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堅守職責 » 如何理解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法中對出資人及其職責的規定

如何理解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法中對出資人及其職責的規定

發布時間: 2020-12-07 03:04:39

❶ 新設立一個國有企業,可不可以以財政局作為出資人進行工商登記如果可以依據是什麼,不可以的依據是什麼

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出資所形成的企業即為國家出資企業。
在登記角度來看,全民所有制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均屬於國家出資企業。

誰是國家出資企業的股東
我們分析一下國家出資企業中各方的角色。
國家:國有資產的所有者,意味著國有資產是全民所有。
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即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在國有資產法規中,國家出資企業並無「股東」的說法,與公司法中股東權責相近的是「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這個機構通常就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資委。
簡而言之,國有資產是人民的,也是國家的,國務院擁有國有資產所有權,國務院帶著各級地方政府一起對外出資並收益,但政府需要指定一個具體的機構來負責,這就是國資委。
我們登記時當然不能把股東寫成人民。在實踐中,將地方人民政府或國資委登記為股東(出資人)的情形均有前例,如北京首都創業集團有限公司的股東是北京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創新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股東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因此,依據實際情況,將人民政府或國資委列為股東(出資人)都是可行的選擇。

國家出資企業的特殊登記要求
《內資企業登記材料規范》在公司設立一節中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這一條是否意味著國有出資需要地方政府批准?我們分析一下。
除《公司法》中關於國有獨資公司一節中的相關規定外,《企業國有資產法》對國有出資需要批準的情形作出了進一步規定。
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申請破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重大事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作出決定或者向其委派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代表作出指示前,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說,企業重大事項批准制度是針對重要企業制定,一般的國有出資企業並沒有規定需要本級人民政府批准。重要企業名單筆者沒有找到,但應該指的是規模較大的中直國企。
根據上述規定,國有出資企業設立,並沒有規定需要人民政府批准。
那麼國有出資企業設立時,出資人資格有什麼原則要求呢?

國有出資的監管原則
國資監管依據主要是2008年十七屆二中全會《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和2009年《企業國有資產法》及其下位法。

《意見》確立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原則,其中與出資企業相關的主要有以下幾點。
加快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市場中介組織分開,把不該由政府管理的事項轉移出去。
理順部門職責分工,堅持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負責。
按照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和管辦分離的原則,對現有事業單位進行改革。
《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規定了具體條款。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中規定則更為具體。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堅持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堅持政企分開,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政府其他機構、部門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哪些行政、事業單位能設立企業
由上述原則可見,國有出資企業的出資人只能是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授權的國資監管機構或除國資委(局)外的無公共管理職能的其他專職國資監管部門。
政府其他機構、部門不能作為出資人投資企業。對歷史存量的此類企業,應當依據黨中央和國務院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依法進行改制。

也就是說,如交通局、工信局、住建局、工商局等承擔公共管理職能的部門,不能被授權出資。而無專職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地方政府,可授權特定的不承擔公共管理職能的唯一機構承擔此項職能,如財政局。一旦授權後,原則上不得再授權其他機構同時負責國有資產出資。
而依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廳(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因此,財政局國資科(股、辦)等出具的公文因違反《辦法》,亦無法律效力,涉及國有出資的重大事項,也不應當以非正式行文出具公文。但有的地區以財政局下屬事業單位,如某縣財政局國資中心為授權的國資監管機構,也未嘗不可。
如確有以部門內設機構名義提交申請的,登記機關可依據《公司法》進行形式審查,其設立文件不符合《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的法定形式的,駁回申請。
如有存疑,可向上級國有資產監管部門發函商洽,也可建議申請人向紀檢監察部門咨詢相關規定。
筆者登記工作時間尚短,對國有資產監管相關法律法規並不熟悉,貿然成文,望讀者不吝批評指正。

❷ 依據《企業國有資產法》,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如何履行出資人職責

作為履行國有資本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其職責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第一,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實施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及其他企業負責人;任免國有獨資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並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等的任免建議;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推薦國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人選,並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人選的建議。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的任免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對所出資企業重大事項實施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程序,決定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並、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等重大事項;作為出資人,決定國有股權轉讓;對所出資企業的重要子企業需要進行監管的,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辦法,報國務院批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所出資企業中具備條件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進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對其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中國家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依法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並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

