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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監督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 2020-12-08 00:27:29

『壹』 物業治安管理的基本制度是怎樣的

1.保安人員工作紀律

(1)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公司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2)堅守崗位

『貳』 旅店治安責任人崗位職責及安全管理制度材料

旅店保安部管理模式與規范
一、 保安部組織機構與工作內容
(一)保安部組織機構
保安部設經理1人下設主管及治安、內保、監控領班和消防員。保安部是管理的職能保障部門,在總經理領導下貫徹國家公安、安全部門和止級主管部門的安全工作方針、政策和法規,全面負責酒店和客人的人身、財產等安全保衛工作。其組織機構形式。
(二)保安部的工作內容
1、 在總經理領導下,負責酒店的安全工作,研究制定酒店治安、消防、內管等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範預案和措施,報總經理審批後組織貫徹實施。
2、 組合酒店實際,貫徹公安、安全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安全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並協助公安、安全機關查處違法犯罪案件與人員。
3、 研究制定酒店安全部門各崗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度與職責規范審定各部門安全管理規章與制度,報總經理審批後貫徹實施。並檢查實施結果,處理存在問題保證安全管理制度的貫徹落實。
4、 研究制定酒店消防工作管理辦法與措施,組織義務消防隊,做好消防培訓,定期舉辦消防知識講座,做好消防設備、器材、監控設備管理。對施工現場、明火作業部門,配合工程技術人員和外協施工單位做好防火安全檢查、明火作業審批,簽訂安全合同,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
5、 做好酒店關鍵和要害部門的日常保衛工作。並結合酒店重大活動,做好重點客人、重點部位的安全管理與防範。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6、 建立健全安全規章制度和要害部位與人員安全檔案,廣泛懼安全信息,不斷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7、 做好治安管理查處打擊賭博、販毒、嫖娼**和利用高科技作案等違法犯罪活動。處理安全責任事故,並定期向上級匯報工作。
二、 保安部各崗人員職責規范
(一)保安部經理
報告上級:總經理
督導下級:保安主管、消防員
聯系部門:酒店各部門
職責規范:
1、 負責保安部的全面工作,全面貫徹落實總經理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當好總經理安全工作的參謀和助手。
2、 與人事培訓部配合,負責本部門的人員調配和部門內部人員選拔、聘用、教育、培訓、考核、獎懲、辭退等管理工作。
3、 根據「預防為主」的保衛工作方針,在酒店內開展以「四防」(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惡性事故發生)為中心的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
4、 貫徹安全保衛工作「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安全責任制,協助酒店各部門,把安全職責納入部門管理工作日程當中。
5、 負責重大節日、大型會議及外賓和團隊的安全保衛工作。特別是有重要首長、貴賓抵離店時,要親自到場指揮,確保安全。
6、 在酒店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掌握酒店防火系統,制定防火規章制度與計劃。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職能,組織和領導義務消防隊,防範火災發生。負責調查酒店內發生的火災事故。
7、 接待有關賓客對酒店安全工作方面提出的投訴,並進行處理。
8、 配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部門及上級有關執法機關來酒店協查、指導各項工作。
9、 協助酒店領導,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10、 負責健立健全酒店及本部門安全方面的有關記錄和檔案。
11、 定期召開部門管理例會。
(二)保安主管
報告上級:保安部經理
督導下級:保安部各班組領班
聯系部門:酒店各部門
1、 在保安部經理領導下進行工作,直接對其負責,執行交辦的各項任務和臨時授權的其他職責。
2、 協助保安部經理制定各項工作計劃。負責對領班的工作進行督促和檢查。
3、 負責保安部員工的教育、培訓,抓好員工思想教育和法制安全教育,使全體員工團結一致。
4、 協助酒店各部門建立健全安全保衛組織,培訓各部門的骨幹力量。
5、 做好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的監控檢查及收繳客人的遺留、違禁物品。
6、 經常巡查酒店的各項安全制度在各部門的執行情況。發現客人有借酒鬧事及出現違法事件的,及時處理。
7、 每天和前台聯系,及時掌握外賓、重要客人入住樓層的有關情況,確保賓客安全。
8、 熟悉消防業務知識,協助保安部經理制定消防工作計劃和組織義務消防隊的演練與培訓。
9、 熟悉掌握消防設施、器材的配置、保養、使用,定期做好檢查工作,使消防設施器材處於良好狀態。
10、 負責酒店要害部位的安全監督,確保安全。
11、 負責檢查會客登記制度的執行情況及員工外出登記情況。
12、 負責每天各班交接班記錄的檢查及存在問題的妥善處理。
13、 每天向保安部經理匯報工作情況及存在的各種問題。
(三)保安部各班組領班
報告上級:保安主管
督導下級:各班組員工
職責規范:
1、 在主管的領導下進行工作,直接對主管負責。
2、 抓好班組思想建設,掌握員工思想和工作情況,團結員工相互關心,共同提高。
3、 走動管理,隨時督導、檢查員工在崗期間的儀表、儀容、禮貌、禮儀、警械裝備和值班工作質量。
4、 每天上崗前要開班前會,提出要求及注意事項。
5、 熟悉、掌握消防器材的配置和使用方法。
6、 協助其他部門處理好一般性的客人投訴。
7、 嚴格交接班制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
(四)消防員
報告上級:保安部經理
職責規范:
1、 認真貫徹執行酒店有關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2、 認真落實上級領導臨時布置的各項消防工作。
3、 負責對新員工進行消防培訓,並對在崗員工進行防火意識教育,宣傳消防工作的重要性。
4、 熟悉酒店的地理、環境和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火災報警裝置)的分布位置。
5、 制定計劃,購置、維修全店的消防器材。
6、 落實防火安全大檢查制度,發現火險隱患及時登記上報並提出整改意見。
7、 配合上級機關和公安消防部門的安全檢查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火災事故。
8、 審批動火許可證,對施工現場消防安全進行監護。
(五)治安員、內保員
報告上級:治安領班、內保領班
職責規范:
1、 在領班領導下,保衛好酒店的安全,執行上級交辦的各項安全保衛工作。
2、 負責對客房、餐飲、娛樂等區域的巡邏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及時處理,並向上級匯報處理情況。
3、 對酒店內、外車輛進行疏導,保證交通暢通。
4、 對酒店內、外車輛進行疏導,保證交通暢通。
5、 對來訪人員進行詢問登記。
6、 負責檢查詢問零點以後進入客房區的有關客人的鑰匙牌和住房卡。
7、 阻止無關、閑散人員進入酒店。對流氓滋事人員及可疑人員進店,除採取控制外,應立即報告有關部門。
8、 制止一切實發生在酒店內的客人爭吵、打架、斗毆等不良情況,及時處理,防止事態惡化。
9、 協助財務部做好押送有關款項工作。
10、 制止入住人員攜帶易燃易爆、劇毒、放射物品進入酒店區域,發現後應將物品扣留。
11、 熟練掌握滅火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

