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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職責

發布時間: 2020-11-21 02:13:41

㈠ 你作為一名人大代表,應怎樣履行好自己的職責

作為一名人大代表,履行好自己的職責就要做到:帶頭依法辦事、密切聯系專群眾、認真出席人大屬會議。

人大代表通過廣泛聯系群眾,傾聽群眾呼聲,體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下情上達,上情下達,成為黨和國家聯系人民群眾的橋梁紐帶。

特別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之前,就將要審議的議題開展視察或調查,走訪選舉單位和選民,聽取和收集群眾的意見,為向大會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及意見作準備。在平時也要及時溝通人民群眾與本級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系,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1)人大代表職責擴展閱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各項職權,參加行使國家權力。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與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並接受人民監督

㈡ 人大代表的職責

人大代表的基本職責:人大代表應當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代表職權,積極履行代表義務,充分發揮代表作用。
人大代表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努力實踐「三個代表」,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人大代表要按時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自覺遵守大會紀律,依法認真行使大會期間的各項職權,審議各項工作報告並發表意見,積極提出議案及建議、批評和意見,努力做好大會期間的工作。
人大代表應當積極參加閉會期間人大常委會組織的會議、視察、執法檢查、調研、評議等活動,參加代表小組組織的活動,提出議案及建議、批評和意見,協助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閉會期間代表參加活動的時間,省、市兩級人大代表每年20天,縣(市區)鄉兩級人大代表每年15天。 人大代表應當參加人大常委會和代表小組組織的學習培訓、法制講座等,努力提高自身素質。
人大代表要密切聯系人民群眾,經常走訪聯系選民,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人大代表要密切與選舉單位的聯系,積極參加原選舉單位組織的各項代表活動,經常回原選舉單位聽取意見、報告執行代表職務的情況,自覺接受監督。
人大代表應當努力做好本職工作,取得優異成績,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發揮模範帶頭作用。

㈢ 請問人大代表的職責是什麼

㈣ 你作為一名人大代表,應怎樣履行好自己的職責

作為一名人大代表,履行好自己的職責就要做到:帶頭依法辦事、密切聯系群眾、認真出席人大會議。

人大代表通過廣泛聯系群眾,傾聽群眾呼聲,體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下情上達,上情下達,成為黨和國家聯系人民群眾的橋梁紐帶。

特別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之前,就將要審議的議題開展視察或調查,走訪選舉單位和選民,聽取和收集群眾的意見,為向大會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及意見作準備。在平時也要及時溝通人民群眾與本級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系,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4)人大代表職責擴展閱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各項職權,參加行使國家權力。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與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並接受人民監督。

㈤ 人大代表的職責

人大代表職責抄,密切聯系人民群眾,深入了解社情民意,了解當前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徵集全國和省兩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議案、建議案,向國家機關部門反映人民呼聲,提出意見和建議。同時,宣傳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相關知識和法律法規政策

㈥ 人民代表的職責是什麼

應該是人大代表的職責

人大代表

簡介:
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且肩負著相應的法定職責。

職責:
一、認真學習憲法和法律、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學習人大工作理論知識,努力提高自身素質。
二、模範的遵守憲法和法律,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及人大決議、決定的貫徹實施。認真執行代表職務,行使代表職權,履行代表義務。
三、按時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認真審議列入大會議程的各項議案、報告並發表意見,提出代表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等,努力行使好大會期間的各項職權。
四、積極參加閉會期間人大常委會和人大街道工委組織的培訓、學習、視察、調研、執法檢查、評議「一府兩院」等各項活動。參加代表小組的各項活動。
五、保持與選民的密切聯系,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通過走訪、座談、接待選民等多種形式,認真聽取和反映選民的意見和要求,回答選民對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的詢問,認真向選民述職並接受評議,努力為人民服務。
六、協助政府推進工作,為金水區經濟社會健康、快速、可持續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建設「首善之區」做出貢獻。