第三,對企業國有資產實施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等基礎管理工作;協調其所出資企業之間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糾紛;對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收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對所出資企業的重大投融資規劃、發展戰略和規劃,依照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為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要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建立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重大資產處置,需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在履行出資人職責時,要對不同類企業國有資產採取不同的監管方式。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程序,直接決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重大事項;對國有控股的公司,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公司法的規定,通過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參加股東會、董事會,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對企業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為了保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既要履行出資人職責,又不影響企業經營自主權,所出資企業及其投資設立的企業,享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企業經營自主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支持企業依法自主經營,除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不得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❸ 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什麼職責

十六大提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

(一)代表國家股東一體化行使股東各項權利;
(二)監督管理國有資產;
(三)研究和調整國有經濟的戰略發展規劃和布局,國有資產進退的法律制度
和機制;
(四)引進和借鑒國際先進管理經驗,推進現代企業管理制度;
(五)指導監督地方國資委的工作;
(六)研究推廣黨政工作在中國特色的經濟范圍內的新方式和方法。

❹ 國有糧食企業怎樣實現政企分開

怎 實現政企分開
(一)關於政企分開的思考
政企分開是企業改革最大的難點。什麼是政企分開,政企分開以什麼為 准?目前沒有權威的解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政企末分開的單位,應按照國務院的規定, 快改革,實現政企分開。政企分開後,企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由此我們可以認為,還沒有被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企業都還處於政企不分的狀態。至少可以說歸國資委管理的企業目前已實現了政企分開。這算是第一種認識。
第二種認識可以從中央黨 劉炳香教授的著作《西方國家政府管理新變革》中找出答案,書中提出:「如果國企領導人不是由政府任命,就是政企分開,否則,肯定是政企不分。」世界上各國政府都沒有放棄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控制和管理,理順政府和企業的關系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從控制手段看,各國控制國有企業的關鍵「部位」都是企業領導人的任命;現實情況是:義大利工業復興公司的董事長由總統發布命令任命;美國國有企業的領導人是政府官員;日本公營企業的人事權由政府大臣控制;荷蘭國有企業的重要管理人員都是由政府公務員擔任;英國國有企業的正副董事長由主管部長任命等等。市場經濟條件下,如果不是為了直接控制,政府不會出資建立國有企業,更不會付出巨額財政資金補貼虧損的國有企業。如果要強行將國有企業與政府管制分開,必然導致政府監管困難和監管 力,給經營者侵蝕國有資產留下「黑洞」, 成企業經營虧損,致使大量國有資產通過直接或間接 道流失。 此, 論政企關系怎麼調整,政府對國有企業仍有行政監督約束關系,只是約束的手段和方法需要不斷地改進。我國成立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實現了政府行政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在管理機構和人員上的分開,逐步實現了國有企業董事長、總經理等負責人由國資委任命,而不再由政府直接任命,這是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重大變改,為世界國有資產管理探索了新模式。但國資委作為政府的特設機構(事業性質),主要負責人仍由國務院和省、市政府任命,政府作為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的本質沒有改變。
(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實現政企分開的有效途徑
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早在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就已經提出了,《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發展社會化大生產和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是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現代企業制度要求企業「產權清晰,責權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這與十六大提出的建立「產權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 ,流轉順暢」的產權制度相互依存,他們之間具有相輔相承的關系。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制,能夠有效地實現出資者所有權與企業法人財產權的分離,有利於政企分開、轉換經營機制,使企業擺脫對行政機關的依賴,國家解除對企業承擔的 限責任;也有利於籌集資金、分散風險。具體來講,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可以達到以下目的:
1、明晰企業產權關系。 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的歸屬都是明晰的。資產所有者作為企業的股東,以股權證明書或股票等形式證明其對企業的資產擁有所有權,並通過股東會行使其權力,維護其應得的利益。這 就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企業中國有資產 人負責的弊端。
2、實現企業的政企分開,可以使企業擁有獨立的經營自主權。國有企業改建為公司制企業後,政府作為國有資產所有者的代表,仍要監督企業中國有資產,保證其保植增值,但這同以前政府直接參與企業的經營是不同的,股東是企業資產的所有者,而不一定是經營者,股東只能通過股東會來行使其權力,而股東會不是公司的日常決策和執行機構,這就限制了政府行政干預企業生產經營的權力。企業實行公司制改組時,要求至少有兩個以上股東,尤其是股份制公司,往往是由許多不同所有制的股東組成,這 ,就可以形成不同股東之間的相互制約機制,克服過去政府一家說了算的弊端。公司擁有企業的法人財產權,可以 有、使用公司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並獨立地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公司這種獨立的法人地位是受法律保護的,企業可以利用法律保護自己的經營自主權不受侵害。
