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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會長職責

發布時間: 2020-12-08 00:11:24

⑴ 加入紅十字會的條件有哪些

本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承認《中國紅十字會章程》,自願繳納會費的,可以申請加入紅十字會,成為紅十字會會員。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在校學生加入紅十字會的為紅十字青少年會員。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加入紅十字會的為團體會員。
附紅十字會章程: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中國紅十字會第八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展中國特色紅十字事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中國紅十字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紅十字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是國際紅十字運動的成員。

第三條 中國紅十字會以發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促進人類和平進步事業為宗旨。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按行政區域建立紅十字會,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第五條 各級紅十字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與自己職責有關的活動,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對紅十字會的支持、資助和監督。各級人民政府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

第六條 中國紅十字會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遵循國際紅十字運動確立的人道、公正、中立、獨立、志願服務、統一及普遍七項基本原則,依照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本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七條 中國紅十字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則參與國際紅十字運動,發展同有關國際組織和各國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的友好合作關系。

第八條 地方各級紅十字會和全國性行業紅十字會是中國紅十字會的分會;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的工作;下級紅十字會向上級紅十字會報告重要事項。

第九條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以下簡稱總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地方各級紅十字會、行業紅十字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十條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會址設在北京。縣級以上地方各級紅十字會會址設在同級政府所在地。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各級紅十字會機關工作人員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管理。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紅十字會對為紅十字事業做出顯著貢獻的集體、紅十字會工作人員、會員和志願工作者及社會各界人士給予表彰獎勵;對為紅十字事業做出重大貢獻者,按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章 職責與權利
第十三條 紅十字會在和平時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糾正濫用紅十字標志現象;

(二)開展救災的准備工作,建設和管理備災救災設施;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開展救護和救助工作;根據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的具體情況,由總會向國內外發出呼籲,依法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地方各級紅十字會在轄區內發出呼籲,依法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及時向災區群眾和受難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援助;

(三)開展衛生救護和防病知識的宣傳普及;在易發生意外傷害的行業和基層組織開展初級衛生救護培訓,組織群眾參加意外傷害和自然災害的現場救護;

(四)協助各級人民政府開展無償獻血的宣傳推動工作,與各級人民政府共同對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五)開展社會服務及社區紅十字服務工作;組織會員、志願工作者在社區開展社會服務、宣傳培訓、募捐救助活動;

(六)推動遺體(器官)捐獻工作;開展預防控制艾滋病宣傳和健康教育、關心愛護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他救助工作;開展其他人道救助工作;

(七)開展有益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紅十字青少年活動;

(八)宣傳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七項基本原則;

(九)建設和管理中國造血幹細胞捐獻者資料庫;開展捐獻造血幹細胞的宣傳動員、組織工作;

(十)依法開展募捐活動;在公共場所設置紅十字募捐箱並進行管理;依照法律法規自主處分募捐款物;

(十一)興辦符合紅十字會宗旨的社會福利事業;

(十二)參加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開展與國際紅十字組織和各國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及其他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十三)完成人民政府委託事宜。

第十四條 依據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紅十字會在戰時和武裝沖突時期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紅十字救護隊,參與戰場救護;

(二)在武裝部隊中依法開展傳染病的防治工作;

(三)對戰區平民進行救助;

(四)協助戰俘、被監禁者及難民與家人取得聯系,轉交錢物,並為此建立必要的通信渠道;

(五)參與探視和見證交換戰俘。

第十五條 執行人道主義救助任務的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在戰爭和武裝沖突中受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保護,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十六條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佩戴紅十字標志的人員和標有紅十字標志的物資、交通工具優先通行。

第十七條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為執行救助任務的需要,紅十字會救援人員優先使用公共通信工具。

第十八條 紅十字會興辦的社會福利事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紅十字會接受的國(境)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救災物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稅、免稅優惠。有關部門優先安排運輸和辦理有關放行手續。

第二十條 紅十字會開展活動和宣傳工作,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積極支持。
第三章 會員與志願工作者
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承認本章程,自願繳納會費的,可以申請加入紅十字會。

第二十二條 紅十字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公民以個人身份加入紅十字會的為個人會員,在校學生加入紅十字會的為紅十字青少年會員;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加入紅十字會的為團體會員。

第二十三條 個人入會由本人自願申請,經所在地基層紅十字組織批准,報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備案,發給會員證,成為紅十字會會員;對紅十字事業做出較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可以直接吸收為會員。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加入紅十字會,須提出書面申請,由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批准,發給證書和標牌,成為紅十字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單位應有專人負責紅十字會工作。

