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追溯
㈠ 治安事件的六個月追溯期是什麼意思
違法行為發生後至被公安機關處理前的一定期限被稱為追訴時效。公民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如果在違法行為發生後的一定期限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公安機關對該違法行為不再處罰。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止之日起計算。」可見,我國對於治安案件的追訴時效從違法行為發生或終止之日起計六個月。
第一種情況: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第二種情況:應當給予處罰。
第三種情況:應當有證據證明,該違法行為系A實施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當給予處罰。證據不足的,不能給予處罰。
㈡ 《治安管理處罰法》與《行政處罰法》所規定的追溯時效不同,應該以哪個為准
違法治安管理的,以《治安管理處罰法》為准,違反其他行政法律規范行為的,以《行政處罰法》為准。
㈢ 治安管理處罰法追訴時效
如果公安機關在抄違法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已發現,並已立案的,將追究法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3)治安管理處罰追溯擴展閱讀: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6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㈣ 關於《治安管理法》追溯期
1、治安管理處罰的追訴期是6個月,如果沒有違法的連續性,超過時間就不能處罰;
2、所以A不再犯,就不在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