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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安全制度

發布時間: 2020-12-04 11:56:54

A. 旅館業治安管理制度

旅館業治安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住宿登記制度、全天24小時值班制度、財務保管制度、報告制度(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形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以及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部門,並採取措施保護現場。不得知情不報或縱容、隱瞞、包庇)等。主要法律依據是《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1)治安安全制度擴展閱讀: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批准公安部發布的《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我省境內經營接待旅客住宿,列入《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范圍的旅館、飯店、賓館、招待所、客貨棧、車馬店、浴池等(以下統稱旅館),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各級公安機關是旅館業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具體工作由其治安職能部門負責。鐵路系統在鐵路站、段、廠(場)內開設旅館的治安工作,由鐵路公安機關負責管理。

第四條開辦旅館,應由主管部門批准,經當地縣(市)、區公安機關進行安全檢查,合格者發給《安全許可證》,並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方准營業。

第五條開設旅館,應與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廠區、庫房保持安全距離。

第六條旅館建築物,必須堅固安全,符合有關建築標准,並應有安全、消防等設備,其出入口、通道應便於人員疏散和通過。季節性、臨時性旅館,包括接待遊客住宿的帳篷、板制房以及單位臨時接待旅客住宿的房舍,應具有保證旅客安全的條件和設備。在居民住宅樓內或院內開設的旅館,其出入口、通道及安全設施必須單設,不得影響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安全。

第七條旅館應制定旅客須知,建立門廳驗證、會客登記、值班值宿等制度,實行安全崗位責任制,切實做好防特、防盜、防火以及防其他治安災害事故的工作。

第八條旅館接待旅客住宿時,應由專職接待人員查驗其身份證件,認真填寫旅客住宿登記簿。未經公安機關指定的旅館,不準接待無證件的旅客住宿。旅館應定期將旅客住宿登記簿送往當地公安派出所查驗。《旅客住宿登記簿》由公安機關統一印製。使用後的登記簿須保留一年以上,經當地公安機關同意後方可處理。

第九條旅館安排旅客住宿,應指定房間和床位。旅館具備加床條件准備臨時加床的,必須事先徵得公安機關同意。

第十條租用旅館客房設立辦事機構和經營單位,應有主管部門的批准證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租用的房間應與客房劃開,有條件的應單開通道、出入口,租用單位應指定人員負責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應對旅館從業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管理業務知識的教育和培訓。對安全管理或預防、發現違法犯罪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培訓、表彰所需費用由旅館業提取,具體辦法由當地公安機關與有關部門商定,報請當地政府批准執行。

第十二條旅館及其職工違反本規定的,公安機關應依據《管理辦法》有關罰則處理。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B. 旅店內部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及職責 誰有哦

安全檢查制度 1、 全面負責旅館的安全檢查工作,保障企業的正常經營和廣大旅專 客的安全。 2、屬 積極宣傳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旅館業治安管理規 定》,檢查落實情況,密切配合公安機關認真做好治保工作。 3、 認真檢查旅館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遵紀守法、提 高警惕、保守機密,注意發現違法犯罪活動,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4、 認真檢查防火、防盜、防搶、防事故及「四防」工作的落實情 況,做到以防為主,消除隱患,防患於未然。 5、 對重點部位重點檢查,做到人人重視安全工作,層層把關。 6、 對已經發生的事故保持冷靜,注意保護現場,及時向領導及公 安機關報告。

C. 企業治安管理制度主要有哪些內容

治安管理制度

一、企業設安全小組和治安聯防組織。
(1)安全小組職責及分工職責:負責本站安全及治安工作,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對員工進行安全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的教育。分析本站的安全形勢,改進和完善預案。組織預案的實施及演練,分析典型案例,討論事故搶救與應急措施,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制定對策。具體職責分工:組長負責在發生治安事故時組織力量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員工的生命安全,防止國有財產損失,保護好現場,協助公安部門偵查破案。組員負責在發生治安事故時,及時向「110」報警,並向上級公司匯報,防止閑雜人員進入,保護好現場,以便公安人員進行現場勘查和救護傷員的工作。
(2)治安聯防組織的組成及職責:職責:聯防組織應定期與企業及當地公安機關聯系,掌握情況進行工作。應牢記報警電話「110」。遇有突發事件應組織成員聞警而動,及時報警救護。在案件的高發時段,成員應加強巡查,發現可疑情況及時通報。

