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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廳的職責

發布時間: 2020-12-07 07:26:20

❶ 黑龍江省教育廳的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省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方針、政策和規劃,起草地方有關法律法規草案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全省各級各類教育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各級各類學校的設置標准;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三)負責推進全省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負責幼兒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的宏觀指導與協調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基礎教育教學基本要求和教學基本文件,組織審定基礎教育省級課程教材;規劃、組織、指導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四)指導全省的教育督導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中等和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工作、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的督導檢查和評估驗收工作;指導基礎教育發展水平、質量的監測工作。
(五)統籌協調和指導以就業為導向的全省中高等職業教育的發展與改革。制定並組織實施職業院校教育教學指導文件和評估標准;指導職業院校專業建設、教材建設、教師培養培訓和基礎能力建設工作;承擔成人教育宏觀指導工作。
(六)指導全省高等教育發展與改革,承擔深化省屬高校管理體制改革的責任。承擔各類高等教育教學的統籌管理,擬訂高等教育教學和人才培養指導文件;會同有關部門審核高等學校設置、更名、撤銷與調整;負責高校「211工程」和「985工程」的協調工作;指導各級各類高等教育和繼續教育,組織實施高等教育評估與質量監控;指導高校後勤改革與管理工作。
(七)負責本部門教育經費的統籌管理。參與擬訂全省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學生資助的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負責統計並監測全省教育經費投入和執行情況;負責義務教育保障機制經費、國家和省有關教育專項經費管理,統籌管理全省教育捐資和貸款;負責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八)統籌和指導少數民族教育工作。指導少數民族「雙語」教學,負責民族文字教材和「雙語」師資隊伍建設;協調對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
(九)指導全省各級各類學校體育、衛生與健康教育、藝術教育、國防教育工作;協調大中學生參加全國體育(含國防)競賽和藝術交流活動。
(十)主管全省的教師工作。組織指導實施國家各級各類教師資格標准,負責教師培訓、獎勵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組織指導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十一)負責各類高等、中等學校學歷教育招生考試和學籍學歷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以及中等專業學校招生計劃;參與擬訂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大中專學校學生就業創業工作,負責畢業生離校前就業指導和服務,參與和組織實施國家急需畢業生的專項就業服務計劃。
(十二) 規劃、指導全省高校自然科學和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指導協調高校參與國家科技創新體系和重點研究基地發展建設及科研重大項目研究的實施工作;組織指導高校科技和應用研究成果轉化、科研成果獎勵、產學研結合等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全省教育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規劃、指導、協調全省漢語國際推廣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教育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四)貫徹落實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全省語言文字工作的中長期規劃;負責國家漢語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標准工作的實施;負責語言文字規范化測試和語言文字信息處理與應用研究等工作。
(十五)負責全省學位、研究生教育和培養的發展規劃和管理工作;指導與管理國家重點學科建設,承擔省重點學科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十六)指導全省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負責全省高校宣傳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和政治穩定工作;負責全省高校黨的思想、組織和作風建設發展規劃;領導黨的關系隸屬於省委的高校黨的工作,指導黨的關系隸屬於市、地委和省直有關部門的高校黨的工作。
(十七)會同省委組織部負責對省屬高校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後備幹部進行考察,對省屬高校副廳級以上領導幹部的任免提出建議;對高校中省管幹部任免提出意見和代省委決定任免部分專科學校副校級領導幹部。
(十八)負責全省教育系統教育信息化規劃發展與統籌建設和遠程(網路)教育管理工作,指導各級各類教育機構開展遠程教育教學工作。
(十九)指導全省高校和中小學校安全穩定工作,協調並指導教育系統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和重大安全事故處理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二十)負責宣傳落實全省高校統戰理論、方針和政策,負責高校統戰工作的綜合統籌和協調,負責高校統戰信息統計工作。
(二十一)負責黨的關系隸屬於省委的高校和教育廳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指導黨的關系隸屬於市(地)委和省直有關部門的高校反腐倡廉建設,指導全省教育系統行風建設。
(二十二)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❷ 湖北省教育廳的主要職能

