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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治安

發布時間: 2020-12-06 17:27:48

1. 摩的是不是違法

摩的是違法的。

以摩托車為工具來搭客的一種賺錢方式,又叫搭客仔。「摩的」一度成為最便民的交通工具之一,它的服務價比公共汽車的稍高一點,但又沒有「標的」(一般計程車)的價格那麼高,因而廣受大眾歡迎。隨著摩托車日漸成為犯罪分子的一種作案工具,政府最終出台「禁摩」令。

在一些禁摩的城市,摩的指以電動車載人賺錢的方式,尤其在一起交通擁堵、公共交通壓力大的地方,摩的最為盛行甚至超過了計程車的價位。在摩的載客運行的過程中經常無視加交通規則,闖紅燈、佔道、搶道也增加了安全隱患。

(1)非法經營治安擴展閱讀

「黑摩的」就像「牛皮癬」一樣頑固、難治。交警只能對上路行駛『黑摩的』查驗證照,證件不全的暫扣車輛,對非法營運根本沒有打擊力度。很多沒有固定職業的人也願意靠『黑摩的』掙錢,最多一天能掙1500元。

「三車」治理的最大困難在於這個群體十分龐大,整治常會遭到車主聚眾圍攻,車主聚眾上訪、鬧事屢屢發生。此外,許多「三車」安裝了鐵皮鋸條等非法防護裝置,執法人員若強行扣車很容易受傷。

很多人都是靠車養家糊口,禁運後就業難。

2. 非法經營儲存危險化學品可以拘留嗎

非法經營復儲存危險化學品可以拘留制,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可以對需要受偵查的人依法暫時扣押。具體法規與處罰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非法經營治安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

3. 涉嫌非法經營案子到檢察院不成立退回還要治安處罰嗎

檢察院退回的案子,公安局可以治安 處罰;
因為非法經營的案子情節輕微 ,公安局上報的案子,檢察院可以退回公安局不予起訴;
但有非法經營的事實存在,公安局 可以對當事人做治安處罰結案。

4. 非法經營如何治安處罰

非法經營如何治安處罰:
對於非法經營的行為是可以進行治安處罰的。
第一條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無照經營。
第三條對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須經許可審批的涉及人體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等的經營活動,許可審批部門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許可審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必須憑許可審批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核發營業執照。
第四條下列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一)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二)無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三)已經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四)已經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後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五)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
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行為,公安、國土資源、建設、文化、衛生、質檢、環保、新聞出版、葯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許可審批部門(以下簡稱許可審批部門)亦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予以查處。但是,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五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及時查處其管轄范圍內的無照經營行為。
第六條對於已經取得營業執照,但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經取得的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銷、撤銷或者有效期屆滿後未依法重新辦理許可審批手續,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條許可審批部門在營業執照有效期內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在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屆滿後5個工作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實行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對於下崗失業人員或者經營條件、經營范圍、經營項目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督促、引導其依法辦理相應手續,合法經營。
第九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取締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
(二)向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進入無照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
(五)查封、扣押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
(六)查封有證據表明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場所。
第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實施查封、扣押,必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實施查封、扣押,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查封、扣押財物及資料清單。
在交通不便地區或者不及時實施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並應當在24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15日;案件情況復雜的,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5日。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易腐爛、變質的,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留存證據後先行拍賣或者變賣。
第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查封、扣押期間作出處理決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視為解除查封、扣押。
對於經調查核實沒有違法行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作出處理決定後應當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爛、變質的財物根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已經先行拍賣或者變賣的,應當返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全部價款。
依照本辦法規定,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應當予以沒收的,依法沒收。
第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使用或者損毀被查封、扣押的財物,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對於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本辦法規定的無照經營行為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當事人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5%以上20%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第十七條許可審批部門查處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沒有規定的,許可審批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許可審批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核發營業執照、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吊銷營業執照、撤銷注冊登記、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和程序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或者發現無照經營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支持、包庇、縱容無照經營行為,觸犯刑律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無照經營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經接到舉報,應當立即調查核實,並依法查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農民在集貿市場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區域內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無照經營行為。
非法經營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場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須將醫葯代表名單在食品葯品監管部門指定的網站備案,向社會公開。醫葯代表負責葯品學術推廣,向醫務人員介紹葯品知識,聽取臨床使用的意見建議。醫葯代表的學術推廣活動應公開進行,在醫療機構指定部門備案。
意見指出,醫葯代表誤導醫生使用葯品或隱匿葯品不良反應的,應嚴肅查處;以醫葯代表名義進行葯品經營活動的,按非法經營葯品查處。
國家食品葯品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出台的意見針對當前葯品醫療器械創新面臨的突出問題,著眼長遠制度建設,是一份重要綱領性文件。
使用POS機結算,必須建立在真實交易的基礎上,使用POS機套取銀行資金,違反了POS使用管理規定,危害了銀行資金的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5. 非法經營煙花爆竹二萬元治安管理怎麼處罰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5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對未經許可經營、超許可范圍經營、許可證過期繼續經營煙花爆竹的,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暫扣、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

