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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庭長職責

發布時間: 2020-12-04 03:10:38

⑴ 法院行政庭主要負責什麼工作

法院行政庭的主要工作包括:

1、負責編制本院各項經費的預、決算,財務報表等工作;

2、負責本院的財務和各項經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3、負責本院辦公設備、設施的采購、建設和保管、維修工作;

4、負責車輛、計算機網路設備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5、負責公務、會務具體生活安排工作;

6、負責幹警食堂的管理工作;

7、負責法院物業管理、衛生管理。

8、開展調查研究,研究日常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探索解決問題的辦法,總結工作經驗,提高工作水平,做好司法行政科的信息、宣傳、調研工作;

9、完成本院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10、依法審理本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11、依法審查、受理和執行非訴行政執行案件。負責接受行政案件的法律咨詢,積極宣傳法律、法規,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1)副庭長職責擴展閱讀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開庭審理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庭審准備

庭審准備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而進行的各項准備工作。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庭審准備的內容包括: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出庭通知書送達其他訴訟參與人,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寫明案由、開庭的時間和地點,以確保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為參加庭審做好准備。

2、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巡迴審理的可以在案發地或其他相關的地點張貼。其目的是加強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了解和監督,確保案件審理的公正和效益。

3、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正式開庭審理之前,由書記員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是否到庭,並向審判長報告。同時宣布法庭紀律,告知全體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必須遵守。

(二)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的主要任務是:審判人員在法庭上全面調查案件事實,審查和核實各種證據,為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奠定基礎。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法庭調查主要包括兩個內容:

一是當事人陳述。

二是出示證據和質證。

1、當事人陳述 首先由原告口頭陳述其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然後由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見。被告提出反訴的,應陳述反訴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有訴訟第三人的,先由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再由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針對原、被告的陳述提出承認或者否認的答辯意見。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由訴訟代理人陳述或答辯,也可以在當事人陳述或答辯完後,再由訴訟代理人補充。

2、出示證據和質證 當事人陳述結束後,必須將案件的有關證據在法庭上展示,並由當事人進行質證。但是,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不必在法庭上質證。 質證是我國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民事訴訟開庭審理階段的重要環節。

民事訴訟的主要特性:

1、公權性:與調解、仲裁這些訴訟外的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相比,民事訴訟有如下特徵:民事訴訟是以司法方式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是由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爭議。

它既不同於群眾自治組織性質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也不同於由民間性質的仲裁委員會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2、強制性:強制性是公權力的重要屬性。民事訴訟的強制性既表現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執行上。

調解、仲裁均建立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只要有一方不願意選擇上述方式解決爭議,調解、仲裁就無從進行,民事訴訟則不同,只要原告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無論被告是否願意,訴訟均會發生。

3、程序性:民事訴訟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訴訟活動,無論是法院還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設定的程序實施訴訟行為,違反訴訟程序常常會引起一定的法律後果。

4、特定性:民事訴訟的對象具有特定性。它解決的爭議是有關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不是民事主體之間民事權益發生爭議,不能納入民事訴訟程序處理,如倫理上的沖突、政治上爭議、宗教上的爭議或者科學上的爭議等不能成為民事訴訟調整的對象。

5、自由性:民事訴訟反應民事主體權益之爭,民事主體不論在實體上還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處分其權利的自由。民事訴訟中的原告有權依法處分其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被告也有權處分其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行政審判庭

⑵ 法庭上審判員是干什麼的

審判員的主要來職責是負責各源類案件的審判工作。除簡單案件依法可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外,一般應由審判員或審判員和陪審員依法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

《法官法》第二條給出法官的定義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審判員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所組成的合議庭中,負責組織審判活動的審判人員。但審判員不是固定的職稱,是為審理某一具體案件而臨時設定的。

(2)副庭長職責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的任務是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並且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以保衛無產階級專政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十九條基層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和審判員若幹人組成。

第二十四條 中級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幹人組成。

第二十七條高級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幹人組成。

⑶ 中級法院有秘書長這個職位嗎

您好,有,中院的內設機構並不是統一標准,主要根據轄區的人口總和與案源的情況來設立,一般設有民庭一至兩個,刑庭一至兩個,知識產權庭,行政審判庭、立案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庭(局)、法警支隊、辦公室、研究室、技術室、監察室、行政裝備處、政治部、機關黨委等機構。但並不是一致的,比如成都市中院與阿里地區的中院設置就不會一樣;黑龍江農墾中院與哈爾濱市中院的設置與規模就不一樣。

