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其在職責范圍內
㈠ 什麼是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重要領導責任者
1、直接責任者
自近代始,英美法和大陸法民法均奉行以下基本規則:任何有行為能力的人均應直接承擔自己的行為後果;誰的行為造成不法侵害,就由誰直接承擔民事責任。學理上稱為「自己責任原則」。 因此付直接責任的人,也稱直接責任人。
2、主要領導責任者
一般而言,領導者的主要職責是決策、用人和檢查、落實,因而領導責任就具有間接性的特點。但是,領導責任不是一句空話,不能成為搪塞責任、逃避處罰的擋箭牌,而必須認真、嚴肅地予以落實。
3、重要領導責任者
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直接領導人負管理責任的人員。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次要領導責任的人員。
(1)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其在職責范圍內擴展閱讀
領導責任和其行政職位、行政職權是統一的。
首先,領導者要有行政職位,即行政領導者在國家行政機關所處的法律地位和擔任的行政領導職務,這是行政領導者行使職權、履行責任的前提。
其次,領導者要有行政職權,即來自於行政職位的權力,它是行政職位所具有的一種由法律規定的權力,是行政領導者履行責任的必要依據。
第三,領導者要履行行政領導責任:行政領導者在國家行政機關中處於一定的職位,具有一定的職權,就要承擔國家所委託的一定工作任務,並對國家負有責任,這就是行政領導者的行政領導責任。
作為領導者,責任是第一位,權力是第二位的,權力是盡責的手段,責任才是行政領導的真正屬性。
㈡ 如何認定安全事故中重要領導責任和主要領導責任
根據《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源分條例》第38條,對失職、瀆職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幹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㈢ 所稱「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什麼
《中國共產黨紀律復處分制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對失職、瀆職行為的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進行了劃分。分為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1.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幹部。如有的黨員領導幹部即使是重要黨員領導幹部,如果直接參與研究、決定某一具體問題或者某一事項由其拍板決策,則該黨員領導幹部為直接責任者,而非領導責任者。
2.從責任者的范圍看,這里的「直接責任者」,既包括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職責的黨員,也包括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職責的黨員領導幹部
㈣ 如何區分違紀行為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如下:
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幹部。
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㈤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所稱領導責任者包括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所稱領導責任者包括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1、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2、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具體規定如下:
第三十七條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幹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本條例所稱領導責任者,包括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5)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其在職責范圍內擴展閱讀
1、直接責任不限於一般工作人員和普通領導幹部,主要領導幹部如果直接參與研究、決定某一具體問題,或者對某一事項直接拍板決策,那麼就成為直接責任者,而非領導責任者。
2、損失或者後果是指對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所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包括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等。
3、不履行職責是指沒有按照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履行職責,主要包括拒絕履行職責、拖延履行職責和不作為。
(1)拒絕履行職責是指沒有理由,或者沒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理由,或者沒有充分的理由對應該履行的職責不予履行;
(2)拖延履行職責是指在規定的時限內,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內,或者在公開承諾的時間內不履行應該履行的職責;
(3)不作為是指對應該履行的職責沒有任何的言行表示,既不拒絕履行,也不同意履行,更不實際履行。
4、不正確履行職責是指沒有按照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職責,包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
參考資料來源:共產黨員網—《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㈥ 領導責任、主管責任、直接責任怎麼區分
責任認定應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一是屬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事項,主要領導負主要責任,班子其他成員負次要責任;
二是屬主管或協管領導決策的事項,主管領導負主要責任,協管領導負次要責任;
三是屬領導幹部獨自決定、未與其他班子成員議定的事項,由獨自決策的領導幹部負責;
四是重大問題上追一級。
直接責任則是直接行為的人,簡而言之,這件事是這個人做的,要這個人負責。
主管責任是指犯錯的這個人的主管領導,一般是上一級領導的要承擔的管理責任,管理不當導致的責任。
領導責任一般是主管的上一級領導或者整個單位領導要承擔的責任,領導無方的責任
當然有時候三個責任中的一個或者幾個是重合的,即同一個人承擔。
(6)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其在職責范圍內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七條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幹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本條例所稱領導責任者,包括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㈦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所稱「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什麼
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㈧ 主要領導責任者的含義是什麼
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版履行或者不權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幹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本條例所稱領導責任者,包括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㈨ 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領導責任分為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主要區別是: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直接領導人負管理責任的人員。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次要領導責任的人員。
(9)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其在職責范圍內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如下:
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幹部。
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直接責任不限於一般工作人員和普通領導幹部,主要領導幹部如果直接參與研究、決定某一具體問題,或者對某一事項直接拍板決策,那麼就成為直接責任者,而非領導責任者。
損失或者後果是指對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所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包括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等。
網路-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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