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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的主要職責

發布時間: 2020-12-04 03:55:16

A. 籃球裁判職責

籃球裁判員的職責和權力
1 籃球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界線內或界線外包括記錄台、球隊席以及緊靠線後的區域所發生的對規則的違犯作出宣判。
2 當發生一起違犯規則、一節結束或籃球裁判員發現有必要中斷比賽時,籃球裁判員應鳴哨。在一次成功的投籃、一次成功的罰球之後或當球成活球時,籃球裁判員不應鳴哨。
3 當判定身體接觸或違例時,籃球裁判員應在每一個實例中注重和考慮下列基本原則:
·規則的精神和意圖以及堅持比賽完整的需要。
·運用「有利/無利」概念中的一致性,籃球裁判員不應企圖靠不必要地打斷比賽的流暢來處罰附帶的身體接觸,況且這樣的接觸沒有給有責任的隊員以利益,也未置他的對方隊員於不利。
·在每場比賽中運用常識的一致性,要記住有關隊員的能力以及他們在比賽中的態度和行為。
·在比賽控制和比賽流暢之間保持平衡的一致性,對於參與者們正想做什麼以及宣判什麼對比賽時正確的,要有一種「感覺」。
4 如果其中一隊提出抗議,主籃球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應在比賽時間結束後的1小時內向競賽的組織部門報告該抗議。
5 如果一位籃球裁判員受傷或因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發生的5分鍾內還不能繼續執行職責,比賽應繼續。除有可能以有資格的替補隊員更換受傷的籃球裁判員外,另一位籃球裁判員應單獨執裁直到比賽結束。在與技術代表商議之後,另一籃球裁判員將決定此可能的更換。
6 對所有的國際比賽,如果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應適用英語處理。
7 每一籃球裁判員有權在他的職責范圍內做出宣判,但無權不顧或質問另一籃球裁判員做出的宣判。

B. 裁判長的職責(23條)

裁判長和裁判員,是有所區別的。

裁判長職責

1。裁判長應由競賽委員會推選,裁判長的名字應由競賽委員會發布公告通知參加比賽的各單位。
2。裁判長不應是官員,他是競賽委員會的成員。
3。裁判長必須精通規則和實施運用規則,要能迅速作出決若,並對其所採取的行動負完全責任。
4。裁判長有權指定或更換裁判員、司線員、底線裁判員和網上裁判員。
5。如果一場未進行完的比賽需重賽,裁判長可以在徵得比賽雙方的同意後,作出仲裁或繼續比賽的決定。
6。裁判長有權指定比賽的場地,有權決定請假運動員在限定日期比賽。裁判長有權決定無故不出場比賽的運動員和經過點名而不準備出場比賽的運動員為負方。
7。由於天黑或是場地、氣候等條件的原因,裁判長可以隨時決定延期比賽。
8。當裁判員表示自己不能裁決時,裁判長可以根據規則條文決定任何得分。裁判長的決定是最後的判定。
9。當一場重要比賽在進行時,當決賽在進行時,裁判必須親臨現場,最好是坐在裁判椅旁邊。他應當與比賽中發生的任何事情保持密切聯系,如果運動員要求明確某些事實,這時他就能以此作為判決問題的依據。10。裁判長無權糾正裁判員、司線員、底線裁判員或網上裁判員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的判決。
11。競賽委員會應在現場維護比賽的正常秩序,並對比賽中發生的任何問題作出決定,此時可以組織裁判或任何兩個競賽委員會成員開會,當開這樣的會時,在聽取當事運動員申訴後,可以取消競賽委員會某一成員或某一裁判員對其處分的決定。競賽委員會幾個成員在現場可組成一個合乎法定人數的審議小組。

應該沒有23條那麼多,如果需要,可以參考裁判員的職責。

C. 足球的裁判員有哪些權利和職責

每場比賽由一名裁判員控制,他被任命具有全部權力去執行與比賽有關的競賽規則。

許可權和職責

裁判員:1.執行競賽規則;

2.與助理裁判員及當有第四官員時,和他們一起控制比賽;

3.確保任何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4.確保隊員裝備符合規則第四章的要求;

5.記錄比賽時間和比賽成績;

6.因違反規則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7.因外界干擾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8.如果他認為隊員受傷嚴重,則停止比賽,並確保將其移出比賽場地;

9.如果他認為隊員只受輕傷,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直到成死球;