湖北省教育廳是湖北省人民政府統籌管理全省教育事業的綜合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有15條: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教育工作的各項方針、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教育法規草案和實施辦法。
2、編制全省教育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統籌規劃、指導協調全省教育、教學體制改革。
3、統籌管理本部門教育經費;參與擬定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的辦法和方案;監督全省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按有關規定管理國外對我省的教育援助、教育貸款。
4、檢查實施全省中等和初等教育各類學校的辦學標准、教學基本要求、教學基本文件;組織編寫中等和初等學校的統編教材;指導中等及中等以下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組織對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督導評估與復查;開展對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校的督導評估和檢查驗收工作;統籌和指導全省少數民族教育工作。
5、統籌管理全省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職業教育、成人教育、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教育工作;制定高等教育評估標准、教學及教材建設基本文件,指導高等學校教育教學改革,組織和指導高等教育評估工作。
6、規劃指導高校黨建工作和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及國防教育工作。
7、主管全省教師工作。組織實施各級各類教師資格證書制度;統籌規劃學校教師和管理人員的隊伍建設;會同主管部門做好高校教師高級技術職務評審工作。
8、統籌管理全省各類高等學歷教育的招生考試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職業學校以及研究生層次的招生計劃,組織協調招生管理工作;負責各類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籍管理工作;歸口管理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配合有關部門制訂高校、中專畢業生就業計劃和有關政策,組織實施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
9、指導並管理全省高等學校的自然科學、哲學和社會科學研究;組織、協調高等學校的高新技術應用研究與推廣工作;協調並指導高等學校承擔國家重大科研項目的實施工作;指導高等學校國家重點實施室、工程研究中心的發展建設。
10、負責全省中等職業及以上學校和專業的設置、合並、撤銷的審批和申報指導工作;負責全省社會力量辦學的管理工作。
11、歸口管理全省教育系統對外交流與對外宣傳工作。負責出國留學人員、來華留學人員和外國文教專家、教師的有關管理工作,負責有關教育方面的出國(出境)人員的審查工作以及同港澳台地區的教育交流工作。
12、指導、協調全省各級各類學校的後勤、校辦產業和勤工儉學工作以及電化教育、教學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的裝備工作。負責全省教育信息統計、分析和發布。承擔教育督導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有關的教育學會、協會、基金會的工作。
13、貫徹執行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編制全省語言文字工作中長期規劃;組織協調對言語文字的規范和標準的監督檢查;指導推廣普通話和普通話的測試工作。
14、統籌管理全省學位工作,監督實施國家的學位制度,承辦省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的有關具體工作。
15、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❸ 安徽省教育廳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教育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擬訂全省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政策和規劃。
(二)負責各級各類教育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中等及以下學校設置標准,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三)負責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負責義務教育的宏觀指導與協調,指導普通高中教育、幼兒教育、特殊教育和民族教育工作,制定基礎教育教學改革基本要求和教學基本文件,組織審定基礎教育地方課程教材,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四)指導教育督導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對中等及以下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的督導檢查工作,指導基礎教育發展水平、質量的監測工作。
(五)統籌和指導全省職業教育的發展與改革,制定中等職業教育教學指導文件和教學評估標准,提出師范類、衛生類中等專業學校設置與調整建議,指導中等職業教育教材建設和職業指導工作。
(六)統籌和指導高等教育的發展與改革;組織實施高等學校設置標准和學科專業目錄,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高等學校設置與調整建議;負責「211工程」的有關實施和協調工作;統籌和指導各類高等教育和繼續教育,指導改進高等教育評估工作;指導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和科技創新平台的發展建設,指導教育信息化和產學研結合等工作。
(七)負責本部門教育經費的統籌管理,參與擬訂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教育收費項目、標准;統計並監測全省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指導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和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
(八)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安全穩定工作,統籌和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工作、國防教育工作。
(九)指導高等學校的黨建和統一戰線工作;受省委委託,會同省委組織部管理省屬高等學校領導幹部,承擔高校領導班子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廳屬中專學校領導班子建設;參與中央部委在皖高等學校、市屬高等學校領導班子調整配備工作。
(十)主管全省教師工作,貫徹實施各級各類教師資格標准,指導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
(十一)負責各類高等和中等學歷教育招生考試和學籍學歷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等教育招生計劃;參與擬訂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普通高等學校開展大學生就業創業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教育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出國留學、來皖留學、中外合作辦學等有關管理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教育合作與交流。
(十三)貫徹國家語言文字工作方針政策,制訂語言文字工作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實施語言文字規范和標准;指導推廣普通話和普通話師資培訓工作。
(十四)統籌指導和管理學位工作,擬訂學位工作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五)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❹ 浙江省教育廳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規,促進教育系統法制建設。
(二)制定全省教育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各級各類學校設置標准,指導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教學改革,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三)負責高等學校黨的思想建設、領導班子建設和思想政治宣傳工作,配合省委統戰部做好高校統戰工作,負責、指導教育系統穩定工作。
(四)負責推進基礎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組織實施中等及以下教育發展水平、質量和結構的督導檢查和評估驗收;制定基礎教育教學基本要求和教學基本文件,組織審定基礎教育省編教材,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五)統籌指導全省高等教育和繼續教育工作;參與審核高等學校設置、更名、撤銷與調整;歸口管理全省學歷教育,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高等學校招生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高等學校專業設置和高等教育評估。
(六)統籌管理本部門教育經費;參與擬訂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的方針政策並監督使用情況;負責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七)指導全省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工作和國防教育工作。
(八)負責全省教師工作,組織落實教師資格制度,組織、指導各級各類學校教師培訓工作;參與擬訂學校編制、工資等人事制度改革政策;組織、指導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和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評聘工作。
(九)負責、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學籍學歷管理工作,參與擬訂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普通高等學校開展大學生就業創業工作。
(十)負責全省教育科學研究工作,指導高等學校高新技術的研究、應用和推廣;指導高等學校省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和科技創新平台等發展建設。
(十一)負責全省教育系統(含民辦學校)的安全監管職責,組織或配合查處學校安全管理方面的失職或違法行為。
(十二)統籌管理全省教育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選派出國留學人員和來華教學、留學人員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教育交流合作;負責漢語言國際推廣和國際教育展覽審批工作。
(十三)負責管理全省語言文字工作;制定語言文字有關管理政策,協調、監督和檢查全省語言文字的規范應用工作;指導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的培訓、測試。
(十四)負責實施國家的學位制度,統籌規劃全省學位工作;承擔省學位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五)指導廳主管的社會團體、教育基金會工作。
(十六)指導全省校辦產業、學校後勤管理和服務工作。
(十七)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❺ 山東省教育廳的主要職責