成都市中院的機構設置:
根據成委辦(2001)83號《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機關機構改革方案》,確定我院內設15個職能部門和政治部、機關黨委、離退休人員工作處。經院改革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各部門的職能和人員配置如下:
一、刑事審判第一庭(少年審判庭)
(一)職能:依法審判除經濟犯罪以外的一、二審刑事案件;辦理其他有關的刑事審判工作事宜;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二)人員編制數(19人):庭長1人(兼少審庭庭長),副庭長2人(其中有1人兼少審庭副庭長);庭前准備組:程序性法官2人;合議庭4個:其中審判長4人(含副庭長2人),合議庭其他成員8人;書記員4人。
二、刑事審判第二庭
(一)職能:依法審判刑事一審、二審經濟犯罪案件;辦理其他有關的刑事審判工作事宜;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二)人員編制數(14人):庭長1人,副庭長2人;庭前准備組:程序性法官2人;合議庭3個:其中審判長3人(含副庭長2人),合議庭其他成員5人;書記員3人。
三、民事審判第一庭
(一)職能:依法審理婚姻家庭、人身權利、房地產合同糾紛和公民之間各類合同糾紛的一審、二審案件;指導人民法庭的工作;辦理其他有關民事審判工作事宜;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二)人員編制數(35人):庭長1人,副庭長2人;庭前准備組:審判長1人,程序性法官6人;合議庭7個:審判長7人(含副庭長2人),合議庭其他成員11人;書記員9
人。
四、民事審判第二庭
(一)職能:依法審理除民事審判第一庭工作職責以外的公民與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之間、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經濟組織之間各類合同及侵權糾紛和企業破產等的一審、二審案件;辦理其他有關的民事審判工作事宜;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二)人員編制數(42人):庭長1人,副庭長2人;庭前准備組:審判長1人,程序性法官6人;合議庭9個:審判長9人(含副庭長2人),合議庭其他成員14人;書記員11人。
五、民事審判第三庭(知識產權庭)
(一)職能:依法審理專利、商標、著作權權屬和侵權糾紛、技術合同糾紛等知識產權和涉外、涉港澳台民事一審、二審案件;辦理其他有關的民事審判工作事宜;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二)人員編制數(14人):庭長1人,副庭長2人;庭前准備組:審判長1人,程序性法官3人;合議庭2個:審判長2人(即2名副庭長),合議庭其他成員4人;書記員3人。
六、行政審判庭(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一)職能:依法審理一、二審行政案件;辦理其他有關的行政審判工作事宜;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依法辦理應由我院審理的各類國家賠償案件。
(二)人員編制數(12人):庭長1人(兼賠償辦主任),副庭長2人(其中有1人兼賠償辦副主任);庭前准備組:程序性法官2人;合議庭2個:審判長2人(含副庭長1人),合議庭其他成員4人;書記員2人。
七、立案庭
(一)職能:對我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登記立案和審查立案;負責我院申訴復查信訪接待工作;依法審理管轄爭議案件;對不服全市兩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的各類申訴以及再審申請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可能有錯誤的,按有關規定移交審判監督庭及有關審判庭審理或指定再審;依法實行訴前保全、起訴時提起的財產、證據保全措施;負責司法救助工作;負責各審判業務庭的鑒定、審計、評估的委託工作;對本院審判、處理的各類案件進行流程管理;辦理其他有關的立案工作事宜;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二)人員編制數(29人):庭長1人,副庭長2人;綜合組:審判長1人,程序性法官7人;立案組:1個合議庭,審判長1人,合議庭其他成員3人;申訴復查信訪組:3個合議庭,審判長3人,合議庭其他成員5人;程序性法官3人負責信訪工作;書記員3人。
八、審判監督庭
(一)職能:依法審判由本院審理的各類再審案件;辦理其他有關的審判監督工作事宜;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依法辦理減刑、假釋案件。
(二)人員編制數(7人):庭長1人,副庭長1人;庭前准備組:程序性法官1人;合議庭1個:審判長1人(即副庭長),合議庭其他成員3人;書記員1人。
九、執行局(庭)
(一)職能:執行本院第一審的生效判決,裁定及調解協議關於財產的決定;執行法律規定的由本院

⑷ 審判員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審判員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各類案件的審判工作。除簡單案件依法可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外,一般應由審判員或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依法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

設立審判員的根本目的就是完成人民法院的工作職責,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和審判員若幹人組成。中級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幹人組成。 高級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幹人組成。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4)副庭長職責擴展閱讀:

法庭工作人員:

1、審判長(法官)

2、審判員(法官)

3、書記員

4、陪審員

5、辯護律師

6、檢方控訴官

⑸ 怎樣查到法院領導的職責和各庭庭長是誰

你好。每個法抄院都有自己的網站的襲。你輸入某某法院就可以看到了。如果對外有所保密,一般立案庭會有電腦給當事人使用的,你去練聽搜索也是可以的。他有一個「法官風采」登錄窗口。你可以試試。不過這個我不確定是不是每個法院立案庭都有電腦給當事人使用。網站一般都有的。

