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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誹謗治安處罰

發布時間: 2020-12-04 16:04:57

① 誹謗辱罵他人犯什麼罪求解答

辱罵他人的治安處罰,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回,處五日以上十日答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如果罵的內容屬於虛構,可以構成侵犯名譽權,能構成誹謗或者侮辱,可以起訴到法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② 在網路上辱罵他人,觸犯了哪些法律第幾條的規定要受什麼處罰

在網路上辱罵他人,嚴重的話按法規將會受到哪些處罰?

其實在網路上辱罵別人是一種相當沒有素質的做法。因為在網路環境之下,可能有些地方缺少監管,有些人就容易在網上罵人,而且罵的話非常難聽,他們或是因為兩者之間有矛盾,或是因為一些小的事情,就產生一些辱罵別人的問題,這種問題往小了說,可能會影響別人的心情,因為畢竟罵了別人,無論是罵人的人還是被罵的人,身體和心情都不會太好。

所以我覺得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事情,大家在網上應該文明交流,不要在網上罵別人。

③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中公然侮辱和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侮辱罪司法解釋

根據《刑法》刑法第246條的規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侮辱罪是情節犯,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客觀要件:

(一)侮辱他人的行為的主要手段有:

暴力侮辱人身,這里所講的暴力,僅指作為侮辱的手段而言;採用言語進行侮辱;文字侮辱。

(二)侮辱行為必須公然進行。

(三)侮辱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人。

(四)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

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手段惡劣,後果嚴重等情形,如強令被害人當眾爬過自己的跨下;當眾撕光被害人衣服;給被害人抹黑臉、掛破鞋、帶綠帽強拉遊街示眾;當眾脅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潑灑糞便等污穢之物;當從脅迫被害人與屍體進行接吻、手淫等猥褻行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殺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譽受到極大損害;對執行公務的人員、婦女甚至外賓進行侮辱,造成惡劣的影響等等。

二、誹謗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12.17法釋〔1998〕30號)第六條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分別以侮辱罪或者誹謗罪定罪處罰。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關於辦理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實施了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行為,主觀上故意,客觀上造成實際損害,情節惡劣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網路上發布轉發的,即使對被害人名譽造成一定的損害,也不構成誹謗罪。

(3)網路誹謗治安處罰擴展閱讀

刑法條文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犯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公然侮辱他人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格權。侵犯的對象是特定的自然人。人格權包括人格尊嚴以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以侮辱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權的行為,一般表現為謾罵、羞辱他人的姓名,對他人的姓名進行有損人格的惡意解釋,以使他人的人格、名譽受到損害。

肖像權是公民對自己的肖像利用和保護的權利。肖像與人的人格不可分離,直接關繫到公民的形象的社會評價和人格尊嚴。侮辱肖像的行為也一定會侵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是公民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名望聲譽,是一個公民的品德、才幹、信譽等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

根據我國民法規定,公民自出生之日起,即平等地享有人格權、名譽權和隱私權等人身權利。本行為在客觀上表現為公然侮辱他人,但情節和後果尚不夠刑事處罰。公然,是指當著眾人或者第三人的面,或者是可以是利用使不特定的多人聽到、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至於被侵害人是否在場,不影響本行為的成立。

侮辱既可以是暴力的,如以墨塗人,強迫他人做有損人格的動作等;也可以是文字的,如以大字報、小字報、漫畫等形式攻擊被侵害人人格;還可以是口頭的,如以言語對被侵害人進行嘲笑、辱罵等;對肖像的侮辱也可以構成本行為,如在塗劃、玷污、踐踏、損毀他人肖像。

行為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在認定本行為時,要注意和侮辱罪的界限。侮辱他人,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侮辱罪。情節嚴重,是指手段惡劣,引起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造成其他惡劣的政治影響和社會影響的。一般性的侮辱,如以猥褻的言語侮辱婦女的;污穢他人身體、衣物等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參考資料:北大法律信息網——《治安管理處罰法》