『叄』 公共安全管理的權威制度

山西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和諧發展,根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
前款所稱大型群眾性活動,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動:
(一)體育比賽活動;
(二)演唱會、音樂會等文藝演出活動;
(三)展覽、展銷等活動;
(四)游園、燈會、廟會、花會、焰火晚會等活動;
(五)人才招聘會、彩票銷售等活動;
(六)其他影響公共安全的大型群眾性活動。
第三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承辦者負責、政府及其部門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保衛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安監、質監、商務、文化、體育、教育、旅遊、園林、建設、交通、工商、衛生城管、文物、氣象等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責任。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與其職責有關的安全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宣傳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的法律、法規和知識,增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範能力。 第八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 (以下簡稱承辦者)對其承辦活動的安全負責。
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為安全責任人。
大型群眾性活動由2個以上承辦者共同承辦的,承辦者應當簽訂承辦安全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並確定主要安全責任人。
第九條 鼓勵承辦者招募志願者提供志願服務,聘請安全保衛、電力、通訊保障等專家從事安全工作。
第十條 承辦者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一)進行安全風險預測,制定並落實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開展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宣傳教育;
(二)建立並落實安全責任制度,確定安全責任人,明確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三)配備與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業保安人員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員;
(四)按照負責許可的公安機關的要求,配備必要的安全檢查設備,對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承辦者有權拒絕其進入;
(五)組織實施現場安全檢查,保障活動場所內臨時搭建的設施、建築物的安全,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消除;
(六)按照核準的活動場所容納人員數量、劃定的區域發放或者出售門票;
(七)落實醫療救護、滅火、應急疏散等應急措施並組織演練;
(八)及時勸阻和制止妨礙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的行為,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九)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工作提供物資、經費等必要的保障;
(十)接受公安機關和上級主管單位等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一條 場所管理者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一)保障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准和安全規定,並向承辦者提供場所人員核定容量、供電系統等涉及場所使用安全的資料、證明;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應急廣播、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符合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規定;
(三)保障監控設備和消防設施、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車場地,並維護安全秩序;
(五)保證場地的安全防範設施與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要求相適應;
(六)不得向未取得安全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提供活動場所。
臨時搭建的設施,場所管理者應當組織安監、質監等有關部門驗收合格;超出場所使用范圍臨時佔用的場地、臨時增加的輔助設施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十二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工作人員承擔下列安全責任:
(一)實施安全工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二)啟動應急照明、廣播和指揮系統;
(三)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熟練使用消防器材。
第十三條 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不得妨礙社會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影響社會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不得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或者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器具,不得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及其他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三)遵守大型群眾性活動出入場安全管理規定,接受安全檢查;
(四)服從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不得圍攻裁判員、運動員等人員,不得向場內投擲雜物。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和安全監督管理的工作規范;
(二)審核承辦者提交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申請材料,實施安全許可;
(三)制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監督方案和突發事件處置預案;
(四)指導對安全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
(五)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對活動場所組織實地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改正;
(六)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對活動場所及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實施指導、監督和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改正;
(七)依法查處大型群眾性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及時處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發事件;
(八)建立大型群眾性活動不良安全信息記錄制度,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進行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宣傳教育;
(二)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大型群眾性活動進行審批、審核;
(三)對大型群眾性活動與其職責相關的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改正。
第十六條 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不滿1000人的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主動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並依法履行相應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 根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公安機關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大型群眾性活動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動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超過5000人的,由活動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跨縣、市(區)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舉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不實行安全許可制度,舉辦活動的人民政府承擔安全責任,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安全責任人,制訂安全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承辦者應當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許可申請,提交下列材料:
(一)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申請書;
(二)承辦者合法成立的證明以及安全責任人的身份證明。2個以上承辦者共同承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還應當提交聯合承辦的協議;
(三)大型群眾性活動方案及其說明。活動方案載明活動的承辦者,舉辦的日期、內容、規模、時間、地點、人數、入場券發售辦法等;
(四)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以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五)場所管理者提供活動場所的場所租賃、借用協議等證明;
(六)按照規定應當經有關部門事先批準的,提交審核、審批的文件;
(七)其他與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的相關材料。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關主管部門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有資質、資格要求的,還應當提交有關資質、資格證明。
第十九條 承辦者制訂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活動的時間、地點、人數、規模、內容及組織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員情況、數量、任務分配、崗位職責和識別標志;
(三)活動場所建築安全和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動場所可容納的人員數量以及活動預計參加人數;
(五)治安緩沖區域的設定及其標識;
(六)入場票證管理、查驗措施及入場人員的安全檢查措施;
(七)車輛停放、疏導措施;
(八)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
(九)安全工作經費預算;
(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一)其他與安全工作有關的內容。
第二十條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定。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提交公安消防機構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收到大型群眾性活動申請材料之後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公安機關對受理的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進行審查,對活動場所、設施進行查驗,對符合安全條件的,做出許可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安全條件的,做出不予許可決定,書面說明理由。
大型群眾性活動情況復雜、影響重大,在7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5日,並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同一承辦者申請年度內預計在相同地點舉行相同內容的多場次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公安機關可以一次許可。公安機關及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對各場次活動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予以安全許可:
(一)承辦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承辦者提交安全保衛能力證明;
(三)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內容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違反社會公德;
(四)具有符合規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責任明確、措施有效;
(五)依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審核;
(六)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條 承辦者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地點、內容以及擴大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規模的,應當依照規定重新申請安全許可。
承辦者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時間,推遲舉辦的,應當在原定舉辦活動舉辦日期的7日前向做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變更;提前舉辦的,應當在新定舉辦活動舉辦日期的7日前向做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變更,經公安機關同意方可變更。
承辦者取消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在原定舉辦活動時間之前書面告知作出安全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並交回公安機關頒發的安全許可證件。
第二十五條 作出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決定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需要,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安全許可,並應當在24小時內書面通知承辦者。
承辦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大型群眾性活動許可的,由公安機關撤銷許可,但撤銷許可對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損害的,可以不予撤銷。
第二十六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獲得安全許可後,承辦者方可進行廣告宣傳,發放、銷售證件、門票。
變更、取消已向社會公布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應當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等媒體向社會予以公告,並做好善後工作。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進行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對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申請人申請聽證的事項,或者公安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安全許可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作出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決定後,應當在活動舉行前對活動安全工作方案的落實情況進行必要的實地檢查,書面記錄安全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由承辦者、場所管理者簽字。承辦者、場所管理者將整改結果書面報告公安機關。經過再次檢查合格,方可舉辦。
公安機關可以會同安監、質監等其他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檢查。
第三十條 承辦者應當按照安全許可的時間、地點、規模和內容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不得超過公安機關核準的安全容量印製、發售票證,不得擅自將大型群眾性活動轉讓他人舉辦。
活動場所有固定座席的,按固定座席的數量核定容量;無固定座席的,以每人不少於1平方米核定參加人數。承辦者的門票發售量不得超過核准數量的80%,工作證發放量不得超過核准數量的20%。
第三十一條 承辦者應當落實下列安全措施:
(一)在售票處、出入口和主要通道設專人負責疏導和安全工作;
(二)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未經批准,禁止使用飛行器或者空飄物;
(三)安裝必要的安全檢查設備;
(四)在主席台、觀眾席劃定必要的治安指揮、執勤席位。不設主席台的,劃定相應的治安指揮和執勤區域;
(五)不得隨意改變預案,或者擅自發布不利於安全秩序的信息;
(六)其他與安全工作有關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條 承辦者發現進入活動場所的人員達到核准數量時,應當立即停止驗票;發現持有劃定區域以外的門票,應當拒絕其入場或者勸其退出活動場所;發現持票人員進入觀眾區域,不按指定區域、指定座位就座的,應當勸其到指定區域、指定座位就座;除有執勤工作證件的工作人員可以進入緩沖區域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
第三十三條 承辦者驗票時發現持假票的人員,應當立即向活動現場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報告;發現無票人員和持假票的人員已經進入觀眾區域和緩沖區域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第三十四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中發生涉及公共安全的事故、案件的,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和主管部門。
大型群眾性活動中出現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態的,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員,憑值勤證件進入活動場所,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承辦者索取門票。
第三十六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公安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現場人員:
(一)擅自變更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擴大活動舉辦規模的;
(二)活動場所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承辦者拒不整改或者無法及時整改的;
(三)參加人員超過核准數量,可能發生安全事故的;
(四)現場秩序混亂,對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
(五)有可能發生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的。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不滿1000人的群眾性活動進行安全監督管理,發現安全隱患和需要調整補充安全措施的,提出書面整改意見,責令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八條 承辦者擅自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擅自擴大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舉辦規模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活動,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較重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活動,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九條 未經公安機關安全許可擅自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經營性活動沒有違法所得的,對承辦者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場地管理者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經營性活動有違法所得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承辦者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場地管理者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
承辦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大型群眾性活動許可的,由公安機關對承辦者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條 承辦者將大型群眾性活動擅自轉讓他人舉辦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活動,對承辦者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受轉讓承辦者,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一條 承辦者發售門票或者發放工作證超過核定數量影響公共安全、可能發生安全事故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或者責令停止活動,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二條 承辦者或者場所管理者違反本辦法規定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承辦者在2年內不得申請舉辦同類大型群眾性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治安管理處罰,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中發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責任人不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有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行為的,公安機關可以將其強行帶離現場,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履行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職責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共安全管理概念,美國稱為「緊急事態管理(Emergency Management)」,澳大利亞和紐西蘭也採用同樣的稱呼,而且內涵基本相通,顯示出美國對其他國家巨大的影響。不過,在許多場合,美國政府部門將「緊急事態管理」與「突發時間管理」(Incident Managemnt)混用,如2004年國土安全部頒布的《全國緊急事態管理系統》就使用了後者。
緊急事態與緊急事態管理
美國關於公共安全管理的相關概念是在同各種災難的斗爭中形成和產生的。「緊急事態」和「緊急事態管理」概念經歷了數十年的時間,其內涵有一個發展和豐富的過程。「緊急事態」一詞在英文中是Emergency,《現代英漢綜合大詞典》解釋為「突然事件;緊急情況,緊急需求,非常時期」;《美國傳統詞典(雙解)》的解釋有兩層意思:一是「A serious situation or occurrence that happens unexpectedly and demands immediate action」,即「要求立即採取對策的意外的緊急情況或事件」;二是「A condition of urgent need for action or assistance」,即「特別急需採取行動或幫助的狀況」。歸納起來,改詞的含義,第一是表達主體是一種事件或者事態,事件的發生和繼續過程較短,事態的繼續過程較長;第二表明主體的狀態的「緊急性」和「突然性」,超出人們的預料,需要立即採取行動,立即提供幫助。美國聯邦緊急事態管理局對「緊急事態管理」定義為:組織分析、規劃、決策和對可用資源的分配以實施對災難影響的減除、准備、應對和恢復。其目標是:拯救生命;防止死亡;保護財產和環境。 全危險方法。全危險方法的意思是利用同一套公共安全管理安排、處理和應對所有種類的緊急事態、災難和民防需求。全危險方法是伴隨著公共安全管理體制的形成而形成的。全危險方法是一套系統能夠確保最經濟的安全管理成本。能保保證公共安全的基本需求。能夠實現統一高效的指揮和運作。
綜合緊急事態管理系統
綜合緊急事態管理系統主要達到四個目標:促進聯邦、州、地方和種族政府的充分很做,為實現共同的全國目標為各級政府提供靈活性;加強對已知的緊急事態管理措施的有效實施;實現緊急事態管理規劃向州、地方和種族政府主流的決策和行動體系的更完美的整合。
緊急事態管理的生命周期或四階段理論
自從緊急事態管理專職機構誕生以來,對緊急事態的管理就不再僅僅是准備和應對行為。美國全州長協會(National Governor Association)在20世紀70年代提出了全危險方法後,很快被剛成立的聯邦緊急事態管理局接受,它依據災難的周期,將緊急事態管理的活動、政策和項目分為四個功能區:減除(mitigation)、准備(preparedness)、應對(response)和恢復(recovery),這就是經濟事態管理的生命周期理論或四個階段理論。
「有恢復能力的社區」理論
「有恢復能力的社區」理論是美國學者提出的,除了美國緊急事態管理學院的教科書《建立具有恢復能力的社區》中提出了關於它的概念意外,還找不到其他官方的解釋。

