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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條到

發布時間: 2020-12-05 05:26:26

1. 治安管理條例到60歲可以免於處罰

錯,是70.歲。《治安處罰法》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

不會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具體情況要根據所在地公安局《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細化標准》來看。

例如北京市公安局《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細化標准(試行)》規定,賭博賭資較大的設定:
1、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賭資設定為500元以下;
2、處五日以下拘留,賭資設定為500元至1500元;
3、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賭資設定為1500元以上。

(2)治安管理條到擴展閱讀:

《中華人名共和國治安處罰管理法》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3. 治安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

治安管來理條例已源變更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4. 違反治安管理58條,拒不接受警告或罰款的,公安機關該怎麼處理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受到公安機關治安處罰的,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拒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依法加處罰款超過三十日,經催告被處罰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二條 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被處罰人未在本規定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罰款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將依法查封、扣押的被處罰人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抵繳罰款。拍賣或者變賣的價款超過罰款數額的,余額部分應當及時退還被處罰人;
(二)不能採取第一項措施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
拍賣財物,由公安機關委託拍賣機構依法辦理。

第一百九十三條 依法加處罰款超過三十日,經催告被處罰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按照本規定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5. 辱罵執法人員違返治安管理條例第幾款第幾條

有兩條: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內條,要依據具體情容況判斷具體違反哪一條。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6.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至八十九條的司法解釋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第八十四條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被詢問人 要求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准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
詢問不滿16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第八十五條 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
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同時適用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
第八十六條 詢問聾啞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有通曉手語的人提供幫助,並在筆錄上註明。
詢問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並在筆錄上註明。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八十八條 檢查的情況應當製作檢查筆錄,由檢查人、被檢查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檢查人拒絕簽名的,人民警察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佔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予以登記。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
對扣押的物品,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調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對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對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退還;經核實屬於他人合法財產的,應當登記後立即退還;滿6個月無人對該財產主張權利或者無法查清權利人的,應當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7. 治安管理處罰法44條規定

第四十四條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內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容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7)治安管理條到擴展閱讀

第二十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8.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經歷了哪些過程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在1986年9月5日經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自1987年1月1日起實施!1994年5月12日第8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7次會議對《條例》進行個別內容的修改,但是不太完善!1997年8月經公安部會同有關方面對《條例》進行調查研究和論證,反復聽取地方和基層公安機關的意見和提議,2002年4月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送審稿)》報送國務院,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2005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倆者的區別:
條例屬於法規的范圍,法規包括條例;法規分為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狹義的法律只能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頒布的才稱為法律,名稱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某某法」;而法規有國務院或地方人大制定,名稱多為「某某條例」,「某某實施辦法」,「某某實施細則」。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這樣的話因為「治安處罰條例」不是法律,就不能設定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如果不把「治安處罰條例」上升為法律,那麼就與行政處罰法相矛盾,所以上升為法律後就與行政處罰法相一致了。

條例不高於法律和法規的!條例法規可以由人大或者人大常委會、國務院頒布!條例也因應時代和社會變化而不適用的,要不斷完善才可以!

9.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有些什麼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有三種:(1)警告;(2)罰款,1元以上,200元以下(3)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六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分為下列三種:

警告。

罰款:1元以上,200元以下。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若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的秩序的;

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隻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結伙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的;

謊報險情,製造混亂的;

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第二十條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非法攜帶、存放槍支、彈葯或者有其他違反槍支管理規定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違反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生產、銷售、儲存、運輸、攜帶或者使用危險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不夠刑事處罰的;

非法製造、販賣、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經營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群眾聚集的場所,違反安全規定,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組織群眾集會或者文化、娛樂、體育、展覽、展銷等群眾性活動,不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違反渡船、渡口安全規定,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不聽勸阻搶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載或者強迫渡船駕駛員違反安全規定,冒險航行,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在鐵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壩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礙物,損毀、移動指示標志,可能影響交通運輸安全,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9)治安管理條到擴展閱讀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情節特別輕微的;

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改正的;

由於他人脅迫或誘騙的。

第十七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有較嚴重後果的;

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不滿十八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屢犯不改的。

第十八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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