3、企業建立自負盈虧、自我約束的機制。 據有限責任的法則,國家作為公司的股東,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風險等承擔有限責任,改變了過去政府對國有企業承擔 限責任的做法。 據資本保全的原則,政府同其他出資者一 ,不能侵害企業的法人財產權,也不能抽回對企業的投資,只能轉讓其股權。 據同股同利的原則,國家作為股東之一,不能隨意侵 其他股東和企業的利益。經過改組的公司,各方面的利益或董事會代表經營者,各機構之間相互制約,各權力之間相互制衡。股東、企業經營者各自享有的權力和承擔的義務很明確,有利於克服國家企業在利益分配、經營責任和所承擔的風險上職責不清的弊端,克服企業經營者的短期行為,促使企業真正建立起自負盈虧、自我約束的機制。
4、促進企業經營管理的科學化。作為資產的所有者,股東會很慎重地做出公司的重大決策,並有效地監督企業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可防止資產的流失,促進資產的不斷保值增值。所有權同經營權的分離,有利於將專業經營管理人才選拔到公司的經營管理崗位上來。董事會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機構的分設,使公司的決策職能同公司的日常管理職能分開,可以使公司的決策與經營管理更專業化和科學化。
5、有利於企業籌集資金。由於歷史原 ,我國國有企業包袱沉重,負債過多,資金緊 。隨著投資體制的改革,國家不可能再像原來那 對國有企業進行大量的投資。企業進行公司制改組,需要有多個投資主體,尤其是股份制企業,可以向社會籌集資金,這就為國有企業籌集資金開辟了廣闊的 道,有利於國有企業的更新改 和發展壯大。
另外,企業進行公司制改組後,在企業改制、管理制度及經營管理等方面,都與國際上企業的通行制度相近了,有利於企業同其他國家企業間的交往和合作。
(三)明確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糧食企業國有資本出資人職能有利於 快糧食購銷企業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不斷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將是一項長期而又艱巨的任務。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不同於其他國有企業,它是政府糧食宏觀調控的重要載體,肩負著糧食安全儲備和保障供應的任務,關系著政府糧食公共服務職能的有效履行。進一步明確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糧食企業國有資本出資人職能有利於 快糧食購銷企業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
在市場對社會資源的配置起著基礎性的作用的條件下,由於經濟外部性的影響,許多產品和服務不能由市場完全提供,而必須由政府直接提供或在政府的監管下由市場提供。公共政策學把這類物品統稱為公益物品或公共服務。公共服務的范圍是非常廣泛,廣義的公共服務應包括政府在公共領域提供的所有產品或服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糧食資源應主要由市場配置,而不應由政府或計劃提供,這才符合糧食物品屬性的要求。但在糧食嚴重緊缺、戰爭、災荒等外部邊際條件下,糧食物品又具有公益物品屬性,市場機制在這里失效是難免的。在這種情況下,糧食物品的提供不能完全依靠市場,而應由政府作適當的干預,並在一定范圍和程度上代替市場來配置糧食資源,保障糧食供應安全,這是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公共服務方面的一項重要職能。政府保障糧食供應職能的履行不僅表現有特殊情況下的糧食供應,還表現在正常情況下為保障供應所做的糧食收購、儲備等准備工作。其主要任務:一是保護價糧食收購、儲存及其銷售;二是儲備糧收購、輪換和市場拋售;三是軍糧、救災糧、應急糧等政策性特供糧食的供應銷售;
此外,政府糧食行政管理職能還應包括政府對國有糧食企業應履行的國有資本出資人代表職能。這是因為,現階段國有及國有控股糧食企業在糧食儲備、軍供等方面,仍然肩負著糧食公共服務職能,必須接受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領導。隨著國有糧食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全面推進,大多數國有和國有控股、參股糧食企業國有資本出資人代表職能將由國資管理部門履行,糧食企業國有資本出資人職能作為糧食行政管理職能的經濟基礎已經動搖,並將不斷萎縮直至消失為止,這是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趨勢,也是政府轉變職能、政企分開的必然要求。在目前情況下,要求所有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完全做到政企分開也是不現實的。這就是說,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把糧食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職能交由同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具體執行起來還存在一定的困難。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政策性虧損掛賬還沒有徹底剝離消化,經營性虧損消化困難,企業資產狀況差,改制難度大。如果國有糧食企業改制不徹底,產權界定不清,歸屬不明白,經營發展前景不明朗,依然背著沉重的歷史包袱,國有存量資本實際是一個很大的負數,國有資本退出困難,國資監管部門實際上也無法實現保值增值的職能。即使依靠行政手段,強行交給國資監管部門管理,企業今後的經營發展也會遇到很多問題。假設改制後的國有糧食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不再是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那就實現了糧食行政管理職能與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在機構和人員上的分開,政企分開也就邁出了實質性的一大步,中央直屬糧食企業和其他省直屬糧食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已經實現了這一步。但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
(國發[2004]17號)規定,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政策性虧損掛賬由縣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集中管理」,也就是說,改制企業原來的政策性掛賬應在同級政府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集中管理,這就出現了管賬(債)的不管資產、管資產的不管賬、責任和權利義務不對等的現象,這顯然是行不通的。經營性虧損債務隨資產走,政策性虧損債務也應當隨資產走。
二是國有及國有控股、參股糧食企業是政府調控糧食市場的主要載體,如果不是為政府調控糧食市場服務,我們就沒有必要設置國有糧食企業。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繼續作為國有糧食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對國有糧食企業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有利於保持企業經營管理的連續性;有利於穩步推進企業改革,促進企業發展;有利於發揮國有糧食企業主渠道作用,搞好糧食宏觀調控。
三是政府履行糧食公共服務職能需要控制一定經營實體。新的糧食流通體制還沒有形成,市場機制還不健全,政策性糧食經營管理仍單純依靠行政手段,法律的、市場的管理手段還有待進一步探索。在這種情況下,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需要控制相應的國有糧食企業來履行糧食公共服務職能。當糧食供求出現異常或發生突發事件時,通過國有糧食企業的經營活動,直接干預糧食市場,調節供需關系,緩和供求矛盾。
因此,在新舊體制轉軌過程中,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繼續履行糧食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職能,有利於穩步推進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有利於消化國有糧食企業老人、老糧、老賬等「三老」歷史包袱;有利於發揮國有糧食企業主渠道作用,實現國家糧食宏觀調控目標。但糧食新舊體制轉軌過程的長短,取決於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育和完善的程度。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繼續履行糧食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職能,不僅需要各級黨委、政府的支持,還要與我國現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和發展相適應。