(一)起草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省教育改革與發展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省基礎教育(含學前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民辦教育和少數民族教育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工作;主管全省教師工作,指導學校教職工隊伍建設;指導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和教育教學改革;組織進行教育督導與評估。
(三)統籌規劃高校布局,負責協調省部共建校際項目、211工程、985工程的組織實施工作;按規定承擔各類高校和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的設立、撤銷、更名和調整的審核、報批工作;確定中等以下教育學制。
(四)參與擬訂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的政策,監測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參與全省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工作;編報省級教育經費年度預算建議方案,指導省屬院校、直屬單位事業費、基建投資和專項經費的管理工作,按有關規定管理國外對我省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貸款。
(五)負責全省各類學歷教育招生考試和學籍學歷管理工作;負責實施學位制度的有關工作,承擔省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六)指導高校的科研工作,組織協調高校承擔有關重大科研項目和科技攻關項目;指導高校參與創新體系建設。
(七)負責對外及與港、澳、台地區的教育交流與合作工作;歸口管理全省教育系統出國留學和接受外國留學生工作;負責有關國際教育展覽的審批工作。
(八)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發布工作;指導全省學校體育、衛生健康、藝術和國防教育工作。
(九)負責全省語言文字管理工作。
(十)負責高校的穩定工作,指導高校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的工作;指導學校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一)負責高校黨的建設工作,協助省委組織部和中央有關部委管理高校的領導班子,提出充實、調整、任免意見;指導高校黨的組織建設,做好黨員的教育、發展和管理工作;指導高校統戰工作。
(十二)指導高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制定加強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規劃和政策規定;指導高校的宣傳教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十三)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❻ 雲南省教育廳的主要職責