『肆』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經理是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總的責任。其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政策、法規和標准,審定頒發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和操作規程,提出本單位安全生產目標並組織實施,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部署安全生工作。
二、負責確定保證職工安全,健康的措施。
三、審定本單位改善勞動條件的規劃和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勞動保護措施經費。
四、審定新的建設項目(包括挖潛、革新、改造項目)等,應遵守和執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和同時驗收投產的「三同時」規定。
五、組織對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處理,並對所發生的傷亡事故調查、登記和報告的正確性、及時性負責。
六、組織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堅持新工人進廠後組織安全教育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作業。
七、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評比活動,對安全生產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予以表彰或獎勵。
八、主持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安全工作情況,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接受職工群眾監督。

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第一條、企業業主或總經理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工作負總的責任。
第二條、主管生產的副職對公司的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負責直接責任。
第三條、公司主管職協助總經理建立、實施、保持並持續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環境管理體系。
第四條、項目經理對本項目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負總的責任。
第五條、企業機關各職能處室,在各自的業務范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負責。

安全生產職責

一、積極落實本單位安全工作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和各項制度,並嚴格執行;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機構和柄備安全管理人員。自覺接受政府及安監部門的監督管理,把安全工作責任切實落實到部門和責任人。
二、按規定配備消防設施、設備,應急照明燈具、各種消防標志齊全並符合要求,疏散通道暢通。確保安全資金的投入,滿足消防安全的需要;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准或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並督促其按規定佩戴、使用;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三、定期組織從業人員開展安全知識、消防知識的教育培訓活動,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業務技能。使從業人員做到「四懂四會」,能夠果斷、正確的處置各處突發事件。
四、對重大危險源和易發事故的重點部位實施有效監測、監控;落實重點部位、重點崗位應急措施,建立定期巡迴檢查制度;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職責

組 長:
副組長:
領導小組下設治安消防安全、生產安全、食品安全辦公室。
治安消防安全辦公室 主任:
生產安全辦公室 主任:
食品安全辦公室 主任:
成員:各區域主管、各科室負責人
領導小組下設報警組、滅火搶救組、疏導保衛組,每組由若幹人組成。
一、治安消防安全辦公室職責:
重點負責治安和消防安全工作。負責本單位的防火、防盜、防破壞等工作制度、措施和各種應急預案的制定、落實、完善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治安聯防、保障財產、商品和人身安全;負責對全員的消防培訓和消防教育;負責店堂、庫區的火災防範、消防器材的配備、保管和更新;負責店堂、倉庫的執勤、巡邏等安全警衛工作、檢查制止、糾正違反安全規定的行為。
二、生產安全辦公室職責:
重點負責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供電供水、供暖等設施設備的管理、使用、維修保養工作;負責制定、完善上述設施設備安全使用運行的各種制度、措施和操作流程以及一旦出現問題和故障時的各種緊急救援應急預案;負責組織安全生產培訓、專業人員崗前培訓和特種工種人員的定期培訓工作。
三、食品安全辦公室職責:
重點負責食品衛生和食品安全工作。負責《食品衛生法》和食品安全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度的貫徹落實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確保食品生產、加工現場、就餐環境的衛生潔凈。
四、鍋爐房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五、配發電室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主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職責

一、積極落實本單位安全工作責任,建立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執行、自覺接受經理監督管理。
二、負責對全體職工的消防培訓和消防教育。
三、監察、制止、糾正違反安全規定的行為。
四、對本單位內的消防安全和漢安安全負責。
五、負責本單位的防火、防盜、防破壞等工作制度、措施和種應急預案的制定、落實、完善和監督檢查工作。
六、負責本單位庫區的火災防範、消防器材配備、保管和更新。
七、對重大危險源和易發事故的重點部位實施有效監測、監控;落實重點部位、重點崗位應急措施,建立定期巡迴檢查制度;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中層部門安全職責
……: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負總責;
……: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負總責;
……: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負總責;
……:協助經理抓好本單位的整體安全工作,主抓經警隊的治安安全、消防安全和電工班的用電安全。
領導班子成員在負責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同時,也對本部門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並召開安全生產教育會議,同時對安全生產做好監督和管理,確保生產安全。