第二十四條 對中國紅十字事業做出貢獻的中外人士,可以授予榮譽會員稱號。榮譽會員稱號由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批准,並授予同級紅十字會榮譽會員稱號。

第二十五條 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紅十字會的有關活動、會議及專業培訓;

(二)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對紅十字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四)佩戴紅十字標志;

(五)其他合法權益。

團體會員的權利由該單位法定代表人行使。

第二十六條 會員的義務:

(一)學習、宣傳和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傳播國際人道法和紅十字運動的基本知識;

(二)遵守《中國紅十字會章程》;

(三) 按期繳納會費;

(四)完成紅十字會交辦的任務;維護紅十字會的合法權益。第二十七條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會員退會,經原批准機關審核,收回會員證及標牌;個人會員退會的,需報原備案機關備案。

會員有下列原因之一視為自動退會:

(一)連續兩年不參加紅十字會活動;

(二)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

(三)團體會員法人撤銷、合並、解散。

第二十八條 中外人士,不分職業、種族、宗教,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志願提供人道服務,不計報酬,均可成為紅十字志願工作者。

各級紅十字會應積極發展紅十字志願工作者隊伍,為志願工作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組織其開展人道主義服務工作。

志願工作者應遵循紅十字會宗旨,發揚紅十字精神,參與紅十字會的活動,提供志願服務。
第四章 全國組織機構:
第二十九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中國紅十字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中國紅十字會理事會召集,如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總會和地方紅十字會推選的會員代表以及與有關部門協商產生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組成。代表比例由常務理事會根據會員人數和紅十字事業發展需要決定。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選舉中國紅十字會理事;

(二)修改《中國紅十字會章程》;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准理事會提交的工作規劃;

(五)決定中國紅十字會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中國紅十字會設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和名譽理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顧問。名譽會長聘請國家主席擔任。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

理事會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其決議。理事會任期五年,下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換屆。理事構成及比例由常務理事會根據需要決定。

理事會會議由常務理事會召集,每年召開一次。其職責是:

(一)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

(二)選舉常務理事;

(三)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四)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

(五)增補、更換或罷免理事;

(六)審查批准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並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七)制定發展紅十字事業的大政方針、長遠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的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兩次,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召集並主持。其職責是: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本章程的規定,向理事會推薦名譽副會長的人選;

(二)提出修改章程的議案;

(三)審議年度工作報告、計劃;

(四)審議總會接受捐贈款物的使用情況;

(五)向理事會提出更換、增補及罷免理事的議案;

(六)批准成立全國性行業紅十字會;

(七)聘請名譽理事;

(八)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三條 執行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對常務理事會負責。執行委員會由駐總會機關的專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副會長任執行委員會主任並擔任中國紅十字會法定代表人。執行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主持總會日常工作;

(二)負責編制總會經費預算,審核總會年度財務決算;

(三)指導全國紅十字會的工作;

(四)管理總會的動產和不動產;

(五)承擔總會的民事、法律責任;

(六)負責對外交流與合作;

(七)聘請顧問;授予名譽會員;

(八)批准成立專門委員會;

(九)完成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地方、行業和基層組織機構:
第三十四條 地方紅十字會

各級地方紅十字會的權力機關是同級會員代表大會。各級地方紅十字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同級紅十字會理事會召集,如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各級地方紅十字會建立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任期五年。有3名以上(含3名)專職常務理事的紅十字會,可設執行委員會,主持日常工作。

省、地、縣級紅十字會名譽會長由同級領導擔任,並由同級理事會聘請。

第三十五條 行業紅十字會

全國性行業成立的紅十字會為中國紅十字會的行業紅十字會,由中國紅十字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其工作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由行業紅十字會常務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決定。

行業紅十字會按照紅十字運動七項基本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遵循本章程,結合本行業特點開展工作。

第三十六條 基層組織

鄉鎮、街道、企業、事業單位和學校建立的紅十字會為基層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科室、車間、學校的年級建立的紅十字組織為會員小組。紅十字會基層組織和會員小組的主要職責是:宣傳普及紅十字知識,開展人道主義的救助活動,進行初級救護培訓及健康教育。

第三十七條 省、地、縣級紅十字會會長一般應推選同級領導擔任,其工作變動時應及時改選。常務(專職)副會長和正、副秘書長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六章 特別行政區組織機構:
第三十八條 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為中國紅十字會享有高度自治的地方分會。