10.確保隊員因受傷流血時離開比賽場地。該隊員經護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重回場地;

11.當一個隊被犯規而根據「有利」條款能獲利時,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如果預期的「有利」在那一時刻沒有接著發生,則判罰最初的犯規;

12.當隊員同時出現一種以上的犯規時,則對較嚴重的犯規進行處罰;

13.裁判員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罰令出場的隊員進行處罰,但當比賽成死球時必須這樣做;

14.向對自己行為不負責任的球隊官員進行處分,並可酌情將其驅逐出比賽場地及其周圍地區;

15.對於自己未看到的情況,可根據助理裁判員的意見進行判罰;

16.確保未經批準的人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17.比賽停止後重新開始比賽;

18.將在賽前、賽中或賽後向隊員和球隊官員進行的紀律處分,及其他事件的情況用比賽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裁判員的決定

裁判員根據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所作出的決定是最終的。

只有在比賽未重新開始前,裁判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或助理裁判員的意見而改變確實不正確的決定。

這可以包括:1.裁判員根據比賽場地及其周圍情況,或天氣的影響決定比賽是否進行;

2.決定由於各種原因而取消比賽;

3.決定比賽中所用的設備及其固定情況,包括球門立柱、橫梁、角旗桿和比賽用球;

4.由於觀眾的影響或觀眾席中的任何問題,決定是否停止比賽;

5.決定是否停止比賽允許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6.決定要求或堅持要求將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7.決定隊員是否可以穿著某種服裝或裝備;

8.決定(在其職責范圍內)是否允許任何人(包括球隊或體育場官員、安全官員、攝影記者或其他新聞宣傳的代表)出現在比賽場地附近;

9.裁判員根據競賽規則或依照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國家協會或聯盟對該比賽制定的規程或規定而作出的判決。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1.決議一:裁判員(同樣適用於助理裁判員或第四官員)對下列情況不承擔法律責任:(1)隊員、官員或觀眾的任何受傷;

(2)任何財產的任何損壞;

(3)可能由於他根據競賽規則所作出的判決,或者按照正常程序要求維持、進行和控制比賽而對任何個人、俱樂部、公司、協會或類似機構所造成的任何損失。

2.決議二:在錦標賽或聯賽中被指派的第四官員,其作用和職責必須要與國際足球理事會認可同意的規定相一致。

3.決議三: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應包括進球是否得分和比賽的結果。

D. 排球主裁判職責

第一裁判員:
比賽前
1.檢查場地、器材和比賽用球。
2.主持雙方隊長的抽簽。
3.掌握兩隊的准備活動。
比賽中
1.有權向球隊提出警告。
2.對不良行為和延誤比賽進行判罰。
3.判定:1)發球犯規和發球隊位置錯誤,包括發球掩護。
2)比賽擊球的犯規。
3)高於球網和球網上部的犯規。
4)後排隊員和後派自由防守隊員進攻性擊球犯規。
5)後排自由防守隊員在前場區進行上手傳球後,同伴的進攻性擊球犯規。
6)球從網下穿越。
比賽後
1.檢查記分表並簽字。

E. 籃球場上裁判的職責是什麼

籃球場上裁判員的職責和權力:
1、 籃球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界線內或界線外包括記錄台、球隊席以及緊靠線後的區域所發生的對規則的違犯作出宣判。
2 、當發生一起違犯規則、一節結束或籃球裁判員發現有必要中斷比賽時,籃球裁判員應鳴哨。在一次成功的投籃、一次成功的罰球之後或當球成活球時,籃球裁判員不應鳴哨。
3 、當判定身體接觸或違例時,籃球裁判員應在每一個實例中注重和考慮下列基本原則:
(1)·規則的精神和意圖以及堅持比賽完整的需要。
(2)·運用「有利/無利」概念中的一致性,籃球裁判員不應企圖靠不必要地打斷比賽的流暢來處罰附帶的身體接觸,況且這樣的接觸沒有給有責任的隊員以利益,也未置他的對方隊員於不利。
(3)·在每場比賽中運用常識的一致性,要記住有關隊員的能力以及他們在比賽中的態度和行為。
(4)·在比賽控制和比賽流暢之間保持平衡的一致性,對於參與者們正想做什麼以及宣判什麼對比賽時正確的,要有一種「感覺」。
4、 如果其中一隊提出抗議,主籃球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應在比賽時間結束後的1小時內向競賽的組織部門報告該抗議。
5 、如果一位籃球裁判員受傷或因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發生的5分鍾內還不能繼續執行職責,比賽應繼續。除有可能以有資格的替補隊員更換受傷的籃球裁判員外,另一位籃球裁判員應單獨執裁直到比賽結束。在與技術代表商議之後,另一籃球裁判員將決定此可能的更換。
6 、對所有的國際比賽,如果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應適用英語處理。
7、 每一籃球裁判員有權在他的職責范圍內做出宣判,但無權不顧或質問另一籃球裁判員做出的宣判。

