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在其職責
Ⅰ 什麼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
1 一般損失事故 經濟損失小於1萬元的事故。 2 較大損失事故 經濟損失大於1萬元(含版1萬元)但小權於10萬元的事故。 3 重大損失事故 經濟損失大於10萬元(含10萬元)但小於100萬元的事故。 4 特大損失事故 經濟損失大於100萬元(含100萬元)的事故。
Ⅱ 如何區分違紀行為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如下:
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幹部。
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Ⅲ 材料中的「都護」指代什麼其設置於那一年其主要職責是什麼
材料中的「都護」是漢朝設置的管轄西域的官職.設置於公元前 60年.職責主要是管理西域各國以及通商事務.其意義是:是西域正式歸屬中國中央政權的開始.
Ⅳ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所稱領導責任者包括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所稱領導責任者包括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1、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2、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具體規定如下:
第三十七條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幹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本條例所稱領導責任者,包括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4)是指在其職責擴展閱讀
1、直接責任不限於一般工作人員和普通領導幹部,主要領導幹部如果直接參與研究、決定某一具體問題,或者對某一事項直接拍板決策,那麼就成為直接責任者,而非領導責任者。
2、損失或者後果是指對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所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包括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等。
3、不履行職責是指沒有按照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履行職責,主要包括拒絕履行職責、拖延履行職責和不作為。
(1)拒絕履行職責是指沒有理由,或者沒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理由,或者沒有充分的理由對應該履行的職責不予履行;
(2)拖延履行職責是指在規定的時限內,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內,或者在公開承諾的時間內不履行應該履行的職責;
(3)不作為是指對應該履行的職責沒有任何的言行表示,既不拒絕履行,也不同意履行,更不實際履行。
4、不正確履行職責是指沒有按照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職責,包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
參考資料來源:共產黨員網—《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Ⅳ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所稱「直接責任者」是指什麼
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幹部。
Ⅵ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所稱「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什麼
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內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容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Ⅶ 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
直接責任是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應負的責任。主要領導責回任是在答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應負的責任。
《刑法》第168條: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是指在其職責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凡是承擔連帶責任的當事人,在訴訟中一定是共同被告,這是由承擔連帶責任的當事人共同對債權人承擔責任的特點所決定。對於有些判決判令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若不是訴訟主體確定有誤,便是實體處理不當。
對於因保證而承擔連帶責任的案件,應先查明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只能判決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對保證范圍也應予以明確。
對於合夥(合夥型聯營)中的連帶責任,由於當事人各方一般是按照出資比例或協議約定共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那麼判決中應按連帶責任人的出資比例或約定明確他們各自應承擔的份額。
Ⅷ DBA指什麼其主要職責是什麼
DBA是資料庫管理員,英文是Database Administrator。 DBA的一些職責: 安裝和升級資料庫服務器(如專Oracle、Microsoft SQL server),以屬及應用程序工具。 資料庫設計系統存儲方案,並制定未來的存儲需求計劃。 一旦開發人員設計了一個應用,就需要DBA來創建資料庫存儲結構(tablespaces)。 一旦開發人員設計了一個應用,就需要DBA來創建資料庫對象(tables,views,indexes)。 根據開發人員的反饋信息,必要的時候,修改資料庫的結構。 登記資料庫的用戶,維護資料庫的安全性。 保證資料庫的使用符合知識產權相關法規。 控制和監控用戶對資料庫的存取訪問。 監控和優化資料庫的性能。 制定資料庫備份計劃,災難出現時對資料庫信息進行恢復 維護適當介質上的存檔或者備份數據 備份和恢復資料庫 聯系資料庫系統的生產廠商,跟蹤技術信息
Ⅸ 國家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是指哪個部門其主要職責是什麼
中國人民銀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內列職責:……(十)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的規定,可知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
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八條「容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全國的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制定或者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在職責范圍內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履行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有關反洗錢的其他職責。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范圍內,對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規定,可知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即中國人民銀行對洗錢行為進行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