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罪治安
① 治安管理處罰法有無侵佔
沒有的,侵佔屬於《刑法》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1)侵佔罪治安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
犯罪對象只限於三種財物:
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
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
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佔罪在中國刑法史上一直沒有明確的定義,就是在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中也沒有使用「侵佔」一詞。因而在確定侵佔罪概念之前,有必要對「侵佔」一詞進行分析,因為「侵佔」是侵佔罪罪名中的關鍵詞,它代表了侵佔罪的主要內涵。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現代漢語詞典》關於「侵佔」的解釋是:非法佔有別人的財產。我國《憲法》第十二條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國家和集體的財產」。
這二者所說的侵佔的含義都是廣義的,所指的是侵犯財產,包括盜竊、詐騙、貪污、搶奪等各種財產犯罪,還包括侵犯財產的各種民事侵權行為、各種利用職務的行政瀆職行為。
② 侵佔 治安怎麼處罰
不可以處罰。因為一般侵佔是自訴案件,如果不夠立案,只能雙方調解,調解不成就打民事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