第三十九條 特別行政區分會依照紅十字運動七項基本原則,結合特別行政區實際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四十條 特別行政區分會可參照本章程,依據特別行政區法律法規自行制定其組織規程或組織條例,並報總會備案。
第七章 經費和財產:
第四十一條 紅十字會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紅十字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境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

(三)動產和不動產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撥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各級紅十字會建立經費審查監督制度;接受審計部門審計和相關部門監督。

對會費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國紅十字會會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對接受境內外組織和個人定向捐贈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國紅十字會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紅十字會的經費和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總會建立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地方紅十字會依照相關法規建立紅十字基金會或設立專項基金。
第八章 標志會徽會旗:
第四十五條 中國紅十字會使用日內瓦公約規定的白底紅十字標志。其使用方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和《中國紅十字會紅十字標志標明性使用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中國紅十字會的會徽為金黃色橄欖枝環繞的白底紅十字。

第四十七條 中國紅十字會的會旗為白色旗幟正中央印製中國紅十字會會徽。

第四十八條 全國各級紅十字會統一使用白底紅十字標志和會徽、會旗。

紅十字標志、紅十字旗、中國紅十字會會徽和會旗(樣式附後)以及會員證、團體會員標牌、榮譽證書等的製作按照中國紅十字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所稱「日內瓦公約」,是指中國加入的於1949年8月12日締結的日內瓦四公約,即:《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和《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

本章程所稱日內瓦公約「附加協議書」,是指中國加入的於1977年6月8締結的《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和《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本章程所稱國際人道法,是指在戰爭或武裝沖突中,依據條例和慣例,以保護不直接參與軍事行動(如平民百姓)或不再參加軍事行動(如軍隊的傷、病員和俘虜)的人員為目的、規定各交戰國或武裝沖突各方之間交戰行為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體。

第五十條 中國紅十字會英文譯名為:「 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

第五十一條 地方和行業紅十字會的名稱為:在行政區域名稱或行業名稱後加「紅十字會」;對外交往中的稱謂為:在行政區域名稱或行業名稱前加「中國紅十字會」,在行政區域名稱或行業名稱後加「分會」,英文譯名為:「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 Branch 」。

第五十二條 基層組織的名稱為:鄉鎮、街道、企業、事業單位和學校名稱後加「紅十字會」。

紅十字會員小組的名稱為:單位名稱後加「紅十字會員小組」。

第五十三條 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的名稱為:「中國**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英文譯名:The Red Cross of the**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簡稱:「**紅十字會(中國紅十字會分會)」[英文譯名:**Red Cross(Branch of the 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並報國務院備案。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屬中國紅十字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解釋權屬中國紅十字會總會。

第五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紅十字會及行業紅十字會可依據本章程制定實施辦法,並報總會備案。

⑵ 名譽主席的職責

「名譽主席」,一般是社會團體、專業協會為敬仰老一代做出過突出貢獻的人物所設的虛內名頭銜,表彰致容敬的意思較多,所以就沒有任何具體的「職責」。當然,在本團體的活動中有需要老傢伙出力的時候或地方,也可以請他出馬「發揮余熱」。

⑶ 幾個國家機構是負責什麼的,幫幫答一下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憲法: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

(1999年4月28日第四次全國律師代表大會通過,2002年5月21日第五次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律師協會管理,保障律師的合法權益,規范律師行業管理和律師執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律師協會是由律師組成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對律師實施行業管理。
全國設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設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律師協會,設區的市(自治州、盟)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市(州、盟)律師協會。
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分會。
第三條 律師協會的宗旨是,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實於律師事業,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高律師的執業素質;維護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促進社會的文明和進步而奮斗。
第四條 律師協會接受同級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下級律師協會接受上級律師協會的指導。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律師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支持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二)制定律師執業規范和律師行業管理制度;
(三)指導律師事務所規范化工作;
(四)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整體執業水準;
(五)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六)負責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日常管理和登記,受司法行
政機關委託進行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年檢注冊工作;
(七)制訂律師教育規劃大綱,開展律師執業前培訓和執業後的繼續教育,制訂實習律師的培訓大綱和教材;
(八)處理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投訴;
(九)調處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十)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
(十一)組織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開展對外交流;
(十二)開展律師福利事業;
(十三)建立並完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制度,保障律師依法執業;
(十四)協調與相關司法、執法、行政機關的關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議;
(十五)司法行政部門及上級律師協會委託行使的其他職責;
(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律師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為律師協會的個人會員。依法批准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為律師協會的團體會員,下一級律師協會為上一級律師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七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在律師協會內部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有合法執業保障權;
(三)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
(四)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享受律師協會舉辦的福利;
(六)使用律師協會的圖書、資料、·網路和信息資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八)對律師協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九)通過律師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第八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執行律師協會決議;
(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范和准則;
(三)接受律師協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四)承擔律師協會委託的工作,履行律師協會規定的法律援助義務;
(五)自覺維護律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九條 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律師協會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
(二)使用律師協會的圖書、資料、網路和信息資源;
(三)對律師協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律師協會章程;
(二)傳達、學習和執行律師協會的各項決議;
(三)教育律師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四)組織律師參加律師協會的各項活動;
(五)制定和實施內部規章制度;
(六)為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七)組織和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八)按規定交納或代收會費;
(九)承擔律師協會委託的工作。
第十一條 個人會員應當在本人執業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辦理會員登記手續。
個人會員到異地執業辦理轉所、變更執業登記時,必須到新執業地律師協會辦理會員關系轉移手續,提交原登記地的律師協會出具的會員關系轉移證明並填寫會員登記表。

