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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球隊長職責

發布時間: 2020-12-06 14:57:11

Ⅰ 排球里每個隊員職責都是固定的嗎

看情況而定。
低水復平的愛好者的制比賽,有的自己約好,誰輪轉到3號位,誰就當二傳傳球,這個與規則並不沖突。那這種情況,職責就隨著輪轉改變了。
而高水平的,比如國家隊的比賽,都是專職,無論怎麼輪轉,該打二傳的還是傳球,該打主攻的還是進攻。比如主攻一般在4號位扣球,現在主攻轉到3號位了,他並不改打副攻或是二傳,他在發球後可以換回4號位去扣球。

Ⅱ 排球的主攻和副攻的職責有什麼不同

主攻就是主要的進攻點,一般來說不到位的球和半到位的球都是給主攻的。例如調整球和一般球,在一傳到為的情況下,應戰術的要求,利用副攻的掩護來打平拉開而且好的主攻要做到在最困難的時候為球隊得分;副攻就不同了,一般打的都是到位球,一傳到位後應戰術的變化打快球、短平、背快、還有就是比較少打的背平,像半到位的通常不給副攻 不過有的球隊有專門給副攻練半到位的球,副攻要求快,以快為主,主攻既要快又要有份量。

Ⅲ 排球賽中,主,副裁判的職責分別是什麼

排球賽中,主裁判,也就是第一裁判待發球隊員進入發球區並拿到球做好准備、接發球一方已站好位置,即可鳴哨。第一裁判可判斷發球犯規以及發球擊球後的犯規。副裁判(排球第二裁判)是第一裁判員的助手,當第一裁判員不能繼續工作時,他可以代替第一裁判員執行工作。

一、第一裁判具體職責:

1、第一裁判主持抽簽,首先選擇發球權、球區。

2、第一裁判員鳴哨後,在各自場區端線站好,再鳴哨時按原定位置(比賽前填寫的位置表)站好。

3、第一裁判員對發球犯規、發球擊球後的犯規、對輪轉錯誤犯規、藉助擊球犯規、對網上同時擊球進行判罰。過網擊球犯規由第一裁判員進行判罰,第一裁判員要把握住網的垂直面,以判斷擊球點是否過網。

下列情況,第一裁判員應重新鳴哨發球:

(1)第一裁判未鳴哨、發球隊員已將球發出。

(2)遇特殊情況(如運動員受傷,球滾入場內等)。

(3)第二裁判員在第一裁判鳴哨允許發球後,又鳴哨中斷比賽允許某隊暫停或換人的請求,第一裁判員不允許中斷比賽的請求。

二、第二裁判具體職責:

1、在每局開始,決勝局交換場地,以及任何必要的時候,檢查場上隊員的實際位置是否與位置表相符。

2、在比賽中,第二裁判員對以下犯規要及時鳴哨並做出手勢。

(1)接發球隊位置錯誤。

(2)隊員擊球行為時觸及球網和第二裁判員一側的標志桿。

(3)網下穿越進入對方場區隊員的一隻腳或一隻手完全越過中線觸及對方場區;隊員身體的其他部分觸及對方場區;隊員網下穿越進入對方空間影響了對方比賽。

(4)後排隊員進攻性擊球和攔網犯規.

(5)球從過網區以外過網或觸及第二裁判員一側的標志桿.

(6)球觸及場外物體或球觸及地面而第一裁判員處於難以觀察的情況時.

3、一局結束向雙方教練員索取下一局的位置表,交記錄員登記後隨身攜帶,供每局開始時核對場上位置。

(3)排球隊長職責擴展閱讀

1、第一裁判員可以觀看發球一方有無位置錯誤犯規,而第二裁判員則觀看接發球一方有無位置錯誤犯規。

2、第一裁判員、第二裁判均可對後排隊員進攻性擊球犯規鳴哨判罰。

3、只有第一裁判員可以對延誤比賽進行判罰,第二裁判員可以向第一裁判員示意場上延誤比賽情況,提醒第一裁判員給予判罰。

4、連擊犯規由第一裁判員負責判斷。第二裁判員可以用手勢向第一裁判員表明背向第一裁判員的連擊犯規,但不得堅持。

5、持球犯規由第一裁判員判罰,其他裁判人員均不得對持球犯規進行判斷或出示手勢。

6、第一裁判員對四次擊球犯規進行判罰,第二裁判員可以出示手勢。

Ⅳ 排球中主攻、副攻、接應二傳、二傳、自由人的職責是什麼換位是怎麼

自由人:負責接一傳,更重要的是後排防守啊!!!!
主攻:一般在2.4號位回(就是排球場前面兩個邊答的位置)扣球,主攻對應強攻!當然優秀的主攻也可以打後排進攻,比如在1.6.5號位.
副攻:在主要在3號位打戰術球,快球.比如
背快,背飛,前交叉,時間叉等等/
接應二傳應該很全面.接一傳
在主攻不能及時接二傳的時候擔當二傳的職責傳球給攻擊隊員/當然接應可以打跑動進攻..
二傳"是一個隊的核心人物.負責第二下傳球,全隊的球分配就靠他了!!
當然除開自由人外,其他人到前排時都可以攔網.....
換位:一開始是接應和二傳站對腳.兩個副攻一前一後,主攻打對腳.按照順時針或者逆時針轉....轉到2號位的人發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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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慢看,你會懂很多的!

