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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理事職責

發布時間: 2020-12-05 18:06:02

1. 合作社理事會事一個什麼組織

跟公司董事會一個意思,合作社領導層,有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多名等。

2. 合作社的理事會,監事會是怎樣的

以《安徽樅合農業專業合作社章程》為例:

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第二十五條 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設副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名。理事名額依照本社成員總數按合理比例劃定。理事會成員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監事長、經理和若干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 本社設監事會,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名。監事名額依照本社成員總數按合理比例劃定。監事長和監事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卸任理事須待卸任五年後方能當選監事。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後十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復。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

第三十條 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

3. 農民專業合作社理事長助理主要負責什麼工作

助理,顧名思義,有點類似董事長秘書的工作。主要是配合理事長的日常工作需求,給版理事長的日權常工作提供協助,打理日常繁雜,是理事長的「管家婆」。先去閱讀一下你們合作社理事長的工作職責和崗位描述,然後就大致明白需要做些什麼了。關鍵點就一個:協助。

4. 農民專業合作社怎樣制定理事會人員和監事會人員內部管理章程

本法所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
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大會選舉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成員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如果章程對表決權數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成員的資格條件等,由合作社章程規定。
但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

第二十一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和財務審計報告;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按照章程規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本社的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
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全體成員。

5. 農民專業合作社理事一般有幾個

合作社是否設立理事會及理事的人數,《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並未作強制性規定,而由合作社章程規定。理事長、理事會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對成員大會負責,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由章程規定。

6. 合作社必須設立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嗎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理事長一名,可以設理事會。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由此,法律規定合作社都要設理事長,理事會可以設立,也可以不設立。
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法人進行工商登記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從設立起就明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因此《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合作社設理事長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明確規定的,不管合作社的規模大小、成員多少,也不管合作社有無理事會,都要設理事長。
合作社規模較小,成員人數很少,沒有必要設立理事會的,由一個成員信任的人作為理事長來負責合作社的經營管理工作就可以了,這樣有利於精簡機構,提高效率。合作社是否設立理事會及理事的人數,《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並未作強制性規定,而由合作社章程規定。理事長、理事會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對成員大會負責,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由章程規定。

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監督機關,對合作社的財務和業務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執行監事是指僅由一人組成的監督機關,監事會是指由多人組成的團體擔任的監督機關。
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設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監督是由全體成員進行的監督,強調的是成員的直接監督。由此,《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不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必設機構。如果成員大會認為需要提高監督效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設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是否設執行監事和監事會由合作社在章程中規定。一般講,合作社設執行監事的,不再設監事會。

7. 農民專業合作社理事會有哪些職權

農民專業合作社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是執行機構。理事長、理事會由成員大會從專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其產屬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由章程規定。理事長、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負責。
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合作社都要設理事長,且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但理事會可以設立,也可以不設立。合作社是否設立理事會及理事的人數,應由合作社章程規定。規模較小、成員人數很少的合作社,可以依據成員意見,只設立理事長負責合作社的經營管理。規模很小的合作社,也必須設理事長一名,因為合作社需要由理事長作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農民專業合作社一般由理事長或理事會負責其具體經營管理工作。理事長或者理事會可以按照成員大會的決定,聘任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

8. 農牧專業合作社成員職責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本社由【註:全部發起人姓名或名稱】等人發起,於年月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註:理事長姓名】。

本社住所:,郵政編碼:。

(一)組織采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二)組織收購、銷售成員生產的產品;

(三)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

(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咨詢服務;……等。

上述內容應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中規定的主要業務內容相符。】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二章成員

【註: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還可以規定入社成員的其他條件,如: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等。具體可表述為:養殖規模達到以上或者種植規模達到以上,……等。】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餘;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註: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 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 以上的成員,在本社等事項【註:如,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票的附加表決權【註: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准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消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消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註: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後個月內【註:不應超過三個月】,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餘,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註:也可以依照退社時與本社的約定確定】。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註: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組織機構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註:如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准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准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註: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註:成員總數達到一百五十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成員代表大會。如不設立,此條可刪除】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註: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項可刪除】

(三)理事會提議;

(四)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註: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理事長【註:或者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在日內召集並主持臨時成員大會。【註: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款可刪除】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准,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並、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託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註: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理事會【註:或者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註:如不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註: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註: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理事會。如不設立理事會,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中的相關內容可刪除。】

監事會【註:或者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註: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卸任理事須待卸任年後【註:填寫本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理事長任期】方能當選監事。

【註: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執行監事和監事會。如不設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相關內容可刪除。】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註: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

(一)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財務管理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經理事長【註:或者理事會】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註: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積金。】

【註: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註:依法不低於百分之六十,具體比例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後的剩餘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並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餘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五章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於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並後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六)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註: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餘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後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附則

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

9.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有什麼權利

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參加成員大會。這是成員的一項基本權利。成員大會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每個成員都有權參加成員大會,決定合作社的重大問題,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剝奪。

行使表決權,實行民主管理。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全體成員的合作社,成員大會是成員行使權利的機構。作為成員,有權通過出席成員大會並行使表決權,參加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重大事項的決議。

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所有成員都有權選舉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也都有資格被選舉為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設有成員代表大會的合作社中,成員還享有成為成員代表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作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有權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本社置備的生產經營設施。

(3)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農民專業合作社獲得的盈餘依賴於成員產品的集合和成員對合作社的利用,是由於成員為合作社提供產品或者利用合作社的服務形成的,本質上屬於全體成員。因此,法律保護成員參與盈餘分配的權利,成員有權按照章程規定或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4)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成員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所有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事務享有知情權,有權查閱相關資料,特別是了解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以便監督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運營。

(5)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上述規定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成員享有的權利,除此之外,章程在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不抵觸的情況下,還可以規定成員享有的其他權利。

10. 農民專業合作社理事會有哪些職權

農民專業復合作社理制事長或者理事會是執行機構。理事長、理事會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由章程規定。理事長、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負責。

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合作社都要設理事長,且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但理事會可以設立,也可以不設立。合作社是否設立理事會及理事的人數,應由合作社章程規定。規模較小、成員人數很少的合作社,可以依據成員意見,只設立理事長負責合作社的經營管理。規模很小的合作社,也必須設理事長一名,因為合作社需要由理事長作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農民專業合作社一般由理事長或理事會負責其具體經營管理工作。理事長或者理事會可以按照成員大會的決定,聘任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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