參考資料:http://ke..com/link?url=--7azLJHXA7cPICUd-MQeoUT0UgfzHPm0yacVICi5J_

㈦ 人大代表的職能

一、何謂人大代表: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且肩負著相應的法定職責。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簡稱。全國人大代表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代表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設區的市或自治州的人大代表是設區市或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人大代表是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鄉、民族鄉、鎮人大代表是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簡稱。全國人大代表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代表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設區的市或自治州的人大代表是設區市或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人大代表是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鄉、民族鄉、鎮人大代表是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三、代表履行職責的保障
為保障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行使職權,積極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我國現行《憲法》和法律在經濟、人身、法律責任等方面都給予了充分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言論免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我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各種會議包括全體會議、小組會議、代表團會議、專門委員會會議、主席團會議、常委會全體會議和分組會議。當然,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閉會期間的言論,不在此范圍。「不受法律追究」意味著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引用任何法律、法規、規章來處理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上的發言和表決;任何旨在追究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上言行責任的規范性文件都是違憲的。而且實際上,對此還應作寬泛的理解,即代表的發言和表決,不僅不受法律的追究,也不能受黨紀和政紀的處分
2、人身自由的特別保護。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縣以上地方各級人大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審判;代表如因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對代表採取除逮捕和刑事審判以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
3、給予代表履行職責所需的時間、經濟保障、交通、通訊便利。
四、代表的產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㈧ 1.人大代表職責的來源是什麼 .履行這個職責有什麼重要意義應如何履行自己的職責

人大代表職責,密切聯系人民群眾,深入了解社情民意,了解當前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徵集全國和省兩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議案、建議案,向國家機關部門反映人民呼聲,提出意見和建議。同時,宣傳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相關知識和法律法規政策。
人大代表的法定職責

人大代表的職責是權利與義務的統一。《代表法》沒有設專章分別列舉權利與義務,而對代表的執行職務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其實就包含了權利與義務。

(一)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代表法》第七條規定:「代表應當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依法行使職權。」這是代表的主要職責。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集體行使職權的主要形式,在出席會議中參與立法、選舉任免、審議報告、決定重大事項等工作,方能充分體現代表的作用。代表出席會議既是權利也是義務,這種權利是代表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而不是個人權利,不能放棄和轉讓,否則就是不履行義務,就是失職。所以《代表法》規定未經批准兩次未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終止其代表資格。

行使審議權《代表法》規定:代表有權審議列入大會會議議程的各項議案和報告。這是作為國家主人的代表參與行使國家權力的重要體現。審議權包括知情權和發言權,代表在審議中有權了解與議題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有權發表意見,包括不同意見和觀點。經過審議形成多數人贊同的意見後,大會有關文件應當充分尊重這些意見,進行必要的修改。

行使提議案權《代表法》規定縣級以上人大代表十人聯名,鄉級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聯名,有權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代表提出的議案不一定都列入議程,為區別起見,亦有人稱之為「動議原案」。

行使選舉權《代表法》規定代表有權參加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選舉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政府和「兩院」領導人員、上級人大代表)。這是人大代表的最重要的職權。選舉制度是人大制度的基石。人大代表的選舉權是否受到尊重是選舉制度完善與否的標志。從實踐中看,這項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但是發展不平衡,有些地方未能充分依法實施差額選舉,對代表十人聯名提名候選人的權利保障乏力,這是今後應著力解決的重要問題。

行使質詢權代表在審議報告時,有權向本級國家機關提出質詢案。質詢案是行使監督權的一種形式,對違法行為帶有彈劾性質。提出質詢案要遵循嚴格的程序,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名提出,質詢案按照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在主席團會議、全體代表大會或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作出答復。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要求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我省人大代表曾經行使過質詢權,但在程序上有待進一步完善。

行使罷免權《代表法》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代表有權依法提出對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罷免案(《地方組織法》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聯名,鄉鎮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聯名可提出罷免案)。這是我國人大制度的一個特點,反映出權力機關與執行機關的制約關系,目的在於促使公職人員奉公守法,忠於職守,防止瀆職和以權謀私等違法行為的發生。湖南省七屆人大曾經罷免過一位對清理整頓公司領導無力的副省長,在全國引起反響。

行使調查權縣級以上代表有權依照法定程序,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目的在於對一些難於在大會期間作出決定的事項進行調查,妥善處理。這種提議需要全體代表的十分之一聯名方能提出。各級人大在組織評議、執法檢查中也進行必要的調查,與前述特定問題調查有相似之處,但前者是一種監督形式,有嚴格的法定程序,後者則是人大的基本工作方法,兩者是有區別的。

行使表決權表決權是人大代表對交付大會的議案或事項表明態度的權利。在代表會議上的表決,每位代表都平等地享有一票權。從總體上說,代錶行使表決權就是大會行使決定權,如果沒有代表的表決,大會就無從決定問題,因此說每個代表是行使決定權的主體,這是確定的。但是,最終決定權的主體則是不確定的,表決結果是少數服從多數,多數人成為最終決定權的權利主體。這正是民主的體現,決事是多數人說了算而不是少數人、個別人說了算。在行使表決權中備受關注的是表決的方式問題,除法律規定必須採用無記名投票的事項外,一般事項採用舉手方式,「舉拳頭」是目前條件下不可避免地要使用的一種方式,在條件具備的地方,使用表決器表決,更能夠保障代表充分表達意願。