二、重點部位的四防措施:
(1)防搶劫重點部位:財務室防範措施:「三鐵一器」A營業室、財務室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並且裝有防盜門窗。B企業配有保險櫃及防身用具。C企業安裝應急照明設備,並逐步安裝錄像監控系統。D收取現金及時送交銀行,不能過夜或超規定存放。E去銀行交款必須兩人以上,採取不定時、不定人、不斷變更路線等措施。F遇有犯罪分子闖入室內搶劫,應及時按下「110」報警器並大聲呼救,使左鄰右舍及過往行人聽到後前來救護。G遇有歹徒人多,無法抵抗時,要首先保護自身生命安全及人身部受傷害,機智靈活的與歹徒周旋,把鑰匙和其它貴重物品存放在隱蔽處等待救援。H如遇有歹徒搶劫,當事人應盡量記清歹徒的人數、體貌特徵、作案工具、車牌號、逃逸方向等。
(2)防盜竊:重點部位:財務室防範措施:「三鐵一器」 A員工要保護好自己的財物。倉庫、宿舍所存放物品要及時清點,建立實物登記賬,要有專人負責。B宿舍及倉庫沒人時,要及時鎖好門窗。C宿舍、倉庫等地閑雜人員不得入內,形跡可疑的要立即盤問清楚。D夜間值班應嚴格遵守值班制度,嚴禁脫崗、誤崗、睡崗和酒後上崗,禁止值班期間喝酒下棋和私留他人居住。E夜班值班人員不能睡覺,要密切注視和檢查企業的動向,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防破壞:重點部位:設備區防範措施:加強巡查檢查A員工應熟悉周圍鄰居的治安情況,了解當地治安重點人員情況,對可疑人員重點防範。B每次工作結束後,對重要設施要及時上鎖,預防破壞。C夜間值班,要對重點部位加強巡查,發現可疑情況及時處理。D注意觀察企業外情況,預防突發情況的發生。

三、善後處理:
(1)在突發事件中,如有傷亡,應迅速將傷者送醫院救治。
(2)把事件情況向公安機關及上級公司匯報。
(3)保護現場,以利破案。
(4)清查損失,列出清單,上報主管公司。
(5)分析討論事件的前因後果,完善預案。