❺ 會計題,請問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就是指企業本身嗎

是指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的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有以下幾種:
1、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即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國務院的授權,其代表國務院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主要職責有:
(1)根據國務院授權,依照《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中央所屬企業(不含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2)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訂考核標准,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人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3)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4)通過法定程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5)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國務院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6)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7)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一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准等工作。
(8)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地方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9)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2、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權,其代表地方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3、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授權的其他部門、機構。如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國務院授權財政部對金融行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管,授權財政部對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等。

❻ 國資委是否可以履行全民說有制企業出資人資格

可以。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國務回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答是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代表本級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
目前,國資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就是《條例》中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❼ 雲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政策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8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第三章 國家出資企業
第四章 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與考核
第五章 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企業改制
第三節 與關聯方的交易
第四節 資產評估
第五節 國有資產轉讓
第六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第七章 國有資產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加強對國有資產的保護,發揮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主導作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以下稱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
第三條 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
第四條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國務院確定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家出資企業,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領域的國家出資企業,由國務院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其他的國家出資企業,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五條 本法所稱國家出資企業,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第六條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企分開、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不幹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七條 國家採取措施,推動國有資本向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優化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推進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發展,提高國有經濟的整體素質,增強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影響力。
第八條 國家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相適應的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體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第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製定。
第十條 國有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第十一條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以下統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第十二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國家出資企業的章程。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重大事項,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召開的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應當按照委派機構的指示提出提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並將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機構。
第十四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履行出資人職責,保障出資人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損失。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維護企業作為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除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外,不得干預企業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監督和考核,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匯總分析的情況。 國家出資企業
第十六條 國家出資企業對其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國家出資企業依法享有的經營自主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七條 國家出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實施的管理和監督,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對出資人負責。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十八條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向出資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信息。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向出資人分配利潤。
第十九條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監事會。國有獨資企業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委派監事組成監事會。
國家出資企業的監事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企業財務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國家出資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國家出資企業對其所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國家出資企業對其所出資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通過制定或者參與制定所出資企業的章程,建立權責明確、有效制衡的企業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維護其出資人權益。 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與考核
第二十二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國家出資企業的下列人員:
(一)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二)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和監事;
(三)向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提出董事、監事人選。
國家出資企業中應當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監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良好的品行;
(二)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夠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不符合前款規定情形或者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依法予以免職或者提出免職建議。
第二十四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擬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人選,應當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議任命。
第二十五條 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經營同類業務的其他企業兼職。
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對企業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當利益,不得侵佔、挪用企業資產,不得超越職權或者違反程序決定企業重大事項,不得有其他侵害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立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對其任命的企業管理者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並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對企業管理者的獎懲。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其任命的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薪酬標准。
第二十八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接受依法進行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九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企業管理者,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由本級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本章規定對上述企業管理者進行考核、獎懲並確定其薪酬標准。 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條 國家出資企業合並、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不得損害出資人和債權人的權益。
第三十一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合並、分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
第三十二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條所列事項的,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的以外,國有獨資企業由企業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由董事會決定。