⑹ 民事審判庭副庭長的職責是什麼

包含職務職責和司法活動中的職責

⑺ 法官和陪審團的作用各是什麼

法官的作用:法官負責的是適用法律,法官決定量刑,維持法庭秩序,推進審判的進程,雙方的證據是否可以呈堂,提出的證人是否可以出庭,向證人提問是否恰當,在法庭上該說的和不該說的,引導陪審團作出裁決。

陪審團的作用:陪審團釐清事實,對法官的監督,預防司法腐敗,避免公民權利受到國家公權力的侵犯,更加權衡地對待證據,從而就有可能做出更加公正的判決。

(7)副庭長職責擴展閱讀:

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法官在審判過程中不應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的干擾。法官應當是獨立的、中立的享有法定的裁判權,具有當然的裁判權威的第三方。

在英美法系國家,普通法是由法官創造和建立起來的,法官承擔著傳承和創造法律的重任,專業化及博學是成為法官的前提條件。英美法官非常注重經驗,以判例形式表現的普通法,其本身就是司法經驗的積累,法官決定應如何適用法律,決定判刑刑期。

陪審團所認定的結果,僅具事實認定之效果而非正式判決,法官會據以參酌法律判斷做出判決。如果陪審團認定事實不合乎常理,或者有違背法官所給的法律指示,法官得一一找之申請排除陪審團的結論而逕為判決。

陪審團職責是聽取庭審,查看證據,然後進行評議,就案件的事實部分進行裁決。陪審團的審判制度里,由普通民眾所組成的陪審團通常用來認定純然客觀之事實。

⑻ 基層人民法院刑庭庭長的職責有哪些

庭長、副庭長的職責庭長是主持審判庭工作的負責人,
受本院院長領導,向院長負責並報告工作。
其職責就是主持本庭全面工作,保證全庭審判住務的圓滿完成。
具體說來,除依法履行法官第五條所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 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全庭的審判工作。包括:(1)參加審判案件,
並擔任審判長;(2)分配案件,
指定承辦案件的合議庭組成人員或者獨任庭人員,
指定合議庭的審判長;(3)監督,指導本庭審判王作,
主持本庭重大、疑難案件的研究;(4)
對於本庭應當報請院審委會討論決定的案件以及其他與審判工作有關
的問題,向院長提出建議,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決定;(5)
對於合議庭、獨任庭的辦案速度、質量、效果、
工作方法等進行檢查督促等。
(二)領導本庭的日常行政工作。包括主持召開庭務會議;
負責考核本庭法官和其他人員;做好本庭人員的政治、思想、業務、
職業道德教育等。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如審核本庭的法律文書等。
根據規定,副庭長協助庭長工作。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由於審判職能和審判工作的特殊性,
決定人民法院院長、庭長在管理本院(庭〉
審判工作的組織原則和方法上不同於其他國家機關,
實行的是集體領導制,而不是首長負責制。院長、
庭長與普通法官之間就審判工作而言不具有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
院長、庭長對合議庭、獨任庭的裁決有不同意見的,
只能通過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個人無權直接改變合議庭、
獨任庭的決定。院長雖然主持審判委員會工作,
但其在審判委員會只有一票表決權,
審判委員會決議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

⑼ 法院里的庭長有什麼職責

庭長的職責是負責全庭的各方面工作,協調,還有對案件的審查,對判決、和各種文書的審批。還有對案件的分配和審理工作

⑽ 法庭庭長是干什麼的

民國各級來審判機關,視事務繁源簡,設民庭與刑庭各一或各幾個,每庭設庭長一人、推事若幹人,擔任審判職務。庭長是各業務部門的領導和負責人,屬於法院的中層領導。

庭長職責:

一、庭長在院長、分管院長的領導下,全面負責全庭工作,以身作則,嚴格管理,帶領全庭同志完成本庭各項任務。

二、依法辦案,嚴把案件質量,嚴守案件審限,檢查、督促本庭人員不辦人情案、關系案,保證不出假案,力爭不辦錯案。

三、帶領全庭人員貫徹落實崗位責任制及各項規章制度。

四、組織好本庭政治、業務學習,不斷總結審判工作中的經驗、教訓,及時向領導提出建議性意見。

五、副庭長協助庭長履行上述職責,搞好本庭工作。

(10)副庭長職責擴展閱讀:

法庭庭長與審判長區別:

審判長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所組成的合議庭中,負責組織審判活動的審判人員。但審判長不是固定的職稱,是為審理某一具體案件而臨時設定的。

而庭長是一種固定職位。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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