Ⅳ 排球主,副裁判的職責分別是什麼

第 八 章 第一裁判
23·第一裁判
23.1位置
第一裁判坐或站在球網一端的裁判台上執行職務,其視線必須高於球網上端大約50公分
23.2權責
23.2.1第一裁判由開始至結束指揮球賽的進行。其權力高於所有職員及兩隊的成員。
比賽進行時,他具有最終決定權。當他發現其它職員的判決有誤時,有權更改其決定。他甚至可更換未能勝任職務的職員。
23.2.2他也控制撿球員及擦地板人員的工作。
23.2.3他有權決定一切有關比賽的事項,包括規則中未規定者。
23.2.4他不允許任何人就其判決作討論。但在比賽隊長的要求下,他必須對其所作的判決提出說明,解釋所引用的規則。
若隊長對該說明立即表示異議,並保留賽後提出正式抗議的權利,第一裁判必須准許其請求(規則5.1.2.1、5,1.3.2)。
23.2.5比賽前及比賽中,他必須負責決定比賽區域與狀況是否合乎比賽規定。
23.3職責
23.3.1比賽前,第一裁判必須:
23.3.1.1檢查比賽區域狀況、比賽用球及其它設備,
23.3.1.2召集雙方隊長進行擲硬幣事宜,
23.3.1.3控制球隊的熱身練習。
23.3.2在比賽進行中,只有第一裁判有權:
23.3.2.1對球隊提出警告,
23.3.2.2對不當行為及延誤比賽施以制裁,
23.3.2.3判定:
(a)發球員的犯規及發球隊位置的錯誤,包括掩護,
(b)比賽進行中的犯規,
(c)球網上方及其上半部的犯規。
(d)球完全通過網下垂直面(規則11.1.3)
23.3.3比賽結束後,在記錄表上簽名。
第 九 章 第二裁判
24.第二裁判
24.1位置
第二裁判是站在第一裁判對面的比賽場地外網柱附近,面向第一裁判執行任務
24.2權責
24.2.1第二裁判是第一裁判的助理,但也有自己職掌的裁決范圍(規則24.3)
當第一裁判無法繼續執行職務時,第二裁判可以替代他。
24.2.2第二裁判可以手勢指出其裁決范圍以外的犯規,但不可鳴笛,亦不可對策一裁判堅持己見。
24.2.3他控制記錄員的工作。
24.2.4他監督球隊席上的隊職員,並向第一裁判報告其不當行為。
24.2.5他控制熱身區內的球員(規則4.2.3)
24.2.6他認可比賽中止,控制中止的時間及拒絕不當的請求。
24.2.7他控制各隊使用暫停及替補的次數,並於第二次暫停及第五與第六次替補時,通知第一裁判和該隊教練。
24.2.8若球員受傷時,他可以授權例外替補(規則8.2)或給予3分鍾恢復時間(規則18.1.2)
24.2.9他檢查地板狀況,尤其是前區部分。同時也在比賽進行中,檢查球是否符合規定。
24.2.10他監督懲罰區的成員,並向第一裁判報告其不當行為。
24.3職責
24.3.1在每局比賽開始時、決勝局中場地交換時、及任何必要的時候,他必須核對每位球員在場上實際位置與陣容單上是否相符。
24.3.2比賽進行中,第二裁判須就下列情況作判決、鳴笛及打手勢:
24.3.2.1接發球隊的位置錯誤(規則7.5)
24.3.2.2球員觸及球網友球場上靠近第二裁判一測的標志竿(規則12.3.1)
24.3.2.3侵入對方場區及球網以下的空間(規則12.2)
24.3.2.4後排球員或自由防守球員的非法攻擊或攔網犯規(規則8.5.2.2;14.3.3;15.6.2)
24.3.2.5球由有效空間以外越過球網至對方場地或觸及其所估一力的標志竿(規則9.4.3、9.4.4)
24.3.2.6球觸及場外的物體或地板,而當時第一裁判所在的位置無法看到接觸的發生(規則9.4.1;9.4.2)
24.3.3比賽結束後,在記錄表上簽名。

Ⅵ 在排球隊員中,各個隊員的職責是什麼如主副攻手接應還有二傳以及自由人

自由人:負責接一傳,更重要的是後排防守啊!!
主攻:一般在2.4號位(就是排球場前面兩個邊的位置)扣球,主攻對應強攻!當然優秀的主攻也可以打後排進攻,比如在1.6.5號位.
副攻:在主要在3號位打戰術球,快球.比如 背快,背飛,前交叉,時間叉等等/
接應二傳應該很全面.接一傳 在主攻不能及時接二傳的時候擔當二傳的職責傳球給攻擊隊員/當然接應可以打跑動進攻..
二傳"是一個隊的核心人物.負責第二下傳球,全隊的球分配就靠他了!!
當然除開自由人外,其他人到前排時都可以攔網..
換位:一開始是接應和二傳站對腳.兩個副攻一前一後,主攻打對腳.按照順時針或者逆時針轉..轉到2號位的人發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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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排球比賽中隊長的職責有哪些規定

排球運動由美國人威廉·摩根發明後,在當時僅為一種娛樂性的游戲,並未被列入競技運動項目。那時的排球比賽沒有固定的人數規定和場區限制,更沒有統一的規則。雙方只要經過協商,在機會均等的條件下,即可進行比賽。