行使建議權《代表法》規定:「代表有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意見。有關機關、組織必須研究並答復。」代表個人或者兩人以上聯名,都可以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書面意見,有關方面必須按要求處理並答復。在我省歷次代表大會中,這是代表使用頻率較高的一種形式,每次大會所提建議都在一百多件以上,廣泛反映了各界人民的聲音。

(二)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是參加會議工作的准備和基礎,又是會議工作的繼續和延伸。活動和工作是兩個互相聯系的階段。過去有一種觀點認為:代表在會議期間的工作是執行職務,而閉會期間的活動則是一種輔助性的事情。《代表法》明確規定了「執行代表職務」的內涵,既包括會議期間的工作,亦包括閉會期間的活動。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主要有:

組成代表小組《代表法》規定:「代表在本級或者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協助下,可以按照於組織和開展活動的原則組成代表小組。」組建代表小組要以方便開展活動為前提,可按行業、工作單位、居住狀況由代表自願結合組成。上一級的代表可以參加下一級代表的小組活動。代表小組的活動內容有:學習、宣傳憲法、法律、法規;視察、調研;聽取群眾意見;協助政府推行工作,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

進行視察這是代表在閉會期間執行職務的重要方式。視察的內容包括:了解本級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規、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的執行情況,社會反映強烈的重點、熱點問題等。視察的方式有:(l)集中視察。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一般在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集中一段時間組織代表視察,為代表在會議期間的工作作準備。(2)持證視察。代表依法憑代表證進行視察。(3)專題視察。一般由人大常委會組織代表就特定問題進行視察。上述幾種視察,都應根據觀察結果向被視察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並將視察情況向常委會匯報。代表在視察過程中不直接處理問題。

提議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按照法律規定和歷年慣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遇到重要而又緊迫的問題需要召開代表大會作出決定時,經五分之一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人民代表大會。這種情況應是從下到上一級比一級少,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數少,會期短,便於臨時召集,例如本級政府個別領導人變動,需要通過選舉、罷免或接受辭職,即可臨時召開人民代表大會作出決定。

列席有關會議代表依法應當列席或應邀列席有關會議。應當列席的會議是代表所在的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因為代表有同原選舉單位保持聯系的義務。應邀列席的會議是本級人大常委會和原選舉單位的人大常委會會議。

聯系選民代表應當經常聽取選民和原選舉單位的意見,向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反映;與此同時應向選民和原選舉單位匯報情況,回答詢問;有些地方開展了代表向選民述職的活動,接受監督,使選民或原選舉單位了解代表執行職務的情況。

參加特定問題調查委負會縣級以上人大代表根據本級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參加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體現民意,發揮代表作用。

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意見根據《代表法》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意見。有關機關、組織必須研究處理並答復。這里講「各方面工作」是個較寬泛的概念,從實踐中看主要是:反映人民群眾對解決本地區具體事項的要求,對「一府兩院」工作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失職行為,人大建設問題,社會熱點問題等。

上述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代表活動,多數為縣級以上代表的活動,對鄉級人大代表活動規定的較少。實際上鄉級人大代表處於最基層,直接接觸人民群眾,閉會期間開展活動、發揮作用的空間很大,具體活動形式多種多樣,各地總結出的符合法律原則的具體經驗都是可以借鑒的。

㈨ 人大代表具有哪些法定權利和職責

1、言論免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我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各種會議包括全體會議、小組會議、代表團會議、專門委員會會議、主席團會議、常委會全體會議和分組會議。當然,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閉會期間的言論,不在此范圍。「不受法律追究」意味著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引用任何法律、法規、規章來處理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上的發言和表決;任何旨在追究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上言行責任的規范性文件都是違憲的。而且實際上,對此還應作寬泛的理解,即代表的發言和表決,不僅不受法律的追究,也不能受黨紀和政紀的處分。
2、人身自由的特別保護。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縣以上地方各級人大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審判;代表如因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對代表採取除逮捕和刑事審判以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
3、給予代表履行職責所需的時間、經濟保障、交通、通訊便利。

㈩ 人大代表應該履行什麼職責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根本政治制度。

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二)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四)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五)選舉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

(六)選舉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八)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九)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十)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一)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二)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三)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四)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五)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

(三)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責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表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根據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免,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決定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十三)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四)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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