第三十三條 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條所列事項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行使權利。
第三十四條 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申請破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重大事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作出決定或者向其委派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股東會會議的股東代表作出指示前,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本法所稱的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第三十五條 國家出資企業發行債券、投資等事項,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報經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機構批准、核准或者備案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出資企業投資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並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與他人交易應當公平、有償,取得合理對價。
第三十七條 國家出資企業的合並、分立、改制、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八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對其所出資企業的重大事項參照本章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節 企業改制
第三十九條 本法所稱企業改制是指:
(一)國有獨資企業改為國有獨資公司;
(二)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改為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三)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改為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第四十條 企業改制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或者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
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作出決定或者向其委派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股東會會議大會會議的股東代表作出指示前,應當將改制方案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條 企業改制應當制定改制方案,載明改制後的企業組織形式、企業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理方案、股權變動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資產評估和財務審計等中介機構的選聘等事項。
企業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業職工的,還應當制定職工安置方案,並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 企業改制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准確界定和核實資產,客觀、公正地確定資產的價值。
企業改制涉及以企業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折算為國有資本出資或者股份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折價財產進行評估,以評估確認價格作為確定國有資本出資額或者股份數額的依據。不得將財產低價折股或者有其他損害出資人權益的行為。
第三節 與關聯方的交易
第四十三條 國家出資企業的關聯方不得利用與國家出資企業之間的交易,謀取不當利益,損害國家出資企業利益。
本法所稱關聯方,是指本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
第四十四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不得無償向關聯方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不得以不公平的價格與關聯方進行交易。
第四十五條 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關聯方訂立財產轉讓、借款的協議;
(二)為關聯方提供擔保;
(三)與關聯方共同出資設立企業,或者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投資。
第四十六條 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與關聯方的交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行使權利。
公司董事會對公司與關聯方的交易作出決議時,該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第四節 資產評估
第四十七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合並、分立、改制,轉讓重大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
第四十八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應當委託依法設立的符合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涉及應當報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的事項的,應當將委託資產評估機構的情況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
第四十九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資產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評估作價。
第五十條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受託評估有關資產,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評估執業准則,獨立、客觀、公正地對受託評估的資產進行評估。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評估報告負責。
第五節 國有資產轉讓
第五十一條 本法所稱國有資產轉讓,是指依法將國家對企業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轉移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按照國家規定無償劃轉國有資產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 國有資產轉讓應當有利於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防止國有資產損失,不得損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三條 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轉讓全部國有資產的,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資產致使國家對該企業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條 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轉讓方應當如實披露有關信息,徵集受讓方;徵集產生的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轉讓應當採用公開競價的交易方式。
轉讓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進行。
第五十五條 國有資產轉讓應當以依法評估的、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認可或者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核準的價格為依據,合理確定最低轉讓價格。
第五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可以向本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或者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轉讓的國有資產,在轉讓時,上述人員或者企業參與受讓的,應當與其他受讓參與者平等競買;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披露有關信息;相關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參與轉讓方案的制定和組織實施的各項工作。
第五十七條 國有資產向境外投資者轉讓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第五十八條 國家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對取得的國有資本收入及其支出實行預算管理。
第五十九條 國家取得的下列國有資本收入,以及下列收入的支出,應當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一)從國家出資企業分得的利潤;
(二)國有資產轉讓收入;
(三)從國家出資企業取得的清算收入;
(四)其他國有資本收入。
第六十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年度單獨編制,納入本級人民政府預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按照當年預算收入規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六十一條 國務院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編制工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向財政部門提出由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
第六十二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國有資產監督
第六十三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第六十四條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其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十五條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國家出資企業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十六條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國有資產狀況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情況,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六十七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或者通過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由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維護出資人權益。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職條件,任命或者建議任命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
(二)侵佔、截留、挪用國家出資企業的資金或者應當上繳的國有資本收入的;
(三)違反法定的許可權、程序,決定國家出資企業重大事項,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第六十九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未按照委派機構的指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一條 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
(一)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當利益的;
(二)侵佔、挪用企業資產的;
(三)在企業改制、財產轉讓等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平交易規則,將企業財產低價轉讓、低價折股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與本企業進行交易的;
(五)不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串通出具虛假資產評估報告、審計報告的;
(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決策程序,決定企業重大事項的;
(七)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執行職務行為的。
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前款所列行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繳或者歸國家出資企業所有。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法予以免職或者提出免職建議。
第七十二條 在涉及關聯方交易、國有資產轉讓等交易活動中,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該交易行為無效。
第七十三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七十四條 接受委託對國家出資企業進行資產評估、財務審計的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執業准則,出具虛假的資產評估報告或者審計報告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七十六條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與監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七條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❽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什麼情況需要人民政府批准

