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25條
『壹』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1)治安管理處罰法25條擴展閱讀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經2005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國人大網
『貳』 請懂法律的人給我解釋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8條。
警察在罰款前,雙方對產生噪音的事實爭議要檢測。對製造雜訊干擾正常生活的取證問題,有條件的可請環保部門協助檢測,無爭議的,可以不做檢測。
《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二條所規定的環境雜訊污染,是指產生的環境雜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構成雜訊污染有兩個條件:
一是超標排放的客觀現實因素;
二是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的心理感知因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2)治安管理處罰法25條擴展閱讀:
案例:
海口龍華區一酒吧屢次噪音擾民被罰10.5萬元
海口市龍華區一酒吧因多次噪音擾民,被附近居民投訴舉報,龍華區環保局認定該酒吧存在噪音擾民的現象並要求其改正,該酒吧噪音仍擾民不止。近日,海口龍華區生態環境保護局對該酒吧開出10.5萬元的高額罰單。
8月6日晚,海口市龍華區環保局有關負責人帶隊到海秀東路1號對海口太壹酒吧(招牌名稱為「壹號派對」酒吧)下達《查封(扣押)決定書》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並對產生噪音的音響設備實施查封。
據龍華區環保局有關負責人介紹,這家酒吧是不久前新開的酒吧,今年5月起試營業階段就因多次噪音擾民被投訴,5月3日,龍華區環保局委託監測機構對該酒吧雜訊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監測結果顯示雜訊排放超標,當時環保部門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要求該酒吧改正雜訊超標排放違法行為。
但經多次復查,該酒吧排放的噪音還是屢次超過國家標准。7月16日,龍華區環保局又根據檢查結果,對該酒吧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處5000元人民幣罰款,然而在7月25日的復查中,海口太壹酒吧仍然超標排放噪音。
目前,龍華區生態環境保護局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對該酒吧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罰金10.5萬元,並對產生雜訊可能嚴重污染環境的音響設備予以查封,控制其噪音污染源。
酒吧負責人對執法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表示接受,並願意配合執法人員做好噪音污染防控工作,在營業時間內保證噪音排放不超過國家標准。
『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七條 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如果你一開始,並不知情的話,不用承擔什麼後果的,現在知道了情況,應及時終止這個出租合同。防止他們繼續進行違法行為。
『肆』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如下: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六、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4)治安管理處罰法25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於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治安管理處罰法》分總則、處罰的種類和適用、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等6章11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是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而制定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伍』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是什麼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內,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容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陸』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罪名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屬於妨礙公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6)治安管理處罰法25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七十八條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柒』 中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法第25條第3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第3款為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7)治安管理處罰法25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採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捌』 中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6條
《治安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
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玖』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9條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9條第一項「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是指未取得合法授權,通過計算機終端訪問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進行數據截收的行為,如非法侵入某商業銀行計算機信息系統。如僅僅實施了侵入行為並未造成一定危害的,則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第二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是指對計算機信息系統本身的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該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第三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是指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的文件、運行的辦公程序等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行為。對前兩種行為的處罰,有造成危害後果的要求;對後一種行為的處罰,則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