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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職責

發布時間: 2020-12-06 21:27:16

❶ 刑事案件律師一審的職責是一審判刑決生效後才中止了嗎

在刑事案件中,對於受當事人委託的律師的一審職責,由當事人與律師的約定專進行確定,具體情況,請屬當事人自行根據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確定。另外,如果律師存在違約行為的,作為守約方,可以依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要求律師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❷ 一審與二審的區別

1、性質不同。法院第一審程序是對相關管轄權的審查以及對事實的真實情況及對應的證據材料的審查,而二審程序則是對法院審判的監督,對於一審判決的合法性、合憲性的審查,對法院的判決進行監督。

2、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同。第一審程序是由於原告為了行使自己的起訴權,避免錯過訴訟時效而發生的,而第二審程序基於當事人行使上訴權,對於法院的判決存在異議發生的。

3、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訴訟主體不同。一審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資格限制,提起訴訟並引起第一審程序的原告,即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是國家行政機關;而二審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並不固定,沒有資格限制,原審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當上訴人、也可以充當被上訴人。

4、判決效力的不同。對一審的判決或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訴;二審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直接生效。

5、使用的程序不同。一審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有一名法官獨任審判;二審必須由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人民陪審員可以作為合議庭成員;二審只能由法官組成合議庭。

(2)一審職責擴展閱讀:

1、一審是指法院對案件的最初一級審判。在中國,普通的第一審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性質較嚴重、問題較復雜、影響較廣大的第一審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別由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就是終審。

2、二審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❸ 一審和二審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一審和二審的區別:

1、性質不同。

歸根到底,由於審判依據和審判任務的不同,兩者在性質上有區別:人民法院第一審程序的審判依據是對行政案件的一審管轄權,其性質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人民法院第二審程序的審判依據是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下一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權,其性質是對第一審裁判合法性的審查,是將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方的特定爭議最終予以解決。

2、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同。

第二審程序基於當事人行使上訴權而發生,而第一審程序是基於原告行使起訴權而發生。

3、審查對象和范圍不同。

一審法院審查的對象是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僅對所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相關的行政法律關系進行審查;而二審法院審查的范圍除此以外,其直接審查對象還包括一審裁判是否正確,即二審程序中的審查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和一審裁判的雙重性審查。

4、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訴訟主體不同。

一審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資格限制,提起訴訟並引起第一審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對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二審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並不固定,沒有資格限制,原審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當上訴人、也可以充當被上訴人。

5、審理方式不同。

一審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一律實行開庭審理,包括公開和不公開開庭審理;二審中,人民法院除應採取開庭審理方式外,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

6、裁判方式不同。

一審判決針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質量,可以作出維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判決、確認判決、限期履行法定職責和變更判決等;二審判決則限於維持原判、依法改判兩種,並可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7、審理期限不同。

《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這就是說,二審的審理期限比一審期限少1個月。

❹ 檢測站一審人員的工作職責

技術負責人職責
1、在站長領導下主持技術管理,在技術上負全權責任。回
2、負責檢測設備配置的策劃答,負責組織重要儀器設備的驗收、安裝和調試。
3、審核和確認檢測方法,負責新檢測項目的籌建。
4、規劃和組織人員培訓和考核。
5、審批操作規范和質量計劃。
6、組織檢測站能力驗證和比對。
7、協同質量負責人處理客戶投訴和檢測中發生的事故。
8、研究新檢測技術提高檢測水平。
9、技術負責人不在時,由質量負責人代理其職責。

❺ 行政訴訟中的一審和二審有什麼區別

行政訴訟中的一審和二審有以下區別:
(1)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同。 二審程序基於當事人行使上訴權而發生,而第一審程序是基於原告行使起訴權而發生。
(2)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訴訟主體不同。
一審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資格限制,提起訴訟並引起一審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二審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並不固定,沒有資格限制,原審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當上訴人、也可以充當被上訴人。
(3)審查對象和范圍不同。
一審法院審查的對象是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僅對所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相關的行政法律關系進行審查;而二審法院審查的范圍除此以外,其直接審查對象還包括一審裁判是否正確,即二審程序中的審查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和一審裁判的雙重性審查。
(4)審理方式不同。
一審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一律實行開庭審理,包括公開和不公開開庭審理;二審中,人民法院除應採取開庭審理方式外,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
(5)裁判方式不同。
一審判決針對具體行政行為,可以作出維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判決、確認判決、限期履行法定職責和變更判決等;二審判決則限於維持原判、依法改判兩種,並可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6)審理期限不同。
《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行政訴訟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而二審審理行政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即二審的審理期限比一審期限少一個月。
(7)性質不同。
人民法院第一審程序的審判依據是對行政案件的一審管轄權,其性質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人民法院第二審程序的審判依據是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下一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權,其性質是對第一審裁判合法性的審查,是將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方的特定爭議最終予以解決。

