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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的消防職責

發布時間: 2020-12-07 19:52:17

㈠ 消防法:派出所什麼也會查消防

這個是國家法律規定的
(2009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7號發布,根據專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關於修屬改<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三條 直轄市、市(地區、州、盟)、縣(市轄區、縣級市、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確定本轄區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由所屬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和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的單位范圍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門共同研究擬定,報省級公安機關確定。

㈡ 有時候發生火災了,為啥總是派出所先去滅火,消防隊半天不來。滅火是派出所的職責么

因為派出所多呀····離火場也比較近,及時出警維持秩序疏通道路,輔助消防人員前來滅火。

㈢ 派出所管消防嗎

派出所不管消防。
管消防最高級別直接單位是公安部,下面是各級政府主導,在下是各區消防大隊直接管理。有各級企事業單位及單位專人負責管理,以上就是消防這塊的有關的管理構架。

㈣ 派出所如何做好消防監督工作

隨著社會發展,消防監督工作日益繁重,單獨依靠消防隊開展消防監督工作,很多"五小單位"將失控漏管,農村消防工作也得不到加強,由於公安派出所人員多、力量大,如果能充分發揮他們在消防監督工作的作用,將全面而有力地提高全社會消防監控能力,預防火災的發生。雖然消防監督是公安派出所的一項重要職能,但很多派出所因為任務繁重、自身消防法律知識欠缺,而影響到了消防監督工作的開展。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城市規模進一步擴大,城鄉家庭也向多元化發展。城市的高層建築、易燃易爆場所、地下工程、綜合性公眾聚集場所大量增加,大型企業單位也迅速增多,全國的消防機構防火監督任務日益繁重,除了對單位進行抽查和對公眾聚集場所在使用或開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外,消防監督人員還擔負著對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在舉辦前進行消防檢查,對舉報投訴的消防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和根據需要進行的其他消防監督檢查等任務。顯然,僅靠公安消防監督員的力量,是無法有效地完成如此繁重的工作任務的。全國消防機構所擔負工作任務和從事消防監督執法工作人員比例嚴重失調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按照《消防法》的要求,切實讓公安派出所擔負起一部分消防監督執法工作,是當前緩解消防警力不足的一項重要舉措。
雖然《消防法》明確了公安派出所在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職能中的作用,但在具體工作中還不成熟,但是我們不能因此而輕視或者忽略了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的作用,筆者認為有下面幾個方面的必然性。
一、公安派出所實施消防監督監督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一)派出所實施消防監督管理職責是發展市場經濟的要求。改革開放解放了生產力,推動了經濟建設的發展,為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注入了新的生機和活力,隨著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的實施,消防監督管理工作面臨著新的挑戰。單憑消防部門一家承擔,遠水難救近火,難免產生顧而不及的現象。派出所加強所在區域的消防監督管理是改變這種局面,填補鞭長莫及空檔的強有力助手。它是市場經濟發展特定條件的要求,其意義和作用不容忽視。
(二)派出所完善消防監督管理職責是新時期工作職能的需要。根據《甘肅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實施辦法》規定,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向基層派出所延伸,應包括管轄區域內的單位、企業、街道、農村的消防安全檢查,監督管理和火災預防工作。派出所通過諸多的管理工作,最終目標是確保管轄區域一方平安。因此派出所要認真落實各項火災防範措施,積極有效地控制和減少轄區內的火災事故發生數,讓人民群眾、經商投資者真正享有安全感。
(三)派出所加強消防監督管理工作是轄區消防工作客觀要求所決定的。從消防監督職責劃分比重分析,每個地方都有部分重點企業、單位,它們的消防工作直接由縣市的消防部門承擔監督職責,但這畢竟是少數,大量的企業、單位,特別是當前私營企業、家庭式加工業迅速發展,它們都分布在各個鄉鎮、街道或農村,這部分企業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任務日益加重、擴大,再由縣、市消防部門實施監督,顯然難以做到。派出所處於公安機關的最基層,與轄區的各個企業、單位都有廣泛的接觸,佔有天時、地利、人熟的優勢。因此,這部分單位、企業的消防監督工作由派出所承擔最為合適。
二、目前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的現狀分析
雖然,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監督執法中也做了不少工作,對消防機構的監督執法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促進和幫助作用,但由於各地各級公安機關的認識和重視程度的不同,該項工作的發展很不平衡,不同程度地存在和出現了不少的問題。如果能充分利用好這一巨大資源,就能有效解決消防警力不足的問題,消防進社區,進農村、進企業、進學校的「四進」活動的工作就能真正落到實處,我們的消防工作就會跨上一個新的台階。
(一)各級公安機關和公安消防機構對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的認識片面,責任不明。一是一些公安消防機構,尤其是縣一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三級管理中公安消防監督部門的職責理解不深,貫徹力度不大。有的認為分級管理後鄉、鎮消防工作全部由鄉鎮派出所負責,與自己關系不大,業務上未能實現有效的指導;有的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轄區內的消防工作大包大攬,名義上實行分級管理,實際上是職責不明,責任不清。二是各級公安機關對消防工作認識不到位,重視程度不足,認為消防工作是消防部門的事,可管可不管,從而致使消防監督三級管理沒有形成體制,沒有切實發揮其監督作用。