(一) 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的教育法規草案。
(二) 負責對高校工作進行調查研究,為省委、省政府對高校工作的決策提供有關情況和建議。
(三) 領導高等院校黨的工作,制定高校黨建工作規劃,指導高校搞好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做好高校黨委、紀委換屆工作和黨員的管理教育工作。
(四) 負責高校幹部隊伍建設;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推薦高校領導幹部人選,並配合省委組織部進行考察、討論、報批。
(五)指導高校黨委做好統戰工作;規劃並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掌握並分析教職工和學生的思想狀況,及時處理好突發性的重大問題。
(六) 研究提出全省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和全省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擬定教育體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發展的重點、結構、速度,指導並協調實施工作;承辦高等學校的建立、調整、撤銷及其發展規模、學制、專業的審查報批工作;承辦中等專業學校的建立、調整、撤銷及其發展規模、學制、專業的審批工作;指導社會力量辦學工作。
(七) 統籌管理教育經費;參與擬定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的政策,負責省級教育經費和補助專款、教育基建專款的分配、管理;監測全省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按有關規定歸口管理國外、省外對我省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貸款。
(八) 指導全省各類教育教學改革和教育評估工作;組織對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的督導與評估。
(九) 統籌指導少數民族教育工作,協調對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
(十) 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做好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工作及國防教育工作;指導全省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
(十一) 主管全省教師工作,組織全省各級各類學校實施教師資格制度;研究提出各級各類學校的編制標准;提出全省教育系統勞動工資及幹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關政策,指導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統籌規劃學校教師和管理人員的隊伍建工作,主管全省各級各類學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
(十二) 指導督促高校紀檢、監察和審計工作;宏觀指導全省教育系統的紀檢及行政監察和審計工作。
(十三) 組織實施各類高等、中等學歷教育的招生考試工作;制定各類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招生計劃;負責各類高等教育的學籍管理工作;歸口管理高校、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擬定高校、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組織指導高校、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
(十四) 規劃並指導高等學校的自然科學和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宏觀指導高等學校的高新技術應用研究與推廣、科研成果轉化和「產學研」結合等工作,協調並指導高等學校承擔國家和省重大科研項目、國防科技攻關項目的實施工作;指導高等學校中的國家和省重點實驗、工程研究中心的發展建設。
(十五) 統籌管理並協調教育系統的外事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出國留學和來華留學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劃並協調、指導對外漢語教學工作、教育國際交流以及與港、澳、台地區的教育交流工作。
(十六) 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勤工儉學和校辦產業工作。
(十七) 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統計、分析和發布。
(十八) 貫徹執行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編制全省語言文字工作的中長期規劃;組織實施國家制定的漢語言文字規范和標准並協調監督檢查;指導推廣普通話和普通話測試工作;承辦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九) 貫徹實施國家的學位制度,統籌規劃全省學位和研究生教育工作;審批本科院校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和已定為碩士學位授予單位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碩士學位授權點;承辦省學位委員會的有關具體工作。
(二十) 承辦省委、省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❼ 河南省教育廳的各機構的職責