1896年,第一部排球規則在美國產生。1916年美國出版發行了第一部排球規則書。其主要內容是:採用記分制,確定每局為21分,三局兩勝;每隊出場人數為六人,發球必須輪轉;設有遠球線,距中線4英尺,在遠球線後隊員可以連續擊球。隨後,美國的排球規則也經過了多次修改。主要內容為:規定隊員的腰部以上部位可以擊球;每隊在本場區最多可擊球三次;擊球時手不得過網;後排隊員不得進攻等等。1925年,蘇聯出版了第一本正式的有關排球規則的書,主要內容與美國的排球規則基本相同。1947年,國際排聯正式成立,便將美洲排球規則同歐洲排球規則合並,制定了世界六人制排球規則,使世界性的排球比賽在統一的規則限制下進行,排球運動水平向更高的方向發展。

1950年,我國首次介紹了國際排聯制定的六人制排球規則,1951年審訂出版了第一本六人制排球競賽規則。我國排球運動正式與國際排球運動接軌,執行統一的國際排球規則。

隨著排球運動的不斷發展和提高,規則中的一些條文已難以適應這種發展的需要。從1947年至今,排球規則做了若干次重大的修改。每一次修改都對排球運動產生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使排球運動更具吸引力,更加精彩。現將修改的主要內容介紹如下:

一、1964年~1965年

允許前排隊員過網攔網。

(1964年東京奧運會代表大會上通過,1965年1月執行。)

1964年以前,規則規定攔網隊員不允許過網攔網。這條規則明確了攔網技術僅作為一項防守性技術。規則修改後,使排球技術產生了根本性的改變,攔網由防守、被動性技術,轉變為進攻、主動性技術。排球運動的網上爭奪更為激烈,攻防矛盾的焦點直接反映在網口,人們對排球運動的認識大為提高。

二、1968年~1971年

在標志帶外20厘米處設立標志桿,規定球觸標志桿或從標志桿外過網即為犯規。

(1968年墨西哥奧運會代表大會上提出試驗,1970年索菲亞世界錦標賽代表大會上通過,1971年1月執行。)

設立標志桿,意味著網前的過網面為9.4米。要想突破攔網防線,必須高快結合,因此產生了快攻系統。

三、1974年~1976年

1.攔網不作為一次擊球,也就是說在本隊攔網觸球後,本方還可以擊球三次。

2.標志桿內移20厘米,位於標志帶的外緣。

(1974年墨西哥世界錦標賽代表大會上提出試驗,1976年蒙特利爾奧運會代表大會上通過,1977年1月執行。)

攔網後還可以擊球三次,為接扣球組織反擊創造了有利條件,這尤其反映在女排比賽中。我國女排首創的快速反擊進攻戰術體系,就受益於這條規則的修改。同時,在男排比賽中,這條規則又刺激了攔發球技術的產生和運用。由於各隊增加了攔發球隊員,削弱了對方的發球威力,使接發球的陣形發生變化,出現了三人、二人接發球形式。標志桿內移20厘米,使網前進攻面只有9米寬,人們開始將進攻區域內由網前向網後縱深發展,產生了後排立體進攻戰術體系,豐富了排球運動的技戰術內容。

四、1984年

1.不允許攔發球。

2.取消除上手傳球外的第一次擊球動作中的連擊犯規。

(1984年洛杉磯奧運會代表大會上通過,1984年12月執行。)

由於攔發球技術的出現,使排球比賽失去了許多來回球。往往攔發球成功,便可得數分,比賽的精彩性和連續性程度下降。因此,取消了允許攔發球的規定。修改的第二條內容,是針對攻防不平衡,進攻強於防守而定的,在接對方來球的第一次擊球中,即接發球,接扣球,接攔回球和接本方攔起來的球時,允許手臂在同一個擊球動作中出現連擊,這樣便有利於起球,有利於防守。

五、1988年

1.局分限制。每局為15分制,限最高分為17分。第一局至第四局為發球權得分制,第五局(決勝局)採用每球得分制。

2.每局之間的休息時間為三分鍾。

(1988年漢城奧運會代表大會上通過,1988年12月執行。)

以往的排球比賽時間是很難控制的。據統計,在近幾年的大型世界性排球比賽中,一場球的最短時間為29分鍾,而最長的則達3小時35分鍾,有史以來最高連續換發球的記錄是28次。比賽時間的不確定性給排球運動的發展帶來許多不利因素。這條規則的修改,使排球比賽的時間得以縮短,更便於電視轉播,更有利於排球運動向商業化的道路邁進。

六、1992年~1993年

1.前四局最高分限為17分,決勝局當比分為14∶14時,比賽繼續進行至某隊領先兩分為止,無最高分限。

2.允許隊員越出無障礙區救球。

3.膝關節和膝關節以上身體任何部位都允許擊球。

4.在進攻性擊球時,輕擊和吊球是允許的,但擊球動作必須清晰,並無攜帶推壓現象。

(1992年巴塞羅那奧運會代表大會上通過,1993年1月執行。)

此次規則修改,主要是考慮如何減少比賽的中斷次數,提高比賽的精彩性。因此,取消了決勝局的最高分限,擴大了隊員擊球的區域,隊員的合理觸球部位由腰以上部位擴展到膝關節以上部位,大腿觸球視為好球。

七、1994年~1995年

1.擴大了發球區,端線後9米為發球區。

2.球可以觸及身體的任何部位。

3.球必須被擊出,不得接住或拋出,球可以向任何方向反彈。

4.取消第一次擊球中的「連擊」犯規。

5.觸網為犯規,但隊員在無試圖擊球的情況下,偶爾觸網除外。

(1994年研究試驗,1995年國際排聯代表大會上通過,1995年1月執行。)