第四章 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 律師代表大會是律師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代表由 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律師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決定,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律師代表大會必須有超過半數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十三條 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從個人會員中選舉產生,也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理事會從個人會員中推舉產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中由執業律師擔任的會長或副會長一人為全國律師代表大會的當然代表。
地方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從個人會員中選舉或推選產生,選舉或推選辦法由地方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規定。
根據需要,律師協會可以邀請有關人士作為特邀代表參加律師代表大會。特邀代表的職權由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確定。
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定期聯系會員、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權益;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全國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律師協會章程和重要規章制度;
(二)討論並決定律師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聽取和審議律師協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規劃;
(四)選舉、罷免律師協會理事會理事;
(五)審議經審計的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六)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地方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向全國律師協會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項的建議;
(二)討論決定本地區律師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聽取和審議地方律師協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地方律師協會經審計的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五)選舉、罷免地方律師協會理事;
(六)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

第十六條 律師協會理事會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三年。
律師協會理事成員應從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業務水平,執業三年以上,具有奉獻精神,熱心律師行業公益活動的執業律師代表中選舉產生。
理事應當履行誠信和勤勉義務,維護律師協會利益,接受對其履行職責的合理督促和建議。
理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理事會議者,其理事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由執業律師擔任的會長或副會長一人為全國律師代表大會的當然理事候選人,並經過等額選舉,代表團體會員擔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理事會理事。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
(一)召開律師代表大會;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重大事項;
(四)增補或更換理事;
(五)審議理事會常設辦公機構職能部門設置;
(六)審議、批准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的年度會費收支報告;
(七)其他應由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十九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會長、副會長及常務理事若干名組成常務理事會。每屆常務理事的更新應不少於三分之一。
會長可以連選連任,但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增選或罷免常務理事。
根據工作需要,理事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若幹人。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律師代表大會;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督促和檢查理事決議的執行;
(四)簽署律師協會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必要時,可受會長委託,召集、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理事會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經常務理事會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舉行理事會臨時會議。
常務理事會至少四個月舉行一次會議,研究、決定、部署律師協會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律師協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組成,由會長定期召集開會。會長辦公會議負責督促、落實常務理事會決議和決定。
第二十三條 地方律師協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名單應報上一級律師協會備案。

第六章 秘書處與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律師協會設秘書處,負責具體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抉議、決定,承擔律師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律師協會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 人。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聘任,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決定。
秘書長在常務理事會的授權范圍內,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秘 書長、副秘書長列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三)擬定辦事機構設置方案;
(四)制定、實施辦事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聘任或解聘除應由常務理事會聘任或解聘的其他部門負責人員;
(六)完成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協調與司法行政機關的關系。
第二十六條 專門委員會是律師協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律師協會應當設立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委員會、律師紀律委員會、規章制度委員會、財務委員會等。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以設立其他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律師協會可以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幹人和委員若幹人。專業委員會的設置、調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專業委員會按照專業委員會活動規則,組織開展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活動,起草律師有關業務規范。
常務理事會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擔任專業委員會的顧問。