負責廳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和督辦查辦工作;負責文秘、保密、信息、宣傳、信訪、檔案、保衛等工作;負責協調學校治安的綜合治理。
政法處 負責全省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的研究並就重大問題進行政策調研;規劃並起草教育法規等規范性文件草案;負責教育系統綜合法規宣傳教育和執法及監督工作;負責機關的行政復議和對外應訴工作 。
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務、人事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教育系統表彰獎勵;負責教師資格認定;規劃並指導教育行政幹部及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含幼兒園園長)隊伍建設;配合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各級各類學校的編制標准;指導各級各學校內部人事與分配製度改革。
組干處 負責全省高等學校黨的建設工作;管理省委授權范圍內的高等學校幹部;擬定高等學校處級幹部培訓規劃。
社政處 規劃全省高等學校社會科學研究、馬克思主義理論課和思想品德課的建設;負責指導高等學校學生與教師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穩定工作;負責指導高等學校宣傳、統戰工作,規劃並指導高等學校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指導教育系統社團工作。
發規處 擬定全省教育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負責高等學校體制改革和布局、結構調整;會同有關部門承辦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的設置、撤銷和更名;擬定高等學校和省管中專招生計劃;管理省級基本建設項目及教育基建投資;負責全省教育事業基本信息統計、分析工作。
財務處 參與擬定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和籌措教育經費的有關政策;統籌管理教育經費;負責直屬單位的財務監管工作;編制省屬高等學校和廳直屬單位教育事業費預、決算,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國內外教育貸款、學生貸款和贈、援款;指導和推進學校總務後勤工作和後勤改革;負責有關工商稅務、財務檢查等方面的協調工作 。
基教處 宏觀指導全省基礎教育工作和重點推動九年義務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擬定中小學課程方案,編制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組織審定省編教材;指導中小學電化教育、圖書和教學儀器設備配備工作;管理中小學德育工作;指導幼兒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負責高中會考和學籍管理;指導社會力量舉辦的基礎教育機構的工作。
職成教處 統籌管理全省普通及成人中等職業學歷教育、成人文化技術教育,指導中等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和德育工作;負責中等職業教育教材建設和師資培訓;指導社會力量舉辦的各類中等職業學校的工作。
高教處 統籌管理全省各類高等教育,規劃並指導高等教育教學改革和評估;負責高等學校專業規劃、設置和審批;負責高等學校教材建設和師資培訓;擬定教學儀器和實驗設備基本配備標准;負責高等學校除國家、省重點以外的實驗室建設和重點學科建設;管理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學校;管理現代遠程教育工作。
師范處 指導全省師范教育;擬定中等師范教育工作的政策及指導性教學文件;指導中小學教師的培養和培訓工作。
科外處 擬定全省高等學校自然科學技術的發展規劃,協調並指導高等學校國家和省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及高新技術應用與研究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負責教育系統信息化建設;負責全省教育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管理出國留學和來豫留學工作;指導對外漢語教學工作;負責同國外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教育交流與合作;指導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工作。
學生處 負責統籌協調各類高等學歷教育招生政策;指導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工作;組織研究並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的改革;負責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和畢業生資格審查。
體衛藝處 宏觀指導學校體育、衛生健康教育、藝術教育工作;擬定體育、衛生、藝術教育教學的指導性文件;協調學校組團參加重大體育競賽和藝術活動;指導學生的軍訓和國防教育工作。
督導室 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團的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我省教育督導與評估的政策措施、指標體系和規章制度,統籌規劃、組織實施全省的教育督導工作。教育督導的對象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職能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團辦公室是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團的辦事機構,承辦教育督導團的日常工作。
語委辦 負責語言文字標准化、規范化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服務、協調等工作。
學位辦 負責全省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管理。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黨建、精神文明建設、團組織建設、工會等工作。
紀檢監察室 負責對教育系統行政監察、紀律檢查工作。
婦工委

❽ 省教育廳的工作職責有哪些越具體越好。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和省有關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擬訂教育改革與發展的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教育體制改革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戰略研究,會同有關部門規劃、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布局調整,負責教育事業相關數據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三)負責省級教育經費的統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教育收費的政策,監督、統計各地教育財政撥款的投入、執行和使用情況,指導學校的基本建設和財務管理工作。

(四)綜合管理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民族教育,負責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推進基礎教育教學改革,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五)負責職業技術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承擔職業技術教育和成人教育相關管理工作,指導全省成人文化教育、社區教育、職工教育和農民文化技術教育工作。

(六)綜合管理高等教育,指導高等學校管理體制改革,組織審核高等學校設置、更名、撤銷和調整,組織實施國家學位管理的有關規定。

(七)負責教育系統科學研究的規劃、指導工作,指導高等學校各類科技工作,指導高等學校重點學科及科研創新平台建設,指導產學研結合和相關科技產業工作,指導學校開展獎學、助學和勤工儉學工作,指導學校後勤工作和校辦產業工作。

(八)
牽頭負責監督檢查各地和各級各類學校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情況,負責督政、督學工作,依法組織教育執法,督導、檢查各地履行教育職責和鞏固提
高「兩基」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對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導檢查和驗收工作,負責教育評估工作,對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進行檢查、監測。