這次規則修改是在1992年規則修改基礎上的又一次重大修改,對排球運動的發展起著巨大的推動作用。發球區擴大,使發球技術得到了發展,特別是斜向助跑跳發球技術的運用,使發墊球技術由相對平衡走向新的不平衡階段。允許隊員身體的任何部位觸球是排球技術的一次革命。由過去的手臂技術轉變為現在的手腳並用技術,擴大了擊球的方法。同時,規則的修改要求我們對持球建立新的概念。修改前的規則規定:「擊球必須清晰,並不得有較長的停留,如攜帶、推擲、撈捧等」。規則修改後,放寬了擊球的時間概念,即「球必須被擊出,不得接住或拋出。」由於取消了第一次擊球時的「連擊」犯規,使隊員在接發球,接對方推攻球等情況下,更大膽地使用上手傳球技術,以此來提高接球的准確性,加快進攻和反擊的速度。

八、1996年

1.限制線的延長線向兩側邊線延長1.75米。以分別為五條長15厘米各相隔20厘米的短線劃成。

2.男子比賽,球的氣壓力0.30~0.325公斤/平方厘米,女子比賽用球1998年後再最後確定。

3.球從過網區以外的空間飛入對方無障礙區,本隊隊員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將球擊回:

a.不得接觸對方的場區。

b.球從同側過網區以外擊回。

c.對方隊員不得阻礙此回擊球的行動。

4.隊員的一隻腳(雙腳)一隻手(雙手)越過中線觸及對方場區的同時,腳或手的一部分還接觸中線或置於中線上空是允許的,但不得影響對方。

5.警告,在一場比賽中,第一次亮黃牌,第二次給紅牌。

(1996年亞特蘭大奧運會代表大會通過,1997年1月1日執行。)

這是1996年亞特蘭大奧運會代表大會上通過的規則,1997年1月1日後開始執行,修改的根本目的還是在於減少比賽的中斷,提高精彩性。男子比賽用球氣壓的降低。在於減小擊球力量和飛行速度,有利於防守,增加來回球的次數。今後國際排聯還將降低女子比賽用球的氣壓,待1998年代表大會上再最後確定。1996年的女排大獎賽,試驗自由防守隊員制,規定每隊可有兩名自由防守隊員參加比賽,他們不受換人次數的限制,只能作為後排隊員進行比賽,不得攔網、進攻和發球,在前場區上手傳高於球網的球時,任何隊員不得直接將球擊入對方,此條規則修改的目的在於提高後防能力,為防守能力強的矮個子隊員提供參賽的機會。
非技術性規定

(一)隊員的服裝

隊員的服裝包括上衣、短褲和運動鞋。上衣、短褲和襪子必須統一、整潔和顏色一致。國際比賽中,全隊隊員鞋子的顏色必須一致,但商標可以不同。上衣的號碼必須是1~18號,號碼的顏色必須與上衣明顯不同。身前號碼至少為10厘米高,身後號碼至少為15厘米高,號碼筆畫寬度至少為2厘米。

(二)禁止著戴的物品

隊員禁止佩帶可能造成傷害及有利於人為加力的物品。可以戴眼鏡進行比賽,但所引起的一切後果自行負責。

(三)參加者的基本權力

1.隊長

隊長在比賽開始前要在記分表上簽字,並代表本隊進行抽簽。抽簽獲勝者可以選擇發球或接發球,或場區。隊長在場上時將擔任場上隊長。只有場上隊長可以在死球時同裁判員講話。場上隊長可以請求對規則和規則的執行進行解釋,可請求正常的比賽間斷(暫停和換人),可以請求允許更換衣服或器材,核對雙方隊員的場上位置,檢查地板、球網和球等。比賽結束時,他要在記分表上簽字承認比賽結果。

2.教練員

教練員在比賽前要在記分表上檢查隊員的姓名和號碼,並簽字。每局開始前,要填寫位置表,簽字後交記錄員或第二裁判員。比賽中,他應坐在靠近記錄員一端的球隊席上,他可對場上隊員進行指導,但必須是坐在球隊席上或在准備活動區內,並不得干擾或延誤比賽。

3.隊員的替換

每一局每隊最多可替換六人次,一名隊員離開比賽場地,而由另一名隊員上場據占他的位置為一人次替換。在一次換人中可以同時替換一人或多人。替補隊員每局只能上場比賽一次,如某一隊員受傷不能繼續比賽時,必須進行合法的替換。如果不可能進行合法替換時,可採取特殊的替換。如某隊員被判罰出場或取消比賽資格時,必須進行合法的替換。如果不可能進行合法替換時,則判該隊陣容不完整,陣容不完整的隊保留其所得分數和局數。

4:比賽間斷

正常的比賽間斷為暫停和換人。在比賽成死球時,裁判員鳴哨發球前,教練員或場上隊長用相應的手勢請求間斷。一次或兩次暫停可以與雙方的各一次換人相連續,中間無須經過比賽過程。同一隊未經過比賽過程不得連續提出換人的請求,但在同一次換人請求中可以替換兩名或更多的隊員。一次暫停的時間為30秒,但在世界比賽中,採用技術暫停的方法,即比賽中,當比分至5分和10分時,便為技術暫停,時間為1分鍾,在每局中,球隊還有一次暫停的機會,時間為30秒。暫停時,比賽隊員必須離開比賽場區到球隊席附近的無障礙區。