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各部門負責人既是經營工作的負責人,又是本區域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區域的安全工作負總責。
一、各部門負責人自查轄區內消防安全設施、設備器材是否被圈佔挪用,用電、用氣、用油等設施是否完好,消防疏散通道是否暢通;
二、各部門負責人自查本區域各崗位員工是否懂得消防「四懂四會」的具體內容,是否了解本崗位滅火器材、配電盤的配置情況,能否正確使用;
三、堅持用電審批制度,不合格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執行項目,不批電源;
四、加強值班人員責任心的教育,嚴格按照值班崗位責任的執行;
五、提高每天專職安檢人員的檢查力度,不合格項目立即整改;
六、查所用電線有無老化或超負荷現象;
七、查消防管道是否有炸裂的危險及滅火器粉劑的有效狀態。

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一、建立安全生產組織機構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領導小組下設治安消防安全、生產安全、食品安全辦公室。
成員:各區域主管,各科室負責人。
領導小組下設報警組、滅火搶救組、疏導組三個小組,每組若幹人組成,這樣就形成了具體事有具體人管,堵住了安全生產過程中出現的漏洞,還制定了報警、滅火搶救、疏導三種袖標,發放到三個組,做到職責細化,以形式為載體,提高安全意識。
二、員工培訓:
利用班前會每周一專題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講解安全生產知識以及有關的實事報道,並組織全體職工觀看各種消防題材的影片,例如《全國近期火災五十例》等,並要求寫出觀後感,還多次組織了全體員工使用消防器材進行實地演習,在班前會上提出消防知識題讓員工上來解答,來增強全休人員消防意識並注意培養員工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每周帶領全體安全生產小組成員對……進行地毯式檢查,防止安全生產中出現漏洞,檢測過程中還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抽查,不合格者下崗學習,經考核後方可上崗,連續三次不合格者辭退,每日安排專職人員對……用電設施、消防設施等進行巡察並作記錄。對新員工進行三教育,講解黨的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崗位職責、消防知識、四懂四會等。使用多種方法,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培養員工的安全意識以及提高員工的安全生產技能。這一年來取得顯著效果。
三、在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方面的規章制度的基礎上,制定本單位安全制度和種應急預案。

班組安全生產職責

一、積極落實本區域安全工作主體責任,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並嚴格執行;
二、定期自查本轄區內消防安全設施、設備器材是否被圈佔挪用,用電、用氣、用油等設施是否完好,消防疏散通道是否暢通;
三、定期組織區域人員開展安全知識、消防知識教育培訓活動,提高區域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業務技能,使區域人員做到四懂四會,能能夠果斷、正確的處置各種突發事件;
四、堅持執行用電審批制度和本單位各種應急預案;
五、加強值班人員責任心的教育,嚴格按照值班崗位責任執行;
六、每天對本區域仔細檢查,不合格項目立即整改;
七、對本區域內重大危險源和易發事故的重點部位實施有效監測、監控,遇重大、緊急事件和超出職責范圍內的業務,及時向上級領導漏報、請示,並妥善做好相應處理工作。

具體崗位安全生產職責

櫃組理貨員安全生產崗位職責
一、熟記「四懂四會」和會使用本單位內的消防器材;
二、堅守工作崗位、不得撤離職守、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項;
三、按規定時間交接班,不準遲到早退,執行好值班、交接班及清場簽字制度;
四、了解本崗位滅火器材、配電盤的配置情況,會正確使用;
五、發現有異光、異亮、異味及時上報主管或通知執勤經警;
六、發現有吸煙人員及時制止。
款台人員安全生產崗位職責
一、熟記「四懂四會」了解本區域內的消防器材分布情況;
二、上崗前檢查款機運轉是否正常,下山體後及時關掉不用的電源;
三、款機電源插座處不許接入其他用電設施;
四、在工作中保護好自己所收的貨款;
五、在營業中,款員不許在款台上清點錢箱內款項,保證安全;
六、按規定做好交接班,交款時要嚴肅認真執行簽字制度。

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職責

一、堅守工作崗位,不得擅離職守,不得干與工作無關的事項。
二、熟悉業務、認真鑽研、提高業務水平、文明值班,積極妥善處理好職責范圍內的一切業務工作。
三、遇重大、緊急事件和超出職責范圍的業務,應及時向上級領導漏報、請示,並妥善做好相應處理工作。
四、加強安全責任意識,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公司內部及各廠家以經營情況和商業資料,維護廠家和公司利益。
五、遇有特殊情況需換班或代班必須向上級主管領導請示,未經上級領導同意,私自換、代班按違紀處理,在此期間發生事故責任自負。
六、按規定時間交接班,不準遲到早退,執行好值班、交接班及清場簽字制度。

『伍』 企業治安管理制度主要有哪些內容

治安管理制度

一、企業設安全小組和治安聯防組織。
(1)安全小組職責及分工職責:負責本站安全及治安工作,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對員工進行安全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的教育。分析本站的安全形勢,改進和完善預案。組織預案的實施及演練,分析典型案例,討論事故搶救與應急措施,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制定對策。具體職責分工:組長負責在發生治安事故時組織力量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員工的生命安全,防止國有財產損失,保護好現場,協助公安部門偵查破案。組員負責在發生治安事故時,及時向「110」報警,並向上級公司匯報,防止閑雜人員進入,保護好現場,以便公安人員進行現場勘查和救護傷員的工作。
(2)治安聯防組織的組成及職責:職責:聯防組織應定期與企業及當地公安機關聯系,掌握情況進行工作。應牢記報警電話「110」。遇有突發事件應組織成員聞警而動,及時報警救護。在案件的高發時段,成員應加強巡查,發現可疑情況及時通報。