(九)指導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教學研究和改革,指導各類學校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和教材建設,規劃、指導教育信息化工作,指導學校電化教育、教育技術裝備、實驗室和圖書館建設,組織審定教材和教學用書及資料,負責教育系統政府采購監管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並組織實施高等學校招生計劃,指導教育考試招生工作和各類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參與擬訂有關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和計劃,指導高校畢業生離校前和已辦理暫緩就業手續的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創業工作。

(十一)主管全省教師工作,指導實施各級各類教師資格制度,規劃、指導各級各類學校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隊伍建設工作,指導教育系統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

(十二)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管理各級各類民辦教育,規范民辦教育辦學秩序,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十三)規劃、指導、組織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本省國家公派出國留學有關工作,指導來粵留學管理工作。

(十四)規劃、指導推廣普通話和文字規范工作。

(十五)規劃、指導高等學校黨建工作,協助省委管理高等學校領導幹部,指導高等學校領導班子建設、黨的基層組織建設、黨員教育管理和統戰工作。

(十六)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教育、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國防教育和宣傳工作,指導學校的安全、穩定和保衛工作,指導教育系統審計工作。

(十七)承辦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教育廳(省委教育工作委員會)設1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資產管理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新聞宣傳、政務公開等工作;指導高校檔案、保密工作;指導高校擬訂語言
文字規劃和實施辦法;指導推廣普通話工作,管理普通話培訓測試工作;指導學校和社會文字規范工作;承擔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導教育管理體制、辦學體制及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的研究和試點工作;研究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並就重大問題進行政策調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
擔教育系統法制建設和依法行政工作;承辦有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民辦教育的統籌管理、綜合協調有關工作。

(三)發展規劃處

訂全省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規劃並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布局調整以及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的工作;組織審核高等學校和有關省屬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
設立、撤銷、更名、調整;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並組織實施高等學校的年度招生計劃;承辦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現代遠程教育的校外機構的備案工作;承擔全
省教育事業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及發布工作。

(四)基建財務處
指導和監督學校的基本建設和財務管理工作;承擔省級教育經費統籌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教育收費的政策;承擔教育經費投入和執行情況的監督、統計工作;承擔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教育項目的立項和財務管理工作。

(五)基礎教育處
承擔義務教育和學前教育管理工作,指導基礎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民族教育工作(含西藏班、新疆班的管理);指導義務教育、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學制、課程建設和教學計劃等工作;組織審定基礎教育教材、教學用書及資料。

(六)高中與中職教育處

擔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的管理、協調工作;指導成人技術文化教育、社區教育、職工教育和農民文化技術教育工作;指導高中階段學校的學制改革、專
業、課程、教材建設和學籍管理工作;承擔全省高中階段教育招生統籌協調工作;指導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指導高中階段教育辦學水平評估工作;指導社
會文化教育工作。

(七)高等教育處
承擔高等教育教學的管理工作;指導高校專業、課程建設和改革;指導高等教育評估工作;承擔高校學生學籍的宏觀管理和學歷證書管理工作;擬訂指導性的教學文件;指導高校教學實驗和實習、教育技術、教材建設、圖書情報和文獻保障等工作。

(八)思想政治教育處(學生工作處)

導高校師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中小學德育工作;指導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和輔導員隊伍建設;指導學校的宣傳工作和校園文化建設;指導教
育系統精神文明建設;組織開展高校哲學社會科學教學科研骨幹研修工作;參與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和計劃,指導高校畢業生離校前和已辦理暫緩就業手續
的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創業工作。

(九)安全保衛處
指導學校安全保
衛、政治保衛、綜合治理和維護穩定工作;承擔教育系統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學校開展不穩定因素排查工作;協調學校重大安全與穩定事件處置及有
關專項整治工作;指導學校安全教育和學生預防違法犯罪工作;承擔教育系統反邪教防範控制、宣傳教育和教育轉化等工作。

(十)科研處(與研究生教育處〈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合署)

劃、指導和協調教育系統的科研工作;組織實施科研項目及科研創新平台建設;指導產學研結合與相關科技產業工作;開展科技信息交流及科研統計工作;指導高校
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承擔全省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統籌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全省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改革與發展規劃;承擔「211工程」、「985工程」
及高校重點學科的實施和協調工作;承擔省學位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一)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處