D. 旅店治安責任人崗位職責及安全管理制度材料

旅店保安部管理模式與規范
一、 保安部組織機構與工作內容
(一)保安部組織機構
保安部設經理1人下設主管及治安、內保、監控領班和消防員。保安部是管理的職能保障部門,在總經理領導下貫徹國家公安、安全部門和止級主管部門的安全工作方針、政策和法規,全面負責酒店和客人的人身、財產等安全保衛工作。其組織機構形式。
(二)保安部的工作內容
1、 在總經理領導下,負責酒店的安全工作,研究制定酒店治安、消防、內管等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範預案和措施,報總經理審批後組織貫徹實施。
2、 組合酒店實際,貫徹公安、安全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安全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並協助公安、安全機關查處違法犯罪案件與人員。
3、 研究制定酒店安全部門各崗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度與職責規范審定各部門安全管理規章與制度,報總經理審批後貫徹實施。並檢查實施結果,處理存在問題保證安全管理制度的貫徹落實。
4、 研究制定酒店消防工作管理辦法與措施,組織義務消防隊,做好消防培訓,定期舉辦消防知識講座,做好消防設備、器材、監控設備管理。對施工現場、明火作業部門,配合工程技術人員和外協施工單位做好防火安全檢查、明火作業審批,簽訂安全合同,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
5、 做好酒店關鍵和要害部門的日常保衛工作。並結合酒店重大活動,做好重點客人、重點部位的安全管理與防範。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6、 建立健全安全規章制度和要害部位與人員安全檔案,廣泛懼安全信息,不斷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7、 做好治安管理查處打擊賭博、販毒、嫖娼**和利用高科技作案等違法犯罪活動。處理安全責任事故,並定期向上級匯報工作。
二、 保安部各崗人員職責規范
(一)保安部經理
報告上級:總經理
督導下級:保安主管、消防員
聯系部門:酒店各部門
職責規范:
1、 負責保安部的全面工作,全面貫徹落實總經理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當好總經理安全工作的參謀和助手。
2、 與人事培訓部配合,負責本部門的人員調配和部門內部人員選拔、聘用、教育、培訓、考核、獎懲、辭退等管理工作。
3、 根據「預防為主」的保衛工作方針,在酒店內開展以「四防」(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惡性事故發生)為中心的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
4、 貫徹安全保衛工作「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安全責任制,協助酒店各部門,把安全職責納入部門管理工作日程當中。
5、 負責重大節日、大型會議及外賓和團隊的安全保衛工作。特別是有重要首長、貴賓抵離店時,要親自到場指揮,確保安全。
6、 在酒店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掌握酒店防火系統,制定防火規章制度與計劃。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職能,組織和領導義務消防隊,防範火災發生。負責調查酒店內發生的火災事故。
7、 接待有關賓客對酒店安全工作方面提出的投訴,並進行處理。
8、 配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部門及上級有關執法機關來酒店協查、指導各項工作。
9、 協助酒店領導,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10、 負責健立健全酒店及本部門安全方面的有關記錄和檔案。
11、 定期召開部門管理例會。
(二)保安主管
報告上級:保安部經理
督導下級:保安部各班組領班
聯系部門:酒店各部門
1、 在保安部經理領導下進行工作,直接對其負責,執行交辦的各項任務和臨時授權的其他職責。
2、 協助保安部經理制定各項工作計劃。負責對領班的工作進行督促和檢查。
3、 負責保安部員工的教育、培訓,抓好員工思想教育和法制安全教育,使全體員工團結一致。
4、 協助酒店各部門建立健全安全保衛組織,培訓各部門的骨幹力量。
5、 做好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的監控檢查及收繳客人的遺留、違禁物品。
6、 經常巡查酒店的各項安全制度在各部門的執行情況。發現客人有借酒鬧事及出現違法事件的,及時處理。
7、 每天和前台聯系,及時掌握外賓、重要客人入住樓層的有關情況,確保賓客安全。
8、 熟悉消防業務知識,協助保安部經理制定消防工作計劃和組織義務消防隊的演練與培訓。
9、 熟悉掌握消防設施、器材的配置、保養、使用,定期做好檢查工作,使消防設施器材處於良好狀態。
10、 負責酒店要害部位的安全監督,確保安全。
11、 負責檢查會客登記制度的執行情況及員工外出登記情況。
12、 負責每天各班交接班記錄的檢查及存在問題的妥善處理。
13、 每天向保安部經理匯報工作情況及存在的各種問題。
(三)保安部各班組領班
報告上級:保安主管
督導下級:各班組員工
職責規范:
1、 在主管的領導下進行工作,直接對主管負責。
2、 抓好班組思想建設,掌握員工思想和工作情況,團結員工相互關心,共同提高。
3、 走動管理,隨時督導、檢查員工在崗期間的儀表、儀容、禮貌、禮儀、警械裝備和值班工作質量。
4、 每天上崗前要開班前會,提出要求及注意事項。
5、 熟悉、掌握消防器材的配置和使用方法。
6、 協助其他部門處理好一般性的客人投訴。
7、 嚴格交接班制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
(四)消防員
報告上級:保安部經理
職責規范:
1、 認真貫徹執行酒店有關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2、 認真落實上級領導臨時布置的各項消防工作。
3、 負責對新員工進行消防培訓,並對在崗員工進行防火意識教育,宣傳消防工作的重要性。
4、 熟悉酒店的地理、環境和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火災報警裝置)的分布位置。
5、 制定計劃,購置、維修全店的消防器材。
6、 落實防火安全大檢查制度,發現火險隱患及時登記上報並提出整改意見。
7、 配合上級機關和公安消防部門的安全檢查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火災事故。
8、 審批動火許可證,對施工現場消防安全進行監護。
(五)治安員、內保員
報告上級:治安領班、內保領班
職責規范:
1、 在領班領導下,保衛好酒店的安全,執行上級交辦的各項安全保衛工作。
2、 負責對客房、餐飲、娛樂等區域的巡邏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及時處理,並向上級匯報處理情況。
3、 對酒店內、外車輛進行疏導,保證交通暢通。
4、 對酒店內、外車輛進行疏導,保證交通暢通。
5、 對來訪人員進行詢問登記。
6、 負責檢查詢問零點以後進入客房區的有關客人的鑰匙牌和住房卡。
7、 阻止無關、閑散人員進入酒店。對流氓滋事人員及可疑人員進店,除採取控制外,應立即報告有關部門。
8、 制止一切實發生在酒店內的客人爭吵、打架、斗毆等不良情況,及時處理,防止事態惡化。
9、 協助財務部做好押送有關款項工作。
10、 制止入住人員攜帶易燃易爆、劇毒、放射物品進入酒店區域,發現後應將物品扣留。
11、 熟練掌握滅火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