❻ 一審和二審的區別

1.適用的法院與審級不同。第二審程序是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時所適用的程序,是終審程序;第一審程序則是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時適用的程序,是初審程序。 2.程序發生的原因與啟動程序的主體不同。第二審程序是因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已經作出但尚未發生效力的裁判而發生的,其啟動與審理的原因是當事人行使上訴權、第二審人民法院行使審判監督權;第一審程序是當事人因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或者因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發生的,其啟動與審理的原因是當事人行使訴權、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同時,請求啟動第二審程序的主體,既可能是第一審程序中的原告,也可能是第一審程序中的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判決承擔實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請求啟動第一審程序的主體只可能是糾紛當事人中的一方。 3.程序的目的與任務不同。第二審程序的目的與任務,是檢查、監督下一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是糾正第一審裁判的錯誤,確保法律的統一實施,最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第一審程序的目的與任務,是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 4.審理的對象與內部結構不同。第二審程序的審理對象原則上限定在當事人上訴請求的范圍之內,即原則上只審理與當事人上訴請求有關的事實與適用法律。第一審程序的審理對象為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所適用的法律。同時,第二審程序不存在種類上的區分,第一審程序有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之分。 5.審理的方式與審結期限不同。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以開庭審理為原則,以逕行裁判為例外;適用第一審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一律必須開庭審理,不能書面審理或者逕行裁判。在審限方面,人民法院依第二審程序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不得延長。人民法院依普通程序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依簡易程序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應當在3個月內審結,不得延長。 6.裁判生效的時間與條件不同。人民法院適用第二審程序作出的裁判,是終審的裁判,一經宣告和送達,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再通過上訴的方式聲明不服。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程序作出的裁判,除依法不得上訴的以外,在法定的上訴期間內暫不生效,上訴期間屆滿各方當事人都未上訴的,裁判才開始生效;在上訴期間內只要有當事人上訴的,第一審裁判就不發生法律效力。

❼ 律師一審的職責是一審判刑決生效後才中止了嗎

對於委託的律師在訴訟中的職責,由當事人簽訂的合同進行約定,所以對於律師的權利和義務,請當事人自行根據合同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如果律師存在違約行為的,可以依法追究律師的違約責任。具體情況,請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❽ 刑事案件律師一審的職責是一審判刑決生效後才中止了嗎

代理合同怎麼約定的,如果沒有包含上訴(一般也不包含),只要判決書下來,代理職責就結束了

❾ 法院一審和二審的區別是什麼

一審與二審同屬於訴訟程序中審判程序,兩者的不同在於以下六點:

一是適用的法院與審級不同。
第二審程序是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時所適用的程序,是終審程序;第一審程序則是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時適用的程序,是初審程序。

二是程序發生的原因與啟動程序的主體不同。
第二審程序是因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已經作出但尚未發生效力的裁判而發生的,其啟動與審理的原因是當事人行使上訴權、第二審人民法院行使審判監督權;第一審程序是當事人因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或者因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發生的,其啟動與審理的原因是當事人行使訴權、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
同時,請求啟動第二審程序的主體,既可能是第一審程序中的原告,也可能是第一審程序中的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判決承擔實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請求啟動第一審程序的主體只可能是糾紛當事人中的一方。

三是程序的目的與任務不同。
第二審程序的目的與任務,是檢查、監督下一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是糾正第一審裁判的錯誤,確保法律的統一實施,最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第一審程序的目的與任務,是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

四是審理的對象與內部結構不同。
第二審程序的審理對象原則上限定在當事人上訴請求的范圍之內,即原則上只審理與當事人上訴請求有關的事實與適用法律。第一審程序的審理對象為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所適用的法律。同時,第二審程序不存在種類上的區分,第一審程序有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之分。

五是審理的方式與審結期限不同。
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以開庭審理為原則,以逕行裁判為例外;適用第一審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一律必須開庭審理,不能書面審理或者逕行裁判。在審限方面,人民法院依第二審程序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不得延長。人民法院依普通程序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依簡易程序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應當在3個月內審結,不得延長。

六是裁判生效的時間與條件不同。
人民法院適用第二審程序作出的裁判,是終審的裁判,一經宣告和送達,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再通過上訴的方式聲明不服。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程序作出的裁判,除依法不得上訴的以外,在法定的上訴期間內暫不生效,上訴期間屆滿各方當事人都未上訴的,裁判才開始生效;在上訴期間內只要有當事人上訴的,第一審裁判就不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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