二、重點部位的四防措施:
(1)防搶劫重點部位:財務室防範措施:「三鐵一器」A營業室、財務室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並且裝有防盜門窗。B企業配有保險櫃及防身用具。C企業安裝應急照明設備,並逐步安裝錄像監控系統。D收取現金及時送交銀行,不能過夜或超規定存放。E去銀行交款必須兩人以上,採取不定時、不定人、不斷變更路線等措施。F遇有犯罪分子闖入室內搶劫,應及時按下「110」報警器並大聲呼救,使左鄰右舍及過往行人聽到後前來救護。G遇有歹徒人多,無法抵抗時,要首先保護自身生命安全及人身部受傷害,機智靈活的與歹徒周旋,把鑰匙和其它貴重物品存放在隱蔽處等待救援。H如遇有歹徒搶劫,當事人應盡量記清歹徒的人數、體貌特徵、作案工具、車牌號、逃逸方向等。
(2)防盜竊:重點部位:財務室防範措施:「三鐵一器」 A員工要保護好自己的財物。倉庫、宿舍所存放物品要及時清點,建立實物登記賬,要有專人負責。B宿舍及倉庫沒人時,要及時鎖好門窗。C宿舍、倉庫等地閑雜人員不得入內,形跡可疑的要立即盤問清楚。D夜間值班應嚴格遵守值班制度,嚴禁脫崗、誤崗、睡崗和酒後上崗,禁止值班期間喝酒下棋和私留他人居住。E夜班值班人員不能睡覺,要密切注視和檢查企業的動向,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防破壞:重點部位:設備區防範措施:加強巡查檢查A員工應熟悉周圍鄰居的治安情況,了解當地治安重點人員情況,對可疑人員重點防範。B每次工作結束後,對重要設施要及時上鎖,預防破壞。C夜間值班,要對重點部位加強巡查,發現可疑情況及時處理。D注意觀察企業外情況,預防突發情況的發生。

三、善後處理:
(1)在突發事件中,如有傷亡,應迅速將傷者送醫院救治。
(2)把事件情況向公安機關及上級公司匯報。
(3)保護現場,以利破案。
(4)清查損失,列出清單,上報主管公司。
(5)分析討論事件的前因後果,完善預案。

『陸』 企業治安管理條例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財產安全,維護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貫徹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應當突出保護單位內人員的人身安全,單位不得以經濟效益、財產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視人身安全。

第三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指導、監督全國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對行業、系統有監管職責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導、檢查本行業、本系統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對行業、系統有監管職責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指導、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本行業、本系統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及時解決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領導,督促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並及時協調解決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負責。
第六條單位應當根據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需要,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治安保衛人員。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設置與治安保衛任務相適應的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並將治安保衛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的配備情況報主管公安機關備案。

第七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要求是:
(一)有適應單位具體情況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範設施;
(二)單位范圍內的治安保衛情況有人檢查,重要部位得到重點保護,治安隱患及時得到排查;
(三)單位范圍內的治安隱患和問題及時得到處理,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時得到處置。
第八條單位制定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門衛、值班、巡查制度;
(二)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場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現金、票據、印鑒、有價證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儲存、運輸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單位內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治安防範教育培訓制度;
(六)單位內部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報告制度;
(七)治安保衛工作檢查、考核及獎懲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傳染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和傳染性菌種、毒種以及武器彈葯的單位,還應當有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有關的治安保衛制度。
單位制定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相抵觸。
第九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人員應當接受有關法律知識和治安保衛業務、技能以及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考核。
第十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人員應當依法、文明履行職責,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治安保衛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十一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機構、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治安防範宣傳教育,並落實本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
(二)根據需要,檢查進入本單位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物品和車輛;
三)在單位范圍內進行治安防範巡邏和檢查,建立巡邏、檢查和治安隱患整改記錄;
四)維護單位內部的治安秩序,制止發生在本單位的違法行為,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以及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即報警,並採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處置工作;
(五)督促落實單位內部治安防範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十二條在單位管理范圍內的人員,應當遵守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

『柒』 治安聯防隊員管理辦法

你問的是哪的?
你可以去google搜一下
下面的是貴州的,你可以參考一下

貴州省治安聯防組織管理規定
發文機構: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文日期:1992-7-7
實施日期:1992-7-7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 加強治安防範 , 充分發揮群眾治安聯防組織的作用 ,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 結合我省實際 ,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治安聯防組織是協助公安機關維護本地區社會治安秩序的群眾性治安保衛力量。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 , 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在城鎮 , 可以公安派出所轄區為單位建立治安聯防隊 , 以居民委員會為單位建立治安聯防分隊;在農村 , 可以鄉、鎮為單位建立治安聯防隊 , 以村為單位建立治安聯防分隊;大中型商場、集貿市場、車站 ( 碼頭 ) 、旅店、文化娛樂等公共場所 , 可根據實際需要建立治安聯防辦公室。
鐵路、民航、交通、林業等部門 , 可以其公安派出所轄區為單位 , 建立跨地區的專業性治安聯防隊。

第五條 治安聯防組織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組建和領導 , 縣 ( 市、區、特區、下同 ) 公安機關負責業務指導 , 公安派出所確定一名負責人分管 , 並組織開展治安聯防工作。
專業性治安聯防隊由其部門組建和領導 , 公安派出所負責業務指導。