(二)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監督執法中業務不熟,執法隨意。消防監督檢查是門多學科交叉結合的科學,內容廣泛,專業性強,客觀上要求防火監督人員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一定的工作經驗。不斷發展的經濟形勢和新情況新問題的不斷出現,使火災隱患相應增多,派出所民警現有的消防業務知識和慣用的消防監督模式已不適應當前城鄉消防工作發展的需要。形勢的發展要求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具有相當強的專業知識和很高的業務能力,加之公安派出所本身業務繁忙,各項工作的落實最後都壓到基層派出所頭上,再讓派出所民警專門學習研究消防業務,會導致力不從心的局面。由於民警的消防業務素質跟不上,派出所在消防監督和行政處罰中隨意性大,個別派出所防火檢查無筆錄,整改隱患依據不明,法律文書不規范,使用法律根據欠准確,消防執法缺乏嚴肅性。根據甘肅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甘肅省大部分縣市對公安派出所兼、專職消防民警進行了業務培訓和指導,但是力度不大,公安派出所對其消防監督檢查的職責不明確,甚至出現公安派出所沒有發揮其監督職能的現象。
(三)公安派出所警力有限,經費不足。公安派出所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應當貫徹「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由所屬公安局統一領導,業務上接受公安消防機構的指導和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明確規定,消防違法違章行為的執法主體是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公安派出所實施消防監督所出具的法律文書,必須加蓋公安消防機構印章,以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名義做出。因此,公安派出所每發出一份法律文書或作出一項行政處罰,都必須到消防機構審核審批。目前,派出所沒有消防業務經費專項經費,防火監督只能以治安帶消防,根本無法專門派人派車去邊遠和農、牧區從事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基層派出所本來就警力不足,業務繁重,加之執法程序繁瑣,很難有效保證消防監督檢查、宣傳以及組織群眾滅火等消防業務的全面落實;再則,消防業務經費無法保證,使派出所消防工作力不從心,難以奏效。
三、改進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的對策。
解決好派出所實施消防監督工作中所面臨的諸多難題,是公安派出所真正全面和深入實施消防監督的關鍵所在,以筆者拙見,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明確使命,提高認識。要增強轄區內人民群眾的消防意識,首先應增強公安民警的消防意識。各級領導應高度重視此項工作,教育和引導廣大派出所民警深刻認識消防工作是治安業務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基層公安業務的重要內容,要使每個民警懂得「城門失火」必然「殃及池魚」的道理,認識到火災的發生必然會導致治安、刑事、交通等方面的連鎖反應。要從組織上、制度上、經費上給予充分保障,不斷調動廣大基層公安民警搞好消防業務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其主觀能動性,明確使命,提高認識,自覺投身到消防監督工作中去。
在此基礎上,公安派出所要將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納入公安日常工作范圍,與其他工作同安排、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二)完善制度,規范監督。公安消防機構要結合派出所特點,規范派出所的消防監督工作。派出所消防行政處罰案件的執行程序應與治安案件程序並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在運用法律、法規、嚴格執法程序以及法律文書的填寫等方面對派出所民警進行多項指導,規范辦事程序,嚴格執法。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行政拘留等,除行政拘留處罰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裁決外,其他處罰依據《消防法》及有關消防法規作出。
(三)加強培訓,提高素質。消防工作的知識性、專業性強。為此,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基層公安民警的業務指導,應制定近期計劃和長遠規劃,把定期不定期的專業培訓與具體防火監督中的業務指導相結合,在公安基層專兼職消防民警中實行上崗培訓制度,經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行使消防監督職能,或調配民警時注意選調有一定消防業務素質、工作責任性強、政治素質好、文化程度高的既能勝任消防監督檢查工作,也能組織群眾撲救火災的同志從事防火監督,只有這樣,才能順利完成基層派出所肩負的消防工作任務。
(四)多方籌措資金,確保必需的業務經費。甘南州迭部縣共轄11鄉鎮,但僅有5個派出所,分布在邊遠農牧區的寺院和宗教場所就有20個,實行三級消防監督管理後,諸如此類場所消防監督工作無形中全落在派出所民警肩上,但由於沒有消防專項經費,使得日常監督檢查無法落到實處,派出所有車無油,行路難讓民警們只能望而卻步。為此,筆者認為,為解決消防經費難的問題,可在每年縣政府與縣鄉鎮政府簽訂的《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書》上明確派出所資金保障問題,可由鄉政府預算不少於3000元的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經費,並適時逐步增強,這樣才有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的物質保障。同時縣、鄉政府可根據派出所在消防監督工作中的成效劃出專款,用於加強派出所基礎建設和提高消防監督管理水平;在派出所消防民警的待遇上給予體現,幫助解決其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難,為其營造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提高其工作積極性。
總之,要切實發揮出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監督中的作用,需要各級黨委、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門共同努力。只有逐步完善和健全三級消防監督制度,保障所需經費,才能充分發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監督職能作用,減少火災隱患,為當地政治、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

