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時效
1. 治安管理處罰的時效問題
法律條文已經規定得很清楚了: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實際上是語文理解能力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了。——如滿意請採納!
2. 如何正確理解《治安管理處罰法》22條所說的時效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以上規定指的是違法行為發生或產生違法後果之時起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例如盜竊一旦得手即為違法行為發生;對其追究時效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時即開始起算;
也有一些案件,其違法行為可能是連續發生,例如: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後,拒不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的,這類違法行為屬於多次發生,以其最後一次違法行為日期為追究時效的起始時間;
同樣有些違法行為造成的後果具有時間上的持續性,例如: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其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需要持續一段時間才能被發現或終止,則對其違法行為追究時效的起算日期為該行為被發現或終止之日。
3.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追究時效是多長
所謂「追究時效」,是指追究違法犯罪人法律責任的有效期限。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追究時效為六個月。如果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則不再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追究時效期限,有兩種起算情況:第一,追究期限的起算時間從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第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4. 治安管理處罰法有報案的時效嗎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5. 治安案件追訴期有多長
六個月。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5)治安管理處罰時效擴展閱讀:
違反治安管理情形: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九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6.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追究時效(連續狀態)
1、嫖娼非罪,加「罪」字完全錯誤!什麼亂七八糟的「犯罪事實」,是治安違法內行為!
容2、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3、繼續狀態核心在於只有一個違法行為,而且該違法行為的狀態持續存在;而連續狀態是指有多個違法行為,而這多個違法行為基於一個故意,侵犯同一客體,在客觀上表現為同樣或類似的行為方式。
4、a屬於連續狀態,因此應當一並追究。
7. 有關治安管理處罰 聽證部分關於時效的問題
1、比如說1號告知,則到3號都是申請時間(不能拖到4號),3號申請的,公安應在4號作出決定(不能拖到5號),12號聽證,則公安應該在5號(包含)前送達通知。3號申請的,如果4號受理了,應該在12號之前舉行聽證。
2、公安機關調查結束後即可作出處理決定,理論上周某2號不要求聽證,公安即可當即宣布處罰。3號撤回的話,也可以立即宣布處罰。
8. 緩刑期間如果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但處罰條例已過時效
首先治安處抄罰條例確實失效了,現襲在是治安處罰法
其次違反治安處罰法即使情節嚴重,是會撤銷緩刑的。根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號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明確: 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安部制定的有關規定,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的建議。
最後,樓上在扯淡
9. 治安管理中追究時效的概念
時效,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在經過一定的時間之後,便會依法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時效並非為行政處罰法所獨有,民法、刑法等部門法也都有自己的時效。不同的法律部門在時效的種類上存在差異,如民法上的時效,分為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刑法上的時效,分為追訴時效和行刑時效,而行政處罰時效,則分為追究時效和執行時效。所謂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是指行政處罰機關和其他有處罰權的組織對違法行為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有效期限,如果超出這一期限,則不能再行追究;所謂行政處罰的執行時效,是指行政處罰作出後,如經過一定期間仍未執行,則可免予執行。對於行政處罰的時效問題,我國過去的立法中缺乏普遍、統一的規定,只有個別單行法律、法規中對追究時效有所涉及。然而,行政處罰時效又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它對切實保證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政處罰效率的提高,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長期以來,理論界和實踐界都一直關注我國行政處罰制度的建立。在這方面,主要有兩種觀點:(1)確立全面的行政處罰時效制度。其理由是,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和執行時效的功能基本相同,應當同時規定。國外立法也有這樣的先例。(2)針對當前行政處罰實踐中的主要問題,可只就追究時效作出統一規定,至於執行時效,根據我國行政處罰的特點和實際情況,目前可以暫不考慮,如某些執法領域確有必要規定的,可以放到單行法律、法規中解決。
從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來看,在行政處罰時效在立法思路上基本上採納了上述第二種意見,但又有所不同。具體地講:
(一)規定了一般情況下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即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根據這一規定,行政處罰主體對超出二年才發現的違法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再進行追究。這樣,就彌補了大多數單行法律、法規缺乏追訴時效的弊端,有利於督促行政處罰主體集中精力查處案件,克服行政效率低下的官僚主義作風,有效地提高國家行政管理的效能。同時,也便於行政處罰主體及時可查明案情,防止因事過境遷而增加案件調查取證的難度,減少行政處罰發生失誤的可能性。也許有人會從另一個方面提出這樣的問題:由於時效屆滿而對違法行為人不再處罰,是不是意味著放縱違法呢?我們認為,這與放縱違法的本質是絕然不同的。與犯罪行為相比,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輕,如果經過較長的期間內未被發現,而此後行為人又沒有實施新的違法行為,表明他已經不再對社會具有危害性,行政處罰的目的業已實現,沒有必要再通過適用行政處罰達到對違法的糾正。
(二)法律對行政處罰時效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法律對行政處罰時效問題作出的特別規定,主要有以下情況:(1)有的違法行為較其他行為輕微,但依法又不能完全免除行政處罰,為體現行政處罰的公正性,在確定追究時效方面不宜整齊劃一,而應當通過單行法律有所例外,即根據具體情況採用較短的追究時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理。」這樣,凡是治安管理處罰領域的時效問題,就要適用六個月的時效期間,而不是二年。(2)有的違法行為的危害性比較嚴重,單行法律採用較長的追究時效,以更好地震懾違法行為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四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關在3年以內可以追征」;「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在3年以後發現的,免予處罰」。
行政處罰時效從何時起計算,涉及追究時間的長短。行政處罰法規定了兩種計算方法:(1)一般情況下,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所謂違法行為發生之日,應當理解為違法行為成立之日。由於法律、法規對各種形態的違法行為所規定的具體構成要件並不相同,因而認定違法行為成立的標准也不相同。對只要實施了規定的行為即構成違法,而不需要某種危害後果的行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中規定的「無駕駛證的人、醉酒的人駕駛機動車輛,或者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行為,以及「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區不聽勸阻強行通行」的行為,應當從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對需要有某種危害後果發生才構成違法的行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在草原上砍挖固沙植物和其他野生植物或者采土,致使草原植被遭受破壞」的行為,則應當從該危害後果發生之日起計算。(2)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所謂違法行為有連續狀態,是指行為人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違法目的,連續多次實施性質相同的違法行為,而觸犯同一個法條的情況。如在相隔不太長的時間里多次販賣盜版激光視盤,或者多次製造假酒等情況,就屬於違法行為有連續狀態。對於有連續狀態的違法行為,盡管可以按獨立存在的具體行為的個數將其分解為若干相應的違法行為,但由於它們在性質上完全相同,處理中並不對各個獨立行為分別適用行政處罰,而是以一行為依法從重論處。公安部在《關於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就規定,對連續行為的處罰,不適用「分別裁決,合並執行」的方法。所謂違法行為有繼續狀態,是指行為人的一個違法行為實施後,該行為及其造成的不法狀態處於不間斷持續的狀態。如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行為,以及在城鎮違反規定使用高量過大的音響器材,不聽勸阻,影響周圍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的行為,在其結束以前,都是有繼續狀態的違法行為。這些行為雖然經過的時間可能較長,但實質上只是一個行為,因此只能適用一次行政處罰。鑒於有連續狀態違法行為和有繼續狀態的違法行為都存在一定的延續時間,為了使這兩類行為受到應有的制裁,行政處罰法規定,其追究時效均應當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10.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拘留期限和追訴時效是怎樣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抄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拘留期限是15日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