第六條 治安聯防組織的任務是:
( 一 ) 協助公安機關向群眾進行治安防範和遵紀守法的宣傳教育;
( 二 ) 在公安派出所的統一組織下進行巡邏、值勤、定點守護 ,並做好安全防範檢查工作;
( 三 ) 協助公安機關堵截、查緝犯罪分子;
( 四 ) 協助公安機關維護和整頓公共場所及特種行業的治安秩序;
( 五 ) 協助公安機關檢查、詢問行跡可疑人員 , 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 並將違法犯罪分子扭送公安機關處理;
( 六 ) 保護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現場 , 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積極參加搶險救災;
( 七 ) 完成其他維護治安秩序的工作。

第七條 治安聯防隊員必須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 遵守國家法律 , 熱愛治安保衛工作 , 作風正派 , 身體健康的人員。

第八條 治安聯防隊員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 一 ) 聽從指揮 , 忠於職守 , 文明執勤 , 不得打、罵、體罰人;
( 二 ) 廉潔守法 , 秉公辦事 , 嚴禁以權謀私、假公濟私 , 不得收繳贓款、贓物及實施罰款;
( 三 ) 執行任務時應佩戴聯防執勤標志 , 主動出示證件 , 接受群眾監督。

第九條 配備治安聯防隊員的數額 , 由公安派出所根據具體情況 , 本著既要維護社會治安 , 又要節省開支的原則確定。治安聯防隊員可以從轄區內的單位選派 , 或從社會上招聘 , 但須經當地公安派出所審查批准。聘用治安聯防隊員應簽訂合同。

第十條 治安聯防隊員的待遇:
( 一 ) 單位選派的職工為治安聯防隊員的 , 其工資、福利、獎金、補助等 , 享受派出單位職工的同等待遇 , 費用由派出單位開支;
( 二 ) 從社會上招聘的治安聯防隊員 , 其工資、福利待遇等 , 由治安聯防隊在聘用時確定並按月支付。有條件的治安聯防隊 , 可以 對聘用隊員投保人身保險。

第十一條 治安聯防經費來源:
( 一 ) 地方財政適當撥款;
( 二 ) 受益單位和群眾籌集 , 籌集辦法由省公安廳、財政廳、物價局另行規定;
( 三 ) 治安聯防組織開展的有關治安防範的有償服務收入。

第十二條 治安聯防經費必須專款專用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 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經費使用情況 , 每季度向轄區單位和群眾公布一次 , 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三條 治安聯防隊員執行任務時 , 在公安派出所的指導下可以配置防衛性器械 , 但不得配置槍支警械。

第十四條 對維護社會治安成績顯著的治安聯防組織和個人 , 由人民政府或公安機關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 治安聯防隊員在執行任務中致傷、致殘、死亡的 , 單位職工由派出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聘用人員由民政部門按國家有關民兵因公負傷死亡的同等待遇辦理;壯烈犧牲的 , 按《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治安聯防隊員違反本規定的 , 由公安機關予以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 , 單位職工由派出單位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 聘用人員由組建單位予以扣罰工資直至解聘; 違反治安管理的 , 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 , 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治安聯防隊員執行任務的標志和證件,由省公安廳統一規定式樣 , 縣公安機關制發。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捌』 賓館治安管理制度