第七章 獎勵處分與糾紛調解

第二十八條 律師協會可以對團體會員、個人會員進行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師協會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並酌情給予物質獎勵:
(一)對在民主與法制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
(三)成功辦理在全國或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成績顯著的;
(四)對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動作用,為律師事業的改革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其他應予獎勵的情形。
第三十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律師協會視情節分別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一)違反《律師法》和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違反本章程和律師行業規范的;
(三)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損害律師職業形象和信譽的;
(四)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
(五)其它應受處分的違紀行為。
對於會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律師協會有權建議有處罰權的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律師協會作出處分決定前,應認真聽取當事人的 申辯。作出暫停會員資格、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決定前,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律師協會應當組織聽證。
第三十二條 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司法行政部門停止執業處罰 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律師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
第三十三條 律師協會可以調解會員間的糾紛、會員與當事人 的糾紛。
第三十四條 對會員獎勵和處分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律師 協會理事會制定。

第八章 經 費

第三十五條 律師協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
(二)財政撥款;
(三)社會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會員必須履行交納會費的義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收繳本地區會員的會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收繳會費。
對截留、拖欠律師協會會費的下級律師協會及其會員可給予通報批評的處罰。
第三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按定額收繳會費,具體收繳會費的標准和收繳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但會費收繳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當地律師業務總收入的3%。
地方律師協會確定的會費標准,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地方律師協會負責為上一級律師協會收繳當地律師會費。
第三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交納會費的數額,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理事會根據國家規定的標准和各地律師人數、業務發展狀況、業務總收入等確定。
第三十九條 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必須於每年登記注冊前交納會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交納會費。
第四十條 各級律師協會應加強對會費的收繳和管理,制定會費的預、決算計劃,單獨建立會費收支賬目,每年將會費收支情況提交有資格的審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向理事會報告,接受會員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會費應用於下列開支:
(一)工作和業務研討會議支出;
(二)律師協會執行機構的各項支出;
(三)開展律師國內和國際交流活動;
(四)進行律師輿論宣傳;
(五)律師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活動的開展;
(六)維護律師合法權益、獎懲會員;
(七)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和培訓;
(八)對特殊困難會員給予補助;
(九)會員福利事業;
(十)經常務理事會通過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四十二條 會費收文具體管理辦法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設立辦事機構的外國律師事務所常駐律師和在內地設立辦事機構的港、澳地區律師事務所的常駐律師,應當受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所在地律師協會的監督、管理。具體規定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本章程適用於全國各級律師協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可以根據本章程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地區律師工作的情況、行業管理的需要以及律師協會機關的工作等情況制定省級律師協會章程,經同級律師代表大會通過後報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由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修改。出現下列情形時,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規定與《律師法》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相抵觸的;
(二)律師代表大會決定修改章程時。
章程的修改,必須有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本章程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人權專業委員會:中國普法網訊 (記者馬利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憲法與人權專業委員會11月16日在京宣告成立。這標志中國律師隊伍開始從處理私權和民事權利為主逐步走向關注公共權力和公民基本權利的法律事務領域,在中國律師事業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也標志著我國在依憲治國、保護基本人權方面有了新的進展。
成立大會上宣讀了《關於成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憲法與人權專業委員會的決定》,確定全國近年來在憲法人權領域的法律實務和法學研究中卓有建樹的35位資深律師擔任委員。許多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如民間對日索賠訴訟、孫志剛案、山東學生教育權憲法性訴訟案,都是這個專業委員會的律師代理的。《決定》任命北京的吳革律師、深圳的陳武能律師、浙江的陳有西律師擔任憲法與人權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
美國駐中國大使克拉克·蘭登、美國律師協會會長羅伯特·格雷等到會對該專業委員會的成立表示祝賀並熱情致辭。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長高宗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江平等著名法學家以及美國前司法部長本傑明·希弗萊蒂等美法律從業者出席會議並發表了演講。會間,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美國律師協會還合作舉辦了為期兩天的「憲法與律師職業國際研討會」。
本次會議由清華大學憲法與公民權利中心承辦。

勞動保障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基本方針、政策及勞動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編制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起草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制定行政規章和基本標准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服務咨詢機構的管理規則;代表國家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職權,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規范,監督地方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

(三)擬定促進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規劃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制定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規劃;制定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按分工制定中國公民出境就業和境外公民入境就業的管理政策;制定有關機構經辦向外國企業駐華代表機構選派中方雇員業務的管理辦法;制定外國在華機構從事勞動力招聘中介、咨詢和培訓業務的資格管理辦法。

