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治安案件迴避
⑴ 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哪些情形下應當迴避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一條 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人民警察的迴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
⑵ 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中迴避由誰來決定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一條 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人民警察的迴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上一級的公安機關決定。
辦案民警的迴避由所屬縣級公安局或區公安分局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
⑶ 法律常識: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時,什麼情況下需要迴避
答:根來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自81條規定,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1) 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2) 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3)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人民警察的迴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
⑷ 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時,什麼情況下需要迴避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1條規定,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版下列情形之權一的,應當迴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人民警察的迴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
⑸ 公安派出所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派出所負責人系當事人的近親屬,需要迴避,該負責人的迴避由其所屬的公
派出所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派出所負責人是當事人近親屬的,應進行迴避。
派出所負責人的迴避,由所屬公安機關決定。
可以由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也可以由該負責人自行提也迴避申請。
法律鏈接:《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十四條公安機關負責人、辦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提出迴避申請,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第十六條辦案人民警察的迴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
第十八條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迴避申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負責人、辦案人民警察具有應當迴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沒有申請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迴避的,有權決定其迴避的公安機關可以指令其迴避。
⑹ 法律常識: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時,什麼情況下需要迴避
答: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1條規定,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1) 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2) 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3)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人民警察的迴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
⑺ 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到哪些情形的應當迴避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規定:
第四十五條 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前款規定的迴避,由有關的公安機關決定。
人民警察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的迴避,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
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第四十八條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
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
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