E. 治安保衛工作適用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教育部、公安部關於加強高校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校治安保衛工作的通知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公安部國家糧食儲備局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關於加強糧棉油收購資金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
中國農業銀行儲蓄所(櫃)安全保衛工作管理辦法
舉辦體育活動安全保衛工作規定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治安保衛工作暫行規定
鐵路內部治安保衛責任制規定
國有企業治安保衛工作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
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教委、公安部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內部保衛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保衛工作的通知
關於印發《國家海洋局涉外活動中安全保衛工作若干規定》的通知
出國(境)船舶安全保衛工作規定
廣播電影電視保衛工作暫行規定
基層金融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暫行規定
郵電部關於郵電公安、保衛幹部實行值勤辦案崗位津貼的通知
郵電部、公安部關於加強通信重點工程建設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公安部關於加強汛期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關於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保衛處、科在查處治安案件時收集的
證據材料可以在行政訴訟中使用的批復
公安部關於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保衛組織槍支暫時集中到公安機關
保管的通知
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入學考試安全保衛、保密工作的通知
國家海洋局公安部關於加強科學考察船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
國家海洋局治安保衛工作責任制暫行規定
國家教育委員會公安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內部保衛工作的通知
關於授予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公安保衛工作三十年以上的幹部
榮譽章的規定
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安全保衛工作的幾點意見》的通知
關於印發《遠洋科學考察船遠洋考察中的安全保衛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衛生部、公安部關於加強醫院治安保衛工作的通知
大型國防科研試驗安全保衛工作規定(試行)
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
交通銀行關於進一步做好銀行系統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節錄)
郵電部、公安部關於嚴防發生爆炸破壞案件保衛郵電通信
安全的通知(節錄)
廣播電影電視部公安部轉發福建省廣播電視廳、公安廳《關於加強廣播
電視台(站)安全保衛工作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水利部公安部關於貫徹水法,加強水利系統公安保衛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關於切實加強校園治安保衛工作的通知
國家旅遊局公安部關於加強旅遊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

國家旅遊局公安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旅遊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關於建立系統安全保衛工作情況統計報告制度的通知
公安部關於進一步清理公安保衛工作中的不實之詞材料的通知
關於轉發國家海洋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安全保衛防範工作的若干規定
(試行草案)的通知
博物館安全保衛工作規定
公安部交通部批轉交通部公安局關於加強公路運輸公安保衛工作的
報告的通知
公安部邊防保衛總局印發《外輪船員登陸注意事項》的通知
農牧漁業部公安部關於加強社隊企業消防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節錄)
公安部關於切實加強外事保衛工作維護國家榮譽和民族尊嚴的通知
司法部公證律師司關於工礦企業保衛幹部暫不擔任兼職律師的批復
公安部關於繼續貫徹執行《治安保衛委員會暫行組織條例》的通知
治安保衛委員會暫行組織條例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
關於加強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意見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志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儲蓄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貨幣出入境管理辦法
境外金融機構管理辦法
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葯品行政保護條例
中葯品種保護條例
葯政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
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條例
國防計量監督管理條例
軍用飲食供應站供水站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
特殊標志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
出版管理條例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
電影管理條例
印刷業管理條例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F. 公司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制度

根據《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規定,有以下8種制度:
1、門衛、值班、巡查制度。
2、工作、生產、經營等場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3、現金、票據、印鑒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制度。
4、消防、交通安全制度。
5、治安防範教育培訓制度。
6、發生治安和刑事案件的報告制度。
7、保衛工作的檢查、考核及獎懲制度。
8、存放爆炸、易燃、放射、毒害、傳染等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此外,要根據單位的需要,制定相應的安全制度。

