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治安拘留
三、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針對涉嫌犯罪的重大嫌疑人和現行犯採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1.刑事拘留的性質屬於一種強制措施不是一種處罰,其目的在於保證刑事訴訟能夠順利的進行和防止社會危險的發生。對罪犯的最終處罰是由法院以判處刑罰的方式作出。
2.刑事拘留屬於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只能由國家法律規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等都無權設定,目前由《刑事訴訟法》規定。
3.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情況下為3日,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7日,如果嫌疑人具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情況可以延長至30日。如果刑事拘留的人需要被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公安機關需要在刑事拘留的期間提出,而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最長為七日,那麼嫌疑人在逮捕之前,最長可以被關押37日。
㈡ 輕微傷可以被治安拘留嗎
一、治安處罰
1、輕微傷不構成刑事案件,沒有刑事責任、只有行政責任(治安處罰)和民事賠償責任。一般輕微傷可以由公安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後不再處罰;若調解不成可處罰款或15天以下行政拘留。
2、拘留或罰款:
(1)給予雙方治安處罰,應由縣級公安局決定,不是你「提出」不提出的問題。
(2)拘留是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如果受害人是殘疾人或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拘留可以是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3)罰款可以是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嚴重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4)可以既拘留、又罰款,即並罰。
依據是:《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3、立案起訴步驟:寫好起訴狀,帶上身份證、相關證據(是對方打的證據、治療花費的證據等),到法院的立案庭請求立案,然後等到法院通知參加庭審。
二、刑事處罰
1、如果通過法醫鑒定做出傷情是輕傷或者重傷,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通俗的說,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就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屬於自訴案件,自訴案件主要還是鼓勵和解,所以原告只要自願撤訴被告就不必負法律責任,在實踐中,如果真的是輕傷,一般只要達成了賠償協議並執行了,一般不會判刑。所以現在輕傷最好的辦法就是和對方協商賠償解決。
輕微傷在絕大部分情況下都不會涉及到刑事犯罪,當然如果傷情被鑒定出來是輕傷或者重傷就另當別論。輕微傷只有行政責任(治安處罰)和民事賠償責任,這一點希望各位能夠多注意。
(2)被治安拘留擴展閱讀
賠償范圍
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
沒有精神損害賠償,中國的精神損害賠償是個很虛的東西,是抄國外法律時抄過來的,中國的經濟水平還沒達到發達國家水平,等中國經濟發展到日本、美國的水平時,精神損害賠償才可以真正落實,究其原因: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2、誤工費 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受害人誤工費賠償計算公式:
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陪護費賠償計算公式:
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人的原收入×陪護時間,或者同等級別護工報酬標准×陪護時間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計算公式:
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50元×住院天數
6、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7、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8、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計算。
㈢ 治安拘留時間是從被抓開始算嗎
1、《拘留所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一個拘留日。
2、行政拘留的時間是從下達《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計算。如果在派出所傳喚時間超過24小時,派出所就應當折抵拘留期限。
沒有超過24小時,則從下達決定書之日起算。比如5月26日被公安機關傳喚,但5月27日才下達了拘留決定,拘留時間為五天,則在6月1號到期。
(3)被治安拘留擴展閱讀
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文書及時收拘被拘留人。需要異地收拘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和需要異地收拘的書面說明,並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准。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後,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二條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之時或者日不計算在內。
法律文書送達的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期間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違法行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條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可能被錯誤拘留的,應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處理決定;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不應當被執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並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㈣ 我被拘留過,是否屬於犯罪
拘留不屬於犯罪。刑事處罰只有主刑、管制、拘役、有期、無期、死刑和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罰金、沒收財產幾種。
另外拘留分為三種。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
1.刑事拘留。刑事拘留不是處罰,而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性強制措施。拘留的目的是為了阻止犯罪行為繼續進行,防止犯罪分子逃跑和自殺。被拘留的,不一定是罪犯。經調查確實構成犯罪的,報檢察院批准逮捕。判刑後,拘留的期間,可以折抵刑期。不構成犯罪的,予以釋放,不記錄檔案。
2.行政拘留,是一種治安處罰。處罰對象是嚴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但尚不構成犯罪的人。
3.司法拘留也是一種強制措施。拘留的對象是嚴重妨礙人民法院的審判程序或者執行程序又不聽勸阻的人。拘留決定由人民法院做出。目的是保證人民法院的審理和執行工作正常進行。
拓展資料:
拘留:
拘留,是指扣留,拘禁。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對需要受偵查的人依法暫時扣押;行政拘留指將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關在公安機關拘留所內,一般不超過十五天,合並處罰最長不超過二十天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㈤ 治安拘留一般多少天
截止2019年12月9日,治安拘留的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
治安拘留是行政處罰之一,也稱為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機關對於違反了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所作出的在短期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措施。行政拘留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也是行政處罰中最為嚴厲的處罰之一。
我國的行政拘留,主要為治安拘留。由於它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因此法律對這一處罰的規定也是嚴格的,只有公安機關才能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無權實施。拘留地點為治安拘留所。
(5)被治安拘留擴展閱讀:
不同的情節,拘留時間不一樣,但是都是1-15天。
2014年01月17日08:27來源:成都商報的文章《拿駕駛證賣9分得800元男子被治安拘留5天》講了違反條例被拘留五天的事例,文章部分正文如下:
南充一男子拿自己的駕駛證替他人處理交通違法,代扣9分獲利800元。警方查實後,該男子被處以治安拘留5天。昨日,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相關負責人介紹,「賣分」者被拘留,這是南充市首例。
1月13日上午,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附近,3名在路邊閑聊的男子被便衣警察盯上:其中一人手裡拿著駕駛證,一番交談之後持證者將駕駛證交給了另外2名男子,另外2名男子則回報一疊人民幣。隨後,3人一起到車管所處理了一輛機動車的違章記錄。
「這是買分賣分的『車串串』,帶走!」在這樁交易完成之後,跟蹤多時的警察上前亮明身份,將3人帶離現場訊問。
經查,這3名男子中2人是「車串串」,另一名男子則將自己的駕駛證賣了9分,獲利800元。昨日,成都商報記者獲悉,順慶警方依法對3人作出了治安拘留處罰:兩名「車串串」被處以治安拘留10日,賣分的男子則處以治安拘留5日。
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宣傳科負責人介紹,這是南充市首例用駕駛證賣分被處罰的治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