F. 乒乓球比賽中裁判員和副裁判員的職責各是什麼

1、乒乓球比賽來中主裁負責保自證比賽按程序進行,副裁判負責配合主裁判工作,在主裁判領導下做好工作。
2、具體為
原則上主裁判員全權負責本場比賽所有事務,副裁判員配合並決定處於比賽狀態中的球是否觸及距離他最近的比賽檯面的上邊緣、翻分、紀錄。
比賽中主裁判員或副裁判員均可判決
(1)運動員發球動作不合法;
(2)合法發球的球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時觸及球網裝置;
(3)運動員阻擋;
(4)比賽環境受到意外干擾,該回合的結果有可能受到影響;
(5)掌握練習時間、比賽時間及間歇時間。
如果設兩名副裁判員,每名副裁判員負責離他最近的半條邊線和站在這一方的運動員,就擦邊、發球違例和阻擋條款所規定的內容做出宣判。 執行輪換發球法時,如果場上只有一名副裁判員,應增加一名計數員;如果場上有兩名副裁判員時,每名副裁判員當接發球員在他一側時做計數員。

G. 排球賽中,主,副裁判的職責分別是什麼

排球賽中,主裁判,也就是第一裁判待發球隊員進入發球區並拿到球做好准備、接發球一方已站好位置,即可鳴哨。第一裁判可判斷發球犯規以及發球擊球後的犯規。副裁判(排球第二裁判)是第一裁判員的助手,當第一裁判員不能繼續工作時,他可以代替第一裁判員執行工作。

一、第一裁判具體職責:

1、第一裁判主持抽簽,首先選擇發球權、球區。

2、第一裁判員鳴哨後,在各自場區端線站好,再鳴哨時按原定位置(比賽前填寫的位置表)站好。

3、第一裁判員對發球犯規、發球擊球後的犯規、對輪轉錯誤犯規、藉助擊球犯規、對網上同時擊球進行判罰。過網擊球犯規由第一裁判員進行判罰,第一裁判員要把握住網的垂直面,以判斷擊球點是否過網。

下列情況,第一裁判員應重新鳴哨發球:

(1)第一裁判未鳴哨、發球隊員已將球發出。

(2)遇特殊情況(如運動員受傷,球滾入場內等)。

(3)第二裁判員在第一裁判鳴哨允許發球後,又鳴哨中斷比賽允許某隊暫停或換人的請求,第一裁判員不允許中斷比賽的請求。

二、第二裁判具體職責:

1、在每局開始,決勝局交換場地,以及任何必要的時候,檢查場上隊員的實際位置是否與位置表相符。

2、在比賽中,第二裁判員對以下犯規要及時鳴哨並做出手勢。

(1)接發球隊位置錯誤。

(2)隊員擊球行為時觸及球網和第二裁判員一側的標志桿。

(3)網下穿越進入對方場區隊員的一隻腳或一隻手完全越過中線觸及對方場區;隊員身體的其他部分觸及對方場區;隊員網下穿越進入對方空間影響了對方比賽。

(4)後排隊員進攻性擊球和攔網犯規.

(5)球從過網區以外過網或觸及第二裁判員一側的標志桿.

(6)球觸及場外物體或球觸及地面而第一裁判員處於難以觀察的情況時.