(四)組織擬定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准,組織制定和頒布相關的行業標准;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制定職業技能鑒定政策;在國家教育工作方針、政策的指導下,制定技工學校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制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以及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劃及政策;制定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政策和措施;制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制定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教材建設規劃和評估認定製度。

(五)制定勞動關系調整的基本規則;制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規范,制定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和勞動仲裁的規范、規則;審核並發布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准;擬定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評定國家級企業勞動模範。

(六)擬定企業職工工資的宏觀政策和措施;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擬定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審核中央直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准。

(七)擬定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標准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八)制定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和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准;制定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九)制定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准;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

(十)承擔全國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國勞動和社會保險信息網路,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十一)組織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成果推廣應用、產業發展工作;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標准化工作。

(十二)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代表政府參加國際勞工組織和其他有關國際組織的活動和工作; 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政府、民間及國際經援機構的多邊、雙邊國際交流與合作項目;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涉外業務技術合作和人才交流,審查和處理國際勞工公約、建議書。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全國總工會:中國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是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是會員和職工權益的代表。全國總工會是各地方總工會和各產業工會全國組織的領導機關。全國總工會由中共中央書記處領導。其機關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的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工運方針,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貫徹執行中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和執委會議確定的方針、任務和作出的決議。
(二)依照法律和《中國工會章程》,組織和指導各級工會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指導方針,進一步突出和履行維護職能。
(三)對有關職工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黨中央和國務院反映職工群眾的思想、願望和要求,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規草案的擬定;參與職工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負責工會理論政策研究,研究制定工會的組織制度和民主制度,監督檢查《中國工會章程》的貫徹執行;研究指導工會自身改革和建設;指導各級工會組織開展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制度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建立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和監督保證機制的工作。
(五)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管理省級總工會領導幹部,協助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委(局)管理全國產業工會的領導幹部;監督、檢查全國總工會機關和直屬單位黨員幹部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研究制定工會幹部的管理制度和培訓規劃,負責市以上工會和大型企事業單位工會領導幹部的培訓工作。
(六)協助國務院做好全國勞模的推薦、評選工作,負責全國勞模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獎狀獲得者的評選表彰和管理工作。
(七)負責工會經費和工會資產的管理、審查、審計工作;研究制定工會組織興辦職工勞動福利事業的有關制度和規定;負責對工會興辦職工勞動福利事業的指導、協調工作。
(八)負責工會國際聯絡工作,發展同各國工會的友好關系;負責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工會的交流工作。
(九)承擔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⑷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的組織章程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章程
(2013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英文名稱:The China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縮寫CCTAA),是由中國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組成的獨立、民間和自律的全國性一級社會團體,受民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指導和監督。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經民政部注冊登記。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服務會員,建立與完善會員職業道德規范和執業准則,監督實施注冊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協調行業內、外部關系,維護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維護納稅人和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辦理會員注冊入會和變更管理;
(二)參與制定本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擬訂注冊稅務師執業准則,制定操作指南;
(四)制定注冊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制度;
(五)開展行業黨建和統戰工作;
(六)向國家稅務總局提交行業立法和稅收政策建議,參與行業立法工作;
(七)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及會員的意見和訴求;
(八)支持會員依法誠信執業,監督會員遵守執業准則;
(九)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協調行業及會員內、外部關系,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十一)開展稅務師事務所等級認定工作;
(十二)開展會員年度檢查工作,監督檢查行業管理制度實施情況;
(十三)組織和推動會員繼續教育及專業培訓工作;
(十四)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提供業務援助;
(十五)負責注冊稅務師行業宣傳,出版會刊及有關業務書刊,建立行業信息網路,提供專業信息服務;
(十六)開展國際交往活動;
(十七)辦理國家稅務總局及有關部門授權和委託的有關事項;
(十八)指導地方注冊稅務師協會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是:
依法定程序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
個人會員是:
(一)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注冊稅務師資格證書》的注冊稅務師;
(二)從事注冊稅務師行業的管理人員和理論工作者。
個人會員分為執業會員和非執業會員。
第七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到所在地地方注冊稅務師協會辦理注冊入會手續;
(二)領取本會統一制發的會員證(含電子版)。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相關學習、研究、經驗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相關免費服務;
(四)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要求;
(五)監督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對本會給予的懲戒提出申訴;
(七)享有本會提供的其他服務;
(八)依照規定退出本會。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遵守執業准則及其操作指南;
(三)遵守職業道德,維護本會聲譽;
(四)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五)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完成繼續教育任務;
(八)按規定報送和更新會員信息;
(九)承辦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和依據章程應盡的其它義務。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辦理退會手續,並交回會員證(含電子版)。
拒不履行義務的會員,理事會可勸其退會,注銷其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含電子版)。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地方協會或本會獎懲委員會審查核實認為情節嚴重須除名的,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半數以上通過: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刑事處罰;
(三)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四)被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注銷執業備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採取選舉或者協商辦法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
(三)討論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和批准本會理事會工作報告;
(五)制定、修改會費收取標准及管理辦法;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七)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三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本會的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組成,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採取通訊等方式召開。
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調整常務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及專門委員會;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履行本章程第五條所規定的各項職責;
(八)審議、通過各項行業管理制度;
(九)審議、批准本會年度工作報告;
(十)審議、批准本會年度會費的財務收支報告;
(十一)審議會員有關權益、紀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十二)其它應由理事會辦理的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除(二)、(三)、(九)、(十)項以外的各項職權。
追加或變更重大的開支項目由財務委員會審核後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個別理事因工作變動等需要調整的,理事會授權常務理事會決定,並向下一次召開的理事會作出報告。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須分別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會議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常務理事可以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案、修正案。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查,並報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者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團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以及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簽署重要文件;
(四)處理重要事項;
(五)行使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或者受會長委託辦理有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
本會可以設立輪值副會長。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落實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各項決議、決定,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主持協會秘書處的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人選;
(三)提出各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負責本會財務收支的管理工作;
(五)經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確定授權由秘書長簽署的文件和辦理的事項;
(六)處理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批准。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獎懲委員會、財務委員會等若干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是理事會的專門工作機構,其設置、調整具體職責和運行規則,由理事會批准。
專門委員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一致,可連選連任。
專門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秘書處負責。
第三十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顧問,設榮譽理事。
本會根據注冊稅務師行業發展需要,可聘請國家稅務機關有關人員為本會專家委員。
第五章 地方注冊稅務師協會
第三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成立的地方注冊稅務師協會,是本會的地方組織。
地方注冊稅務師協會的章程,由本地區會員代表大會制定,經當地稅務主管部門審查、民政部門批准後,報送本會備案。
第三十二條 地方注冊稅務師協會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三十三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政府資助;
(三)社會資助、國內外團體或者個人的捐贈;
(四)本會舉辦的事業收入,開展為協會宗旨服務的有償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職責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並定期向全體會員公布經費收支情況。
具體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會依照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辦法向會員收取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會辦理會計事務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經費收支依照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年度財務收支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由財務委員會審核並提交理事會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收支依據協會章程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者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作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因故終止前,須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⑸ 請問外商投資協會的職責是什麼,是國企嗎

