員計劃、動員方案及時轉入戰時狀態;接受經濟動員演練;為保障國民經濟動員,提供所擁有的土地、建築、設備、交通工具及其他財產,法人有權獲得對於國民經濟動員准備和實施中直接損失的適當補償。 公民個人在國民經濟動員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有:應召完成國民經濟動員生產和勞務任務,並可按有關規定被編入專門的組織;接受動員訓練;為動員需要提供私有的土地、建築、設備、交通工具及其他財產;公民有權獲得對於國民經濟動員准備和實施中直接損失的適當補償;因執行國民經濟動員中指定任務負傷致殘人員和犧牲人員家屬、應征執行戰時勤務中犧牲和病故人員家屬,依法享有優撫待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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