5.延誤比賽

延誤比賽的行為是:換人延誤時間;在裁判員鳴哨恢復比賽後,拖延暫停的時間;請求不合法的替換,在同一局中再次提出不符合規定的請求;場上隊員拖延比賽的繼續進行。延誤比賽為全隊的行為犯規,同一局中第一次延誤,應判延誤警告,再次出現則判延誤判罰。

6.不良行為

球隊成員對裁判員、對方隊員、觀眾或同隊隊員的不良行為,根據其冒犯程度分為四類。

(1)非道德行為:比賽的參加者對裁判員的判斷結果進行爭辯,恫嚇對方隊員等行為。

(2)粗魯行為:比賽參加者的行為違背了道德原則和採取不文明的舉止,並對裁判員、對方隊員和觀眾有侮辱性的表示。

(3)冒犯行為:採用侮辱性的語言和姿態對裁判員、對方隊員或觀眾進行誹謗。

(4)侵犯行為:對裁判員、對方隊員或觀眾有企圖侵犯的目的或人身侵犯的行為。
技術性規定

(一)發球

發球隊員必須在第一裁判員鳴哨5秒鍾內,將球拋起或持球手撤離,在球落地前,用一隻手或手臂的任何部分將球擊出。如球未觸及發球隊員而落地,則被認為是一次發球試圖。在發球試圖後,第一裁判員應及時鳴哨允許再次發球,發球隊員必須在再次鳴哨後的3秒鍾內將球發出。發球隊員在擊球時或擊球起跳時,不得踏及場區(包括端線)或發球區以外的地面。擊球後,可以踏及或落在場區內或發球區以外。在每一次發球時都允許有一次發球試圖。

(二)隊員的場上位置

在發球隊員擊球時,雙方隊員必須在本場區內各站兩排,每排三名隊員。發球隊員不受場上位置的限制。隊員的位置是根據其腳的著地部位來判定的,每一名前排隊員至少有一隻腳的一部分,比同列後排隊員的雙腳距中線更近;每一名右邊(左邊)隊員至少有一隻腳的一部分,比同排中間隊員的雙腳距場地的右(左)邊線更近。在發球隊員擊球的一剎那,場上隊員腳的著地部位必須符合其位置要求。在發球後,隊員可以在本場區和無障礙區的任何位置上。

(三)網下穿越

在不妨礙對方比賽的情況下,允許隊員在網下穿越進入對方空間。允許隊員的一隻腳或雙腳越過中線觸及對方場區的同時,腳的一部分還接觸中線或置於中線上空。除腳以外,不允許隊員身體的任何其他部分接觸對方的場區。在比賽中斷後,隊員可以進入對方場地。

(四)觸網

新規則規定觸網為犯規,但隊員在無試圖擊球的情況下偶爾觸網不算犯規。所謂無試圖擊球,意指已經完成了擊球動作和擊球試圖。如完成扣球動作或掩護扣球動作之後,偶爾觸網則不算犯規。

(五)進攻性擊球

進攻性擊球指除發球和攔網外的其他所有直接向對方的擊球。當球的整體通過球網的垂直面或觸及到對方隊員,則完成了進攻性擊球。前排隊員可以對任何高度的球完成進攻性擊球,但觸球時必須在本場地空間。後排隊員則允許在後場區對任何高度的球完成進攻性擊球,但起跳時腳不得踏及或越過進攻線,擊球後可以落在前場區。如果後排隊員在前場區完成進攻性擊球,在觸球時,球的一部分必須低於球網上沿。

(六)攔網

攔網是指隊員靠近球網,將手伸向高於球網處阻擋對方來球的行動。

觸及到球的攔網行動則完成了攔網。只有前排隊員允許完成攔網,後排隊員不得完成攔網。如後排隊員將球攔回,則為犯規。如攔球到本方場區,則為本隊的第一次擊球。前排隊員的攔網觸球不算作本隊的一次擊球,因此本隊攔網後還可以再擊球三次。攔網時,隊員可以將手或手臂伸過球網,但不得影響對方擊球,過網攔網觸球應在對方隊員完成進攻性擊球之後。在一個攔網動作中,允許球迅速而連續地觸及一名或更多的攔網隊員。

(七)比賽中的擊球

規則規定隊員的身體任何部位都允許觸球。但球必須被擊出,不得接住或拋出,球可以向任何方向反彈,如果隊員違反了上述規定,則判為持球。

規則規定球必須同時觸及身體的不同部位,如果球先後觸及隊員身體的不同部位,則為連擊犯規。但是在攔網動作中,允許同一隊員或同一攔網中的不同隊員,在一個單一的動作中連續觸球。在球隊的第一次擊球時,允許隊員身體的不同部位在同一擊球動作中連續觸球。第一次擊球指接發球、接進攻性擊球、接本方攔起的球和接對方攔回的球。而在本隊第二次和第三次擊球時,則不允許球連續觸及身體的不同部位。

規則雖然由以上三個部分組合而成,但它們是一個整體。我們在掌握每部分內容的同時,更要將三部分的內容有機地結合起來。這樣才能更好地了解規則,理解規則,以至更好地去執行規則。
執行規則的原則

