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局職責
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的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的主要職責有:
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
承擔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
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
負責規范國土資源權屬管理。
承擔全國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
承擔及時准確提供全國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
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准,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
承擔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
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
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
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采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
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國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中央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國家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中央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范、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
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擬訂對外合作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境外礦產資源勘查,參與開發工作,依法審批礦產資源對外合作區塊,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行為。
拓展資料: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土資源部的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將國土資源部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將國土資源部有關農業投資項目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將國土資源部的地質災害防治相關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將國土資源部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管理,不再保留國土資源部。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㈡ 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任務
(一)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復議。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等綜合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等其他專項規劃;負責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縣礦產資源規劃等專項規劃,進行建設用地預審;參與各類建設項目用地方案、選址的論證工作;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監測和評價。
(三)依法保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益和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監督檢查下屬國土資源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承辦並組織調處土地、礦產資源的權屬糾紛;依法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和測繪違法案件。
(四)嚴格保護耕地,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耕地保護政策和土地開發整理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主管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確保耕地總量占補平衡。
(五)負責農用地轉用、徵收、徵用集體土地,拆遷集體土地上房屋及其附著物工作;對全縣征地拆遷事務性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審核、匯總上報的征地報批材料;承辦由上級機關審批的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
(六)管理土地市場,組織制定和實施土地供應年度計劃,負責土地的劃撥、出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土地市場管理的規章制度,規范土地市場;對土地市場地價進行監測,提出土地市場調控措施;指導和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組織基準地價的評估,協助上級國土資源部門開展土地估價行業管理,備案土地使用權評估價格。
(七)負責地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地籍管理確權、登記、發證的審核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工作,建立健全與更新土地統計台帳及薄冊;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抵押的權屬管理。
(八)負責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地籍測繪規劃、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的編制與實施;組織管理全縣基礎測繪成果和地籍測繪工作,監督測繪成果質量;依法監督管理測繪市場,監督地圖的編制、出版、展示、登載;負責組織城區內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檢查維護。
(九)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采礦權及礦業權市場,主管采礦權出讓及登記發證工作;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組織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的徵收使用;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
(十)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管理,依法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預報預警和地質災害防治,負責礦山地質環境監督管理和恢復治理;負責地質遺跡保護、岩溶洞穴、鍾乳石資源、礦泉水、地下水、地熱資源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指導地下水動態監制、評價和預報工作。
(十一)管理、監督國家和地方財政撥給國土資源部門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等專項經費和其他資金;對國土資源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財務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人事教育等工作,主管國土資源管理法規政策宣傳教育、國土資源信息系統建設和利用工作,組織國土資源幹部培訓。
(十三)指導下屬國土資源管理機構的業務工作。
(十四)承辦上級機關交辦的其它事項。
㈢ 縣國土資源局公務員的主要職能是什麼
國土資源局是負責對國土資源進行調查、規劃、保護、促使其合理利用的政府職能部門。有耕地保護、地政地籍、土地利用、土地整理、執法監察等部門,具體要看你負責什麼了。不管業務就在辦公室做後勤了,跟其他單位一樣。
㈣ 國土資源部職責
國土資源部的主要職能是: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滿意就請採納吧。
㈤ 南寧市國土資源局的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組織實施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草案;組織執行國家的國土資源管理的技術標准、規程、規范和政策措施;受理群眾對土地、礦產違法行為的舉報;指導所轄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我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指導和審核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導和審核所轄縣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市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范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實施土地用途管理,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落實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市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准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組織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城鄉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准,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全市范圍內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購等管理辦法及全市建設用地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指導和審核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工作。
(八)承擔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提出土地市場調控措施,規范和監督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范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核,負責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
(十)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的相關管理工作,協調配合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和污染。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依規徵收資源收益,規范、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配套政策;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徵收管理,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地方收益分配辦法,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徵收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戰略、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五)負責測繪行業管理,承擔規范測繪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擬訂全市基礎測繪規劃;負責全市基礎測繪、地籍測繪的組織和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全市基礎測繪成果,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全市測量標志的保護,負責測繪成果匯交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六)承辦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㈥ 泉州市國土資源局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貫徹實施國家有關國土資源、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地方性國土資源、測繪管理法規規章,研究、制訂地方性國土資源、測繪管理政策和行政措施;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復議;貫徹實施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的技術標准、規程、規范和辦法。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有關的專項規劃;參與報泉州市政府和省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地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
<三>監督檢查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四>擬定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和監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工作,保證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五>統一管理泉州市土地資源和城鄉地籍、地政工作。制訂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
<六>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規范土地市場;貫徹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用地分等定級工作和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確定公布全市基準地價、標定地價。主管全市城鄉農用地轉用、徵用工作;承擔報市政府、省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采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采礦權轉讓、出租的審批登記;依法管理礦業權市場,組織實施探礦權、采礦權的招標、拍賣及轉讓、出租工作;審核對外合作區塊;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地質勘查單位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審查單位資格,管理地戡成果;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和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的徵收和使用;管理地質勘查專項資金項目,確認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結果。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跡;依法管理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准地質剖面地質遺跡保護區,組織申報國家地質公園;負責礦山生態環境的監督管理和保護工作。
<十>安排並監督檢查土地開發整理、地質勘查專項資金以及財政撥給的其他資金。
<十一>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科技工作和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二>負責轄區內的測繪管理工作;制定測繪事業發展規劃,編制基礎測繪計劃;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依照規定審核測繪資格和地圖樣圖,登記測繪任務和組織行業統計,管理測量標志和測量成果,審批測繪項目立項和開工許可;指導地方測繪管理工作。
<十三>牽頭負責海洋礦產資源和采沙行政管理工作。
<十四>管理直屬分局及所屬事業單位。
<十五>承辦泉州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㈦ 國土資源局地籍科主要有哪些業務工作
統一管理轄區內城鄉地政、地籍工作;
管理並組織轄區內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土地統計;
指導監督地籍管理技術規范、標準的執行,並制定有關細則;
組織實施和指導地籍信息系統建設;
負責並指導土地確權、土地定級和土地登記、發證工作。
㈧ 棗庄市國土資源局的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參與全市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問題平衡的政策建議;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
(二)承擔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政策、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程、規范、辦法;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參與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相關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區(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承擔建設用地預審工作。
(四)負責規范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負責土地確權和土地登記、發證管理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工作,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准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組織實施國家、省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重大專項土地調查,指導區(市)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准,管理、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和節約集約利用;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事業單位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范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核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核登記。
(十)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十二)負責基礎測繪、市界線測繪、市內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市或重大測繪項目的組織和管理工作,管理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指導監督全市測繪標志的保護工作。
(十三)承擔規范測繪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測繪資質資格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理信息獲取與應用等測繪活動,組織協調地理信息安全監管工作,依法審核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涉外測繪鑒定工作;組織查處全市重大測繪案件;承擔組織提供測繪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的責任;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審核並根據授權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承擔地圖管理的責任;監督管理地圖市場,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處理並核准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十四)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范、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
(十五)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六)負責對區(市)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管理區(市)國土資源部門的領導班子及相應職級的人員。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