G. 公共安全管理的權威制度

山西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和諧發展,根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
前款所稱大型群眾性活動,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動:
(一)體育比賽活動;
(二)演唱會、音樂會等文藝演出活動;
(三)展覽、展銷等活動;
(四)游園、燈會、廟會、花會、焰火晚會等活動;
(五)人才招聘會、彩票銷售等活動;
(六)其他影響公共安全的大型群眾性活動。
第三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承辦者負責、政府及其部門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保衛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安監、質監、商務、文化、體育、教育、旅遊、園林、建設、交通、工商、衛生、城管、文物、氣象等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責任。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與其職責有關的安全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宣傳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的法律、法規和知識,增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範能力。 第八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 (以下簡稱承辦者)對其承辦活動的安全負責。
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為安全責任人。
大型群眾性活動由2個以上承辦者共同承辦的,承辦者應當簽訂承辦安全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並確定主要安全責任人。
第九條 鼓勵承辦者招募志願者提供志願服務,聘請安全保衛、電力、通訊保障等專家從事安全工作。
第十條 承辦者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一)進行安全風險預測,制定並落實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開展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宣傳教育;
(二)建立並落實安全責任制度,確定安全責任人,明確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三)配備與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業保安人員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員;
(四)按照負責許可的公安機關的要求,配備必要的安全檢查設備,對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承辦者有權拒絕其進入;
(五)組織實施現場安全檢查,保障活動場所內臨時搭建的設施、建築物的安全,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消除;
(六)按照核準的活動場所容納人員數量、劃定的區域發放或者出售門票;
(七)落實醫療救護、滅火、應急疏散等應急措施並組織演練;
(八)及時勸阻和制止妨礙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的行為,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九)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工作提供物資、經費等必要的保障;
(十)接受公安機關和上級主管單位等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一條 場所管理者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一)保障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准和安全規定,並向承辦者提供場所人員核定容量、供電系統等涉及場所使用安全的資料、證明;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應急廣播、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符合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規定;
(三)保障監控設備和消防設施、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車場地,並維護安全秩序;
(五)保證場地的安全防範設施與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要求相適應;
(六)不得向未取得安全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提供活動場所。
臨時搭建的設施,場所管理者應當組織安監、質監等有關部門驗收合格;超出場所使用范圍臨時佔用的場地、臨時增加的輔助設施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十二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工作人員承擔下列安全責任:
(一)實施安全工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二)啟動應急照明、廣播和指揮系統;
(三)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熟練使用消防器材。
第十三條 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不得妨礙社會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影響社會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不得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或者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器具,不得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及其他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三)遵守大型群眾性活動出入場安全管理規定,接受安全檢查;
(四)服從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不得圍攻裁判員、運動員等人員,不得向場內投擲雜物。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和安全監督管理的工作規范;
(二)審核承辦者提交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申請材料,實施安全許可;
(三)制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監督方案和突發事件處置預案;
(四)指導對安全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
(五)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對活動場所組織實地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改正;
(六)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對活動場所及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實施指導、監督和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改正;
(七)依法查處大型群眾性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及時處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發事件;
(八)建立大型群眾性活動不良安全信息記錄制度,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進行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宣傳教育;
(二)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大型群眾性活動進行審批、審核;
(三)對大型群眾性活動與其職責相關的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改正。