縣級全民所有制企業出資單位,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如果縣不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則是當地人民政府.不是地方財政局.依據國務院令第378號第四條企業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國家實行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第五條國務院代表國家對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領域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由國務院確定、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對由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其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並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其他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確定、公布,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統稱所出資企業。第六條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分別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較少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單獨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❾ 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包括哪些

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指獲得授權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或者他們委託的專門機構對經營性國有資產行使出資人的職權和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國有資產出資人依法享有對國有資產的佔有、收益、使用和支配權。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可以根據資產規模和營運需要,設立國有資產營運主體如國有控股公司、投資公司、資產經營公司等,授權他們行使出資人職責。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職責

1、依法對所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一是依法對所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二是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監事會;三是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和獎懲。

2、對國有(控股)企業、企業國有資產的職責。一是指導推進國有(控股)企業的改革和重組;二是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進行監管。

3、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規章、制度的職責。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還可以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這些規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有出資企業要執行。

(9)如何理解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法中對出資人及其職責的規定擴展閱讀

性質

1、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專門機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只承擔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不承擔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

2、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唯一機構。

只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承擔社會公共管理職l能的其他政府部門、機構不應也不能承擔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3、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統一機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出資人,對所出資企業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這三項權利是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不可分割的有機組成部分。

4、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代表政府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黨的十六大和《條例》確定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下,政府是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政府設立國資機構,授權該機構代表自己行使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5、上下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間具有指導監督關系。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以及指導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政策措施。這些規章制度、政策措施,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國有企業必須遵照執行。

❿ 請問哪一家控股公司是北京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很難回答、、、我給你查了下相關的資料
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
國資委是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這是十屆人大所新設立的一類機構,只有國資委一個。關於這類機構究竟屬於什麼性質,現在機構學界還在研究,尚無定論。
根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務院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二)代表國家向部分大型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過法定程序對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四)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准;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五)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地方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資委主要歸並了原來三個部委的職能:一是中央企業工委的全部職能;二是國家經貿委指導國有企業改革、重組等幾個職能;三是財政部的一部分職能,例如財政部負責的國有資產的登記、處置等。此外,勞動部負責的工資總額的管理將來也可能並入國資委。「兩會」以後,首先要做的可能是中編辦為國資委定編制、定職能、定機構。

具體地說,國資委的主要職能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代表國家向部分大型企業派出監事會;通過法定程序對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擬訂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定規章制度,依法對地方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