㈤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的內容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發布的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由以下方面:

㈥ 派出所消防處罰的最高許可權是多少

每來個地方都有所不同,比如自四川的派出所可以消法處罰可以到2000元,北京的最高可處罰1000元。
根據《四川省消法條例》第七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決定;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給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對經濟和社會影響較大的城市供電、供水、供氣和重要的基建工程、交通、郵政、電信樞紐及其他重要單位責令停產停業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意見,並由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印發《公安派出所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的范圍程序和行政處罰許可權規定》的通知》第十八條公安派出所的處罰許可權:
(一)按照管轄,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法行為處以警告處罰。
(二)按照管轄,對公民違法行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三)公安派出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應給予處罰的違法行為,超越授權范圍的應當及時報上級公安消防機構予以協同處理。

㈦ 公安派出所對重點單位安全檢查應包括哪些方面的內容摘要

針對各機關、企事業重點單位的消防器材、消防通道、應急照明燈等管理設施以及組織機構建設、內部安全管理措施、制度等情況進行重點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當場提出了整改措施,並在做好登記檢查的基礎上向各機關、企事業重點單位負責人提出了相關要求。

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做好內部治安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要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認真落實安全防護責任制,完善各項管理措施。

(7)派出所的消防職責擴展閱讀:

監督職責

(依據:《廣東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規定》)

第三十六條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加強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研究部署,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實施掛牌督辦;

(三)對涉及停止使用、停產停業,且社會影響較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建立規范處理等工作流程和制度;

(四)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東莞市和中山市各鎮(街道)參照本條關於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三十七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督促,指導整改火災隱患,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十八條各地可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實行分級管理,管理辦法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另行制定。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中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條各級消防安全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定期研究、推動落實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十條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嚴格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

(一)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擬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標准;

(二)督促符合申報標準的單位申報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三)建立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工作檔案;

