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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的職責和許可權

發布時間: 2020-12-05 20:37:49

A. 公司的監事的職責

轉載以下資料供參考

公司監事的職責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內高級管理人員執容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B. 有限公司監事的職責與義務

公司法規定很明確,如下: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專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屬;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C. 監事會的職責

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列席董事會會議,對所以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八)發現公司經營情況;

(九)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3)監事的職責和許可權擴展閱讀:

作用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公司財務以及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合法性進行監督,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公司應採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及時向監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資料,以便監事會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和評價。總裁應當根據監事會的要求,向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裁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監事會發現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可以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反映。

參考資料:網路---監事會

D. 監事的權利與義務有哪些

根據現行有效的《公司法》,監事或者監事會的職責如下: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以上第(六)款中所提及的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是指:在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針對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E. 什麼是獨立監事職責

對上市公司內部監督制度的重構,應從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整體考慮,可以對股東會、董事會的權力重新劃分,具體而言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 監事會成員人數

監事會人數應保持一定數量,這是監督機制發揮效力的前提,我國仍可延用現行法規的規定,即其成員不得於三人。同時可借鑒德國公司法的做法,即以公司規模大小來決定監事會成員的人數,以保證監事會有必要的人力去實行監督。

二、 監事會成員組成

由於我國的現實情況,股東和職工代表參與監事會的現實無法改變。但是我國可以吸收獨立董事制度的思想,即在法律上建立獨立監事制度。這點在日本和(外部監察人)澳門特區行政區(獨立監事)已有了成功的經驗。為加強監事會的有效監督,獨立監事在監事會的比例應佔半數以上。另外,為了貫徹股東待遇平等的原則,保護少數股東的利益,監事會應有少數股東代表參加,以平衡各方利益。

三、 監事會成員

監事會的職工代表仍可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股東代表的選舉可以借鑒日本、台灣地區的方法,即採用累積投票制,以保證少數派股東有機會參與監事會。關於監事的資格問題,現行公司法的規定可予以維持,但應對獨立監事的資格作出明確的界定。獨立監事的資格可參考美國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以及台灣、澳門的有關做法。具體而言,獨立監事不能與公司董事、經理有「重要關系」。即其一不應是公司的雇員或前雇員,亦不得為公司股東;其二不應是上述人員配偶、三代以內的血親或姻親;其三不應與公司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的超過一定數額的交易關系(這個數額可由公司章程規定);其四不應是為公司服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的職員;其五獨立監事應有至少三年從事商事、法律或財務的工作經驗。

上市公司監事會的獨立監事必須由股東會選舉,不得由董事會任命。為保證獨立監事的監督,獨立監事應占監事會成員的半數以上。獨立監事的任期不得超過三年,滿三年後,獨立監事可以繼續作為監事留任,但失去其獨立監事資格。為防止監事與董事相處日久,感情日厚,致使監督不力,我國也可考慮監事任期短於董事或長於董事。

獨立監事除享有普通監事的職權外,還應有獨立的特殊權力,這些權力應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董事會必須有獨立監事列席。且獨立監事有權對公司的經營、決策以及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提出建議或發表意見,董事會必須如實記入董事會會議記錄中,如不同意,則需說明理由並應在會議記錄中載明,但獨立監事不享有董事會會議的表決權。二是公司的利益沖突交易必須向監事會公開,並得到多數獨立監事的批准。三是董事、經理的報酬應當由獨立監事來決定。四是獨立監事有權批准對董事因遭到指控而付出的費用給予補償。五是獨立監事可單獨行使監事會的職權,但召集臨時股東須有至少兩個獨立監事同意。

四、監事會職權的改革

我國現行公司法規定了監事會的職權,但這些規定過於泛泛,也有點殘缺不全,也就是說告訴了監事會可以行使的職權,但沒告訴監事會怎麼用。在職權的重構上主要有以下幾方面:(1)擴大檢查公司財務的權力,即監事會可以隨時檢查或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帳簿文件,並可以要求董事會、經理提出報告。(2)賦予通知糾正權,對於董事、經理執行職務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或者其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監事會和監事有權制止,並要求予以改正。監事會有義務向董事會、股東會作出書面情況說明。(3)賦予監事會的股東大會特別召集權,監事會有權提議召開股東大會,董事必須立即召開,不得延遲。董事會怠於召開時,監事會可以行使特別召集權,並由監事會主席(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4)賦予監事會核對權,監事會對董事會提交給股東的各種表冊,應進行核對,並將調查情況向股東大會報告。(5)賦予監事會對董事的任免權。鑒於股東大會對董事的任免機制無法在以董事會為中心的現代公司中有效行使,股東大會可以將此權力讓渡給監事會,以加強對董事的監督。即監事會有權對董事進行任免,但必須向股東大會提出報告。(6)增加監事會設置下設委員會的權力,即監事會可以根據監督情況設置委員會,如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任命委員會或專門委員會。但委員會成員大多數應為獨立監事。各類委員會成員也可以是臨時聘任的律師、注冊會計師等專業人士,其發生的費用由公司負擔。(7)延長監事會監督的時間長度,我國的上市公司在設立過程中的違規現象已成了公開的秘密,問題相當嚴重。如紅光實業、大慶聯誼等上市公司,無不是在設立時便出現了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因而有必要將公司成立後設置的監事會的監督權,延伸至公司設立整個過程。如規定監事會可以在公司成立之後設立專門委員會,對公司設立過程進行專門監督,並有義務向股東會提出報告,說明調查情況及處理意見。(8)賦予公司代表權,上市公司原應由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但在特定情況下,監事會亦應有權代表公司,如公司與董事間的訴訟,除股東大會有權另選公司訴訟代表人或法律另有規定外,可由監事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另外,監事會也可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也可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參酌我國台灣地區的作法,也可應少數股東權股東的請求為公司對董事的訴訟。

五、完善監事的義務和責任

基於大陸法系較為通行的看法,監事與公司之間系委任關系,因此,監事在執行其監督職務時,應對公司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否則,對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外,監事當選後,應負有申報持有公司股份的義務,公司股份不應限於所任公司的股份,申報機關為主管機構和公司。

監事對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董事亦負其責任時,該監事及董事為連帶債務人。對於責任的追究,可以基於股東會的決議或少數股東權的股東請求由公司追訴,或者由少數股東權的股東提起代表訴訟,另外,公司法還須完善對監事責任的具體規定和責任免除,以增強法律的操作性。

F. 有限責任公司監事的職責是

監事是股份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亦稱「監察人」。

通常監事會中至少應一人為股東,並在國內有住所。監事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監事的任期一般較董事短,各國規定不一。監事因故缺額時,應召集股東大會補選。監事的報酬,如果章程未定,應由股東大會決定。

監事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監事的任期一般較董事短,各國規定不一。監事因故缺額時,應召集股東大會補選。監事的報酬,如果章程未定,應由股東大會決定。

監事會的基本職能是監督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以董事會和總經理監督對象,在監督過程中,隨時要求董事會和經理人員糾正違反公司章程的越權行為。

為了完成其監督職能,鑒事會成員必須列席董事會會議,以便了解決策情況,同時對業務活動進行全面監督。監事會向股東大會報告監督情況,為股東大會行使重大決策權提供必要的信息。

為了完成監督職能,監事會的不僅要進行會計監督,而且要進行業務監督。不僅要有事後監督,而且要有事前和事中監督(即計劃、決策時的監督)。

(6)監事的職責和許可權擴展閱讀:

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按適當比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時,由過半數的監事共同提名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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