裁判員是執行規則的人,要正確地運用規則,要求裁判員必須完整地理解規則,並在比賽的全過程中果斷地、正確地運用規則。裁判員首先要知道規則形成的原則基礎,特別是當一個沒有在規則中清楚表明的情況發生時,裁判員應能正確地做出判決,如同規則26.2.3中規定的,「他有權決定涉及比賽的一切問題,包括規則中沒有規定的問題」。裁判員只有在充分認識了規則形成的原則的基礎上,才能運用規則處理這類間題。

為了正確地運用和執行規則,我們應對規則的作用、規則形成的影響因素和執行規則的基本原則有一個完整的認識。

一、規則的作用

一般來說,規則作為一個整體,它有下列作用:

(一)規定項目的性質

規則規定了比賽的條件、設備、器材、場地、球網和球的規格。規定了參賽的人數、正式上場隊員和他們的場上位置、輪轉次序。還規定了比賽的方法。

(二)規定合法和犯規技術

排球規則中,大量地給出了清楚的技術定義,以及正確技術、不合法技術和錯誤技術的顯著區別。

(三)使比賽在公正的條件下進行

規則中一切有關場地、設備、器材、技術以及行為方面的規定,對雙方運動隊的成員都是平等的。這就是「公平」。對裁判員來說,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因此,理解和執行規則的准確性是公正和合理的基本因素。

(四)教育的作用

在規則第七章「不良行為」中,對運動員的體育道德行為作了明確的規定。裁判員必須重視他們在這一方面的職責,這是排球運動的核心。排球運動的目的不僅僅是比賽,它還有體育道德、公平競爭的教育作用。

二、規則形成的影響因素

規則必須符合排球運動的發展要求。因此,在規則的形成和修改中自然要考慮到下列因素:

(一)技術和戰術的發展

規則不僅適應於技術和戰術發展的要求,而且還起到促進技戰術發展的積極的主導的作用。

(二)提高精彩性的要求

排球運動地位的上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它的吸引力。這種吸引力是通過激發觀眾的情緒表現出來的。因此規則的修改在某種意義上說是適應了這一要求的需要。

(三)社會宣傳的需要

排球運動的發展更多地取決於社會的因素,社會的宣傳是非常重要的。它也是群眾對這一運動產生興趣並接受它的有效途徑。

(四)經濟條件的限制

排球運動的發展需要有足夠的財政基金的支持。因此規則的修改,對這一因素往往會做出一定的讓步。

三、執行規則的基本原則

執行規則的基本原則是以上述規則的作用和影響因素兩個方面為基礎的。根據上述兩個方面的要求,其主要原則為:

(一)使比賽在良好和公正的條件下進行

執行規則最基本的原則是盡可能地創造適當的條件和機會,使運動員在比賽中發揮他們的最高競技水平。競技水平反映著排球運動的水平,運動員多年訓練的目的是參加比賽,所以比賽是評價訓練效果的一個重要環境。作為裁判員必須認識到這一事實,即他的每個自我判斷都將對運動員產生一個明顯的心理上的影響。任何心理上的影響又都會導致一種積極或消極的結果。因此,對裁判員的根本要求之一是給運動員適當的機會來表現他們的最高競技水平。從這一觀點來看,對裁判員工作的主要評價點是他的公正性和穩定性。判斷公正性的基礎是准確,判斷穩定性的基礎是公正。

(二)積極鼓勵觀賞性

在排球運動的發展及水平的提高中,比賽的精彩性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因此,裁判員要充分認識到自己應具備喚起大眾積極性的能力,要注意使比賽達到高潮,減少和縮短比賽的中斷次數。所以說,裁判員還負有促進排球運動發展的責任。

(三)加強裁判員之間的協作

裁判員之間的協作是完成好裁判工作及正確指導比賽的基礎。裁判組中的每一個成員都有他的特殊權力和職責,在場地上還有他的固定位置以利於執行工作。但是,這也可能導致因視野受限而影響他的判斷。因此,加強裁判員之間的協作是保證正確判斷和准確執行他們權力及職責的唯一途徑。
裁判員之間的配合

一、第一、二裁判員之間的配合

第一、二裁判員到達比賽場地後,應共同檢查場地、器材和設備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時要主動與場地負責人聯系。賽前共同主持抽簽和入場儀式,准備活動時間由第二裁判員掌握。每局比賽開始前,第一裁判員應給第二裁判員充分的時間核對雙方場上隊員的位置。在比賽中,第一裁判員重點判斷發球方、進攻方和球網上沿及本側的犯規,第二裁判員則重點判斷接發球方、攔網方和球網下沿及本側的犯規。暫停和換人工作主要由第二裁判員掌握。第一裁判員應給予時間使其完成換人程序。如換人出現延誤,第二裁判員應及時向第一裁判員做出提示,由第一裁判員進行判罰。當某隊已暫停兩次和換人達5人次時,應用手勢通知第一裁判員。第二裁判員發現球觸及同側的標志桿或從標志桿外過網時,應及時鳴哨並做出手勢。如發現同側的球觸手出界、四次擊球、背向第一裁判員的連擊時,應及時做出只能讓第一裁判員看見的手勢。手勢應在胸前。如第一裁判員未看見,第二裁判員應將手勢立即收回,不得堅持自己的判斷。第二裁判員要對第一裁判員難以看到的界內球及時鳴哨並做出手勢。第一裁判員鳴哨發球後或同時,第二裁判員不應再鳴哨允許某隊請求暫停或換人。當記錄員發現發球次序錯誤而鳴哨中止比賽時,第二裁判員應及時查明情況,並報告第一裁判員,由第一裁判員進行處理。第一裁判員對某隊進行判罰時,應說明原因,由第二裁判員將判罰原因通知記錄員。當發現場上隊員受傷不能繼續比賽時,裁判員應及時鳴哨,由第二裁判員掌握換人的規則。

