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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九十九

發布時間: 2020-12-07 17:10:16

⑴ 請問《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的具體思法解釋

第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回交付被處罰人答;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解釋

一、行政拘留後,公安機關應該在24小時內,將拘留的原因和執行處所通知家屬,也可以由行為人自己通過手機、信函等方式通知家屬。

二、行政拘留期滿後,公安機關不再另外通知,行為人家屬可以直接到拘留所接人。

三、行為人在被拘留期間,如果還有其它違法犯罪,需要轉為刑事或者勞動教養,應該及時通知家屬。

⑵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九條中的「國家規定」指的是什麼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專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屬上10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國家規定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檢測和銷售許可證管理辦法>>

⑶ 治安官理處罰法第99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專理之日起不得超屬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⑷ 治安法律罪第三十九條

沒有治安法律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05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九條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致使該場所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節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

⑸ 怎樣政確理解治安處罰條例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內容

《治安處罰條例》於年3月1日廢止,目前執行的治安處罰相關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其中第九十九條內容: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30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的釋義如下:

本條為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期限的規定。本條共兩款。

第一款是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一般期限和延長期限的規定。這里所說"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是指公安機關自受理治安案件之日起,至辦結治安案件的期限。根據本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即原則上只要有案件就應當受理並進行登記,這里也包括公安機關自己發現的治安案件。受理日期與登記日期一般情況下應當是一致的。具體辦結治安案件的時問是指公安機關對治安案件作出處理決定的時間。根據本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日。對案情重大、復雜的治安案件,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十日,即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十日。 這里包括兩層意思。一是在通常情況下,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這是辦理一般的治安案件的期限。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第一,根據治安案件的特點,治安案件大量屬於即時發現的案件,案情比較簡單,調查起來相對容易,因此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不宜太長。第二,實踐中,公安機關對大部分治安案件能夠在一個月內辦結。其中相當一部分治安案件能當場處罰完畢,還有很多治安案件可在二十四小時內辦結。第三,高效率地處理治安案件,有利於及時化解社會矛盾,避免治安案件久拖不決,保持一個穩定的社會治安環境。二是在特殊情況下,對案情重大、復雜的治安案件,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這是辦理某些特定的治安案件的期限。這是考慮到,有些治安案件,由於案情重大、復雜,如團伙作案的案件、流竄作案的案件、群體性案件,以及有些涉外治安案件等,在一個月內辦結確有一定困難。對這些案情重大、復雜的案件,本條特別規定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應當注意的是,本款規定的辦案期限,是指在正常情況下的辦案期限,如果在辦案過程中,違法行為人逃跑了,公安機關找不到人,則不能仍按此時間計算期限。又如在辦案過程中對有些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鑒定時間也不計算在辦案期限內。 本款的規定,對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提出了明確的要求。這就需要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案件時,應當體現及時、靈活和有針對性等特點,在依法進行治安管理的同時,與時俱進,改變執法方式、提高治安管理效率,為建設和諧社會做出新的貢獻。

第二款是關於鑒定期間不計人辦理治安案件期限的規定。 根據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案件的時候,為了查明案件真實情況,對於某些有爭議的專門性問題,可以指派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提出鑒定意見。鑒定意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製作成鑒定意見書。鑒定一般需要一定的時間,根據鑒定內容的不同,短的需要幾天,長的需要幾個月,如果將鑒定時間計算在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內,有的案件辦理期限可能不夠。根據本款規定,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並非所有的治安案件都需要鑒定。只有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有爭議的專門性的問題時,才可以鑒定。對於當事人沒有爭議的,就不需要進行鑒定。

⑹ 司法大辭典對治安處罰法第九十九條都有什麼解釋

《治安管理處罰法》復第99條,沒有專門制的司法解釋條款。 該法出台後,公安部先後出台兩個解釋,但都沒有涉及該條款。 具體你可以網上搜索這兩個解釋。
司法,大辭典\治安,處罰,九十九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9條,沒有專門的司法解釋條款。 該法出台後,公安部先後出台兩個解釋,但都沒有涉及該條款。 具體你可以網上搜索這兩個解釋。

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2.93.94條的內容是什麼

《治安管理處罰法》由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回議通過 、2005年8月答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八號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其第92、93、94條的內容是:
第九十二條 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但是,只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第九十四條 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九條

您好:
目前,各地公安機關根據公安部通知要求,相繼制定了本地「賭資較大」標准。我們梳理了一些省市的「賭資較大」標准,主要有以下兩種設定模式:
一、純數額模式。即對「賭資較大」作純粹是賭資數額的規定。例如,山東省公安廳《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細化標准》規定,「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是指人均參賭金額在100元以上或者當場賭資在400元以上。又如,北京市公安局《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細化標准(試行)》規定,賭博賭資較大的設定:
1、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賭資設定為500元以下;
2、處五日以下拘留,賭資設定為500元至1500元;
3、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賭資設定為1500元以上。
二、數額與賭博情形相結合模式。即對「賭資較大」不僅限於賭資的字面解釋,而且將具有特定賭博情形的,也解釋為「賭資較大」。例如,金華市公安局《關於盜竊、賭博違法行為處罰裁量基準》規定,參與賭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賭資較大」:
(1)個人賭資五十元以上或單次押注五元以上的;
(2)提供具有賭博功能的游戲機與他人賭博的;
(3)在車站、公園、菜場等公共場所進行賭博的。