6. 我一親戚在嘉定奧博投資理財公司,公司非法經營,現被公安警察查處,老闆偷走了,員工被抓,該如何處理

一、首先要向羈押公安機關了解,是留置盤問還是拘傳?
留置盤問與拘傳都是公安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在行為方式上二者很相近,即都是由公安機關的警察將嫌疑人帶往公安機關,進行盤問或訊問。留置盤問是公安機關的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而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而拘傳則是公安機關的警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行使刑事訴訟職權的行為。這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分別由《警察法》和《刑事訴訟法》進行規范。由於《刑事訴訟法》是關於刑事訴訟程序的法律,它只對刑事訴訟中各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訴訟的方式、方法等作出規定,而留置盤問並非刑事訴訟活動,因此,《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留置盤問沒有約束力。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可以依照《警察法》第9條的規定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但是刑事立案之後,即案件進入了刑事訴訟程序之後,則必須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傳喚、拘傳不得超過12小時。
但無論是留置盤問還是拘傳,都不得將犯罪嫌疑人帶出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縣。對此,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有明確規定異地執行傳喚、拘傳,執行人員應當持《傳喚通知書》、《拘傳證》、辦案協作函件和工作證件,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系。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將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到本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處進行訊問。
二、要立即向公安機關詢問被羈押人員是刑事拘留,還是治安拘留?
刑事拘留系公安機關、檢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現行犯在緊急情況下適用的一種強制措施。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享有拘留權的決定權,公安機關享有拘留權的執行權。

如果你的家人或朋友,在拘傳十二小時後(留置盤問二十四小時後)還沒有回來,那麼你就應當立即向公安詢問,被羈押的人是否已經被刑事拘留或治安拘留。
如果是治安拘留,那麼你首先應當感到慶幸,因為不幸中的萬幸,治安拘留一般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同時治安拘留的適用對像一般也是違反社會治安違法行為。
如果是刑事拘留,那麼就說明可能是存在以下一種或幾種情況: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但對於被拘留人,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
刑事拘留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製作《拘留通知書》,送達被拘留人家屬或者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毀棄或者偽造證據的;
(二)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對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家屬沒有收到《拘留通知書》的情況還是比較多的,除了有極少數公安幹警辦案不規范外,還是以犯罪嫌疑人提供的郵寄地址不詳或是不肯提供實際居住地址造成無法通知的情況居多。

故遇到此種情況,最好主動和公安機關聯系,要求不要郵寄《拘留通知書》,而是由你或犯罪嫌疑人的親屬直接去公安機關簽領,一般情況下,只要能證明系犯罪嫌疑人的親屬或朋友,公安機關會同意這一正當要求。
需要說明的是: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內不能查清提請批准逮捕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提請批准逮捕。
三、如果是刑事拘留,那麼一定要爭取盡快取得《拘留通知書》,因為《拘留通知書》通常會寫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任何一起犯罪,影響量刑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定罪(即對犯罪行為的定性),罪名往往就基本確定了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大致范圍。
同時,可以根據《拘留通知書》上載明的犯罪嫌疑人羈押的開始時間,大致判斷出犯罪嫌疑人的批准逮捕最後截止期限。
對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在此審查期限內,公安機關必須作出以下決定之一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准逮捕手續;
(二)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三)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清犯罪事實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繼續偵查;
(四)撤銷案件,釋放被拘留人,發給釋放證明。需要予以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
如果發現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四、持拘留通知書到律師事務所委託律師代理會見、了解罪名、維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

7. 因非法售買汽油按非法經營罪刑拘37天後又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繼續拘留.是

前者被刑拘37日是合法的,在30天的最長刑拘到期前,公安機關要報捕至同級檢察院回,檢察院有答7天時間審查決定,批准逮捕則再關2個月;不批捕則立即釋放。 上述這種情況,很可能是嫌疑人已被批准逮捕了!逮捕後有兩個月的羈押時間。然後才會審查起訴,最後送到法院審理判決。
但是關於罪名的問題,就本題個案而言,有一種可能就是公安機關當初以非法經營罪刑事拘留的,檢察院審查時更改危害公共安全,並以後者批准逮捕。
現在嫌疑人的羈押叫做「逮捕」,兩個月才送來檢察院審查起訴。

8. 非法經營治安處罰條例

沒有這樣的法律法規

9. 賭博被抓一般要關多久呢

要看是行政拘留還是刑事拘留,行政拘留一般最長15天。

如果是用於商業用途,內提供了條件賭博容或參與賭博賭博較大,5天拘留或罰款500。

情節嚴重的,十幾天後的15日拘留,並於1500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如果構成賭博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3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0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9)非法經營治安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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