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轉治安拘留
A. 刑事拘留轉為治安拘留是不是應該給我通知書
如果刑事拘留轉為行政處罰,應當撤銷刑事立案,並且應當給你一份行政拘留決定書,如果你對決定書不服,還可以申請復議。行政處罰不是犯罪,你可以去派出所開出無犯罪記錄證明。
B. 刑事拘留後轉逮捕應該進行什麼程序
刑事拘留後轉逮捕是不是就該判刑了?
刑事拘留後轉逮捕不一定會被判刑。刑拘後被批捕與最終是否會被法院判處刑事處罰沒有必然聯系。因為中間還有一個審查起訴的程序,在這個程序中,可能會出現法定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酌定不起訴的三種結果。因此,要想免除或減輕刑事處罰,建議你與委託的律師多溝通,積極尋找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
刑事拘留和逮捕的區別
(1)法律性質和依據不同。刑事拘留是依據《刑事訴訟法》而採用的強制措施,不是一種處罰。治安拘留是依據《治安處罰條例》採用的一種處罰辦法。司法拘留是強制措施,同時也兼有處罰性質,它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
(2)適用對象不同。刑事拘留的對象是觸犯刑事法律,需追究刑事責任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治安拘留的對象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司法拘留的對象是實施了妨害民事或行政訴訟秩序行為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或案外人。
(3)目的和結果不同。刑事拘留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新的損失,刑事拘留的結果,一般轉為逮捕,刑事拘留的羈押期可以折抵刑期。治安拘留的目的,是為了對違法分子進行處罰和教育,治安拘留期滿,就是教育處罰的結束。司法拘留的目的在於懲誡妨害訴訟秩序的行為,以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司法拘留與判決結果不發生聯系,被拘留的人如果承認並改正錯誤,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
(4)羈押的期限不同。刑事拘留的羈押法定期限為3~7日,最長不超過30日。治安拘留的羈押期限為1日以上,l5日以下。司法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
(5)適用的機關不同。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行使刑事拘留權,公安機關還行使治安拘留的決定權、執行權-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拘留權,被司法拘留的人交公安機關代為關押。
逮捕的條件
依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刑事拘留後轉逮捕不一定會判刑,判刑是要根據法院的最後的判決結果,而且證據不足的情況還有可能不會起訴。所以,不用對此產生太多的擔心。
C. 刑事拘留轉行政拘留流程說法是正確的嗎
行政拘留可以轉刑事拘留,而刑事拘留是不能轉行政拘留的。
第一、刑事拘留轉為行政拘留,沒有法律依據,也缺乏法理。
刑事拘留是刑訴法所規定,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規定。這兩大部門法都沒有規定刑事拘留可以轉變、抵扣行政拘留,也沒有共同的上位法規定可以轉變、抵扣。2004年公安部《關於刑事拘留時間可否折抵行政拘留時間問題的批復》說「經徵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同意,如果行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行為與依法被行政拘留的行為系同一行為,應當將其刑事拘留的時間折抵行政拘留時間。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刑事拘留的,應當依法給予國家賠償。但是,如果因同一行為依法被裁決行政拘留,且刑事拘留時間已經折抵行政拘留時間的,已經折抵的刑事拘留時間不再給予國家賠償。」但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公安部的文件顯然是越權的。之後,2013年1月施行的公安部《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84條也規定,刑事案件撤銷後,可以移交行政處理。但部門規章,顯然也不應涉人身自由抵扣,這個本該是法律規定的立法內容。
第二、刑事拘留轉為行政拘留,給警方開了後門,縮減了當事人權利。
如果刑事拘留轉為行政拘留正當,則意味著,警察辦理刑事案件中,一旦發現不對,即可轉向治安處罰。這種銜接,有濫用職權而無需承擔責任之虞。其次,面對轉化的行政處罰,當事人失去了申辯權、暫緩執行治安拘留期等權利,只能束手就擒。再次,違背「一事不再罰」。同一行為,已被刑事拘留過了,再被行政拘留,顯然是雙重處理。雖然刑事拘留,只是強制措施,但其限制人身自由與行政處罰是無異的,實質上仍是被兩次處罰,頗為不公。可見,這個轉換機制,純粹是為權力設計的,漠視了權利,並不平衡。
故刑事拘留不應該轉為行政拘留。發現錯案後,應當立即撤銷案件,釋放當事人,已經刑事拘留過的,免予追究行政處罰。如果是違法拘留的,則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予以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