(四)省、市、縣(市、區)行業主管部門應分別每半年、每季度和每月組織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監督抽查不少於1次,其中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作為抽查重點,在重大節日、重大活動期間及火災多發季節增加監督抽查頻次;

(五)及時督促整改監督抽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

第四十二條郵政、通訊、銀行、證券、保險、電力、供水、石化等相關系統應認真履行相關消防法律法規的規定,自覺加強本系統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條消防行業協會應探索建立消防安全信用評定機制,對單位消防安全信用情況進行評定和公布。其他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將本行業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情況納入行業信用評價體系。

第四十四條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積極參與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工作,主動接入城市消防物聯網監控系統,及時發現和消除建築消防設施故障,為單位日常消防管理、整改火災隱患等提供技術服務,提高技防、物防水平。

㈧ 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管理規定PPT

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規定2005-11-01 09:52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監督檢查工作,落實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監督檢查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和《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7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安派出所對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和上級公安機關授權管理的單位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授權應當本著工作量適當的原則,以文件的形式進行。
授權的范圍是未被列為消防安全重點的公眾聚集場所,以及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和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較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第三條 公安派出所在主管公安機關領導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工作,業務上接受主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指導。第二章監督檢查的形式、方法和內容
第四條 公安派出所進行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主要有:
(一)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
(二)對上級公安機關授權管理的單位進行監督抽查;
(三)對舉報、投訴的消防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四)根據需要進行的其他消防監督檢查。
第五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根據本地區火災規律、特點以及結合重大節日、重大活動等消防安全需要,組織監督抽查。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每年不應少於一次,對上級公安機關授權管理的單位的監督抽查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
組織監督抽查時,可以採取隨機方式確定被檢查單位。抽查的單位數量,根據民警的數量和監督檢查的工作量化標准確定。具體量化標准由設區市公安機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六條 民警在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時,可以採用以下方法:
(一)詢問單位消防工作和員工消防知識掌握等情況;
(二)查閱有關消防安全的資料、文件;
(三)查看消火栓、滅火器材是否完好;
(四)查看消防安全標志設置、有效情況。
第七條 對上級公安機關授權管理的單位進行監督抽查時,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被檢查單位的建築物,是否依法辦理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合格的手續;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
(三)防火巡查、檢查和整改火災隱患情況;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是否完好;
(五)消防安全標志設置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是否有效;
(六)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情況;
(七)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及操作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八)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前款規定中的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內容,檢查的部位、數量可以採取抽查的方式。
第八條 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職責的監督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防火安全公約的制定、落實情況;
(二)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情況;
(三)重點防火期消防宣傳和防火措施落實情況;
(四)居(村)民柴草垛堆放情況,消防水源和消防車通道情況;
(五)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前款規定中的第(四)項內容,檢查的部位、數量可以採取抽查的方式。
第九條 對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履行職責的監督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情況;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情況;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的措施落實情況;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的措施落實情況;
(五)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第(四)項內容,檢查的部位、數量可以採取抽查的方式。
第十條 消防監督檢查的結果可以通過適當方式予以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監督檢查的程序
第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時,民警不得少於兩人,應當著制式警服,並出示由設區市公安機關頒發的消防監督檢查證件。
第十二條 民警在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時,應當填寫《消防監督檢查記錄》。檢查完畢,《消防監督檢查記錄》應當交被檢查單位主管人員閱後簽名;對記錄有異議或者拒絕簽名的,民警應當註明。《消防監督檢查記錄》應當交所屬公安派出所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 公安派出所受理對消防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應當填寫《消防違法行為舉報、投訴查處情況記錄》;舉報、投訴人要求保密的,應當為其保密。
公安派出所接到對安全出口上鎖、疏散通道堵塞的舉報、投訴,應當在24小時內進行核查;對其他消防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應當在4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情況屬實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處理。核查和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投訴人;無法告知的,應當在《消防違法行為舉報、投訴查處情況記錄》上註明。
第十四條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定為火災隱患:
(一)影響人員安全疏散或者滅火救援行動,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設施不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的;
(四)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響公共安全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且情況嚴重,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應當確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第十五條 民警在監督檢查時,發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立即改正,並在《消防監督檢查記錄》上記載,依法予以處罰:
(一)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佔用防火間距、堵塞疏散通道的;
(四)消防設施、滅火器材被遮擋等妨礙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於開啟狀態,或者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的;
(六)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七)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
(八)其他應當立即改正的消防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 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一)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築工程竣工時未經消防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合格,擅自使用、開業的;
(四)在商場、公共娛樂場所設置員工宿舍,以及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消防安全標志不符合規定,不能立即改正的;
(六)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不能立即改正的;
(七)消防車通道、防火間距被佔用,不能立即改正的;
(八)其他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對於應當限期整改的,公安派出所應當製作《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自檢查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送達。初步認定構成重大火災隱患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主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限期整改,應當考慮單位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整改期限和整改方式。涉及復雜或者疑難技術問題的,應當報告主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決定。
對於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在限期內整改完畢的,可以由單位在整改期限屆滿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公安派出所應當對申請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決定,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製作、送達《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書》。
第十八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自整改期限屆滿次日起4個工作日內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自復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製作並送達《復查意見書》。
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對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改正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第十九條 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嚴格依法填寫各類消防監督檢查法律文書和公安行政處罰文書,以主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名義作出。
對於給予拘留處罰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加蓋主管公安機關的印章。
除消防行政處罰外,其他消防監督檢查法律文書由公安派出所負責人審批。
第四章 消防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公安派出所在實施消防行政處罰時,其內部審批許可權如下:
(一)符合當場處罰條件的,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民警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對個人罰款1000元(不含本數)以下、對單位罰款10000元(不含本數)以下的,由公安派出所報請主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執行。
(三)對個人罰款1000元以上、對單位罰款10000元以上和需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處罰的,由公安派出所提出處罰建議,報主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決定並執行。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主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四)對給予拘留的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裁決。
第二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辦理消防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68號),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罰款收繳、罰繳分離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公安派出所督促改正消防違法行為、整改火災隱患或者依法實施處罰時,根據需要可以傳喚有關人員。傳喚時,應當使用《傳喚證》。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公安派出所以主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名義作出的具體消防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由主管公安機關受理行政復議。
第五章 監督考評和獎懲
第二十四條 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實行所長負責制和民警責任制,明確一名所領導分管消防監督檢查工作。警長和責任(社)區民警結合日常工作,具體負責管轄區內的消防監督檢查工作。
公安派出所的分管領導和警長、責任(社)區民警應當經過設區市公安機關組織的消防業務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二十五條 主管公安機關應當將公安派出所和責任(社)區民警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列入公安派出所等級評定和公安派出所社區民警等級評定范圍,同布置,同考核,同獎懲。
公安派出所和民警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經考評,成績顯著的,主管公安機關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監督檢查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按照《公安專業檔案管理辦法》(公通字[2003]21號)的要求,建立消防監督檢查業務檔案。
第二十八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建立健全下列消防監督檢查制度:
(一)公安派出所所長消防工作職責;
(二)警長和責任(社)區民警消防監督檢查職責;
(三)消防行政處罰審批制度;
(四)消防違法行為舉報、投訴查處制度。具體內容由設區市公安機關統一制定。
公安派出所應當定期向主管公安機關報告有關消防監督檢查、消防行政處罰等工作情況。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中的《消防監督檢查記錄(一)》、《消防監督檢查記錄(二)》、《消防監督檢查記錄(三)》、《消防違法行為舉報、投訴查處情況記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復查意見書》和《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書》式樣由省公安廳統一制定。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過去省公安廳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省公安廳消防局負責解釋。

㈨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的消防職責

第四條 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版查的情況權進行指導和監督。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與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轄區消防監督工作,並對公安派出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進行指導,定期對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消防監督業務培訓。
主要是當地派出所直接負責轄區的消防安全監督家,消防大隊負責抽查監督指導。

㈩ 公安派出所消防檢查不得少於幾人

公安派出所消防檢查不得少於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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