你自己參照下面內容自行增減,以適合你賓館使用。!!!!第一條 老店所屬員工的管理,悉依本規則辦理。
第二條 工作時間上午8:30——13:00 下午16:30——9:00 員工不按時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規定處理:(一)上班時間三分鍾後至十五分鍾以內始行到班者為遲到,超過十五分鍾後到工者,除請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曠工半日論,但因偶發事件呈請准予補假者不在此限。(二)下班時間前十五分鍾以內擅自離工者為早退,超出十五分鍾以前離工者,以曠工半日論。(三)、遲到或早退積計達三次者按曠工半日論。 各主管單位,對於所屬員工出勤、請假務必嚴密考核。第三條 休假員工,由所屬主管部門統一安排,員工因故延長休假時間時,必須呈請部門主管補准,不然均以曠工論,酒店規定之假日工資照給,曠工以一充三。第四條 員工請事假(一)因有重要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每年最多不得超過14日,假期內不給工資。(二)因疾病必須治療者得檢具公立醫院或醫務室或指定的醫院證明請給病假,每年不得超過30日病,病假期內給予半數工資。超過規定病假20日數不再給予病假津貼。(三)因結婚者得請給婚假八日,假期內工資給半。(四)直系親屬得請給喪假二日假期內工資給半。(五)女性產假五十日假期內工資給四分之一。(六)全月不請假不遲到不早退者,給予相當一日工資的獎工一日。(七)員工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經所屬部門主管核准後方得離工,否則以曠工論。(八)請假逾限或確因臨時緊急事故未及請假不到工而於事後補假者,均應提出確實證明,簽請主管核准。(九)因公傷病經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或各醫務室證明必須休養者,得呈請主管給予公傷假。公傷假期間前三日照給工資,第四日起滿十日給予相當一日工資一半,超過期間工資不予給付,公傷所需費用由酒店給付。(十 )請假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累積八小時為一日。(十一)因私事必須外出經部門主管核准後方可離崗,在十分鍾以內不予記錄。其因病至醫務室求診經醫師證明呈請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十二 )員工請假期內不得在外工作,違者從重議處(酒店可拒付薪水)。(十三) 員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1年以上未滿3年者7日。3年以上未滿5年者10日。5年以上未滿10年者14日。10年以上者每年加給1日,其總數不得超過30日。第五條 工資(一)員工工資均按月給制支給(按月三十日計)每月十號定為發薪水日。(二)員工工作滿一年者薪水按月薪的百分之十上漲,員工如一年被申誡達五次,記過達三次或記大過一次都不予以漲薪水。員工功與過的積計,均以同一年度者為限,在同一年度內功過相當者,得互相抵消。第六條 僱用及解僱。僱用員工應先行試用,但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在試用期間內,由所屬主管單位負責考核,在試用期間內工資按僱用崗位低薪給付。僱用員工,以身家清白、身體健壯、年滿18歲以上35歲以下,並具有初中畢業或以上學歷者為合格,但僱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對於新雇員工體檢費用由酒店統一給付,如工作未滿一年者此費用由個人承擔(自行離開或被酒店解僱)。員工辭雇或解僱時,應將經管及借用公物交還酒店主管,並向酒店主管人辦理離工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酒店可以拒付薪水。
第七條 獎懲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嘉獎:獎金100——200(一)全年請假積計未超過三日而工作勤奮者。(二)工作勤慎、效率優良而有具體事實者。(三)調解較大糾紛因而寧人息事,或勸同仁守法堪為表率者。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計功:獎金200——400(一)全年從未遲到、早退、及請假而工作勤奮者。(二)技術精進對本位工作有良好貢獻者。(三)愛護公物,卓有成績者。(四)盡忠職守、工作努力、有事實舉證者。(五)遇有重大災害,救護出力者。(六)檢舉員工舞弊盜竊,減少或防止公司損失,其價值相當平均日給工資100倍以下者。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功:獎金500——2000(一)消滅臨時的重大災害,減少公司損失者。(二)防杜未發生的重大災害,減免公司損失者。(三)愛護公物,顯著效果者。(四)對於增產及技術的改進有重大貢獻者。(五)檢舉員工舞弊盜竊,因而減少重大損失,其價值超過平均日給工資100倍以上者。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申誡:罰金10——100(一)在酒店內口角、叫囂、吵鬧不聽制止者。(二)因過失損壞公物,情節輕微其價值在平均日給工資50倍以下者。(三)在工作時間內偷閑、瞌睡、精神萎靡者。(四)在工作時間內擅離職守,或集眾談天、嘻笑者。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過:罰金50——400(一)在酒店內斗毆者。(二)因過失致損壞公物,其價值超過平均日給工資50倍以上者。(三)故意拖延工作時間者。(四)工作疏忽貽誤工作者,致公司遭受損失者。(五)不愛惜公物,浪費原物料者。
(六)工作時間內睡覺者。(七)在指定吸煙處以外之處所吸煙者。(八)不注重環境衛生隨地便溺者。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過:罰金100——2000(一)在公司內毆人、賭博、或飲酒者。(二)不服從指揮情節重大者。(三)發現機件損壞,既不修理又不報告者。(四)侮辱主管負責職員或領班者。(五)疏忽職務致損壞公物,或傷害他人身體者。(六)破壞團體名譽或散布謠言,影響工作秩序者。(七)利用職務之便利私用公司材料,製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八)捏名誣控同事者。(九)疏於檢查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竊者。第八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調查屬實者應予開除,被開除者不給予薪水。(一)借端聚眾罷工、怠工煽動工潮者。(二)故意損壞公物經查明屬實者。(三)工作疏忽貽誤要務,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四)違抗命令情節重大者。(五)竊取公物者。(六)見災不救,釀成大禍者。(七)有舞弊情形經查明屬實者。(八)在公司內毆人成傷,情節重大者。(九)威脅主管及負責職員或領班者。第九條 檢舉舞弊及盜竊案件,得向酒店檢舉,情節嚴重者應向司法機關舉報,並負責為檢舉人保守秘密。

『玖』 旅館業治安管理制度

旅館業治安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住宿登記制度、全天24小時值班制度、財務保管制度、報告制度(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形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以及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部門,並採取措施保護現場。不得知情不報或縱容、隱瞞、包庇)等。主要法律依據是《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9)治安監督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批准公安部發布的《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我省境內經營接待旅客住宿,列入《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范圍的旅館、飯店、賓館、招待所、客貨棧、車馬店、浴池等(以下統稱旅館),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各級公安機關是旅館業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具體工作由其治安職能部門負責。鐵路系統在鐵路站、段、廠(場)內開設旅館的治安工作,由鐵路公安機關負責管理。

第四條開辦旅館,應由主管部門批准,經當地縣(市)、區公安機關進行安全檢查,合格者發給《安全許可證》,並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方准營業。

第五條開設旅館,應與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廠區、庫房保持安全距離。

第六條旅館建築物,必須堅固安全,符合有關建築標准,並應有安全、消防等設備,其出入口、通道應便於人員疏散和通過。季節性、臨時性旅館,包括接待遊客住宿的帳篷、板制房以及單位臨時接待旅客住宿的房舍,應具有保證旅客安全的條件和設備。在居民住宅樓內或院內開設的旅館,其出入口、通道及安全設施必須單設,不得影響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安全。

第七條旅館應制定旅客須知,建立門廳驗證、會客登記、值班值宿等制度,實行安全崗位責任制,切實做好防特、防盜、防火以及防其他治安災害事故的工作。

第八條旅館接待旅客住宿時,應由專職接待人員查驗其身份證件,認真填寫旅客住宿登記簿。未經公安機關指定的旅館,不準接待無證件的旅客住宿。旅館應定期將旅客住宿登記簿送往當地公安派出所查驗。《旅客住宿登記簿》由公安機關統一印製。使用後的登記簿須保留一年以上,經當地公安機關同意後方可處理。

第九條旅館安排旅客住宿,應指定房間和床位。旅館具備加床條件准備臨時加床的,必須事先徵得公安機關同意。

第十條租用旅館客房設立辦事機構和經營單位,應有主管部門的批准證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租用的房間應與客房劃開,有條件的應單開通道、出入口,租用單位應指定人員負責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應對旅館從業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管理業務知識的教育和培訓。對安全管理或預防、發現違法犯罪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培訓、表彰所需費用由旅館業提取,具體辦法由當地公安機關與有關部門商定,報請當地政府批准執行。

第十二條旅館及其職工違反本規定的,公安機關應依據《管理辦法》有關罰則處理。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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