第十六條 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不滿1000人的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主動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並依法履行相應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 根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公安機關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大型群眾性活動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動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超過5000人的,由活動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跨縣、市(區)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舉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不實行安全許可制度,舉辦活動的人民政府承擔安全責任,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安全責任人,制訂安全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承辦者應當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許可申請,提交下列材料:
(一)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申請書;
(二)承辦者合法成立的證明以及安全責任人的身份證明。2個以上承辦者共同承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還應當提交聯合承辦的協議;
(三)大型群眾性活動方案及其說明。活動方案載明活動的承辦者,舉辦的日期、內容、規模、時間、地點、人數、入場券發售辦法等;
(四)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以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五)場所管理者提供活動場所的場所租賃、借用協議等證明;
(六)按照規定應當經有關部門事先批準的,提交審核、審批的文件;
(七)其他與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的相關材料。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關主管部門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有資質、資格要求的,還應當提交有關資質、資格證明。
第十九條 承辦者制訂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活動的時間、地點、人數、規模、內容及組織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員情況、數量、任務分配、崗位職責和識別標志;
(三)活動場所建築安全和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動場所可容納的人員數量以及活動預計參加人數;
(五)治安緩沖區域的設定及其標識;
(六)入場票證管理、查驗措施及入場人員的安全檢查措施;
(七)車輛停放、疏導措施;
(八)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
(九)安全工作經費預算;
(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一)其他與安全工作有關的內容。
第二十條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定。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提交公安消防機構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收到大型群眾性活動申請材料之後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公安機關對受理的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進行審查,對活動場所、設施進行查驗,對符合安全條件的,做出許可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安全條件的,做出不予許可決定,書面說明理由。
大型群眾性活動情況復雜、影響重大,在7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5日,並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同一承辦者申請年度內預計在相同地點舉行相同內容的多場次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公安機關可以一次許可。公安機關及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對各場次活動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予以安全許可:
(一)承辦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承辦者提交安全保衛能力證明;
(三)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內容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違反社會公德;
(四)具有符合規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責任明確、措施有效;
(五)依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審核;
(六)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條 承辦者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地點、內容以及擴大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規模的,應當依照規定重新申請安全許可。
承辦者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時間,推遲舉辦的,應當在原定舉辦活動舉辦日期的7日前向做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變更;提前舉辦的,應當在新定舉辦活動舉辦日期的7日前向做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變更,經公安機關同意方可變更。
承辦者取消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在原定舉辦活動時間之前書面告知作出安全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並交回公安機關頒發的安全許可證件。
第二十五條 作出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決定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需要,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安全許可,並應當在24小時內書面通知承辦者。
承辦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大型群眾性活動許可的,由公安機關撤銷許可,但撤銷許可對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損害的,可以不予撤銷。
第二十六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獲得安全許可後,承辦者方可進行廣告宣傳,發放、銷售證件、門票。
變更、取消已向社會公布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應當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等媒體向社會予以公告,並做好善後工作。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進行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對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申請人申請聽證的事項,或者公安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安全許可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作出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決定後,應當在活動舉行前對活動安全工作方案的落實情況進行必要的實地檢查,書面記錄安全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由承辦者、場所管理者簽字。承辦者、場所管理者將整改結果書面報告公安機關。經過再次檢查合格,方可舉辦。
公安機關可以會同安監、質監等其他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檢查。
第三十條 承辦者應當按照安全許可的時間、地點、規模和內容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不得超過公安機關核準的安全容量印製、發售票證,不得擅自將大型群眾性活動轉讓他人舉辦。
活動場所有固定座席的,按固定座席的數量核定容量;無固定座席的,以每人不少於1平方米核定參加人數。承辦者的門票發售量不得超過核准數量的80%,工作證發放量不得超過核准數量的20%。
第三十一條 承辦者應當落實下列安全措施:
(一)在售票處、出入口和主要通道設專人負責疏導和安全工作;
