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三大職責
Ⅰ 檢察院有哪些具體的職責
具體抄主要有以下幾項:1、偵查---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進行偵查,依法對需要直接受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2、審查批准(決定)逮捕--對本轄區的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准逮捕;
3、審查起訴--對本轄區的刑事犯罪案件依依法審查起訴;
4、訴訟監督--對本轄區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和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依法對本轄區的民事、刑偵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訴或提請抗訴。對監管場所刑罰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5、受理公民控告、申訴和舉報;辦理有關刑事賠償事項,對申訴案件依法進行復查。
6、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7、隊伍管理,依法管理檢察官和司法警察。
Ⅱ 公檢法三家是哪三家三家各自的職責是什麼
公檢法三家分別是:公安、檢察院、法院。
公安職責: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
檢察院職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
法院職責:審判
公檢法三者的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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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對於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九條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訊,用當地通用的文字發布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照本法實行人民陪審員陪審的制度。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訴訟參與人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Ⅲ 檢察院的主要職能是什麼
人民檢察來院通過行使源國家檢察權來完成自己的任務,對於危害國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破壞經濟秩序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檢察權;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免於起訴;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審判機關、公安機關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3)檢察院三大職責擴展閱讀
檢察院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這種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檢察機關上下級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及其集中統一的特點,這與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有顯著不同。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檢察機關必須一體化,必須具有很強的集中統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