二、第一裁判員與記錄員之間的配合

比賽前,第一裁判員要將抽簽的結果通知記錄員。每局比賽開始前和換人時,第一裁判員應給記錄員充分的時間登記、核對場上隊員的位置和登記換人號碼,記錄員登記和核對完畢後,應向第一裁判員舉雙手示意。在比賽中,如發現比分、隊員位置、發球次序、得分與換發球錯誤時,第一裁判員應給記錄員充分的時間,以便查明情況,如第一裁判員給予某隊不良行為的處罰和延誤判罰時,第一裁判員應用手勢清楚地表明情況,記錄員進行准確的記錄。在決勝局某隊得8分交換場地時,記錄員應及時通知裁判員雙方交換場區,第一裁判員給予必要的時間,供記錄員使用。當某隊已請求兩次暫停和5人次換人後,應用手勢通知第一裁判員。

三、第一裁判員與司線員之間的配合

對界內外球的判斷,一般情況下,第一裁判員應尊重司線員的判斷,當球落在界線附近時,應先觀察司線員的旗示,然後再做出最終判定。司線員要對界線附近的球做出判斷。如未看清楚時,不要急於做出旗示,必要時可向第一裁判員說明情況。

對球觸手出界的判斷,特別是後場區球觸手出界的判斷,第一裁判員要依靠和尊重司線員的判斷,司線員要及時做出准確的判斷,並向第一裁判員做出示意。當球觸及標志桿或從標志桿外及延長線上過網時,在第一裁判員的近端應與右邊的司線員配合,遠端則與左邊的司線員配合。當發球隊員踏及端線,或在發球區外起跳發球時,司線員應主動做出判斷旗示,第一裁判員也應注視司線員的判斷。

四、第二裁判員與記錄員之間的配合

在每局比賽開始前,第二裁判員核對場上位置後,應看看記錄員是否核對完畢,記錄員核對完畢後,應舉雙手向第二裁判員示意。在暫停時,第二裁判員應向記錄員了解雙方暫停的次數。如是第二次暫停,記錄員應通知第二裁判員。在換人時,第二裁判員應注視記錄員,如是合法替換,記錄員應舉單手向第二裁判員示意同意其換人。第二裁判員在換人區控制換人過程時,應給予記錄員登記隊員號碼的時間。特別是在多人次換人時,要依次進行。記錄員登記完畢後要舉雙手向第二裁判員示意。當記錄員發現發球次序錯誤時,應在發球隊員擊球時,立即鳴哨中止比賽。第二裁判員要協助記錄員查明情況,並准確進行糾正。當某隊成員受到判罰或延誤處罰時,第二裁判員要協助記錄員進行准確的登記。

五、第二裁判員與司線員之間的配合

對第二裁判員一側球觸標志桿,或從標志桿外及延長線上過網的判斷,應與右邊司線員共同負責。對在第二裁判員一側的界內外球的判斷,要與司線員配合,共同判斷。

六、司線員之間的配合

兩名司線員共同負責一條邊線和端線,當球落在兩條線的角附近時,應由兩名司線員協同判斷。為此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誰看到界外球誰先出旗,另一名司線員配合出旗。如兩名司線員都未看出是界外球,說明是界內球,兩人應彼此目視,然後同時做出界內球的旗示。

(二)按主線和輔線職責處理。如球的落點側重在邊線,則由負責邊線的司線員主要判斷,另一名司線員配合判斷。

Ⅷ 在排球比賽中隊長與教練的職責是什麼

摘抄相關的規則給你:
5·球隊領導者:
隊長與教練均須為隊中成員的行為與紀律負責。
5.1隊長
自由球員不得擔任隊長
5.1.1比賽開始前,隊長應:在記錄表上簽字,代表球隊參與擲硬幣。
5.1.2在比賽時,球隊隊長若在場上,便成為比賽隊長。
當隊長未上場比賽須由教練或者隊長本人指定另一位選手代替隊長職務,直到隊長回到場上比賽或者一局結束為止。唯有當死球時,比賽隊長且唯有其本人,才有權向裁判要求:
5.1.2.1請求說明所引用規則的解釋。也可將隊友的要求或問題轉達給裁判員。
若無法接受裁判的解釋,隊長必須立即向裁判員提出異議,保留比賽後將異議記載於記錄表上以作為正式抗議的權利(規則23.2.4)
5.1.2.2請求認可
更換運動服裝或配備,確認球員的位置,檢查場地、球網、球等。
5.1.2.3依法請求比賽中止(規則16.2.1)
5.1.3比賽結束時,隊長應:
5.1.3.1向裁判員致謝,並於記錄表上簽字以承認比賽結果。
5.1.3.2若其曾向第一裁判提出異議,可在記錄表上確認抗議的記錄(規則5.1.2.1)
5.2教練
5.2.1比賽時教練坐在場邊指導其球隊打球,教練向第二裁判提出陣容單、暫停、替補等要求。
5.2.2教練在比賽前登記或核對己方球員記錄表上的姓名與號碼並簽字。
5.2.3比賽中
5.2.3.1每一局比賽前,教練應將填妥並已簽字之球員上場陣容單交給記錄員或第二裁判。
5.2.3.2在比賽進行中,他必須坐在最靠近記錄員的球員席上,但可暫時離席。
5.2.3.3要求暫停或替補球員。
5.2.3.4教練可以在球員席前的無障礙區至熱身區之間站立或走動進行指導,但不得干擾或延誤比賽。
5.3助理教練
5.3.1助理教練坐在球員席上,但無權調度比賽。
5.3.2若教練必須離隊時,助理教練可在比賽隊長的要求下,經第一裁判的認可執行教練的任務。