導學校的體育、衛生與健康教育、藝術教育、國防教育工作;承擔全省性大中小學及學生的體育競賽、藝術比賽組織管理工作;指導大中小學校開展體育、藝術教育
交流活動和學生軍訓等工作;指導學校體育、衛生、藝術和國防教育的基礎設施建設、科研教研;指導大、中、小學體協工作,參與開展相關專業師資培訓工作。

(十二)師資管理處
統籌、規劃、指導學校師資隊伍建設;承擔各級各類學校教師培養的統籌協調工作,參與指導師范教育工作;指導師德建設工作;指導教師繼續教育工作和中小學校長培訓工作;指導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組織並指導學校教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

(十三)交流合作處(港澳台事務辦公室)
開展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承擔國家公派出國留學有關工作;承擔來粵留學的協調、管理工作。

(十四)幹部處

導高校領導幹部隊伍建設工作;擬訂高校領導幹部隊伍建設的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高校黨委、行政領導班子換屆工作;指導高校領導班子的思想作風建設;承
擔對高校領導幹部的考察、考核工作並提出調整、任免建議;指導高校校級後備幹部隊伍建設工作;負責組織高校幹部培訓工作。

(十五)組織處
指導高校黨建工作;擬訂高校黨建工作的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高校基層黨組織建設工作;指導高校黨員教育管理與發展工作;指導民辦高校領導班子建設工作;承擔高校黨內統計和黨費管理工作;指導高校統戰工作。

(十六)人事處(與直屬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勞動工資等工作;指導教育系統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指導教育行政管理幹部培訓工作;協調教育人才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十七)離退休人員服務處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

(十八)教育督導室(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

訂教育督導與評估的規章制度和指標體系;檢查全省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情況;督導檢查各地及有關職能部門履行教育職責情況;督導檢查全省「兩
基」鞏固提高以及教育現代化和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情況;督導檢查全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校教育工作;承擔教育執法相關工作;承辦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的具體工
作。

中共廣東省教育紀工委、廣東省監察廳派駐教育廳監察專員辦公室

據廣東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編辦、省監察廳《關於印發〈關於加強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管理的意見〉的通知》(粵紀發[2001]7
號)的規定:
中共廣東省教育紀工委、廣東省監察廳派駐教育廳監察專員辦公室是省紀委、省監察廳的組成部分,受省紀委、省監察廳和省委教育工委的雙重領導,紀檢監察業務
工作以省紀委、省監察廳領導為主。其工作范圍是:負責駐在單位及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領導廣州地區的中央部(委)屬、省屬高等院校的紀檢監察工作;指
導全省教育系統和黨的關系在各市的高等院校的紀檢監察工作;檢查高等院校和教育系統各級黨組織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對高等院校黨委和黨員領
導幹部進行紀律監督;協助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黨組抓好管理單位的黨風黨紀和反腐倡廉教育;對省管的校一級黨員幹部違紀案件處理提出審議意見,審批違紀
處級幹部的處理決定;承辦省紀委、省監察廳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其他事項

(一)省教育廳審計室在省教育
廳監察專員辦公室掛牌。負責指導和檢查全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對機關、直屬單位進行審計監督;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組織對廳屬高校、廳直屬事業單位有關責任
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對教育系統有關單位經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計監督;擬訂教育系統內部審計規章制度;培訓教育系統專兼職審計人員。

(二)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離校前和已辦理暫緩就業手續的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省教育廳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畢業生就業政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牽頭,會同省教育廳等部門擬訂。