3、一局結束向雙方教練員索取下一局的位置表,交記錄員登記後隨身攜帶,供每局開始時核對場上位置。

(7)裁判的主要職責擴展閱讀

1、第一裁判員可以觀看發球一方有無位置錯誤犯規,而第二裁判員則觀看接發球一方有無位置錯誤犯規。

2、第一裁判員、第二裁判均可對後排隊員進攻性擊球犯規鳴哨判罰。

3、只有第一裁判員可以對延誤比賽進行判罰,第二裁判員可以向第一裁判員示意場上延誤比賽情況,提醒第一裁判員給予判罰。

4、連擊犯規由第一裁判員負責判斷。第二裁判員可以用手勢向第一裁判員表明背向第一裁判員的連擊犯規,但不得堅持。

5、持球犯規由第一裁判員判罰,其他裁判人員均不得對持球犯規進行判斷或出示手勢。

6、第一裁判員對四次擊球犯規進行判罰,第二裁判員可以出示手勢。

H. 籃球臨場裁判的主要職責和權利是什麼

第46條 主裁判員的職責和權力

主裁判員應:

46.1 檢查和批准在比賽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46.2 指定正式的比賽計時鍾、24秒鍾裝置、計秒錶並確認記錄台人員。

46.3 從主隊提供的至少2個用過的球中挑選比賽球。如果2個球中沒有一個適宜作為比賽球,他可挑選最好質量的合用的球。

46.4 不允許任何隊員佩戴可能對其他隊員造成傷害的物品。

46.5 執行跳球開始第1節和管理擲球入界開始所有其它節。

46.6 當情況需要時有權停止比賽。

46.7 有權判定某隊棄權。

46.8 在比賽時間結束時,或在任何他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仔細地審查記錄表。

46.9 在比賽時間結束時認可和在記錄表上簽字,終止裁判員對比賽的管理和聯系。裁判員應在預定的比賽開始時間前20分鍾到達比賽場地,此時他們的權力應開始,當裁判員批准比賽時間結束時他們的權力應結束。

46.10 在早於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鍾或在比賽時間結束和核查及在記錄表上簽字之間發生了任何棄權或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主裁判員必須在簽字之前在記錄表的反面記錄該事件。在這種情況下,主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必須向競賽的組織部門送交詳細的報告。

46.11 每當有必要或裁判員的意見不一致時做出最終的決定。為做出最終的決定,他可與副裁判員、技術代表和/或記錄台人員商量。

46.12 在他在記錄表上簽字之前,有權運用技術設備決定每一節或任一決勝期結束時的最後一投是否在比賽時間內。

46.13 有權對本規則中未明確規定的任何事項做出決定。

第47條 裁判員:職責和權力

47.1 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界線內或界線外包括記錄台、球隊席以及緊靠線後的區域所發生的對規則的違犯作出宣判。

47.2 當發生一起違犯規則、一節結束或裁判員發現有必要中斷比賽時,裁判員應鳴哨。在一次成功的投籃、一次成功的罰球之後或當球成活球時,裁判員不應鳴哨。

47.3 當判定身體接觸或違例時,裁判員應在每一個實例中注重和考慮下列基本原則:

·規則的精神和意圖以及堅持比賽完整的需要。

·運用「有利/無利」概念中的一致性,裁判員不應企圖靠不必要地打斷比賽的流暢來處罰附帶的身體接觸,況且這樣的接觸沒有給有責任的隊員以利益,也未置他的對方隊員於不利。

·在每場比賽中運用常識的一致性,要記住有關隊員的能力以及他們在比賽中的態度和行為。

·在比賽控制和比賽流暢之間保持平衡的一致性,對於參與者們正想做什麼以及宣判什麼對比賽時正確的,要有一種「感覺」。

47.4 如果其中一隊提出抗議,主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應在比賽時間結束後的1小時內向競賽的組織部門報告該抗議。

47.5 如果一位裁判員受傷或因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發生的5分鍾內還不能繼續執行職責,比賽應繼續。除有可能以有資格的替補隊員更換受傷的裁判員外,另一位裁判員應單獨執裁直到比賽結束。在與技術代表商議之後,另一裁判員將決定此可能的更換。

47.6 對所有的國際比賽,如果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應適用英語處理。

47.7 每一裁判員有權在他的職責范圍內做出宣判,但無權不顧或質問另一裁判員做出的宣判。
上述部分是規則中對裁判員的職責與權力做出的規定,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I. 乒乓球裁判員的職責是什麼

1、雙方得失分的管理;
2、對器材的管理;
3、對比賽條件的管理;
4、對運動員服裝的管理;
5、對比賽時間的管理;
6、對場外指導的管理;
7、對運動員作風的管理;
8、對比賽運行機制的管理(主要指抽簽、選擇、發球順序等);
9、對技術文書的管理;
10
、對觀眾的管理。具體內容大家可以根據規則自行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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