(二)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未經批准,禁止使用飛行器或者空飄物;
(三)安裝必要的安全檢查設備;
(四)在主席台、觀眾席劃定必要的治安指揮、執勤席位。不設主席台的,劃定相應的治安指揮和執勤區域;
(五)不得隨意改變預案,或者擅自發布不利於安全秩序的信息;
(六)其他與安全工作有關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條 承辦者發現進入活動場所的人員達到核准數量時,應當立即停止驗票;發現持有劃定區域以外的門票,應當拒絕其入場或者勸其退出活動場所;發現持票人員進入觀眾區域,不按指定區域、指定座位就座的,應當勸其到指定區域、指定座位就座;除有執勤工作證件的工作人員可以進入緩沖區域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
第三十三條 承辦者驗票時發現持假票的人員,應當立即向活動現場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報告;發現無票人員和持假票的人員已經進入觀眾區域和緩沖區域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第三十四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中發生涉及公共安全的事故、案件的,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和主管部門。
大型群眾性活動中出現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態的,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員,憑值勤證件進入活動場所,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承辦者索取門票。
第三十六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公安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現場人員:
(一)擅自變更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擴大活動舉辦規模的;
(二)活動場所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承辦者拒不整改或者無法及時整改的;
(三)參加人員超過核准數量,可能發生安全事故的;
(四)現場秩序混亂,對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
(五)有可能發生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的。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不滿1000人的群眾性活動進行安全監督管理,發現安全隱患和需要調整補充安全措施的,提出書面整改意見,責令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八條 承辦者擅自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擅自擴大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舉辦規模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活動,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較重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活動,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九條 未經公安機關安全許可擅自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經營性活動沒有違法所得的,對承辦者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場地管理者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經營性活動有違法所得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承辦者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場地管理者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
承辦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大型群眾性活動許可的,由公安機關對承辦者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條 承辦者將大型群眾性活動擅自轉讓他人舉辦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活動,對承辦者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受轉讓承辦者,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一條 承辦者發售門票或者發放工作證超過核定數量影響公共安全、可能發生安全事故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或者責令停止活動,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二條 承辦者或者場所管理者違反本辦法規定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承辦者在2年內不得申請舉辦同類大型群眾性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治安管理處罰,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中發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責任人不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有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行為的,公安機關可以將其強行帶離現場,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履行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職責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共安全管理概念,美國稱為「緊急事態管理(Emergency Management)」,澳大利亞和紐西蘭也採用同樣的稱呼,而且內涵基本相通,顯示出美國對其他國家巨大的影響。不過,在許多場合,美國政府部門將「緊急事態管理」與「突發時間管理」(Incident Managemnt)混用,如2004年國土安全部頒布的《全國緊急事態管理系統》就使用了後者。
緊急事態與緊急事態管理
美國關於公共安全管理的相關概念是在同各種災難的斗爭中形成和產生的。「緊急事態」和「緊急事態管理」概念經歷了數十年的時間,其內涵有一個發展和豐富的過程。「緊急事態」一詞在英文中是Emergency,《現代英漢綜合大詞典》解釋為「突然事件;緊急情況,緊急需求,非常時期」;《美國傳統詞典(雙解)》的解釋有兩層意思:一是「A serious situation or occurrence that happens unexpectedly and demands immediate action」,即「要求立即採取對策的意外的緊急情況或事件」;二是「A condition of urgent need for action or assistance」,即「特別急需採取行動或幫助的狀況」。歸納起來,改詞的含義,第一是表達主體是一種事件或者事態,事件的發生和繼續過程較短,事態的繼續過程較長;第二表明主體的狀態的「緊急性」和「突然性」,超出人們的預料,需要立即採取行動,立即提供幫助。美國聯邦緊急事態管理局對「緊急事態管理」定義為:組織分析、規劃、決策和對可用資源的分配以實施對災難影響的減除、准備、應對和恢復。其目標是:拯救生命;防止死亡;保護財產和環境。 全危險方法。全危險方法的意思是利用同一套公共安全管理安排、處理和應對所有種類的緊急事態、災難和民防需求。全危險方法是伴隨著公共安全管理體制的形成而形成的。全危險方法是一套系統能夠確保最經濟的安全管理成本。能保保證公共安全的基本需求。能夠實現統一高效的指揮和運作。
綜合緊急事態管理系統
綜合緊急事態管理系統主要達到四個目標:促進聯邦、州、地方和種族政府的充分很做,為實現共同的全國目標為各級政府提供靈活性;加強對已知的緊急事態管理措施的有效實施;實現緊急事態管理規劃向州、地方和種族政府主流的決策和行動體系的更完美的整合。
緊急事態管理的生命周期或四階段理論
自從緊急事態管理專職機構誕生以來,對緊急事態的管理就不再僅僅是准備和應對行為。美國全州長協會(National Governor Association)在20世紀70年代提出了全危險方法後,很快被剛成立的聯邦緊急事態管理局接受,它依據災難的周期,將緊急事態管理的活動、政策和項目分為四個功能區:減除(mitigation)、准備(preparedness)、應對(response)和恢復(recovery),這就是經濟事態管理的生命周期理論或四個階段理論。
「有恢復能力的社區」理論
「有恢復能力的社區」理論是美國學者提出的,除了美國緊急事態管理學院的教科書《建立具有恢復能力的社區》中提出了關於它的概念意外,還找不到其他官方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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