這個我之前找過,你可以去廣東省教育廳的官網找下。

❾ 福建省教育廳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規、規章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研究擬訂全省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統籌協調全省各級各類教育,指導全省教育體制、辦學體制改革;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實施各級各類學校的設置工作;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統籌指導全省民辦教育工作。
(三)負責義務教育的統籌指導,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促進教育公平;指導普通高中教育、幼兒教育、特殊教育、少數民族教育和掃除文盲工作;指導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和教學管理,推動素質教育的全面實施。
(四)指導協調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改革與發展,指導職業院校專業建設、教育教學管理和基礎能力建設;指導和推進全省社區教育工作。統籌協調全省終身教育工作,承擔省終身教育促進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指導高等學校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學科專業建設和教育教學管理工作,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部門組織開展重點建設高等學校工作;組織實施高等學校教育評估工作;推進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改革與發展。
(六)指導全省教育督導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對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掃除文盲工作的督導檢查和評估驗收工作,組織開展全省基礎教育發展水平監測。
(七)組織編制省級教育部門經費預決算草案,按規定負責省級教育經費的管理;參與擬訂教育經費有關政策;負責統計並監測全省教育經費的投入情況;按規定管理國內外教育援助、教育貸款和教育捐贈;按規定對教育經費實施審計監督。
(八)主管全省教師工作,依法管理各級各類學校教師資格認定、職務評聘、考核培訓、表彰獎勵;指導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推進教育人事制度改革。
(九)指導全省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年度招生工作,制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政策,統籌管理全省各類教育考試。
(十)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學籍學歷管理,負責全省高等學校學籍學歷管理;指導學生資助工作;參與擬訂畢業生就業政策,負責師范類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以及非師范類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
(十一)指導高等學校自然科學和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工作,協調指導全省高等學校參與區域創新體系建設,指導高等學校科技創新平台的發展建設,指導教育信息化和產學研結合等工作。
(十二)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德育、體育衛生、文化藝術、社會實踐、國防教育、安全等工作;指導全省學校條件裝備、校辦產業和基建工作;指導高校後勤社會化改革工作。
(十三)指導全省教育方面國際及與港澳台地區的交流與合作;依法管理中外合作辦學;統籌管理教育系統公派出國留學;指導外籍教師(文教專家)聘請和外國留學生管理工作;協調、指導全省漢語國際推廣工作。
(十四)負責全省語言文字規范化、標准化的宣傳和推廣工作。
(十五)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❿ 四川省教育廳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省教育工作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規章,並監督實施。
(二)研究提出全省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和全省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擬定教育體制改革的政策和教育事業的發展重點、結構、速度,指導並協調實施。
(三)統籌管理確定後的本部門教育經費;參與擬定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的政策和措施;在省本級財政中,省屬高等院校的經費預算(含教育事業費、教育基建投資)確定後,由省教育廳組織實施;有關教育經費的收費標准,由省教育廳匯總提出意見,經物價、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政府審批;監測全省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指導執行國(境)外教育援助、教育貸款和教育合作項目。
(四)綜合管理全省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職業教育、基礎教育、學前教育、成人教育、廣播電視及網路教育、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歷教育等工作;負責學校布局結構的調整;審核高等學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的設置、更名、撤銷與調整;審批省屬本專科院校的本專科專業設置;組織審定中等和初等學校的統編教材;指導教育教學改革和重點學校、學科建設;指導少數民族教育工作,協調對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負責教育督導和評估工作。
(五)主管全省教師工作,規劃並指導學校教師和管理人員隊伍建設;研究提出全省各類學校的編制標准;實施教師繼續教育、資格認定和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等工作;指導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
(六)規劃並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黨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思想品德教育工作、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及國防教育工作;指導高校班子思想政治建設;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學校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
(七)統籌管理全省各類高等學歷教育考試工作,研究提出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及中等專業學校的招生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各類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籍管理工作;歸口管理高校結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擬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分配工作。
(八)規劃、指導全省教育系統的自然科學和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工作;指導全省高等學校高新技術應用研究與推廣、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和「產學研」相結合等工作;組織協調高等學校承擔國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項目的實施;指導學校科研基地、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的發展建設。
(九)統籌管理並協調全省教育系統的外事工作;指導教育系統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及港、澳、台地區的交流與合作;負責全省出國留學人員和教育系統來川外籍教師、外籍專家及來川留學人員的管理工作。
(十)負責全省教育系統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及信息系統的開發和建設工作。
(十一)管理省屬高校和廳屬事業單位,指導學會、協會、研究會、基金會等教育社團組織的工作。
(十二)承擔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和省學位委員會的有關具體工作。
(十三)承擔省委教育工委的有關具體工作。
(十四)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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