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於1987年11月在北京創立,是由商務部主管,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由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投資企業為主,聯合組成的全國性不以贏利為目的的社會團體。

宗 旨

協會遵照國家對外開放、鼓勵外商投資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努力為會員和投資者服務,引導會員守法經營,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增進會員之間、會員和政府之間的相互了解、友誼和合作,促進會員在中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事業和國際經濟合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職 能
1、宣傳貫徹國家對外開放、吸引外資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介紹中國的投資環境,為促進境外客商來華投資提供信息、咨詢等服務;
2、組織會員企業交流在經營管理等有關方面的經驗,表彰先進,促進共同提高;
3、接受會員的申訴,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境外投資者對改善投資環境的意見;
4、根據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委託,組織協調會員企業參加出口商品配額招標、反傾銷應訴等事宜;
5、舉辦適應會員企業需要的培訓班、講習班、研討會、考察活動等;
6、組織會員企業在國內外舉辦產品展銷活動;
7、組織聯誼活動,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與合作,增強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系和相互了解;
8、開展同海外經濟團體的友好往來,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9、編輯出版吸收外商投資工作的書刊;
10、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的事項。
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CAEFI)。
第二條 本會是由經中國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及海外華裔投資企業、從事外商投資服務工作的機構、外國企業在華從事投資業務的機構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貫徹、執行國家對外開放、鼓勵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為會員和投資者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投資者的意見和要求,促進國內投資環境的不斷改善;增強會員中外各方、會員與政府機構以及會員之間的聯系、了解與合作;溝通信息、交流經驗;促進會員在中國現代化建設事業和國際經濟合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條 本會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以下簡稱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是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如下:
1、宣傳、貫徹我國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介紹中國的改革開放和投資環境。受中國政府和會員企業的委託,在境內外舉辦投資貿易洽談活動和投資促進活動,為境外客商來華投資提供信息、咨詢和投訴服務;
2、組織會員交流依法經營、改進企業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改善勞動保護,以及中外各方執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經驗。增強企業的自我保護、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機制。表彰先進,相互交流,共同發展;
3、維護會員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接受會員的申訴和委託,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境外投資者的意見和要求並提供法律服務;
4、根據政府主管部門授權和委託,負責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商品協調管理,組織協調會員參加出口商品配額招標、反傾銷應訴等事宜,對會員之間的商事糾紛進行調解;
5、適應會員需要舉辦培訓班、講習班、研討會、考察活動等,提高會員企業管理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6、組織會員在國內外開拓業務、拓展市場和舉辦各種產品展銷活動;
7、組織各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強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系和相互了解,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與合作;
8、對地方省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有業務指導、提供信息、組織和參加有關活動的責任;
9、開展同海外有關機構、團體的友好往來,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10、開展吸收外商投資的理論與政策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並為會員傳遞國內外有關信息;
11、編輯出版吸收外商投資工作的宣傳資料;
12、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制。
企業會員系指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注冊、登記,從事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香港、澳門、台灣同胞、海外華裔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華從事投資業務的機構。
團體會員系指外國機構在華設立的分支機構,港、澳、台企業商、協會(聯誼會),從事外商投資貿易工作的機構,地方省、市的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聯誼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的條件和須履行的義務如下:
1、有加入本會的意願,承認並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通過的各項決議和規定;
2、按規定繳納會費;
3、熱心支持、積極參與本會的工作和各項活動,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4、提供本會工作所需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5、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6、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並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第九條 加入本會的程序是:
1、填寫、提交本會統一印製的入會申請登記表;
2、提交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登記、注冊文件的復印件;
3、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根據理事會授權,依照本會章程對入會申請進行審查;
4、經審查合格後,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3、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4、要求本會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5、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6、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會可終止其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書、並在本會會訊上公布:
1、失去法人資格者;
2、超過一年不繳納會費者。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並在本會會訊上公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組成理事會;
3、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審議理事會、行業委員會、分會和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
5、討論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6、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由會員民主協商和民主選舉產生。會員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8、制定本會重要管理制度;
9、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會員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時其任期作相應改變。
第二十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理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業務主管部門推薦的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為當然理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並主持。如有重大事項,由會長決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議,召開特別理事會。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中第1、3、5、6、7、8、9項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並主持。如有重大事項,由會長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共同提議,可以召開特別常務理事會。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幹人(包括兼職副會長)、秘書長一人(可由專職副會長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社團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1、中方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業務主管部門推薦,經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或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共同推薦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由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時,需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或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4、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5、提名副秘書長,決定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6、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三十二條 因特殊情況,上述會長職權也可由會長指定一副會長代為行使,代行職權者對會長負責。
第三十三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名譽會長和顧問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推選,並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五章 專家委員會、行業委員會、分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專家委員會,指導協會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可組織成立若干行業委員會或分會。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成立,須報業務主管部門批准,並在社團主管部門登記。行業委員會或分會在本會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十六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依照本會章程制定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章程和議事規則,自主開展活動,接受本會領導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由同行業企業會員組成。凡本會會員,從事某一行業委員會或分會所開展或協調事務的活動,擁護該行業委員會或該分會章程,經申請均可成為該委員會或該分會會員。
第三十八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主要任務是: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2、促進、協調和規範本行業企業會員的生產經營活動,增強自律機制;
3、聽取和反映本行業企業會員的意見與要求,就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向政府部門提出建議。
第三十九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組織與活動辦法,由本會根據本章程與行業委員會或分會視其不同特點分別制訂。
第四十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行業委員會或分會會員會議,行業委員會或分會會議閉會期間由會員會議選舉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負責日常工作。行業委員會或分會負責人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秘書長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人員擔任。行業委員會或分會領導人員的任期、職權和工作規范由行業委員會或分會自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設在本會。確需另行設立的,須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報主管部門批准。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員繳納的會費;
2、政府資助;
3、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的有償服務收入;
4、有關方面或國內外友好人士及組織的捐贈和贊助;
5、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由本會籌集的專項資金;
6、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的使用:
1、協會的會務活動;
2、組織會員參加的活動;
3、本會的日常開支。
第四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任時,必須經過必要的審計並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處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九條 本會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依照社團主管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各項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協會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條 本會章程需修改時,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擬定修改方案,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民政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1年7月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主管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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