Ⅸ 排球主裁判職責

第一裁判員:
比賽前
1.檢查場地、器材和比賽用球。
2.主持雙方隊長的抽簽。
3.掌握兩隊的准備活動。
比賽中
1.有權向球隊提出警告。
2.對不良行為和延誤比賽進行判罰。
3.判定:1)發球犯規和發球隊位置錯誤,包括發球掩護。
2)比賽擊球的犯規。
3)高於球網和球網上部的犯規。
4)後排隊員和後派自由防守隊員進攻性擊球犯規。
5)後排自由防守隊員在前場區進行上手傳球後,同伴的進攻性擊球犯規。
6)球從網下穿越。
比賽後
1.檢查記分表並簽字。

Ⅹ 排球主、副裁的位置、權力、職責

第 八 章 第一裁判
23·第一裁判
23.1位置
第一裁判坐或站在球網一端的裁判台上執行職務,其視線必須高於球網上端大約50公分
23.2權責
23.2.1第一裁判由開始至結束指揮球賽的進行。其權力高於所有職員及兩隊的成員。
比賽進行時,他具有最終決定權。當他發現其它職員的判決有誤時,有權更改其決定。他甚至可更換未能勝任職務的職員。
23.2.2他也控制撿球員及擦地板人員的工作。
23.2.3他有權決定一切有關比賽的事項,包括規則中未規定者。
23.2.4他不允許任何人就其判決作討論。但在比賽隊長的要求下,他必須對其所作的判決提出說明,解釋所引用的規則。
若隊長對該說明立即表示異議,並保留賽後提出正式抗議的權利,第一裁判必須准許其請求(規則5.1.2.1、5,1.3.2)。
23.2.5比賽前及比賽中,他必須負責決定比賽區域與狀況是否合乎比賽規定。
23.3職責
23.3.1比賽前,第一裁判必須:
23.3.1.1檢查比賽區域狀況、比賽用球及其它設備,
23.3.1.2召集雙方隊長進行擲硬幣事宜,
23.3.1.3控制球隊的熱身練習。
23.3.2在比賽進行中,只有第一裁判有權:
23.3.2.1對球隊提出警告,
23.3.2.2對不當行為及延誤比賽施以制裁,
23.3.2.3判定:
(a)發球員的犯規及發球隊位置的錯誤,包括掩護,
(b)比賽進行中的犯規,
(c)球網上方及其上半部的犯規。
(d)球完全通過網下垂直面(規則11.1.3)
23.3.3比賽結束後,在記錄表上簽名。
第 九 章 第二裁判
24.第二裁判
24.1位置
第二裁判是站在第一裁判對面的比賽場地外網柱附近,面向第一裁判執行任務
24.2權責
24.2.1第二裁判是第一裁判的助理,但也有自己職掌的裁決范圍(規則24.3)
當第一裁判無法繼續執行職務時,第二裁判可以替代他。
24.2.2第二裁判可以手勢指出其裁決范圍以外的犯規,但不可鳴笛,亦不可對策一裁判堅持己見。
24.2.3他控制記錄員的工作。
24.2.4他監督球隊席上的隊職員,並向第一裁判報告其不當行為。
24.2.5他控制熱身區內的球員(規則4.2.3)
24.2.6他認可比賽中止,控制中止的時間及拒絕不當的請求。
24.2.7他控制各隊使用暫停及替補的次數,並於第二次暫停及第五與第六次替補時,通知第一裁判和該隊教練。
24.2.8若球員受傷時,他可以授權例外替補(規則8.2)或給予3分鍾恢復時間(規則18.1.2)
24.2.9他檢查地板狀況,尤其是前區部分。同時也在比賽進行中,檢查球是否符合規定。
24.2.10他監督懲罰區的成員,並向第一裁判報告其不當行為。
24.3職責
24.3.1在每局比賽開始時、決勝局中場地交換時、及任何必要的時候,他必須核對每位球員在場上實際位置與陣容單上是否相符。
24.3.2比賽進行中,第二裁判須就下列情況作判決、鳴笛及打手勢:
24.3.2.1接發球隊的位置錯誤(規則7.5)
24.3.2.2球員觸及球網友球場上靠近第二裁判一測的標志竿(規則12.3.1)
24.3.2.3侵入對方場區及球網以下的空間(規則12.2)
24.3.2.4後排球員或自由防守球員的非法攻擊或攔網犯規(規則8.5.2.2;14.3.3;15.6.2)
24.3.2.5球由有效空間以外越過球網至對方場地或觸及其所估一力的標志竿(規則9.4.3、9.4.4)
24.3.2.6球觸及場外的物體或地板,而當時第一裁判所在的位置無法看到接觸的發生(規則9.4.1;9.4.2)
24.3.3比賽結束後,在記錄表上簽名。

摘抄的排球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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