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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去職責

發布時間: 2020-12-05 06:08:31

Ⅰ 為什麼免去職務

一般抄像他這樣的省級電視台的一把手和省轄市的市委書記是一個級別的,被免職肯定是犯錯誤了。試想,如果樓主所生活的市的市委書記突然被免職,會無緣無故嗎?不用想,無非那幾個事:一,和當年央視春晚的那個導演趙安一樣,收受巨額賄賂,二,觸犯黨紀,得罪了不該得罪的人(這點我覺得很有可能湖南台的節目高收視率的同時也伴隨著巨大爭議,記得超女李宇春那屆過去後央視和廣電總局就暗示讓湖南台不要再搞了,還出台了很多文件限制湖南台,可是湖南台換了個名義又搞了幾次,不讓搞超級就搞快樂,不讓女生就搞男聲)三,造成巨大的惡劣影響。個人看法,還是堅持第二條,畢竟人家沒犯罪,真有把柄的話,直接雙規、公審就得了,何必還搞這么大的影響。

Ⅱ 免去一切職務是什麼概念

免職,指依法享有任免權的機關按照法律或制度規定免去公職人員所擔任的職務。
需要注意的是:免職只是意味被免職人不再擔任原職務,一般不具有懲罰性,所以公職人員正常的職務調動會用到此詞;觸犯法規的公職人員往往也用到此詞,他們因為當時不適任原職所以或是職務調動或是事後再擔任原職,故「免職」並非一般人所認為的「撤職」。
免職與撤職的區別

性質不同
人大常委會既有撤職權,也有免職權,但撤職與免職的性質不同,撤職是一種懲罰性行為,表明被撤職人員有重大過錯,如違紀工作嚴重失誤,甚至是有違法行為等。撤職與撤銷黨內職務、撤銷行政職務的黨紀政紀處分有所不同;人大及其常委會集體行使權利,一旦撤銷某官員的職務,沒有復議、申訴、訴訟等救濟途徑,只能當一般公務員。因此,撤職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人事任免權的一種最嚴厲的監督手段。免職則一般不具有懲罰性,其適用於包括因調任其他工作、輪崗交流、任職期滿、退休等因素而引起的免除其所任職務的行為。但在某些情況下,免職也用於有過錯行為的公職人員,但相對於撤職而言,其過錯程序要輕一些,或者其行為的性質還有待進一步查清核實,只是當時已不適於繼續任職而先行免職。

提出主體不同
按照監督法的規定,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撤職案的主體有三類:一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出。應由本級人民政府正職首長、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代表本機關簽署,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二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對於由常委會決定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經有關部門調查核實,發現有違法違紀、失職瀆職等情況而需要撤銷其職務的,可採取會議的方式決定問題。主任會議提出撤職案應由主任會議成員討論,以少數服從多數通過;三是常委會組成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聯名提出。常委會組成人員在集體行使監督職權的過程中,發出本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撤職情形的,可以聯名提出撤職案,聯名提出撤職案的法定人數是常委會組成人數的五分之一,而且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聯名提出撤職案,應當認真研究領銜人提出的撤職理由是否成立,相關材料是否充分,經慎重考慮後決定是否參予聯名。
「免職」與「撤職」不同。免職與任職是對等的,一般情況下,由常委會任命的「一府兩院」人員需要免職,由「一府兩院」「三長」提出免職案。如果屬於人代會選舉的人員辭職或需要免職的,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免職案。地方組織法第四十四條第九項明確規定了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在閉會期間有決定本級政府副職的個別任免。

內容要件不同
根據監督法的規定,撤職案應當寫明撤職對象和理由,即提出撤職案必須有充分的理由。這種理由大體可以歸納為兩個方面:一是以為有違紀違法行為的;二是認為有失職瀆職行為的。提出撤職案還應當提供有關材料,也就是提出撤職案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以支持撤職理由,主要是有關違法違紀、失職瀆職的事實和依據等。而在免職案中一般只需簡單說明免職理由,如工作調動、退休離休等。

處理程序不同
撤職案提出後,其處理程序有兩種:一是對於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由「一府兩院」和主任會議直接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二是對於撤職案指控的事實是否成立,證據尚不清楚的,由主任會議決定暫不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而是向常委會提議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此後的常委會議根據調查結果報告審議決定。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撤職案,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可以就撤職案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理由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處理是否得當發表意見和看法。在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常委會會議上申辯。就撤職案所提出的事實,證據和理由等提出反駁意見,為自己申辯和辯護,然後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將撤職案提請常委會會議採用無記名票的方式進行表決。相比之下,免職案的處理程序相對簡單,一般直接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後即予表決。

Ⅲ 免去職務是什麼意思

過失和正常離職都適應免職一詞。

Ⅳ 撤銷職務和免除職務的區別

免職和撤職處分的區別為:

一、是性質不同

1、行政撤職處分是一種行政懲戒措施,屬於行政處分的范疇;

2、免職是法定的人事處理種類,不具有懲戒性。

二是條件不同

1、對於違紀情節嚴重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後果的公務員,可以給予撤職處分。

2、免職處理分為兩種:一種是免去現任職務,另一種是職務自行免去。免去公務員現任職務的條件有7種:轉換職位的;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調出國家行政機關的;退休的;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

職務自行免除的條件有5種:受到刑事處罰或勞動教養的;受到行政撤職或開除處分的;被辭退的;因機構變動失去職位的;死亡的。

三是後果不同

1、撤職處分的影響:降低一級以上職務,並按新任職務確定相應的級別和工資檔次。行政處分期限為2年,解除前不得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參加年度考核,但不確定等次。行政撤職處分期滿解除後,不視為恢復原職務、原級別,但以後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不再受原行政撤職處分的影響。

2、免去現任職務,一般不影響級別和工作。職務自行免除,級別和工資肯定要受到影響,有的還會喪失公職、失去工作。而開除公職則屬於行政處分中最嚴厲的處分,指開除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事業單位的隊伍,此後將永遠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4)免去職責擴展閱讀: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和適用

第六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第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Ⅳ 不再擔任與免去職務的區別,撤銷和免去職務區別

1、免去職務和不再擔任職務最大的區別在於:其主動、被動性,免職是被動的,不回再擔任職務通常來講答是主動辭職。

2、撤銷職務和免除職務的區別在於:撤銷職務是一種行政懲戒措施,屬於行政處分的范疇;免除職務則是法定的人事處理種類,屬於正常的人事變動流程,不具懲戒性質。

Ⅵ 國家免去什麼職務含義是什麼

通常用於免除所擔任的職務。

Ⅶ 職務任免文件中免去和自然免除的區別!

免去是組織上的免除,自然免除是根據某些規則免去。

Ⅷ 免去一切職責屬於解除合同嗎

無效勞動合同是指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定條件,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內果的勞動合同。其特容征是:
1.無效勞動合同欠缺勞動合同的有效要件。
2.無效勞動合同不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約束力。但是,無效勞動合同作為法律事實的一種,會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責任問題,即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當事人基於過錯而對他方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問題。
我國《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2.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違法的勞動合同有兩種表現:一是合同與法律的禁止性規范或強行性規范相抵觸,如僱傭某人為賭場保鏢;二是合同當事人濫用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性或任意性規定達到規避法律規范的目的,如利用合法的合同形式來實現違法的目的。例如:(1)受欺詐而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2)受威脅而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3)未達到法定條件的勞動合同無效;(4)勞動合同中「工傷概不負責」的條款無效;(5)勞動合同中約定「不準結婚」「不準懷孕」的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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