④ 網路造謠屬於什麼違法行為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於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該司法解釋詳細闡釋了公民利用網路造謠傳謠、惡意誹謗的刑事立案標准,為在司法實踐中准確而有力地懲治利用網路實施的相關犯罪提供明確的司法解釋依據,給公安機關打擊犯罪提供了界定的尺度。

結合司法解釋,現就網路造謠傳謠可能涉嫌的罪名分述如下:

一、誹謗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誹謗罪。具體為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新司法解釋具體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另外,誹謗屬於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關於如何界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新出台的司法解釋列舉如下:

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此外,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二、尋釁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司法解釋中具體表述到:利用信息網路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三、敲詐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新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以在信息網路上發布、刪除等方式處理網路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上述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四、非法經營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新出台的司法解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路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路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除此之外,新司法解釋對於利用信息網路犯罪的共同犯罪的界定,以及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犯罪與其他犯罪的數罪問題及其處罰原則作出了明確規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犯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的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該司法解釋所稱信息網路,包括以計算機、電視機、固定電話機、行動電話機等電子設備為終端的計算機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固定通信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路,以及向公眾開放的區域網絡。

參考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⑤ 網路造謠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在網路上造謠、傳謠,散布虛假信息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范圍。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嚴重的會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5)網路誹謗治安處罰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同時指出:

第二條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⑥ 在微信上辱罵他人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網路上的侮辱與現實中的侮辱要承擔相同的法律責任。即如果侮辱情節較輕,被害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並賠償損失。如果侮辱情節嚴重,涉嫌構成侮辱罪的,可申請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人們在享受互聯網社交便利的同時,應當依法謹慎行使自己的權利。微信用戶有權在其朋友圈內正當、合法地表達觀點或發表其評論,但微信聊天記錄、朋友圈發布內容可在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6)網路誹謗治安處罰擴展閱讀:

微信群里辱罵他人損害名譽難免承擔法律責任

日前,廣西大新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名譽權糾紛進行判決,判決被告在其朋友圈登載致歉聲明,對原告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800元。

原告黃鈺與被告馮某雨都是年紀三十齣頭的青年婦女,多年前雙方通過朋友介紹相互認識。2015年雙方曾有過矛盾糾紛,被告馮某雨一直揚言尋機對原告黃鈺打擊報復。

2017年12月,在獲知原告在縣城擺夜攤後,被告即在其微信群里發信息,群聊中聲稱原告「睡她表弟多年,她表弟家裡人罵死了」、「她媽就是去廣東睡回來才生的那個黑憋(意指原告)」。還在朋友圈唆使男網友去強奸原告,並配發原告的個人照片。

當日晚上,得知被被告辱罵後,原告和家人與被告發生口角。次日,原告到被告店門要跟被告評理,一時沖動才動手打爛被告的廣告牌等。事後,公安機關主持雙方進行調解,原告母女願意賠償被告財物損失,但被告拒絕對在群里發微信罵話一事承擔責任。

今年3月,原告起訴到法院,請求判決被告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8000元。被告馮某雨到庭應訴時則辯稱,原告訴稱並不屬實,被告沒有發布原告提供的那些微信聊天記錄過,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大新縣法院審理認為,公民依法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微信作為一種信息交流平台,具有公開性和傳播性。便捷快速,散播廣泛。被告在微信群中發布誹謗、侮辱、貶低原告的信息,並配發原告的個人照片,造成相關信息的公開傳播,引發他人對原告聲譽的猜測,致使原告的名譽權受到損害,侵害了嚴格的名譽權,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

經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法院遂作出前述的判決。

⑦ 誹謗誣陷他人怎麼處罰

誹謗侮辱他人屬於違法,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相關處罰依據如下: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2、《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⑧ 治安管理處罰法關於誹謗的適用

誹謗的治安處罰一般的都以
批評教育
為主,造成嚴重後果的(受害人因此自殺)則需要負
刑事責任;具體
誹謗罪
到底適用於你所說的那些範例,你可上
網路
查。
再看看別人怎麼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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