⑼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為: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9)治安九十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但是,只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第九十四條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採納。

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⑽ 治安處罰條法第四十九詳細解釋

治安處罰條法第四十九條詳細解釋: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盜竊。盜竊行為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時有發生,危害嚴重,為了嚴厲打擊盜竊犯罪分子,《刑法》規定了盜竊罪,對於那些在公共場所掏兜割包等小偷小摸行為,也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給予治安處罰。

「盜竊」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行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行為人如果沒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如將他人的財物誤認為是自己的而佔用的,或者明知是他人財物不問自取,用後立即歸還的,不屬於盜竊行為。

(2)行為人實施了秘密竊取的行為。秘密竊取就是行為人採用不易被財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發現的方法,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行為,如溜門撬鎖、挖洞跳牆、潛入他人室內竊取財物、在公共場所掏兜割包等。

(3)行為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財物。「公私財物」包括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和私人所有的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公私財物還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

二、詐騙。「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得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行為的主要特徵是:行為人實施了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產生錯覺,

信以為真,從而似乎「自願地」交出財物的行為。虛構事實就是捏造不存在的事實,騙取被侵害人的信任,虛構的事實可以是部分虛構,也可以是全部虛構。隱瞞真相就是對財物所有人、管理人掩蓋客觀存在的某種事實,以此哄騙其交出財物。

實際執法中要注意區分詐騙行為與債務糾紛的界限:二者的根本區別在於債務糾紛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只是由於客觀原因,一時無法償還債務;詐騙行為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不是因為客觀的原因不能歸還,而是根本不打算償還。

三、哄搶。近年來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的案件時有發生,個別地方甚至出現哄搶國家、集體所有的煤炭、林木、倉儲、運輸的貨物、物資、鐵路器材等情況,對這種行為予以處罰是十分必要的。哄搶行為具有以下特徵:

(1)行為人明知是國家、集體、公民所有的財物,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一哄而上,乘亂或者乘危急搶走公私財物的。至於行為人的動機則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出於泄憤報復,有的出於眼紅嫉妒,有的是出於佔便宜的心理等。

(2)參加哄搶的人數較多。少則幾個人,十幾個人,多則上百人、上千人。

(3)行為人實施了採取哄鬧、滋擾或者其他手段,公然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這一行為具有公然性,哄搶者並不刻意掩飾、隱瞞其哄搶行為,而是公開實施,造成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無法阻止、無力阻止而亂拿亂搶的狀態。

四、搶奪。搶奪是一種比較常見的侵犯財產權利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嚴重侵犯了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財產權,必須予以嚴厲打擊。「搶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公然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奪行為的主要特徵是:

(1)行為人必須是故意的,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目的。如果行為人不是為了非法佔有財物為目的,而是為了戲弄他人取樂奪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如把他人的頭巾、帽子等物搶了就跑,逗引他人追趕,事後歸還等,則不屬於搶奪行為。

(2)行為人實施了乘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所謂公然奪取公私財物,一般理解為行為人當著公私財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面,乘其不備,公開奪取其財物。在財物被奪的一瞬間,被侵害人立即意識到財物的損失。

五、敲詐勒索。敲詐勒索,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公私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行為人必須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財物,這是敲詐勒索的最主要的特點。威脅或者要挾,是指通過對公私財物所有人、保管人及其親屬實行精神上的強制,使其在心理上產生恐懼或者壓力,不得已而交出財物。

威脅或者要挾的內容可能涉及被侵害人諸多方面,包括合法與非法利益,如以將對被侵害人及其親友的人身實施暴力相威脅;以將毀壞被侵害人人格、名譽相威脅;以將毀壞財物相威脅;以揭發被侵害人的隱私或弱點相威脅;

以栽贓陷害相威脅等。威脅或者要挾的形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還可以通過第三者轉達;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

(2)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債權人為討債而威脅債務人的,則不屬於敲詐勒索行為。

六、故意損毀公私財物。故意損毀公私財物,是一種常見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僅僅由於公私財物被毀滅、損壞而使社會財富減少,給國家和公民個人造成一定的損失,而且還在於會給社會帶來不安定因素,引發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必須予以打擊。

「故意損毀公私財物」,是指非法毀滅或者損壞公共財物或者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物的行為。故意損毀公私財物行為必須具有以下特徵:

(1)行為人必須是故意,即具有損毀公私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是過失損毀公私財物的,不屬於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行為。

(2)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行為。「損毀」包括損壞和毀滅。「損壞」是指使物品部分喪失價值和使用價值。「毀滅」是指用焚燒、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喪失其價值和使用價值。

(3)行為侵犯的是公私財物所有權關系,侵犯對象是公私財物。但是對於破壞某些特定的公私財物,則侵犯了其他客體,不能以損毀公私財物的行為予以處罰。

根據本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10)治安九十九擴展閱讀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條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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